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管理有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范围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二、发票使用(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电子发票继续使用。
(五)我市纳税人原使用上述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除以下列举发票外,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并应于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空白发票。
1.收购凭证;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3.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4.天津市国税局指定的部分电信运营商使用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
对上述列举发票取消使用的日期,天津市国税局另行规定。
三、系统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
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009-1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9.01施行日期2005.09.01文号国税函[2005]860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但从近期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看,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存在。
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断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准确上传。
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并将清单信息完整、准确上传。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将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数据上报总局,以确保总局及时进行稽核比对。
对未按时上传数据、影响全国稽核比对的地区,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不仅要查票面信息与采集的清单电子信息,还要查有关的账务处理、资金往来情况,确保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7.15•【文号】交水发[2014]141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水条》和两个《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责。
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水条》和两个《规定》确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川地税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2号2006年6月12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原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同时各地要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回收工作,对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在组织清理后登记造册,集中销毁,并报省局备案。
二、新版货运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
各市、州每半年上报一次用票计划,省局根据各市、州上报计划印制发放。
新版货运发票的售价,按照省物价局价函〔2004〕1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新版货运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严格控制领用数量,实行验旧售新制度。
加强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发〔2006〕67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二、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三、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A16007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作业指导书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作业指导书1.0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比对信息,完成发票的核查工作。
2.0适用范围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对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的审核检查工作审核检查范围为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号、不符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3.0职责3.1属地分局(所)负责对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
3.2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政部门移送的属于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发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3.3各级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凭证信息接受、清分、分送传递中的技术保障工作。
3.4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营业税管理的税政部门(以下简称税政部门)负责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
4.0工作程序4.1稽核结果下发流程省局信息中心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凭证电子信息和稽核结果文件下载解压后,按设区市、县生成的文件放置在FTP服务器上,供各地下载。
各设区市局信息中心将相关数据下载后转换为EXCEL文件,分发给相关科(室)、直属局和稽查局。
各县局信息中心及时下载相关数据,转换为EXCEL文件分发给税政股和属地分局。
4.2关于“不符”发票的处理开票方属地分局(所)将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全部下载,由属地分局对存根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4.2.1如果经开票方属地分局(所)审核检查,不需再由抵扣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属于技术性差错的,要加以改进,避免重错;需要补税和处罚的,要及时补缴并处罚;对涉嫌偷骗税的,由属地分局将信息传递给同级稽查局及时查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4.2.2如果存根联不存在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可初步定为“不符”发票;4.2.3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可定为“相符”发票;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可初步认定为不符发票。
税务局关于各类发票的说明
税务局关于各类发票的说明(一)、国税发票凡是购买商品的,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商业销售发票,套印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从2011年4月1日起,停用旧版剪口式发票,全部使用新版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
(二)、地税发票凡是购买东莞开发票服务的,取得的是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三)、发票专用章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专用章管理的通知》(内地税函【2007】4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规定,旧发票专用章可以沿用到2010年12月31日,过期全部作废。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全区范围内的地税发票专用章全部更换为椭圆形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五)、建筑业发票目前建筑业发票实行核验制,凡各单位作为付款方接收的建筑业发票,入账前必须加盖呼市地税二分局发票核验章以验明真伪,否则如出现以假票入账等违法情况将追究相关到责任人。
(六)地税发票具体要求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发票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一)通用机打发票1、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日期”、“行业分类”印制内容除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2、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按行业大类和小类分设:交通运输业(除《公路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规定开具内容及总局和区局有特殊规定内外的);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等);服务业(旅店业、饮食业、代理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等);其他服务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标 签】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4﹞1033号【发文日期】2004-09-06【实施时间】2004-09-1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发票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明显加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
但是,目前使用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中的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
为此,经商国家发改委,决定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
第一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转账核销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联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
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
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各地纳税人使用。
计算机和打印机设备的要求比照货运发票的要求执行。
A18020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作业指导书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作业指导书1.0目的规范我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程序,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确保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2.0适用范围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
3.0职责3.1办税服务厅负责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各项工作的受理;3.2属地分局(所)税收管理岗负责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数据采集和调查;3.3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相关审批的初审3.4设区市地税局负责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相关审批的审核3.5省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4.0工作程序4.1发票管理发票管理所列各项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完成。
4.1.1发售发票4.1.1.1对申请领购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向其发放《发票领购单》,并要求其提供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的《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存根联及发票使用情况。
对首次领购发票的,要求其报送财务印章、开票人专章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印模,并核定其用票种类(“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
4.1.1.2查验无误后,在《发票领购单》上签章确认,将发票、《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购单》交纳税人。
4.1.2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4.1.2.1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a.税务登记证副本;b.运输个人身份证明4.1.2.2对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告知其持《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到税款征收岗缴纳税款。
4.1.2.3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查验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后,为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加盖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将发票联、抵扣联和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税总函〔2019〕40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等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5.16•【文号】国税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第五条第(八)款有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
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
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
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三、《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1个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印制。
《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帐联45克),背涂为蓝色。
四、《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见附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5.28•【文号】交计发[1993]559号•【施行日期】1993.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1993年5月28日交计发(1993)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行业运输发展状况,加强宏观调控和检查社会运输量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交通部统工字(1992)239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第36号令)的要求,我部在商国家统计局并征求各省(市)交通厅(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同时,我部组织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交通厅(局)和西安公路学院、上学海运学院等九单位组成汽车、拖拉机、水路运输社会运输量抽样调查统计课题组,经反复调查研究和方案论证,提出了《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并征求了部分省(市)交通部门意见。
现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印发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六月起试行。
鉴于抽样调查的范围由载货汽车扩展到其它机动车和拖拉机,由公路运输扩展到水路运输,由货物运输扩展到旅客运输,工作量增加较大,各地要加强对行业统计和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人员,以利工作的全面展开。
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目录<font size=+1>-------------------------------表号|表名|报告期别|报出日期|受表单位-----|---------|----|-----|----交行统1表|公路运输工具拥有量|年报|2月10日|交通部-----|---------|----|-----|----交行统2表|水路运输工具拥有量|年报|2月10日|交通部-----|---------|----|-----|----||年报|2月10日|交行统3表|公路客、货运输量||-----|交通部||半年报|7月31日|-----|---------|----|-----|----||年报|2月10日|交行统4表|水路客、货运输量||-----|交通部||半年报|7月31日|-------------------------------</font>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统计范围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范围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个人(联户),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如何,均纳入统计范围;军事部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也纳入统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5月30日 国税发[2006]74号)
国家税 务总 局
关 于使 用新版 公路 、 内河货 物运输 业统 一 发票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0 6年 5月 1 20 6日 国 税发 [ 0 6 6 2 0 ] 7号 )
为 了加 强 公 路 、 河 货 物 运 输 行 业 的 税 收 管 理 , 内 适应 使 用 税 控 器 具 开 具发 票 的 需 要 。 局 决 定 总 从 20 0 6年 8月 1日 起 , 统一 使 用 新 版 《 路 、 河 货 物 运 输 业 统 一 发 票 》 以 下 简 称 《 运 发 票 》 。 公 内 ( 货 ) 现将 有 关 问题 明 确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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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和有关情况 。 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 应
三 、各 省 级 地 方 税 务 部 门 要 加 强 部 门 配 合 。 极 参 与 本 地 区 房 地 产 市 场 分 析 监 测 工 作 , 切 积 密
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 。 加强营业 税政策调 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
( )普 通 住 房 及 非 普 通 住 房 的 标 准 、 理 免 税 的 具 体 程 序 、 买 房 屋 的 时 间 、 具 发 票 、 四 办 购 开
差额征 税扣除凭 证 、 非购买形 式取 得住房行 为及 其他相 关税 收管 理规 定 , 照《 按 国务 院办公 厅 转发建 设部等部 门关 于做好稳 定住 房价格 工作意 见的通知 》 国办发 ( 0 5) 6号 ) 《 ( 20 2 、 国家税 务总局 财政部 建 设部 关于加 强房地 产税 收管理 的通 知》 国税 发 ( 0 5 8 ( 2 0 ) 9号 ) 国 家税务 和《 总局 关于房地产 税收政策 执行 中几个 具体 问题 的通知 》 国税发 ( 0 5) 2号 ) ( 2 0 1 7 的有 关规定 执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修订后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发布,为做好《规定》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内水路运输旅客优待服务(一)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为持有效证件的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购票、安检、候船、登船和乘船服务。
(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下列旅客提供优惠票或免费票优待服务。
1.对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对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且不占用座(铺)位的未成年人免费并出具免费票(1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计入乘客定额);如未成年人需要单独占用座(铺)位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每位成年旅客可带两名持免费票的未成年人,超过两名未成年人时,对超过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2.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其有效证件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3.对寒假和暑假期间乘坐往返于学校和家庭居住地之间水路旅客班轮运输船舶,且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其有效证件应当分别执行往返各一次的客票半价优待。
二、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审批和备案管理(一)进一步明确国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6•【文号】国税函[2004]1033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明显加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
但是,目前使用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中的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
为此,经商国家发改委,决定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177mm。
第一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综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转帐核销联,印色为兰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联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
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
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各地纳税人使用。
A1200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审验管理作业指导书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审验管理作业指导书1.0目的规范我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年审程序,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
2.0适用范围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3.0工作职责3.1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与上报。
3.2属地分局(所)负责初审与上报。
3.3县(市、区)局税政部门负责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审核与上报。
3.4 设区市局营业税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1工作程序4.1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程序4.1.1申请凡符合公路 ( 内河 )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提交资格认定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办理资格认定。
同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b)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c)道路 ( 内河 ) 运输经营许可证;d)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 ( 新办企业除外,新办企业要求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e)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f)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g)具有自备运输工具 , 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h)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资料 ,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属地分局(所)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查帐征收纳税i)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对于系统中正常管理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已掌握的材料可以不要再报送。
4.1.2受理受理工作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岗负责2个工作日内完成。
服务大厅受理岗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将认定表内容录入系统,相关材料录入或扫描进系统,通过系统提交属地分局税收管理岗,并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注明领取时间,将有关证件原件交还给纳税人。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
(新地税发〔2006〕65号)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件新地税发〔2006〕65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全区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和若干文件政策规定以来,各地在执行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认定问题(一)依照“三个办法一个方案”的规定,从事货物运输业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个体运输业户以及融资租赁车辆运输业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对既自有车辆又有挂靠车辆的运输企业,依照“三个办法一个方案”不得认定自开票纳税人,但为方便运输企业开具发票,主管地税局可委托经区局认定批准的中介机构到其运输企业实施代开票。
二、关于统一税收政策问题(一)自2005年11月1日起,对自开票纳税人依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后,预征3.3%所得税,年末进行清算;对自开票纳税人异地发生劳务代开发票时,多缴的所得税不予退税。
(二)依照有关政策,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运输业户实行定额免税,其免税额暂按各地现行各类型货物运输车辆的每月每吨征收的定额税,对享受减免税户发生运输劳务开具的发票应按6.6%税率征税。
同时要做好享受减免税户纳税人的资格审核、登记台帐与管理工作。
三、关于开具货运发票问题(一)经区局批准的中介机构实施代开发票时,应依照总局下发的“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和国税发[2004]135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代开发票上加盖中介机构财务印章和中介机构代开票人专章,专章式样见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第五条。
(二)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做好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的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票人员的《税收代征证》核发工作。
(三)各级地税局不得违反总局规定,委托“街道办事处、运管站、稽征站”及其他单位实施代开发票。
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标 签】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新地税发﹝2004﹞150号【发文日期】2004-09-17【实施时间】2004-09-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
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票样见附件1),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
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 92mm ×22mm,具体方位详见票样。
四、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
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一
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新版公路 、 《 内河货物
运 输业统一发票有关 问题 的通知》 国税发 ( 0 6 6 ( 2 0 ) 7号 ) 第五条第 ( 款规定的 运输项 目及金 五)
往年 补缴= 计税单位X 年单位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前次缴 税年 度一 ) 1。
其中 , 对于 2 0 0 7年 1月 1日前购置的车辆 , 税人从 未缴纳 车船税 的 , 纳 前次缴税年度设 定为
20 06。
( ) 于20 二 对 0 7年 1月 1日 以 后 购 置 的 车 辆 , 税 人 从 购 置 时 起 一 直 未 缴 纳 车 船 税 的 , 单 纳 保 中 年 补缴 目 的计 算 公 式 为 : 往 项 往年 补 缴 一 置 当年 欠 缴 的 税 款 + 置 年 度 以 后 欠 缴 税 款 购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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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向税务机 关缴 税的车辆或税务机 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二) 对 于已向税 务机关缴税或 税务机关已经 批准免税 的车辆 , 保单 中 当年应 缴’ 项目应为 0 对 ; 于税务机 关已批 准减税 的机动 车 , 单中 当年应缴 目应根据 减税 前的应纳税额扣 除依据 减税 保 项
其中 , 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计税单位X年单位 税额X 应纳税月份数 / 2 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 1。 登记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 门登记 , 则应纳税月份数为 购置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计税单位X 年单位 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车辆登记年度一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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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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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货物运输业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征﹝2008﹞29号
【发文日期】2008-11-27
【实施时间】2008-11-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针对我市部分自开票纳税人开票量大、税负低的状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有关规定,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运输合作业务的,必须参与该项货物的运输。
二、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以收到的货运发票作为抵减营业收入凭证的,须有与货主、合作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要明确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经由、中转等内容,自开票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合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取得的作为抵减凭证的货运发票,应当合法有效,其抵减项目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交通运输业范围。
四、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应当根据运输货物的批次、种类逐项填开货运发票,有合作业务的,应将抵减凭证逐笔附在货运发票后,不得汇总填开货运发票。
五、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出现以下情况,缴纳税款时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一)未收到抵减凭证的;
(二)货运发票后未附合作运输单位开具的作为抵减凭证的货运发票和单据的;
(三)所附发票和单据的地点、货物名称等内容与货运发票不一致。
六、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应当不定期的查验纳税人收到的抵减凭证。
附件:货物运输业抵减明细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