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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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减刑假释的修改内容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分别是:1.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其中,和刑罚执行关系比较密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很好的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是,它主要是对未决犯的司法审判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已决犯刑罚执行问题的规定,针对性略显不足。

直接涉及刑罚执行方面的规定只有两条,即第七条和第八条。

第七条是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已决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是八种暴力犯罪行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修正案溯及力及其对减刑假释的影响《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于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按照刑法溯及力的理论,应当依照《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减刑假释工作处于刑事审判的“下游”,对于溯及力判断和适用,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依从生效裁判对于减刑假释的确定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罪的修正]

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罪的修正]

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罪的修正]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11年3月(根据录音整理)《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是自1997年刑法通过以来,立法机关对刑法所作的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也是首次、较大幅度涉及刑法总则规定的一次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药监部门而言,该修正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为药品作为人类战胜疾病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共健康与公共福祉,相较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而言,假劣药会带给消费者更多人身、经济乃至精神上的伤害。

因而,修订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对于有效打击假劣药品生产、销售行为,十分必要。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演变。

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演变。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规定将1997年《刑法》中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

(行为犯是不同于实害犯,又区别于危险犯的特别犯罪。

)2.1997年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条设计。

我国1979年7月1日颁布的《刑法》第164条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1979年《刑法》对假药犯罪规定的是既遂犯,是实害犯。

但现实中很多行为是否造成了侵犯合法权益的结果,在构成要件上难以记述,在刑法理论上也难以表述,给司法认定造成了困难。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法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它对原有的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对刑法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改变之一就是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的增加。

在过去的刑法中,对一些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而修正案八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其处罚力度进行了明显的提高,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一些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一些新型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修正案八通过明确界定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这些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在过去的刑法中,由于一些程序上的不完善,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惩罚。

修正案八通过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有效地打击了各类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刑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刑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并对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它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专题一:两年回望——刑法修正案(八)的再解读

专题一:两年回望——刑法修正案(八)的再解读
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 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 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执行死刑。
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 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 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 论处。”
• 特别累犯的成立范围放宽, 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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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
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创设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 度
2020/1/1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 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 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 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 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 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4、完善缓刑制度 细化适用缓刑条件 明确了三类应当缓刑对象、禁止缓刑的两类人(累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引入社区矫正制度 5、完善减刑、假释制度 提高了无期徒刑、死缓犯(8+1)的减刑限度 扩大禁止假释的范围 假释犯纳入社区矫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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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刑罚制度的完善 (1)首次确定社区矫正制度(管制、缓刑、假释纳入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解读
有的部门和专家还建议取消组织卖淫罪、 集资诈骗罪、运输毒品罪等犯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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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刑罚结构
“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 提出:“调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 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建立严格的死刑缓 期执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明确死刑 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罪 犯应实际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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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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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五十条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 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 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但有自首并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必须减 轻处罚,但减轻后造成量刑过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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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有关法律
规定
1. 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 2. 降低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3. 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4. 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处为首分子 5.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
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
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
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 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内容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一、 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 二、调整刑罚结构
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2. 适当延长死缓、无期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3. 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陈璐琼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陈璐琼
同时增加下述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考性:★★★★★
5.
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是建国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突出体现,司考考察分值将在30分以上。”
——万国明师陈璐琼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新鲜出炉,为帮助广大考生学习该修正案内容、为考生指明复习的方向,有效提高备考效率,万国特此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有针对性的权威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备考建议。
一、新旧法条对比
条目
旧法条
新法条
修订部分解读及可考性预测
1.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改:“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原第2款修改后作为第3款)

刑法修正案八详细解读及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详细解读及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解读徐光华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刑法规定的两种自首: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如何理解“自动投案”1.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知识点讲解:特别自首的主体存在扩大化趋势,有利于被告。

2008年四川卷二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自首B.坦白C.立功D.重大立功解析:A。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形迹可疑被盘问的,如实交待罪行的应该认定为是自首。

“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人”的区别1.形迹可疑:司法机关认为你看上去不像是个好人,但不知道你具体做了什么事情;(司法机关没有将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联系起来)2.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已经怀疑你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即司法机关已经将人和事(犯罪)紧密地联系起来了;司法解释的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刑八

刑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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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及解读

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与修正罪名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与修正罪名解析

为, 同时构 成 其他 犯 罪 的 . 照处 罚 较重 的规定 定 罪 依
处 罚 。” 第一 , 关于 本条 的罪 名 的确定 。 然 “ 高 ” 虽 两 将本
罪 的罪 名 确定 为 危 险驾 驶罪 , 本人 认 为 《 法修 正 但 刑 案 (k 》 2 / )第 2条 的罪 名确 定 为危 险 驾驶 机 动 车罪 更
李永 升
( 南政 法 大 学 , 西 重庆 403 ) 0 0 1
摘 要 :刑 法 修 正 案 ( )是 我 国新 刑 法 颁 行 以 来 的 一 次 重 大 的立 法 。 这 次 立 法规 定 的 内容 , 仅 对 刑 法 总 则 的刑 《 八 》 不 罚 结 构 部 分 作 了重 大 的修 改 与 完善 , 同时 。 对 刑 法分 则 的 内容 进 行 了重要 的修 改 与 补 充 。从 《 法修 正 案 ( )对 分 还 刑 八 》
以往 执法 部 门对 于 “ 飙车 ” 醉 驾者 的处 罚 , 了致 人 、 除 重 伤 、 亡 或造 成财 产重 大损 失 的事 故 , 以交 通肇 死 会
根 据 最高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察 院《 于 执行 最 关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定 罪名 的补 充 规 定 ( ) 确 五 》
关 键 词 : 法 修 正 案 ( ) 新增 罪名 ; 正 罪 名 刑 八 ; 修

中图分类号 : 2. D9 43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5 2 3 ( 0 2 0 — 0 5 0 2 9 - 0 12 1 )1 0 7— 7


刑 法修 正 案 I ) 八 新增 的 罪名解 析
区分 驾驶 的 对 象 , 名 的 内容 与 《 法 修 正 案 ( ) 罪 刑 八 》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一、危险驾驶罪(原《刑法》第13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一)相关法条:原《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罪名解读: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结果等必备要件以及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等选择要件的综合体。

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等则属于必备要件。

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在道路上竞驾或醉驾,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本罪。

论竞驾还是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追逐竞驶的认定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

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立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以竞驾方式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情节犯,因而情节恶劣的判定便成为本罪成立的关键,前提则是必须准确定位情节恶劣的性质和作用。

依通说,罪的构成包括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和主体四大要素,因而情节恶劣绝不可能是四要素之外的第五要素,而只能是四要素的补强性指标,被补强的内容既可能是其中一项,也可能是数项。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不适用死刑, 但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3 ) 缓刑适 施 的几种严重犯罪科处刑罚 。以后的宋元 明清诸朝法律基本 用从宽 。刑法 修正案( 八) 第 l 1 条的规定, 对缓刑适用主体进 上沿袭 了唐律关于老年人从轻处罚的规定。 行 了放宽, 将 已满七十五周岁 的老人也放进去 , 只要其符合缓 刑适用条件 , 就应当宣告缓刑。刑法 修正案( 八) 的此 次修改 , 对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提供 了法律保 障。 2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依据分析 到了近代 , 我国刑事立法在继承 古代刑法传统的基础上 ,
以上 的老人。战国初 期制 定的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比较系统 的
第一 , 对老年犯罪人免除刑罚或者有条件地免除刑罚。
封建刑法 典《 法经》 中也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 定: “ 罪人年 《 墨西哥刑法》 第3 4条 以及《 荷兰刑法》 第 3章第 3 条都规定,

科 教 导刊 r 电子版. )・2 0 1 3年第 二期 r 下. ) 一
1 2 1
7 0 、 8 O岁以上 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
的尊重和刑法的谦抑 性原则, 体现 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展
据进行 分析 , 并探讨其深层意义。 关键词 刑法修 正案八
中图分类号 : D9 2 4 . 1 3
矜老恤幼 从宽处罚
文献标识码: A
研究资料表 明, 2 l 世纪的中国将 逐步迈入老年社会 。中 十五 以下, 罪 高三减 , 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 , 小罪情减 , 大罪 国的老年犯罪将在很长 时间内显现逐 步上升和增加 的趋势 。
但是作为整个封建社会统治思想主宽处罚合理性的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老年人犯罪的流的儒家思想提倡仁政德主刑辅进而在古代刑法的制从宽处理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彰显了立法者对生命度上还是由许多人性化的规定如明德慎罚原则缘法而治原122一科教导刊r电子舷j2013年第二期r万方数据则尤其是亲亲相隐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和矜老恤幼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刑法修正后叛逃罪构成要件之解读

刑法修正后叛逃罪构成要件之解读

刑法修正后叛逃罪构成要件之解读发布时间:2021-12-27T05:29:14.372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3期作者:胡亚南[导读] 《刑法修正案(八)》对叛逃罪进行了修正,一方面,删除了第一款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另一方面,变更了第二款中对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叛逃罪的条件。

因此对修正后叛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读,有助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合理适用。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叛逃罪进行了修正,一方面,删除了第一款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另一方面,变更了第二款中对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叛逃罪的条件。

因此对修正后叛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读,有助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合理适用。

关键词:叛逃罪;立法修正;构成要件一、《刑法修正案(八)》对叛逃罪的修正内容2011 年 2 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的构成要件做了重要修正,具体而言,包括两处。

第一,删除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

这一款原来的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变更了该条第二款的规定。

这一款原来的规定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完整的表述即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将该款变更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可见,除了同样删除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的规定以外,还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叛逃罪的条件做了修正,即删除了“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这一限定条件,只要是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其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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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类
264 295 328.1 328.2 ⑽ 盗窃罪 ⑾ 传授犯罪方法罪 ⑿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⒀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为什么要取消?
• 中国刑罚问题 • 死刑太重、生刑太轻
死刑太重
• • • • • 死刑条文:47条 死刑罪名:68个 每年判死刑人数:国家机密 国际影响:很坏 死刑作用:有限
• 我国对贪污贿赂犯罪处罚之重,世所罕见 • 但无效果
再从中国历史上看
• 《秦律》最重:死刑19、肉刑15 车裂、枭首、坑杀、镬烹、囊扑、弃市-- • 广为株连 《盐铁论》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 但二世而亡(前221-前206)15年 “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
• 明朝《大明律》其次(1368-1644)
修改条文六:强迫劳动罪
原罪名:强迫职工劳动罪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 理法规 • 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 强迫职工劳动 • 情节严重 • 直接责任人 • 3以下、拘役,并/单罚 金 • 暴力、威胁、限制人 身自由方法 • 强迫他人劳动 • 3以下、拘役,并罚金 • 情节严重:3-10年, 并罚金 • 明知而招募、运送、 协助,同罚 • 单位双罚
4. 非法控制: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 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修改条文二:盗窃罪
• 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 窃 • 3年以下、拘役、管制,并/单罚金 • 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3 -10年并罚金 • 特巨大、特严重情节,10以上、无期,并 罚金/ 没财
增加罪名二:虚开发票罪
• 205条(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之一 • 虚开205外其他发票、情节严重 • 2年以下、拘役、管制 并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2 – 7年 • 单位双罚
增加罪名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 • • • • 210条(盗窃发票、骗取发票)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 数量较大 2年以下、拘役、管制 并罚金 数量巨大,2 – 7年 单位双罚
假释
• 原判无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 • 不得假释: 1. 累犯 2. 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无期 3. 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无期 • 考虑对所居社区影响 • 撤销假释:违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管
增加罪名一:危险驾驶罪
• • • • • 133条(交通肇事罪)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罪,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 罪刑应当均衡 • 重刑有时适得其反 形成仇视社会、报复社会心理 形成国家对重刑的过分依赖心理 形成全社会的暴戾之气(以暴易暴) 刑罚“边际效用”递减 例:吃安眠药、入脏室而不洁、广州职中 调查 重在制度建设 任命制与选举制
评价
• • • • • 破冰之旅 废除死刑“元年” 还有55个 有些应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废除路线图 经济类 — 风化类 — 财产类 — 贪渎类 — 危害国家安全类 — 暴力类
• 社区矫正 • 撤销缓刑情形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 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管规定 3. 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
减刑
• 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 1. 无期的,不少于13年 2. 限制减刑的死缓犯 死缓减为无期,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 死缓减为25年有期的,不少于20年 • 明确减刑规则 1. 法定刑以下处罚 2. 多个量刑幅度,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幅度
修改条文五:强迫交易罪
• 原刑法226条
•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 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 • 3以下、拘役,并/单罚金
修改后
• 暴力、威胁手段 1. 强买强卖商品 2.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 3.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 4.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 券、其他资产 5.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 • 情重,3以下、拘役,并/单罚金 • 特重,3-7年,并罚金
二、75岁以上老人犯罪问题
• 尊老爱幼 • 97刑法爱幼 不尊老 • 修正案(八)体现尊老
• • • •
已满75周岁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 审判时满75,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应当缓刑:符合缓刑条件的
三、调整生刑
管制 • 可判禁令: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执行 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 实行社区矫正 • 违反禁令的,公安机关按《治安处罚法》 处罚
修改条文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294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7年以上 并没财 • 积极参加的,3 – 7年 可以并罚金/没财 • 其他参加的,3年以下、拘役、管制、剥夺 政治权利 可以并罚金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活动的 • 5年以下(原3年以下) • 情节严重的,5年以上有期(原3 – 10年) •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 → 数罪并罚
增加罪名四: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 • • 234条(故意伤害罪)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5年以下,并罚金 情节严重,5年以上有期,并罚金或没财
• • • •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器官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 234条(故意伤害罪) → 232条(故意杀人罪)
•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 • 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背国家规定,违背 近亲属意愿 • 摘取尸体器 → 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资料来源: 1,香港《大公报》1999年9月28日 2,张文、刘艳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对我 国死刑立法的影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 2
死刑威慑力有多大?
• • • • 美国研究人员40余年跟踪研究(一级谋杀) 结论:各州无区别 我国从1986年至今4次严打 结论:死刑罪犯案率不降反升
• 为什么? • 社会变化快、新犯罪不断出现? • 重实体、轻程序?
修正案(八)特点
• 大改:改动总则,以前修正没有过 质疑:人大?人大常委会? • 评价 有宽有严、宽严相济
宽:
取消13种罪死刑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免除报告义务) 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75岁以上老人免死 放宽缓刑条件
严:
增加新罪名: 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等 最长刑期加长:25年 死缓执行期限延长、无期实际执行期限延长 规定不得减刑、假释情形 加重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打击
《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4.25公布 2011.5.1施行
最高法 《关于死缓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 的规定》
2011.4.28公布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 用禁制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4.28公布
• • • • • •
有期徒刑
• 数罪并罚 • 总和刑不满35年的:有期并罚不超20年 • 总和刑35年以上的:有期并罚不超25年
无期徒刑
• 减刑、假释后 • 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3年 • 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累犯、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暴力犯、有组织暴力犯) 1. 减为无期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25年 2. 减为25年有期的,实际执行不少20年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徐松林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 • • •
刑法修正案(八) 通过日期 2011.2.25 施行日期 2011.5.1 全国人大常委会
• 近日公布四项配套规定 (2011.4.25 - 28)
最高法、最高检
《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4.27公布 2011.5.1施行 最高法
增加罪名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 • • • •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3年以下、拘役 并/单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3 – 7年 并罚金
• 单位双罚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前支付、并承担 赔偿责任,可减轻、免除
增加罪名六:食品监管渎职罪
• • • • • • • • 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之一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5年以下、拘役 特别严重后果,5 – 10年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增加罪名七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 官员行贿罪
• 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原3款 • 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于外国公职 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取消13种犯罪死刑
• 经济犯罪 • 不是“贪官免死”
走私类 151.2 ⑴ 走私文物罪 ⑵ 走私贵重金属罪 ⑶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53 ⑷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诈骗类 194 ⑸ 票据诈骗罪 ⑹ 金融凭证诈骗罪 195 ⑺ 信用证诈骗罪
205 206
发票类 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⑼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 1997.10.1施行 2011.2.25 13年多时间 有八个修正案 平均不到两年就有修正案出台
• 改动最多、最频繁 • 专利法:84年颁布 ,08.12第三次修订 平均 8年/次 • 宪法:82年宪法,88、93、99、04四次修订 平均8年/次 • 刑诉法修正案:千呼万唤不出来
―如实供述”情节
• 非自首,但如实供述:可以从轻 • 因如实供述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 可以减轻
删除: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
缓刑
• 明确缓刑条件:拘役、三年以下 1. 犯罪情节较轻 2. 有悔罪表现 3. 没有再犯危险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可判禁止令 • 不适用缓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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