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达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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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带动了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权的发展,拓展了公民对社会事务的公众参与度,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随着消极影响的日益扩大,比如出现侵犯网络表达权和滥用网络表达权等现象,我国对网络表达自由权的规制更偏向法律层面。通过分析网络表达在我国法治建设时期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分析网络表达自由权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来指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
一、网络表达自由权的概述
(一)网络表达自由权的概念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网络表达自由权的含义是负荷在网络上的公民表达自由权的行使,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通过网络公开传递,而不涉及任何他人或者国家自主性。
(二) 网络表达自由权的特征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自由发挥,可以真实地展示一个事件中每个人的观点,同时广阔的言论空间使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肆无忌惮的畅所欲言,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权必然与其他权利相冲突。对此,总结出网络表达自由有四个特点。【1】
1、传播方式高效性与普及性
不同于传统的言论表达传播方式,网络表达呈现更高效更普及的趋势,据2016年8月5日的央视新闻微博报道,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模高达7.1亿人次,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2】可以想象,当人们打开电脑,移动电话或其他移动设备的时候,人们就处于一个网络表达的空间里面,在面对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参与评论时,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就行使了表达自由的权利。
2、民意表达的公共性和参与平等性
网络表达自由权并未对参与人群设限,网络表达自由没有参与人群的限制,人人享有平等的表达权和参与权,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迅速增加,网络表达的参与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当中,使民意表达在互联网上表达了更广大民众的意见和诉求,同时需要公众参与和讨论的双重属性。
3、匿名性
“虽然在现实空间匿名不得不经过努力才能创造出来但在网络空间,匿名则是与生俱来的”。【3】
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访问,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发表各种评论。网络表达的匿名性恰到好处的弥补了通过传统媒介表达自己观点的不足。任何人的言论只要发布在互联网上,显示的只是无差别的字符,不带有任何身份的色彩。人们所表达的想法或观点通过互联网以同样的方式、沿着同样的路径传播。【4】
4、互动性
互联网是一个公民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平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是人们言论交

流的场所,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接收别人的意见是共同存在的。人们通过网络传递信息又能得到即时的反馈,这种与他人沟通的方式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影响,网络具有一种强大的互动吸引力,吸引着世界各地的用户广泛参与其中。
(三) 网络表达自由权的影响
1、积极影响
网络表达的高效性和普及性使人们的交流和沟通方式真正地反映了公众的意见,通过网络,人们获取更多信息;从促进自由交流来看,人们可以通过匿名这种方式畅所欲言、表达观点;网络就像一面透明的镜子,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像照镜子的人,人们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司法的作用。
比如今年出现的埃博拉“被现身”卫计委急辟谣事件,10月17日晚,网络传出“广州交易会出现首个埃博拉患者,已送往省第二人民医院隔离医治”的消息。18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通报:我省暂未出现埃博拉病例。事实是,17日,琶洲交易会展馆将一例观察对象转送至省第二人民医院,经检测,埃博拉出血热病原检测为阴性,排除埃博拉病毒感染可能。在西非埃博拉疫情病例数屡创新高的大背景下,广交会埃博拉患者的谣言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的公众恐慌不言而喻。谣言止于公开,省卫计委在这次与谣言赛跑中的反应速度、态度和力度都值得点赞。谣言出现后不久,便第一时间提供了更多背景、观点和事实,以满足人们在重大事件面前对方向感的需求,官方声音始终占据主流舆论,未给谣言滋生留下空间继续造谣生事。【5】
2、消极影响
网络是一柄双刃剑,使用不当便会造成伤害。加之网络表达的开放性和网络表达主体的匿名性等特点,让一些人认为网络的出现使得个人隐私权、著作权等其他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伤害,甚至对这些权利的破坏也敲响了警钟。
(1)片面性:网络表达存在很大的片面性,追究原因,主要是用户不了解真实情况,容易受事物表面现象所迷惑,产生错误的认识,更重要的是,通过网络随意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不考虑后果。
(2)非广泛性:虽然互联网普及率已经高达51.7%,但是网民身份大多是年轻人,这部分人的观点并不能代表所有人。而且,分析网上舆论传播情况,不难发现,传播者大多是缺乏专业知识的群体,受群体效应影响,他们广泛传播网上的信息,而不对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进行深度思考。
(3)不真实性:网络并不是全部公开在民众视野的,很多营销号或者一些组织为了制造噱头以及盈利机会,通过网络发表一些不实言论已达到他们的目的,比如2011年日本发生地震导致核泄漏进而引发我

国出现的抢盐风波。
(4)缺乏理性: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人们很容易陷入非理性的状态,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人们很容易忘记自己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识和观念。
二、我国网络表达自由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就如名人洛克所言:“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在我国的立法史上,有许多法律和法规在处理网络表达的问题上为后人提供了基础,但仍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 我国网络表达自由权立法现状存在不足
1、相关立法层次低,立法主题不统一
现有的立法绝大部分属于管理性的行政法规,规制范围狭窄,而且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立法水平不高,也是造成目前网络言论暴力现象的主要原因。现行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对象交叉,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行政部门多头立法,且多以零星的法规方式出现,未能构成严谨的法律体系。立法机关的行政部门多以零星的规章形式,未能形成严格的法律制度。【6】
2、现有立法存在制度空缺,缺少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
国家的互联网管理政策,不仅涉及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受非法侵害。在我国目前是网络信息法律规范中,没有任何一个专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规定,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立法,不难看出,我国的网络立法在处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已经失去了平衡【7】
(二)我国网络言论管理存在难题
1、政府对部分网络言论的隐形干预
在网络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互联网是公民行使表达权的重要平台,然而,一些政府往往依靠自己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不理性对待公民在互联网上反应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比如控制网络表达者的人身自由。网上出现很多例网民网上发帖遭遇“跨省追捕”的案例。【8】
2、公权力对于网络媒体的规制和引导力度不够
微博等互联网媒体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发展还不完善,存在大量问题,需要国家公权力对其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调控,努力增加积极成分,使其发挥更多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公权力对网络的引导不仅存在监管机构过多、权力重叠、执法不力等问题,还存在对于微博等新兴网络媒体的监管和引导明显滞后于其发展的情况,没有具体的监管制度或者监管机构,使得公民在互联网上行使其表达自由权时,得不到有效的引导和规制,不能准确把握自由的界限,才导致出现了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有悖道德或法律的情况。
(三)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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