关于新闻采编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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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编人员工作制度范本

新闻采编人员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新闻采编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新闻质量,保障新闻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行业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新闻机构所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摄像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策划和制作等工作的采编人员。

三、新闻采访1. 采编人员应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2. 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3. 采编人员应尊重采访对象,遵守采访纪律,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4. 采访过程中,采编人员应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

5. 采访对象对采访内容有异议时,采编人员应耐心解释,尊重采访对象的意见。

四、新闻编辑1. 采编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新闻业务知识,熟悉新闻政策法规,掌握新闻编辑技巧。

2. 编辑新闻稿件时,应确保稿件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篡改、歪曲事实。

3. 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的新闻稿件,采编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机构规定处理。

4. 采编人员应加强新闻稿件的校对,确保稿件质量。

五、新闻摄像1. 摄像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新闻摄像技能,熟练掌握摄像设备操作。

2. 摄像过程中,应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尊重采访对象,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 摄像内容应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新闻事实。

4. 摄像完成后,摄像人员应及时将素材传输给编辑部门。

六、广播电视节目策划和制作1. 采编人员应具备广播电视节目策划和制作的基本技能,熟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流程。

2. 策划和制作节目时,应充分考虑受众需求,确保节目质量。

3. 严格遵循新闻政策法规,不得制作、传播违法违规内容。

七、纪律与考核1. 采编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机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新闻采访、编辑、摄像等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 采编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 新闻机构定期对采编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新闻采编的法律规定(3篇)

新闻采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闻采编是新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闻传播的源头和基础。

新闻采编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新闻采编行为,保障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闻采编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新闻采编的定义新闻采编,是指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采访、调查、报道等手段,获取、整理、传播新闻信息的行为。

新闻采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采访:采访是指新闻从业人员通过访谈、观察、调查等方式,获取新闻素材的过程。

2. 调查:调查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对某一事件、现象或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分析的过程。

3. 报道:报道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将采访、调查所得的素材进行整理、编辑,以新闻稿件的形式进行传播的过程。

4. 评论:评论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对新闻事件、现象或问题进行分析、评论的过程。

三、新闻采编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规定为新闻采编提供了宪法保障。

2. 新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是规范新闻采编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采访、报道、评论的权利,同时承担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义务。

(2)新闻采访的规定新闻采访应当遵循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新闻报道的规定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不得歪曲事实、隐瞒真相、误导公众。

3.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闻采编中,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新闻采编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如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5.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新闻采编行为进行了规范。

新闻采编人员的管理制度

新闻采编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新闻采编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新闻采编工作,提高新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配置1. 新闻采编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新闻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3)持有新闻记者证;(4)身体健康,能胜任新闻采编工作。

2. 新闻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新闻采编人员,确保新闻采编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岗位职责1. 新闻采编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新闻机构的工作安排,开展新闻采访、报道、编辑、校对等工作;(2)掌握新闻线索,挖掘新闻资源,提高新闻报道质量;(3)遵守新闻采访纪律,尊重采访对象,保护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4)维护新闻机构声誉,不得泄露工作秘密;(5)参加新闻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新闻采编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1)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和判断力;(2)熟练掌握新闻采访、报道、编辑、校对等技能;(3)具备一定的新闻策划和创新能力;(4)熟练运用新媒体工具,提高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和传播力。

四、新闻采访管理1. 新闻采访人员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在采访过程中主动出示。

2. 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1)尊重采访对象,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2)遵守新闻采访纪律,不得编造、歪曲事实;(3)采访对象有拒绝采访的权利,不得强迫采访;(4)不得泄露采访对象的隐私。

五、新闻稿件管理1. 新闻稿件应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

2. 新闻稿件应经过以下程序:(1)记者采访、撰稿;(2)编辑审核、修改;(3)校对人员校对;(4)总编辑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

3. 新闻稿件不得擅自修改、删减或增补,如有需要,应经原撰稿人或编辑同意。

六、奖惩措施1. 对表现突出的新闻采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理。

新闻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新闻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新闻采编、制作、发布等环节,确保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新闻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二)坚持真实性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三)坚持客观性原则,全面、公正、客观地报道新闻事件;(四)坚持公正性原则,抵制虚假、低俗、有害信息;(五)坚持职业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第四条新闻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道德:(一)热爱新闻事业,忠诚于党的新闻事业;(二)严谨治学,勤奋敬业,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三)严守新闻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四)尊重事实,客观公正,抵制虚假、低俗、有害信息;(五)尊重他人,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协作。

第五条新闻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报道的财物、宴请等;(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侮辱他人;(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业务培训与考核第六条新闻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新闻机构应建立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水平;(二)职业道德;(三)工作态度;(四)遵纪守法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新闻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新闻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条新闻机构对违反本制度的从业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国新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新闻采编部管理制度

新闻采编部管理制度

新闻采编管理制度记者基层联系点制度为切实落实“三贴近”要求,按照中心领导有关基层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指示精神,特制定该制度.下基层包括(街道、社区、企业、部门、各片区)1、原则上记者只能采写所联系点的稿件.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赴自己联系以外的单位采访,需报请科室主任同意;科室主任无法定夺的,还需请示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

2、记者下基层采访,需在每周一时上报下乡计划,并在前一天口头正式告知科室主任采访时间、地点和预备内容;返回后应及时反馈此次在街道、社区采访的内容和信息。

3、记者要注意联系点所采写稿件量上的相对平衡,并注重量和质并举,不得以客观原因为理由,造成结果有所偏颇。

4、到联系点采访应以动态消息为主,如涉及到有集聚区班子领导参加的,应以单位派工为准。

5、记者联系点采访返回后,应及时规范准确地填写报销单,一月一报一销。

记者每周上报新闻选题制度为了充分调动记者发现新闻、采写新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按照中心月考核制度规定,新闻部记者每周上报并完成至少一个新闻选题:一、自主选题范围1、时政类、经济类、社会类新闻选题为主;2、记者观察选题亦属于上报选题范畴;3、新闻选题必须要有实质性内容,不得模棱两可;4、自主选题范围不包括:科室布置的规定选题,专刊类和副刊类选题,言论类选题。

二、选题敲定程序1、每周一新闻例会上,记者先自行上报,上报前需要对报道内容有一定的把握,尽量避免选题中途夭折;2、上报后,先由科室主任商讨研究此选题的可行性,并对选题的体裁等提出意见;3、经采编部集体研究决定后,再上报中心主任、副主任,听取领导的意见;4、选题经申报并通过后,必须根据领导意见不折不扣完成。

如选题中途需要调整,必须在周三前向科室主任汇报,经同意后可更换选题;周三后不得再临时更换选题;5、选题不合格被退回后,记者应及时上报备用选题。

三、选题完成时间1、经科室主任、中心领导审定通过后再动手去做;2、每周五下班前必须把选题稿件提交到值班编辑处;四、未完成已经上报敲定的选题,在月考核时扣30分。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4篇)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4篇)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管理是指对新闻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下面是新闻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总共约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从业人员是指在新闻媒体从事采编、发表、传播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新闻行业的基本规则,不得从事捏造、编造、散布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有权拒绝违法违规指令和任务。

第二章新闻从业资格第七条申请成为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职业技能;(四)良好的道德品质;(五)无严重犯罪记录。

第八条申请成为新闻从业人员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的新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第九条新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做出审核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成为新闻从业人员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应当参加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新闻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可以组织培训班,提供新闻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二条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参加考试并取得新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新闻从业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坚持真实、客观、全面、准确、公正的原则,进行新闻报道、评论和采访。

第十五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新闻信息的来源,不得泄露新闻信息的真实身份。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2005-3-29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互联⽹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员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颁布⽇期:2017-10-30执⾏⽇期:2017-1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从业⼈员⾏为规范第三章从业⼈员教育培训第四章从业⼈员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互联⽹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员(以下简称“从业⼈员”)的管理,维护从业⼈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互联⽹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从业⼈员,是指互联⽹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作的⼈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联⽹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站、应⽤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具、⽹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员教育培训⼯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互联⽹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员教育培训⼯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章从业⼈员⾏为规范第五条从业⼈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作的⽅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互联⽹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络⽂化,推动构建风清⽓正的⽹络空间。

第六条从业⼈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坚持以⼈民为中⼼的⼯作导向,树⽴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和低俗内容。

第七条从业⼈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新闻信息,确保互联⽹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客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第八条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

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河南省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新闻采编行为,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新闻违法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规定,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对象和范围(一)本省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

(二)本省新闻机构从事广告、发行等业务人员。

(三)本省新闻机构的官方和经营的网络、网站工作人员。

(四)本省报刊单位新闻采编人员。

(五)本省报刊单位从事广告、发行等业务人员。

(六)本省报刊单位设立和经营的网络、网站工作人员。

(七)中央新闻机构驻豫分社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

(八)中央新闻机构驻豫分社从事广告、发行等相关业务人员。

(九)中央新闻机构驻豫分社负责的或设立的网络、网站从业人员。

(十)中央报刊单位驻豫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

(十一)中央报刊单位驻豫记者站负责的网站从业人员。

(十二)中央新闻网站、官方网站的分网、频道机构的网络从业人员。

(十三)香港媒体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新闻机构及其网站从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由上级单位批转、信函举报、电话投诉、业务管理等途径获得的信息,经省新闻出版局登记确认,启动调查。

进行调查时,确定核对信息,查实证据,形成结论,确定结论性质。

依法向当事单位和个人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在法定的时效内受理当事单位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填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

三、向社会发布(一)利用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登记办法的适用的对象。

2024年新闻宣传管理规定

2024年新闻宣传管理规定

2024年新闻宣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内新闻宣传工作,包括新闻媒体的采编报道、发布渠道、信息发布等内容。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客观公正、负责任原则,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是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本管理规定。

第五条新闻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在保证宪法所规定的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

第六条对于新闻媒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新闻媒体的责任和权益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的新闻方针,严守新闻职业道德,提供正能量的报道内容,积极引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新闻媒体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道新闻事件,对于辖区内重大、突发紧急事件,要及时进行报道。

第九条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当注重事实真实性,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损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新闻报道的核查和管理,避免失实报道,对于发现的失实报道要及时进行澄清。

第三章新闻宣传的组织和安排第十一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划定各级新闻宣传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新闻宣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新闻宣传工作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新闻报道质量。

第十三条新闻宣传工作要依法合规,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进行舆论引导,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与各个社会群体密切联系,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社会多元声音。

第四章新闻宣传的内容和形式第十五条新闻宣传工作要注重内容的丰富多样性,充分反映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和成果。

第十六条新闻宣传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文字、图像、视频等,要根据不同平台和受众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形式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新闻宣传应当注重传播效果的评估和监测,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新闻宣传工作的有效性。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闻采编行为,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新闻违法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境内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包括以下方面:(一)以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申领新闻记者证。

(二)利用新闻采编工作之便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

(三)被吊销新闻记者证且未满5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

(四)编写虚假新闻,包括在采写新闻报道中采取凭空捏造,无中生有;隐瞒事实,制造假象等方式,造成发表的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行为。

(五)从事有偿新闻活动,包括为发表新闻报道而主动索取或者被动收受被采访对象或者利益关系人财物等行为。

(六)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包括为不发表新闻报道而主动索取或者被动收受被采访对象或者利益关系人财物等行为。

(七)其他以新闻采访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利用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活动。

(八)因新闻采编违法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各新闻机构负责本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新闻机构内有新闻采编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须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并取得相关证据后,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

新闻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新闻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规范新闻从业行为,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新闻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编辑、出版、发行、传播、管理等工作的新闻从业人员。

三、资格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新闻采编从业经验;(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四)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

四、资格认定(一)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负责;(二)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三)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应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办法由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制定;(四)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五、资格管理(一)新闻从业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二)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三)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由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四)新闻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六、教育培训(一)新闻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二)新闻机构应定期组织新闻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新闻队伍的整体素质;(三)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新闻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七、监督检查(一)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负责对新闻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新闻机构应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三)新闻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本制度由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完整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完整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第八条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

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采编部新闻报道与采编流程管理制度

采编部新闻报道与采编流程管理制度

采编部新闻报道与采编流程管理制度采编部新闻报道与采编流程管理制度是新闻机构内部的一套规范和管理体系,旨在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及时性,提高新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采编部新闻报道与采编流程管理制度。

一、新闻报道流程管理新闻报道的流程管理对于确保新闻准确性和及时性至关重要。

在采编部,新闻报道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新闻线索收集:采编部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新闻线索,如采访、调查、社交媒体、新闻稿件等。

采编人员需要及时收集、整理和确定新闻线索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2.新闻报道策划:采编部根据收集到的新闻线索,进行报道策划。

包括确定报道的时机、地点、主题、角度等方面内容,形成报道策划方案。

3.采访和调查:在报道准备阶段,采编人员会进行现场采访和调查,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

采访和调查过程中,必须确保采访对象的权益,严禁使用不道德或非法手段。

4.信息整理和真实性核实:采编人员需要将采访和调查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核实。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完整性,杜绝虚假报道和不实言论的出现。

5.撰写新闻稿件:在收集、整理和核实信息后,采编人员会根据新闻稿件的格式要求,撰写新闻稿件。

新闻稿件应该具备公正客观、准确真实、简练易懂的特点,提供给编辑进行最终的编辑和发布。

二、新闻报道的编辑和发布流程管理编辑和发布过程是保证新闻报道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编辑和发布流程中,需要严格把关新闻稿件的质量和合规性,同时确保新闻报道的及时性。

以下是一般的编辑和发布流程管理步骤:1.编辑审核:编辑负责对新闻稿件进行审核,包括对新闻内容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进行评估。

编辑要求对新闻稿件进行修改、删除或进一步核实信息。

2.审稿:部门内设立审核岗位,负责审阅和纠正新闻稿件中的错误和不准确之处。

审稿工作是提高新闻报道质量的重要环节,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新闻发布:编辑完成对新闻稿件的审核后,将新闻稿件交由发布责任人进行最终的发布决策。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5篇)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5篇)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条新闻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加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新闻从业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新闻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新闻从业人员就职务行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职务作品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保密协议须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
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新广出发[2014]75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广出发〔2014〕75号)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近年来,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现象时有出现。

有的违反保密法规随意散布、传播涉密信息,有的擅自将职务活动中知悉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有的将本新闻单位未播发的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有的利用新闻单位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干扰了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

为切实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总局制定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6月30日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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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遇以下情形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1、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
近姻亲关系;
2、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地区系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
3、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属于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
4、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新闻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社社长、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

任职满8年的,应轮岗交流或易地安排。

新闻采编人员不得被派往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担任分社社长或记者站站长。

第七条新闻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

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第八条新闻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

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变相新闻形式刊播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

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以订阅报刊为条件进行新闻报道,不得直接要求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或提供赞助。

第九条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件管理和使用。

公开的新闻采访必须出示经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

对使用假记者证或冒充记者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新闻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条对违规违纪的新闻采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

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

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国主要新闻单位试行,其他新闻单位参照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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