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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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如果以计划成本核算,在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同时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额。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应视同材料购入结转采购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额。
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税金有增值税,税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
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金等。 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其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