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通用版)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3篇)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1、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确保国家财产、职工及患者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4、本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按照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除按照《____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1、拟定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____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____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____保障方案。
4、____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和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整改工作。
5、____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____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____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一、概述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火灾事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方法随着国家消防法及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推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成为了赫赫出名的重点事件。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方法是新时代下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引导性文件,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的界定,责任的追究和惩罚的标准。
以下将从责任追究归属、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追究的流程及惩罚标准、责任追究实施的不足和改进等方面,认真分析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方法的实在内容。
一、责任追究的归属1.基层单位责任:加强火灾安全宣扬教育,加强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养护,定期组织火灾逃命演练、检查和排查安全隐患。
2.部门责任: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订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推行新技术新方法,加强消防科普教育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日常训练。
3.中央责任:订立并组织实施国家性消防安全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性消防安全标准以及检查外层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向国家上报消防安全政策成果与整治措施。
二、责任追究的依据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依据:1.国家消防法:对惩罚事项、责任人以及惩罚力度做了实在规定。
2.国家法规:执法机关依据当前政策让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更加明确清楚。
3.相关文件:引进智能化防火仪等先进技术,广泛开展消防科普宣扬,使员工充分了解消防安全的不安全性、独立性和不安全系数。
4.现实案例:对干部、职工、同学等发生火灾的事件进行罚款、面临撤职、极端情况下被法院开展刑事追究的处理方法。
三、责任追究的流程及惩罚标准1.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于违反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执行上级各级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违反自身业务范畴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及指示、在电力等重点部位违规施工、不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防火墙壁以及其他相关消防安全设施等方面造成因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火灾,将严厉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实行行政惩罚、停职、开除等措施,同时对于消防安全不到位的企事业单位适时通报,依据不同级别各项规定依据予以行政惩罚和罚款等。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是指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发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单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医院、军队、社区等组织机构。
第八条个人指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消防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在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查明火灾的原因、责任及损失程度。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程序由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三个阶段组成。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阶段包括火灾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旨在查明火灾的起因、过程及损失情况。
第十二条责任认定阶段包括明确火灾责任主体、确定责任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事故中失职、渎职、违法行为及其他事实情况进行查证,依法做出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阶段包括对责任主体的法律追究。
对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相关责任追究内容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内容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责任指的是对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过失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措施。
第十六条刑事责任指的是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问题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消防问题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原则消防问题责任追究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责任追究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二)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三)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内容消防问题责任追究包括:(一)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二)未按照消防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进行消防设计和施工的;(三)未按照规定配置、使用、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的;(五)未按照规定报告火警、扑救火灾的;(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责任追究方式消防问题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行政问责:对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二)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第六条责任追究程序(一)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二)根据调查结果,消防部门应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部门审批;(三)有关部门依据审批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四)责任追究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监督消防问题责任追究应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时效消防问题责任追究时效为两年,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例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火灾事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1. 单位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当根据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3. 个人责任,每一位员工都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报告,不得擅自私设电线、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场所乱扔烟蒂和垃圾。
三、监督检查。
1. 单位领导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和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四、奖惩措施。
对于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发现并及时处理火灾隐患的单位领导、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并重新发布。
六、结语。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只有全体员工都认真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本办法,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到守法遵纪,共同维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稳定。
2024年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2024年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制度》、《教师护送学生制度》,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主要职责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班级、各特种教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
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应急措施1、每天保证教师值班:早上7:20到校,中午放学时待全部学生离校方可下班。
若在校门口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由带班领导负责处理,一名值班人员把学生送往医院,另一名值班人员通知其家长,并及时报警。
2、班主任教师负责组织学生站队放学,分成东、西、北三路纵队,做到校大门外____米内不解散。
3、各班选出一名安全监督员,每日在教室、校门口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
4、学生有病有事须请假,无故不到者必须在____小时内上报班主任。
若查实学生离家出走或被坏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校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5、学生碰伤、撞伤后,任课教师必须立即送医院治疗,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学校,按《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条例迅速处理。
6、学生上操及集会安全由体育组负责,下操及散会时学生回班由体育教师负责依规定顺序排队回班。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和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由学校负责,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学校专人处理,并及时上报。
7、室内用电及电器安全由学校组织人员每周检查一次,教学设施“谁主管,谁负责”,每月检查一次。
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学校立即通知电工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组织人员开启灭火器和消防拴进行扑救。
班主任教师迅速进班组织学生按规定疏散。
8、实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宣传教育,确保安全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措施能力。
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一、为了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明确火灾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X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X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XXX省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追究火灾事故责任,遵循有错必究、有错必惩,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应当追究监督执法人员的责任:(一)导致一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烧毁五户以上或烧毁房屋十五间以上的火灾;(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时限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不按照规定下达法律文书,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火灾的;(三)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造成火灾的;(四)对应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因执法人员失职而未进行抽查,造成火灾的;(五)消防监督检查中,由于火灾隐患认定错误或者没有发现指出,造成火灾的。
四、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调查程序(一)调查机构1、市级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所有按规定须倒查的火灾及区、县(市)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由市局纪检、监察、法制和消防处共同抽调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2、分、县(市)局消防科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非重、特大火灾,由分、县(市)局和消防处抽调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3、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的单位发生的非重、特大火灾,由分、县(市)局纪检、监察、法制和消防科抽调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4、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公安局书面报告调查结论,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二)调查依据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以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文书、下达的消防法律文书和执法工作会议记录等资料为依据,明确责任的划分,确定火灾事故责任的承担。
(三)调查内容1、是否依法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检查频次是否达到规定要求;2、是否按规定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X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3、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的单位或个人,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是否按规定进行复查,对逾期未改正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责任人是否依法予以处罚;4、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了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5、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查处;6、其他应当进行调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管理使用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学校、二级单位(院系、所、中心、部、处等)、各楼宇公共部位及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对违反消防相关管理规定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但未尽责的及因此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二级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的主要领导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保卫处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组统筹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工作组秘书处挂靠保卫处,承担工作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由保卫处启动和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由消防安全工作组负责协调相关校领导和各单位配合。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和对象第八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三类。
以上三类责任追究方式可以视消防安全责任的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一)行政纪律处分方式: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二)经济处罚方式:扣发校内岗位津贴,扣除年终绩效等;(三)其他处理方式:全校通报批评,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事故伤害人经济损失,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等。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五篇)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创办人民满意教育。
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分层追究责任的原则;(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____,谁负责;谁职责,谁责任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我校从教职工至校长依据其工作岗位职责,因工作失职、渎职等均追究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三、各类工作人员责任(一)校长。
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学校安全工作有制定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责任,制定涉及安全工作计划,分层落实岗位责任制的责任。
校长对学校全面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领导。
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是学校安全的具体____实施者和管理者.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实施方案、学校安全法制综治工作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计划,并做好总结,做好平安校园、安全工作等相关档案资料的研制、保管、收集、整理、归档。
搞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校长及相关人员及时处理解决安全事故。
按照学校规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协同有关人员对电器设备、活动器材、消防器材、栏杆、围墙、教室门、窗、锁、学生教室用水等校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及时整改(以记录为依据),确保无安全隐患的正常使用。
经常____预防安全事故和突发性灾害的科学避险安全逃生演练,提高学生安全自救能力。
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制度,保学校平安.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而引发的学校安全事故,分管领导则应负安全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9•【文号】国办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0月29日公开发布。
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和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中心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分二级管理。
中心为一级,中心主任是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为被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科室为二级,科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中心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尽职责,应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四条对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科室,对该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一)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之一的:1、参加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召集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将会议内容传达到全体职工;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3、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4、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5、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6、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7、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8、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9、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10、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等活动;11、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12、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三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违反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4、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5、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逾期不改正的;6、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7、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推卸责任的。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实施方式是什么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实施方式是什么消防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实施方式至关重要。
这不仅能对相关责任主体起到警示作用,还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依据。
法律法规是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重要基石。
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各类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例如,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消防演练等。
如果单位未履行这些法定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也对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比如,一些地方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标准。
技术标准和规范也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消防领域有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标准等。
如果在建设、设计、施工等环节违反了这些标准,从而影响了消防安全,相关责任主体也将被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也是确定责任的关键依据。
在发生火灾事故后,相关部门会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中会明确指出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实施方式。
行政责任追究是常见的方式之一。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例如,如果一个商场存在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损坏等问题,消防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罚款。
刑事责任追究则适用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
比如,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引发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追究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责任。
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5篇)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做到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严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和消防宣传教育的所需经费的配置由校长负责,检查,督促。
2、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同志负责。
3、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总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①班主任负责本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
上课时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室消防安全。
②各年级办公室消防安全由年级组长负责。
③茶水房消防安全由刘本学负责。
④微机室由秦公维喜负责。
⑤实验保管室由理化教师负责。
⑥男、女生宿舍消防安全由石立国负责。
⑦会议室消防安全由总务处负责。
4、责任追究。
凡是因工作措施不力、违规操作、责任心不强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责任:①、一般轻微的事故(只造成校产轻微损失,无人员伤亡)责任。
赔偿经济损失,不能评先进,评优。
②、校产损失较大,有人员出现伤害的消防安全事故。
责任人应赔偿校产损失和大部分医疗费用。
当年不评优、不能晋级。
③、校产损失较大,出现人员伤亡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人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在消防工作中,对涉及到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首先,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各级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分工。
从政府相关部门到企事业单位,从消防队员到普通员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
这样可以保障消防工作的有序进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责任的层级和追究的方式。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的严重程度,可以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同程度的追究和处罚。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震慑和遏制消防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推动单位和个人提高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
此外,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各级消防部门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篇)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发生在消防领域的重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追究责任,促使相关责任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提高事故防控能力,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追究责任的主体:一般情况下,责任主体包括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
2. 追究责任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应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措施。
3. 追究责任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人的追究标准主要包括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管理不力等。
4. 追究责任的效果:通过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和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针对个别事故责任人的,不代表整个单位或组织的责任。
此外,责任追究的重点应该是以事故的严重性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程度为依据进行界定,确保公平公正。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对于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消防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加强对火灾危险源的预防控制,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在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中,责任人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情况下,涉及责任的主要方面有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他们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或作业责任。
当然,消防责任追究也不仅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还包括政府部门、公共场所经营者、居民等。
首先,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强化预防机制。
对于易发生火灾的场所,比如工业企业、商业场所以及公共交通设施等,应该要求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配备消防设施和专职消防人员,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应急管理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筑、设施、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追究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消防部门、有关部门和个人等。
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责令改正:对于发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整改。
(二)警示教育:对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警示教育,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隐患。
(三)罚款处罚: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行政处罚:对于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妨碍消防人员执法等行为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背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消防安全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是指在事故中,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罚,以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责任追究,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而出台的。
本文将对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内容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目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内各企事业单位、军队、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对象和追究方式,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的监管和纠纷的解决,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基本原则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追究责任、追究重心倾向管理者、防止蔓延和后果扩大、先行救援后究责任、实行有错必究的责任制、发挥单位主体责任。
第二章责任主体本章主要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
社会团体、个人社会团体、个人是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之一,其应当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消防安全法规,严禁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军队、机关军队、机关是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之一,其应当按照职责执行,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确保单位、部队安全。
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之一,其应当积极落实在职工操作和劳动防护的要求,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追究对象本章主要规定了消防安全追究责任的对象。
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职务或者岗位设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其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
监察人员监察人员是指地方、部门、行业和机构组织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和人员,其应当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决策人员决策人员是对进行消防安全工作的方案、计划、决策,或者负有对消防安全工作重大决策结果负责的人员。
第四章追究方式本章主要规定了追究责任的方式。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行政性惩罚。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2005〕24号)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 2 页共 9 页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学校设立防火委员会,下设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与保卫处防火安全管理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防火办”),全面履行学校防火委员会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承担对学校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任务。
第四条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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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通用版)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2005〕24号)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学校设立防火委员会,下设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与保卫处防火安全管理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防火办”),全面履行学校防火委员会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承担对学校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任务。
第四条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其适用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一)赔偿损失;(二)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五)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六)行政处分;(七)免职或解聘。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其中行政处分的种类分别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确定。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一)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非火灾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未对按规定配置的本单位(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消防控制室未配备消防值班人员的、未制定值班岗位职责的、未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八)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九)对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或防火委员会下达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十)其他可能会引起消防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防火委员会通报而逾期不改正的;(二)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的;(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四)其他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一)违规持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二)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它重点消防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学校和师生及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九条学校专职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视情节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一)发现火灾隐患但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的;(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为使用单位购买假冒或不合格消防器材的;(三)未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运转情况的;(四)其他因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有关活动等外,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视情节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对校内建筑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未经学校防火办备案,或者应报而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施工标准,使用消防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五)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六)对营业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七)实施其他行为而造成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若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则由学校防火委员会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后,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一)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赔偿相应损失;(二)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三)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警告处分,给予消防安全管理人记过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取消上述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若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由公安消防机构立案处理的,则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追究学校相应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同时取消一年内该单位(部门)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相关人员晋职晋级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免职或解聘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权限与程序第十三条需作出赔偿损失、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需予以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免职或解聘处理的,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认定责任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相应单位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程序根据是否发生火灾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对事实清楚、未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可按简易程序处理,发生火灾事故的则按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简易程序的处理由学校防火委员会核实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一般程序的处理由学校防火委员会召集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后,作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中所述“以上”皆包含本级或本数,“以下”不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安全管理 | DOCUMENT TEMPLATYK-AQ-0213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浙大发保〔200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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