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总论案例分析(实用)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您现在比较困难,您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谢。
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1、甲、乙之间存在得民事法律关系得性质就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得意思,因此甲、乙之间得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就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就是否应归还?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就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就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得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得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就是否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甲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
2、其范围如何?范围:甲得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得甲得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得乙得财产中所包括得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得而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得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与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得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引言:民法总论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民法总论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民法总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在一份购房合同中,甲方作为出售方,乙方作为购买方,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合同。
然而,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后,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甲方拒绝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应当向乙方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房屋。
然而,考虑到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正常使用,可以认定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总论的原则,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强制履行。
根据本案情况,乙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例甲是一家餐馆的经营者,乙是一名顾客。
乙在甲的餐馆就餐时,不慎滑倒并受伤。
乙认为是甲餐馆的地板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了他的伤害,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甲餐馆地板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乙滑倒并受伤,可以认定甲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总论的原则,侵权责任原则上是需要承担损害的一方请求修复损害后果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可以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三:债权债务关系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在一年后还款。
但到期日,乙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债务。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出贷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实物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则按期限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本案中,甲出贷了10万元给乙,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归还时间。
民法总论案例
民法总论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小明和小红是好朋友,小明有一辆自行车,小红想借用小明的自行车去上学。
于是,他们之间达成了口头借用协议。
根据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和对价三要素。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向小红提出借用自行车的要约,小红接受了这个要约并承诺按时归还自行车,而对价则是小红可以方便地上学。
因此,根据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履行。
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借出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借款提供给借入人,借入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返还借款。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按照约定将自行车提供给小红借用,并且小红也按时归还了自行车,因此,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得到了履行。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借用自行车的过程中,小红发现自行车的刹车失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受到妨碍时,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小红可以要求小明修理自行车,或者解除借用协议。
而小明也有义务对自行车进行维修,以保证借用协议的顺利履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小红有权要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违约和责任。
如果小红未经小明同意私自将自行车借给他人,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自行车,那么就构成了合同的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小红应当赔偿小明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自行车的损坏或者无法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等。
因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法律的约束力,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中约定,乙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房屋过户至甲名下,并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定金,但乙未按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至2020年6月,甲多次催促乙办理过户手续,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
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甲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乙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房屋过户至甲名下。
但乙未按期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2. 甲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因乙的违约行为,未能按期入住房屋,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甲的损失主要包括:(1)房屋租赁费用:甲为解决住宿问题,在乙违约期间租赁了其他房屋,支付了租金。
(2)装修费用:甲在购买房屋时,计划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乙违约,装修计划未能实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3)其他费用:甲因乙违约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判决乙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甲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民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和李四(乙方)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8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2020年10月,李四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的厨房墙壁出现了裂缝,怀疑是房屋质量问题。
李四与张三协商维修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四遂于2020年11月停止支付租金,并搬离了房屋。
张三认为李四违约,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并赔偿房屋损失。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是否有维修房屋的义务?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一)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在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及时通知张三,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维修事宜。
然而,李四在未与张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停止支付租金并搬离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构成违约。
(二)张三是否有维修房屋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合同中并未对房屋维修义务作出特别约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张三作为出租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
(三)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 李四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四因违约行为应承担以下责任:- 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租金;- 对房屋进行必要维修,修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 向张三支付违约金。
2. 张三的违约责任:虽然张三在房屋租赁期间有维修房屋的义务,但由于李四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质量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张三在履行维修义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民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甲(男,60岁)与被告乙(女,55岁)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丙(男,30岁)。
甲与乙原有一套房产,位于某市市区。
甲于2020年去世,未留下遗嘱。
甲去世后,乙和丙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争议。
乙认为甲在生前对其有照顾之恩,要求继承全部房产;而丙则认为作为甲的亲生儿子,自己也有权继承房产。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甲与乙结婚多年,乙在甲生前对其生活照顾有加。
2. 甲在生前有购买股票、债券等投资行为,且收益颇丰。
3. 丙在甲生前一直在外地工作,与甲的接触较少。
4. 甲去世后,乙和丙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甲与乙、丙均为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在甲生前,乙对其生活照顾有加,但丙作为甲的亲生儿子,其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应当首先由配偶、子女继承。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甲的房产归乙和丙共同继承。
2. 乙应支付丙相应的补偿款。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由乙和丙共同继承,体现了法定继承人平等继承的原则。
2.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
在本案中,丙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其继承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继承权的丧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情形。
本案中,乙和丙均未出现上述情形,因此,其继承权未丧失。
3. 补偿款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之间可以相互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
在本案中,乙和丙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争议,法院判决乙支付丙相应的补偿款,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法律案例及分析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020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乙公司仍未支付。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法相关规定。
以下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因此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合同的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但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行为。
3.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法律启示本案涉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法律实践中的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分析民法总论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法院提出申请,要 求撤消对张毅旳死亡宣告,同步诉请对张毅旳 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 张毅旳全部遗产,赵璐旳其他继承人退还原属 于张毅旳房产。
提醒:
1、死亡宣告旳时间; 2、申请宣告死亡旳主体及其顺序; 3、申请撤消死亡宣告旳问题; 4、申请撤消死亡宣告时,该人已经死亡,怎么处理; 5、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旳行为(遗
宣告死亡案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 乘坐旳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淹没,张毅失踪, 搜索人员并未找到其遗骸,本地旳公安部门出具了张 毅不可能生存旳证明。1997年9月,张毅旳妻子赵璐 向其所在区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 系,继承遗产。张毅旳母亲已经逝世,爸爸张立言紧 张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所以不同意宣告儿 子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旳要求,区法院发出了 寻找失踪人旳公告,期满3个月后,仍未有张毅旳消 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犯罪嫌疑人潜逃在外能否宣告死亡
王某旳丈夫刘某在1996年因有意伤害别人而畏罪 潜逃,至今音信全无,下落不明。王某想到法院申 请宣告刘某死亡,但有人却以为因犯罪而潜逃旳人 是不能宣告死亡旳,不然会使其逃避刑罚。
问:王某可否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
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旳胎儿有什 么权
姜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96年基本治
企业债务清偿案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 术服务企业,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 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旳出资。
1998年1月,网络企业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 企业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余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 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企业购置电脑欠货 款2万元,网络企业所以宣告破产。
民法法律案例及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即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019年6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往乙公司,但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因此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以及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3. 解析(1)乙公司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提出质量异议。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而是在20日后才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2)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尽管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但甲公司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即10万元。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公司案情: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业主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业主委员会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其整改,但物业公司未予理睬。
业主委员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1.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如果物业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侵权。
(二)物业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因侵权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具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脏乱给业主带来的生活不便;公共设施损坏给业主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2.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即将小区环境恢复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将损坏的公共设施修复。
3.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给业主委员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构成侵权。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业主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2.将小区环境恢复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3.将损坏的公共设施修复;4.向业主委员会赔礼道歉。
法律民法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案例层出不穷,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
本文选取一起典型的民法案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普通民众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背景2018年,甲、乙两人在某城市相识,并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
在恋爱期间,甲为乙购买了一辆汽车作为礼物。
后因感情不和,甲、乙分手,乙拒绝返还汽车。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汽车。
三、案件事实1. 甲、乙双方于2018年相识,并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
2. 2019年,甲为乙购买了一辆汽车,价格为人民币30万元。
3. 2020年,甲、乙分手,乙拒绝返还汽车。
4. 甲认为,汽车是其赠与乙的礼物,乙应当返还。
5. 乙认为,汽车是甲自愿购买的,不属于赠与,因此无需返还。
四、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关系,以及乙是否应当返还汽车。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赠与关系。
甲为乙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基于甲的自愿,且乙接受了汽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关系成立。
然而,赠与合同具有任意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本案中,甲、乙之间未进行公证,因此甲在汽车所有权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返还汽车给甲。
六、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任意撤销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性质问题。
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后10日内发货,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20万元。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违约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合同,向乙公司发货。
(2)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乙公司能够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3)赔偿损失: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甲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甲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乙公司发货。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应提前告知李某并获得其同意。
在租赁期间,张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部分家具。
2022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张某与李某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张某于2023年1月1日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然而,在张某搬离后,李某发现房屋部分设施损坏,经评估,修复费用约为10000元。
李某要求张某支付房屋修复费用,但张某认为,房屋的损坏并非其故意造成的,且李某在张某搬离后未及时通知其进行修复,因此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承担房屋损坏的修复费用?2. 李某在张某搬离后未及时通知其进行修复,是否影响其索赔权?三、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损坏的修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或者用途。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在本案中,张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部分家具,虽然装修得到了李某的同意,但张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房屋,导致房屋部分设施损坏。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2. 关于李某的索赔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出租人。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恢复租赁物的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已与李某协商一致,张某搬离房屋后,李某发现房屋损坏。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案例一:王购房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王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王购买位于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缴纳购房款。
但购房款支付完毕后,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于是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履行合同的期限、内容、质量等事项约定协议。
如果约定不明确,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的标准确定。
根据该案例描述,购房合同有约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的执行将导致巨大损失的,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该案例描述,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可能会给王带来经济损失或其他风险,因此,王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王购房合同遭遇不履行的情况,王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案例二:李婚姻财产纠纷案例描述:李结婚多年后,与配偶发生了感情矛盾,最终决定离婚。
离婚前,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但在分割财产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产生了争议。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该案例描述,房产和汽车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判决。
根据该案例描述,李与配偶在分割财产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李在离婚时,应当与配偶协商决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民法案例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户人家房屋相邻。
2020年6月,张某在自家的屋顶上搭建了一个阳光房,未向李某告知。
同年9月,张某在阳光房上进行装修时,不慎将装修材料掉落至李某的房屋上,导致李某的房屋部分损坏。
李某发现后,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房屋损坏的损失。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屋顶搭建阳光房,并在装修过程中导致李某房屋损坏,张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张某应赔偿李某因房屋损坏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遂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10,000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相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1. 相邻关系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安全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损害赔偿的适用:在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在其屋顶搭建阳光房,并在装修过程中导致李某房屋损坏,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他人侵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
在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因张某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其房屋修复费用。
4. 举证责任:在相邻关系纠纷中,被侵权人应当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其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的侵权行为及其房屋损坏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
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如何索赔1. 要求甲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民法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简介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20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某项技术许可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技术资料,但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未付的许可使用费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乙公司未支付许可使用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法院应否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法律分析(一)关于《合作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因此,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乙公司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已构成违约。
(三)关于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性1. 关于许可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未付的许可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2.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乙公司未支付许可使用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民法案例分析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以下案例摘自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进行适当匿名处理)案件名称:张三与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四。
合同约定,李四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价值大幅缩水。
李四得知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2.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款项?3. 双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或者符合合同订立时的质量标准。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或者符合合同订立时的质量标准。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出卖人,其出售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2. 关于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张三未能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构成违约。
因此,李四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3.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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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1。
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
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其范围如何?范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请回答下列问题:...感谢聆听...(1) 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赵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赵某的父亲的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赵某成为赵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赵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感谢聆听...(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赵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而孙某正是合法取得赵某财产的第三人。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赵某无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收养的,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四.案情: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2009年6月,银行货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感谢聆听...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感谢聆听...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甲没有责任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向乙、丙、丁任意一人要或全部人要对于承担的债务乙、丙、丁当时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他们内部平均出资。
五. 甲有生产电池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
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
到1999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
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
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
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
请回答下列问题:...感谢聆听...(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甲是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以技术入股.(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甲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份额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里,甲、乙、丙分别按照4∶3∶3的比例承担债务责任。
六.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感谢聆听...(1)丁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能。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是合法的。
(2)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
依《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合法有效。
(3)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4)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七.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
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
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
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
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
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
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
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
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
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感谢聆听...(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八.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
胡某在国外学习的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1990年8月,胡某回国。
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