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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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员工考勤请假管理,规范企业劳动纪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作息时间
行政人员:工作时间:
十一后五一后
上午:8:00—11:30时上午:8:00—11:30时
下午:13:30—16:30时下午:14:00—17:00时
第三条:法定假期(特殊岗位除外)
1、元旦1天
2、春节3天
3、劳动节3天
4、国庆节3天
第四条:员工请假分下列六种情况
1、事假
2、病假
3、婚嫁
4、产假
5、丧假
6、探亲假
第五条:考勤管理
1、行政人员上下班实行签到管理。
2、为便于掌握各部门职工出勤情况,每月30日前被考勤部门将职工外出人员情况报送综合办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有谎报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和部门领
导的效益工资。
第六条:关于请假的有关规定
1、员工无论何种假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的职工应同时提供医院诊断书履行休、销假手续。
2、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经领导批准后,送到综合办备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的,可电话请假,第二天由本人或亲属将请假单补好,履行审批程序后送到综合办备查,不得口头捎假。
3、对职工请病(事)假相关手续及准假权限做如下规定:
对职工请病(事假)一天以内,由主管领导批准;对职工请病(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主管厂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厂长批准;中层领导请假由厂长审批。
4、职工请事假一天不发放当月效益工资。
(一)事假的管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来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2、一个月内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3天;一年内累计事假天数不得超过7天。
3、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二)病假的管理
1、员工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并填写请假申请单,履行审批程序;病假时间以诊断书开具的时间为准。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病假工资按档案工资50%发放,病假三个月解除劳动合同。
3、病假到期后,如不及时补交病休诊断书或其他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上班者视为旷工。对因病在医疗期结束后确定不能到岗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以病假的名义不到岗上班,且在外从事其他
非企业
所属业务活动者,一经发现即刻予以除名,并追缴病假期间的工资所得。
4、看病给假不超过半天(一个月限2次),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按事假办理。
5、试用期合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一律按事假处理;若身体状况不适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企业可予以解聘。
(三)婚假的管理
正常年龄婚假天数;3天(包括周日)
晚婚年龄婚假天数;17天(男25岁,女23岁)(包括周日)
婚假不做出勤,基本工资照发。
(四)丧假的管理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等)死亡需要请
假时,给予五天丧假(不包括往返路程)。祖父母、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三天。丧假不做出勤,基本工资照发。往返路途的车、船、飞机等交通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的管理
1、正常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90天内),凭医院证明,难产的可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十五天。
2、女工在计划生育指标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凭指定医疗部门诊断书,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女工在计划生育指标外怀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在子女满一周岁前,女员工可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六)探亲假的管理
1、员工在企业工作满1年,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亲人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2、已婚员工探望配偶1年给予1次20天的探亲假。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15天,已婚员工4年1次15天探亲假。
4、探望配偶及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乘车工具参照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员工探亲期间的其它费用均由员工自理,不得报销。
5、员工请探亲假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综合办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旷工的管理
(一)以下情形,均视为旷工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以及诊断证明。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单位上班者。
3、不服从工作调动,通知后仍不到岗者。
4、未经批准无故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关于旷工处理办法
1、旷工一天,扣罚当事人二天工资并取消当月效益工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经厂部讨论通过,即具法律效果。
第九条:各车间对所属的考勤管理制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或制订,但不得与厂部制度相抵触,并经综合办审核后执行。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厂部(综合办公室)。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