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市居民,张三,男,45岁,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员工。
被告(乙):某市某房地产公司。
案件事实:2018年5月,原告张三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某日,乙公司经理李某向张三透露,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精装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1.2万元。
李某表示,由于这套住宅地处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且房屋装修精美,预计会受到市场欢迎。
张三听后,对这套住宅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018年6月,乙公司正式推出该套住宅,并向张三出示了房屋的销售合同。
张三认为该套住宅符合自己的需求,遂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套住宅,总价为144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向乙公司支付了剩余房款。
2019年1月,张三入住该套住宅。
入住后不久,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壁裂缝、地板翘起、门窗密封不严等。
张三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以房屋质量问题为施工方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19年4月,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张三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 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张三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保证义务,导致张三遭受了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三遭受房屋质量问题,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1年3月,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故与甲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乙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其提前解除合同并无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某构成违约,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同时规定:“出租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的;(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并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乙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民法典型案例66个及解析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女,28岁,上班族。
2019年5月,张某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两居室房屋出租,经朋友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3000元。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无损坏,押金无息退还。
租赁期间,张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遂与李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李某在一个月内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然而,在李某搬离房屋时,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损坏,包括墙面裂缝、地板损坏等。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认为损坏并非自己造成,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房屋损坏损失。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供了房屋损坏的照片、维修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房屋损坏确实存在,且损失金额为2000元。
李某则辩称,房屋损坏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并非自己使用不当导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
1. 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出租人张某不承担责任。
2.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租赁期满前,租赁物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损坏、灭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搬离房屋时,房屋存在多处损坏,但并非其使用不当导致,因此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绝支付货款的原因,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如果乙公司仍未支付,甲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可以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民事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矛盾。
李某的房屋墙壁因年久失修,导致墙体裂缝,部分墙体脱落。
张某认为李某的房屋安全隐患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遂要求李某进行维修。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系自然老化,并非李某故意或过失导致,李某已经尽力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2. 被告张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拒绝维修,导致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3. 证人证言:邻居王某证实,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现象已经存在多年,李某曾多次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4. 法院调查:经法院调查,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确实存在,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李某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_民法总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小区内绿化带树木修剪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导致树木受损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美观。
李某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要求其恢复树木原状,但物业管理公司以树木修剪是为了小区绿化养护需要,且已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因其修剪树木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是否合法,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三、法律分析(一)物业管理公司修剪树木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绿化进行养护和管理,保持绿化环境整洁、美观。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道路、照明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享有共有权的部分进行养护和管理。
”可见,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绿化具有养护和管理义务。
然而,《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道路、照明等共有部分,有权共同决定是否进行修剪、改造等行为。
”这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在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时,应征得业主的同意。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赔偿损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损害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擅自修剪树木,导致树木受损,影响了小区环境美观,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因工作调动,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
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但甲因故未能按时将房屋过户给乙。
2020年4月15日,甲通知乙,由于甲本人原因,无法按时过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乙已支付的定金。
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并非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无权解除合同。
(三)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按时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并于同年3月2日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询问李某得知,房屋为老旧建筑,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性问题。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辩称,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张某存在结构性问题,张某明知故租,不应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2020年2月29日,租赁期满,张某搬离房屋。
在搬离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损坏严重,经评估,房屋损坏程度达到重大损失。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李某不同意,遂引发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结构性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在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损坏,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甲,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方每月支付租金给甲方。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乙也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
但在租赁期间,甲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甲多次与乙协商维修房屋,但乙以房屋已交付为由拒绝维修。
甲无奈之下,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作为房屋出租人,是否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质量合格,没有瑕疵。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乙作为房屋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合格,无瑕疵,并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本案中,甲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乙作为出租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以保证甲的正常生活。
乙以房屋已交付为由拒绝维修,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作为房屋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合格,无瑕疵,并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本案中,甲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
乙拒绝维修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3月,甲公司(出租方)与乙(承租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某市的一处商业用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2万元,乙需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乙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需征得甲公司的同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019年6月,乙因业务需要,打算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但考虑到甲公司曾表示反对装修,乙便未向甲公司提出申请。
然而,乙在装修过程中,因施工不当导致房屋部分墙体开裂。
乙认为,墙体开裂是由于装修施工造成的,而甲公司对装修事宜有监管责任,故要求甲公司承担修复墙体费用。
甲公司则认为,乙未经其同意擅自装修,且施工不当导致墙体开裂,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乙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擅自进行装修?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墙体开裂的修复费用?三、法院判决1. 乙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擅自进行装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在未取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违约。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墙体开裂的修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出租方,在乙装修过程中,对施工质量有监管责任。
然而,甲公司未对乙的装修行为进行监管,导致墙体开裂。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墙体开裂的修复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在未取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装修,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甲公司作为出租方,对装修事宜有监管责任,但未履行监管义务,导致墙体开裂,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法律案例及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即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019年6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往乙公司,但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因此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以及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3. 解析(1)乙公司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提出质量异议。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而是在20日后才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2)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尽管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但甲公司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即10万元。
关于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将股权转让给乙,乙也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但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过程中,乙发现甲所持有的丙公司股权存在重大瑕疵,导致股权转让登记未能成功。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甲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构成违约1. 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甲将其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符合法律规定,甲的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2. 甲是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应将其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并协助乙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然而,甲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过程中,未能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股权转让登记未能成功。
因此,甲未能完全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二)甲应承担的责任1. 违约金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应向乙支付违约金。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应向乙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违约金。
2.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的违约行为导致乙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过程中遭受损失,甲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乙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本案中,乙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因甲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登记,导致其无法实现投资目的,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公司案情: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业主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业主委员会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其整改,但物业公司未予理睬。
业主委员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1.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如果物业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侵权。
(二)物业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因侵权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具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脏乱给业主带来的生活不便;公共设施损坏给业主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2.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即将小区环境恢复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将损坏的公共设施修复。
3.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给业主委员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构成侵权。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业主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2.将小区环境恢复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3.将损坏的公共设施修复;4.向业主委员会赔礼道歉。
民法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后10日内发货,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20万元。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违约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合同,向乙公司发货。
(2)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乙公司能够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3)赔偿损失: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甲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甲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乙公司发货。
民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注:以下为案例背景的虚构内容,请根据实际案例情况进行修改。
)本案涉及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乙某应在2022年6月1日前将房屋过户至甲某名下,并支付全部房款。
然而,乙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且拒绝退还甲某已支付的50万元定金。
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甲某与乙某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的购买价格、交付时间、过户手续等内容。
甲某于同日支付了50万元定金。
2. 违约情况:乙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22年6月1日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经双方协商,乙某承诺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过户,但最终仍未履行。
3. 诉讼请求:甲某要求乙某返还50万元定金,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编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乙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乙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乙某应返还甲某支付的50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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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 2.民事主体的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 概 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 主体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特 点:平等性、抽象性、完整性以及与 主题的不可分离性
教学内容
•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 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区 别在于: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 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权利 能力则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案 例分析三 案例分析
• 【 分析 】 • 达光化工厂不能作为张和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 院宣告张和平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 民必须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 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 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 2 )必须由利 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在 法律上与失踪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人;( 3 )必须 (三)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法律后果相同。有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 • 1.人身关系方面: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与他人再婚的, 再婚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 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人在 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 人在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不得主张收养无效,除非收养人 和被收养人同意。 • 2.财产关系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 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教学内容
• 3.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宣告 • 确定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一)该自然人患有精神病; • (二)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 (三)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教学内容
• • • •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 所,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 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引起其财产管 理和财产义务清偿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
•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1.自然人的概念 •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被称为人 的,区别于其他动物的这种生命体的存在。自然 人不同于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而且依据 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属公 法概念;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教学内容
•
• •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的最初语源,来自罗马法市民法“Jus civile”。在现代,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 我国民法语源,最初于清末民初继受自日本。 新中国成立后则继受自前苏联民法的含义,有 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 分,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是法律部门与法律学 科、研究对象与研究理论之间的关系。
民法案例分析
广东工业大学 周静
广东工业大学
周静
老师
电 话:39406058 电 邮:zjwhu@
教学目的
• 了解民法的概念、性质、民法的调整对 象及调整方法;明确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部 门的关系及我国民法渊源的构成;了解民法 体系和民法学体系的关系和民法的法理逻辑 结构体系的学说以及民法的演变历史;掌握 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
• 3.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 (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享有具体民 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权利则是主体实际依法享有的能够 依法保障实现的利益。 • (二)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也 包括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而具体 的民事权利不包括义务在内。 • (三)民事权利能力从自然人一出生即具有,直 到死亡 才终止,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抛弃、继承,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外,权利能力不能 被限制或剥夺,而具体的民事权 利可以转让、限制、剥夺或抛弃。 • (四)权利能力是构成主体资格的法律要素,而权利是构 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
教学内容
• 2.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 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 亡,引起类似于自然死亡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 (二)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 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程序达到法定期限。 (1)自然人一直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届满 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届满二年。 •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第三节 自然人
• [教学目的] • 明确自然人与公民的关系;掌握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意义、起止时间,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划分意 义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掌握宣告失踪、宣 告死亡制度的条件、后果,了解监护制度 的规则及意义;明确宣告制度、监护制度 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 了解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教学内容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 •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所谓“出生”是指 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有独立呼吸。 •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 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遗产 利益保护;二是受赠或遗赠利益保护;三是胎儿健康的损 害赔偿。世界各国有关胎儿利益的保护大体上有三种模式: 即总括保护模式、个别保护模式和绝对不承认胎儿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仅保护其特定利益的模式。我国属于第三种模 式,但也仅限于遗产利益的保护。 •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 死亡和宣告死亡
案 例分析三 案例分析
• 单位能否申请他人死亡 • [案情介绍] 失踪人张和平原是某市达光化工厂的技术员。 1981 年 3 月,张去外地出差,一去不归。张的家属和工厂多方查找, 仍杳无音讯。 1986 年 3 月 18 日 ,张和平所在工厂为停 发张的工资,并将其除名,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和平死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和平所在的工厂不能作为利害关 系人申请宣告张和平死亡。故裁定驳回达光化工厂的申请。 • 【 问题 】 • 达光化工厂能否作为失踪人张和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宣告失踪人张和平死亡?
教学内容
• 二 、民法的概念 • 即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 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私人地 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教学内容
•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 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 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 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教学内容
•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 自然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年龄标准和精神健康标准可以划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 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但对于常见、微 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 行为,法律上有着变通和例外。
教学内容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范围(1)年满18周岁; • (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 生活来源 •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 •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案例分析二
案情:张某年满 17岁,是某厂临时工,月收 入200元。张某未征得家长同意,把自己的 自行车卖给同厂工人王某。之后张某因患 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自行车的买卖无效。 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分析意见:张某、王某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不应支持张父的请求。理由如下:( 1) 订约时张某属于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 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公民,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张某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是订约后发生的,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
参考答案
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 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 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 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 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 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 母的退货要求。
教学内容
• (二) 宣告失踪的条件 •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的发生。该事实包括 两方面内容:一是自然人下落不明;二是 下落不明已届满二年。 •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教学内容
• (三)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1.为失踪人财产的管理。为其设立代管人。 • 2.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 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支付。 •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 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对他的 失踪宣告,宣告撤销后,代管人的权利义务即行 终止,恢复由原失踪人行使。
教学内容
• 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 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二个显著特征 :一 是主体地位平等;二是以实现主体私人人身利 益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