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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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 2.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 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 亡,引起类似于自然死亡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 (二)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 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程序达到法定期限。 (1)自然人一直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届满 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届满二年。 •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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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 (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享有具体民 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权利则是主体实际依法享有的能够 依法保障实现的利益。 • (二)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也 包括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而具体 的民事权利不包括义务在内。 • (三)民事权利能力从自然人一出生即具有,直 到死亡 才终止,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抛弃、继承,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外,权利能力不能 被限制或剥夺,而具体的民事权 利可以转让、限制、剥夺或抛弃。 • (四)权利能力是构成主体资格的法律要素,而权利是构 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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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 自然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年龄标准和精神健康标准可以划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 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但对于常见、微 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 行为,法律上有着变通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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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范围(1)年满18周岁; • (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 生活来源 •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 •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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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民法的概念 • 即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 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私人地 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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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 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 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 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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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1.自然人的概念 •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被称为人 的,区别于其他动物的这种生命体的存在。自然 人不同于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而且依据 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属公 法概念;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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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法律后果相同。有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 • 1.人身关系方面: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与他人再婚的, 再婚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 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人在 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 人在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不得主张收养无效,除非收养人 和被收养人同意。 • 2.财产关系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 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案 例分析三 案例分析
• 单位能否申请他人死亡 • [案情介绍] 失踪人张和平原是某市达光化工厂的技术员。 1981 年 3 月,张去外地出差,一去不归。张的家属和工厂多方查找, 仍杳无音讯。 1986 年 3 月 18 日 ,张和平所在工厂为停 发张的工资,并将其除名,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和平死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和平所在的工厂不能作为利害关 系人申请宣告张和平死亡。故裁定驳回达光化工厂的申请。 • 【 问题 】 • 达光化工厂能否作为失踪人张和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宣告失踪人张和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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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 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区 别在于: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 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权利 能力则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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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 •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所谓“出生”是指 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有独立呼吸。 •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 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遗产 利益保护;二是受赠或遗赠利益保护;三是胎儿健康的损 害赔偿。世界各国有关胎儿利益的保护大体上有三种模式: 即总括保护模式、个别保护模式和绝对不承认胎儿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仅保护其特定利益的模式。我国属于第三种模 式,但也仅限于遗产利益的保护。 •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 死亡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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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 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二个显著特征 :一 是主体地位平等;二是以实现主体私人人身利 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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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关系是指私人(包括私团体)之间,以及 私人与其他具有独立自我利益的团体之间发生 的以私人或团体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关系, 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 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要 求主体地位的平等;二是要求这种财产关系的 发生必须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三是这种财产 关系以直接实现主体之间之私利为目的。
参考答案
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 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 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 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 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 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 母的退货要求。
民法案例分析
广东工业大学 周静
广东工业大学
周静
老师
电 话:39406058 电 邮:zjwhu@163.com
教学目的
• 了解民法的概念、性质、民法的调整对 象及调整方法;明确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部 门的关系及我国民法渊源的构成;了解民法 体系和民法学体系的关系和民法的法理逻辑 结构体系的学说以及民法的演变历史;掌握 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
• • •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的平等性 (二)内容的相互性和公平对应性 (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教学内容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主体。 •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 力成果和人格要素。 •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
教学内容
• (二) 宣告失踪的条件 •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的发生。该事实包括 两方面内容:一是自然人下落不明;二是 下落不明已届满二年。 •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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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1.为失踪人财产的管理。为其设立代管人。 • 2.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 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支付。 •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 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对他的 失踪宣告,宣告撤销后,代管人的权利义务即行 终止,恢复由原失踪人行使。
教学内容
• 2.民事主体的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 概 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 主体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特 点:平等性、抽象性、完整性以及与 主题的不可分离性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社会关 系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 心内容的社会关系。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法律 关系是民法规范运用它所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模 式调整民事社会关系而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形成 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由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到 现实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中介是民法规范所确 认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始终是合法的, 是民事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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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宣告 • 确定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一)该自然人患有精神病; • (二)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 (三)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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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 所,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 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引起其财产管 理和财产义务清偿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案 例分析三 案例分析
• 【 分析 】 • 达光化工厂不能作为张和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 院宣告张和平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 民必须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 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 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 2 )必须由利 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在 法律上与失踪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人;( 3 )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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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的最初语源,来自罗马法市民法“Jus civile”。在现代,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 我国民法语源,最初于清末民初继受自日本。 新中国成立后则继受自前苏联民法的含义,有 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 分,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是法律部门与法律学 科、研究对象与研究理论之间的关系。
案例分析二
案情:张某年满 17岁,是某厂临时工,月收 入200元。张某未征得家长同意,把自己的 自行车卖给同厂工人王某。之后张某因患 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自行车的买卖无效。 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为什么?
wenku.baidu.com 参考答案
分析意见:张某、王某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不应支持张父的请求。理由如下:( 1) 订约时张某属于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 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公民,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张某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是订约后发生的,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
教学内容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 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 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案例分析一
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 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 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 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 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第三节 自然人
• [教学目的] • 明确自然人与公民的关系;掌握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意义、起止时间,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划分意 义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掌握宣告失踪、宣 告死亡制度的条件、后果,了解监护制度 的规则及意义;明确宣告制度、监护制度 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 了解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