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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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一节宪法关系
一、概念及
其特点
1、是指由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性部分。
2、由于宪法规范大多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原则性的规范,因而一般来说宪法关系也是国家基本制度和公
民基本权利的高度原则性的关系。(非重点,篇幅很小,没有123的罗列)
二、宪法关
系的主体
(一)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1、公民:
2、国家:
(二)宪法关系基本主体的派生主体
1、公民派生的主体:由个人组成的某种形式的组织体或集合体,如企业、事业组织等。
两个特征:
2、国家派生的主体:主要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机关和官员。
三、宪法
关系的内
容
四、宪法关系
的客体
1、宪法关系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权法关系,即宪法确认或保护的失职内容为“权”的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
2、包括三个方面:权利—权力:
权利—权利:
权力—权力:
一种说是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义务客体区分说,一种是无须区分说,我国采取后一种说法。据此,宪法关系客气应被确认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各种“权”所指向的对象,即它是公民平等个体的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所指向的对象。
对象一般是财产、精神利益、行为、公共职位、公共职权等等。
引起宪法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是宪法事实,最常见的是选举、罢免、任期届满,还有公民的出生、死亡、脱离本国国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