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高物业管理的资质和水平,保障业主和住户的权益,实现社区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二、定义和目的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物业的管理、维护和服务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在于优化社区环境,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促进社区与业主之间的良好合作和互动。
三、物业服务内容1.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物业管理应提供水、电、气、供暖等基本生活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确保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维护社区环境物业管理负责小区绿化、公共区域清洁、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3.安全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例如,加强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安装监控设施等。
4.协调居民关系物业管理应协调居民之间的关系,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并促进良好的社区氛围的形成。
5.日常维修和维护物业管理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包括电梯、消防设备、公共管道等的检查和维修工作。
四、业主和住户的权益保障1.信息公开物业管理应及时向业主和住户公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信息,包括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管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等。
2.权益保护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住户的合理诉求,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3.合理收费物业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并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
同时,需要公示收费标准和费用结算方式,以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构物业管理的监督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评估标准对物业管理进行评估应综合考虑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投诉处理情况等因素,并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
3.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以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正文:----------------------------------------------------------------------------------------------------------------------------------------------------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努力提升城市品位,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和省级园林城市“五城同创”活动,根据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立集监控、调度、指挥为一体的管理服务和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网格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精神,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学习借鉴庆阳、金昌等城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原则(一)本着“建管分离、属地管理、规划建设权上收、管理权下放”的原则,逐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将除城市规划、建设权之外的部分管理权下放至白银区,同时将市区绿化职能全部划至白银区。
(二)强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建立科学、高效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区、街道(镇)和社区(城中村)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两级政府”:城市管理形成市、区两级政府管理的新格局,事关全局的城市规划、城市资源配置、监督检查职能,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集中在市一级政府,市上主要承担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赋予区一级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公园、广场等具体管理职能,使区上完整地承担起城市管理的各项职责。
“三级管理”:科学制定市、区、街道(镇)三级管理职责与职权,形成管理职权责权相统一的层级管理框架,形成三级管理体制的格局。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物业的特点和服务合同约定,制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保证服务质量,接受业主、使用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应与服务内容和标准相适应。
5.2 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物业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5.3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6.1 业主、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2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6.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专业版)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专业版)模板一:一: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物业资质要求2.1 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及许可2.2 物业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2.3 物业管理企业的评级考核三:物业管理规划3.1 物业管理委员会3.2 物业服务项目规划3.3 物业设施规划3.4 绿化及环境规划3.5 安全管理规划四:房屋租赁管理4.1 租赁合同管理4.2 租金及费用管理4.3 租赁监管五:物业费用管理5.1 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收取5.2 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5.3 物业费用公示制度六:公共区域维护管理6.1 入口大厅及走廊的维护6.2 电梯及楼道的维护6.3 停车场的管理6.4 绿化及公共空间的维护七:安全管理7.1 门禁管理7.2 视频监控管理7.3 消防安全管理八:矛盾纠纷解决8.1 合同纠纷解决8.2 业主之间纠纷解决8.3 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纠纷解决九:附则9.1 监督检查9.2 法律责任9.3 违法行为处罚9.4 其他补充规定附件:1.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许可文件样本2. 物业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样本3. 物业管理企业评级考核细则注释:1. 目的:本章节阐述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总体目的及意义。
2. 适用范围:本章节规定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
3. 定义:本章节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模板二:一:物业管理的目的与原则1.1 目的说明1.2 原则解释二:物业管理的权责2.1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2.2 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三: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3.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与运作3.2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四:物业服务项目4.1 保洁服务4.2 保安服务4.3 绿化景观服务4.4 设施设备维护服务4.5 其他增值服务五: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5.1 物业费用的计算标准5.2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与周期5.3 物业费用的使用及公示六:公共区域管理6.1 公共区域的保养维护6.2 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6.3 公共区域的绿化环境管理七:业主权益与管理7.1 业主权益的保障7.2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八:争议解决机制8.1 物业纠纷解决机制8.2 业主之间纠纷解决机制九:附则9.1 法律监督与追责9.2 违法行为处罚9.3 其他补充规定附件:1. 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本2. 物业费用收取公告样本3. 业主权益保障协议样本注释:1. 目的说明:本章节解释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意义。
白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市政发[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2〕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用地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用地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城市建设,规范工业用地,优化用地结构,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工业企业以有偿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等,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县政府审批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管理(一)凡白银范围内所有划拨工业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
因地上附着物连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报经市、县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抵押地上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抵押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实现时应依法补交出让金。
(二)划拨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闲置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市政发〔2015〕161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15〕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白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7日白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白银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关注度高、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提出涉及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财政预算编制中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六)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权限内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制定涉及全市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十)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市政办发[2010]3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正文:----------------------------------------------------------------------------------------------------------------------------------------------------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市政办发〔20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中央、省在银各行政执法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全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实用,根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7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局对2000年1月-2007年12月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的81件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通报如下:一、决定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41件《白银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0]98号)等41件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决定继续实施。
二、决定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19件《白银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失调暂行办法》(市政发[2000]44号)等19件规范性文件,对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业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内容决定在原文基础上进行修改,将修改部分统一公布后实施,不再另行发文。
三、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1件《白银市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办法》(市政发[2000]70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因被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属阶段性工作,调整对象已消失等原因,决定予以废止。
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序号文件标题发布时间及文号1《白银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0]98号2《白银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市政发[2000]51号3《白银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01]91号4《白银市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发[2001]48号5《白银市著名人物档案征集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02]118号6《白银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发[2002]70号7《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发[2003]70号8《白银市市级表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发[2003]43号9《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03]138号10《白银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04]121号11《甘肃.白银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04]130号12《白银市烟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发[2004]146号13《白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发[2004]83号14《白银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发[2004]147号15《白银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4]49号16《白银市市政消火栓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办发[2005]169号17市政办发[2005]188号18《白银市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05]167号19《白银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及办法》市政办发[2005]125号20《白银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发[2006]152号21《白银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议案、审议意见、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06]53号22《白银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06]124号23市政发[2006]82号24《白银市城乡特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办法》市政发[2006]83号25《白银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06]67号26《白银市地名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06]69号27《白银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市政办发[2006]42号28《白银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市政发[2006]86号29《白银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市政发[2006]85号30《白银市发展多元支柱产业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发[2006]28号31《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市政办发[2006]190号32《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32号33《白银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试行)》市政发`[2007]79号34《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市政办发[2007]181号35《白银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办发[2007]2号36《白银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07]227号37《白银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市政发[2007]42号38《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07]119号39《白银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白银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07]212号40《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办法》市政发[2007]71号41《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市政发[2007]170号附件2: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件)序号文件标题发布时间及文号修改理由1《白银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暂行办法》市政发[2000]44号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无上位法依据。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5•【字号】市政办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0次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5日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等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一)提高项目手续办理时效。
市、县(区)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纳入年度计划任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办理项目手续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限时办结。
市上将建设项目联审联批工作从可研审批到竣工验收按关联性整合为5个阶段,分别是可研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每个阶段由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督促,采取“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审会办、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
可研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用地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国土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市规划局,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审批阶段为市住建局。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甘肃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机构的设立及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物业管理能力,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命名规范,明确承担的责任,并向业主公示。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并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严禁侵犯业主的财产、人身和隐私权益。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公开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收费。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业主参与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提升社区管理水平。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缴纳,物业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过高,不得强制性购买物业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为维护和提升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改善。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和要求及时、完整地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社区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协助社区居民建立和发展自治组织,推动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管理。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区安全与秩序,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中心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业主、住户和使用单位。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和协调小区内部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公共设施、处理突发事件、解决邻里纠纷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住户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与政府部门、社区组织、业主委员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业主的权益保护第九条业主享有依法使用和管理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共用设施、公共绿地等。
第十条业主有权自由选择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和资源。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与物业管理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并及时作出回应。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居民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依法暂停相关业务。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资质和许可,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形成科学的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管理;(三)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四)小区日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五)物业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修;(六)入住和搬离管理的协助;(七)业主委员会选举和管理的协助;(八)其他依法、依规定需要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和其他附加费。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合理分摊业主的费用负担。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环境卫生清洁、安全管理等与业主利益相关的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有关物业管理的重要事项。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管理是指针对房地产项目实施的各项管理服务,包括维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及使用、业主利益的保护等。
为了规范和提高甘肃省物业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甘肃省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省物业管理工作。
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成立,包括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等相关方。
委员会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审核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能力及资质、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等。
三、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资质审批和备案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甘肃省物业管理委员会将会对申请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信誉、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查评估。
物业管理企业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拥有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保障。
同时,对违反行为进行惩戒,确保其提供的服务合规、高效。
四、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是指由业主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支付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物业管理费等方面。
物业服务费应该公开透明,不得随意增加或乱收费用。
甘肃省将建立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及公示制度,确保业主知情、公正。
五、健康环境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包括垃圾分类处理、绿化养护、卫生清洁等。
同时,要定期开展环境检测,确保小区的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业主也有责任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的维护,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六、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小区入口的防护设施、视频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业主也需加强安全意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七、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企业应切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物业服务质量、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投诉等。
甘肃省将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违法、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业主也有权利合法合理地参与物业管理,并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运行和决策。
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
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为规范我省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省建设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甘建房[2007]187号),我省物业服务共分为四个等级,从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级(一)基本要求1、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有具体工作标准,有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5、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7、物业管理企业所有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规范标准服务用语.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应持有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资质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政府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
8、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
急修随叫随到,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10、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12、适应业主需求,每年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二次以上。
14、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确保房屋安全,对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有对装修公司及装修人员登记、巡查记录,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白银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
白银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正文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白银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经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8月31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20日白银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2023年8月31日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管理,巩固城市绿地建设成果,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指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并赋予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一)公园绿地主要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二)防护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三)广场用地主要包括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四)附属绿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五)区域绿地主要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
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维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服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设施未分户设计安装、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费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改造。
配套设施不全的旧老住宅小区,应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补充建设或改造,逐步实现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行业应当积极支持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发展。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物价、民政、环保、城管、园林、公安、劳动保障、地税、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高度重视物业管理服务,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协调物业管理服务与社区服务的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小区物业管理暂行方案
小区物业管理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的整体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的居住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并依法登记备案。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负责聘任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具体事项。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消防、环境卫生、车辆管理、建筑维护等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保障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制度,接受业主监督,听取业主意见,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小区公告栏,定期向业主公示小区的管理情况,接受业主投诉,及时处理。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联络会,积极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小区管理工作。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小区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小区的安全巡逻队伍,确保小区的安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制度,推动小区实行垃圾分类、废品回收等环保措施,创建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小区卫生制度,定期组织小区的卫生大扫除,保持小区的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小区绿化制度,推进绿化工程,打造绿色生态小区。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停车管理制度,规范小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小区的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车辆通行制度,设置车辆通行卡,管理小区内的车辆通行。
第十五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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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维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服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设施未分户设计安装、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费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改造。
配套设施不全的旧老住宅小区,应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补充建设或改造,逐步实现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行业应当积极支持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发展。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物价、民政、环保、城管、园林、公安、劳动保障、地税、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高度重视物业管理服务,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协调物业管理服务与社区服务的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九)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十一)监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少于100户的,物业管理的自治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超过100户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统称为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50%以上的,或者入住率达30%以上,物业交付使用一年以上,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物业的区域规划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定。
第十二条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按一户一票计算;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一票计算,不足100平方米但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以100平方米计算,100平方米以上的以100平方米为一个单位四舍五入计算。
单个业主的投票权数最高不能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30﹪。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修改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案;(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业主提议后15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做出制订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重大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服务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规约的实施;(五)接受业主、业主大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人数应当是5-15名的单数,其组成人员不得在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做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并由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文件、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业主规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做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和社区建设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监督、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等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经营,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意见,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社区居委会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可以从产权属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收益中列支。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从事物业服务为主业的企业实体。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认定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服务工作制度;(二)按照价质相符的原则,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按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四)开展其他多种经营服务项目,增强企业实力;(五)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有权退出该项物业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物业管理服务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维护业主利益;(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以及经营共用配套设施的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质询和审计;(五)劝阻违章搭建等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劝阻不听的,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六)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七)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