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发回重审和改判情形
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

固 本文 图 L与图 2 的数据均来自2 0 0 3— 2 0 1 2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2 ,  ̄3 3 2 D 2 o o 2o o62 D o 7z o o 82 o o oi o 2 ol l 2 ol 2
图1 2 0 0 3— 2 0 1 2年我 国民事二审改 判 案件数与发 回重 审案件 数 ( 件) 间, 呈下 降趋势 。而在二 审改判 的案件 数方 面 : 2 0 0 3年 至 2 0 0 7年 问 , 与发 回重 审的案件数 的稳 定不 同 , 呈 明显下 降 趋势; 2 0 0 7年之后 的升降趋势 , 则 与发 回重审 的案 件数相 似。若结合这 十年 间 民事 二审 审结 的案 件 数 的数量 , 则
学2 0 0 7年优秀毕业论文 。
可以发现 , 发 回重审率与改 判率虽 均呈 总体下 降趋 势 ,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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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院公布的 司法统计 公报 中直接看 出我 国 因事 实认定
问题 发 回重审 的概 况 , 但从 已有 的相关 数据来 看 , 其 占据
准则 , 导 致一 二审 法官对 此会 产生 不 同理 解 , 甚 至一 审、 二审法 院 自身 内部 的法 官 , 对 此 也会 存在 不 同见解 。这
制度” ( H Z . ¥ 2 0 1 2 0 4 9 )
2 0 0 0 4 2 )
基金项 目: 2 0 1 2年上海地方 高校 大文科 学术新人培 育计 划资助项 目“ 新《民事诉讼 法》 视 野下的 民事二 审发 回 重审
民事二审发 回重审制度 是二审法 院针对一审判决 , 基 于法定理由 , 予 以撤销并发 回一审法 院或者发交其 他法 院 重新审理 的制度 。已于 2 0 1 3年 1 月 1日开始生效 的新 《 民 事诉讼法》 第 1 7 0条对我 国民事二 审发 回重 审制度作 了部 分修改 , 该修改不仅 对制度 的理 论研究 具有 指导 意义 , 更 重要 的是 , 将直接影响二审法院对二审程序 的选择。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理论先天不足,虽然新民诉法对其做了修改,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发回重审;问题;完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中起到了弥补程序性瑕疵、纠正实体性错误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民诉法对该制度的设计存在诸多问题,使之不能充分实现应有价值,所以很有必要对其予以改进。
1、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1.1新民诉法与《民诉意见》相互交叉,致使发回重审的法律适用混乱新民诉法在其第170条中将程序瑕疵救济型的发回重审限定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但《民诉意见》在其181条中亦规定了严重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的四种情形,其中也包含了违法缺席判决的情况,两个法条是相互交叉的。
如果说二者关于程序瑕疵救济型发回重审的规定是相互冲突的,而《民诉意见》18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又确实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那么单纯适用新法而否定《民诉意见》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说二者是可以同时存在的,那么《民诉意见》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发回重审,又与新民诉法修改的发回重审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有所冲突,这仿佛又要求我们应适用新法。
所以,这种立法的模糊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必定会出现种种弊端,我们亟需新的司法解释将这个问题厘清。
1.2发回重审使得诉讼周期过度延长,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增加当事人诉累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案件一旦被发回重审,从一审立案起到案件终结,大概需要一年多的时间,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发回重审的结果而再次上诉,虽然新民诉法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后不可再次发回重审,实际诉讼周期也可能会达到两年多。
这样拖沓冗长的诉讼周期使得当事人奔走于二级法院之间,延误了当事人被侵害的正当权益的最佳救济时间,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另外,只要是审查就避免不了消耗,不但二审法官的劳动不会少做多少,同样也增加了一审法院的负担。
总之,诉讼周期的拖延过度消耗了司法资源,给当事人的财力和精力带来沉重负担,违背了诉讼效益的价值,更削弱了司法制度的威望。
民事诉讼二审改判有哪些情形?

I can make it through the rain. I can stand up once again on my ow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二审改判有哪些情形?(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民事诉讼一般分为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再次进行审理。
二审裁判也是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只不过审理的结果可能与一审有些不同,那么,民事诉讼二审改判有哪些情形?为您答疑解惑。
一、民事诉讼法二审裁判的4种处理情形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二审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共四种。
以下法条请参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民事诉讼二审改判有哪些情形?改判的情况有两种:(一)“适用法律有错误。
”(二)“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人民法院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重新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二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
民事发改案件实证研究——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

民事发改案件实证研究——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发布时间:2021-03-01T06:40:34.64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0年18期作者:刘媛[导读] 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1)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违法缺席审理。
如(2018)陕0623民初15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时,向没有代理关系的人送达,导致案件违法缺席审理。
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公告送达。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案件发改率是衡量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厘清民事发改案件存在的的问题,切实降低案件发改率,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
本文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通过剖析民事发改案件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提出正确把握案件发改率,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案件;发改案件;案件质效一、民事二审发改案件样本分析(一)民事二审发改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Y市中院共受理二审民事案件7860件,审结7595件,结案率96.63%,发改案件1431件,其中,发改重审998件,改判433件,二审民事案件发改率18.84%。
(二)民事二审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1)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违法缺席审理。
如(2018)陕0623民初15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时,向没有代理关系的人送达,导致案件违法缺席审理。
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公告送达。
如(2018)陕0625民初160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庭前材料及开庭传票。
(2)遗漏当事人或没有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如(2018)陕06民初56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中列泛亚大陆公司和钟长鸣为被告,卷内无原告撤回起诉的相关材料,而结案文书没有二被告信息。
(3)鉴定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

、
( 4 ) 当事人 程序选 择权 的缺失 。 我 国现行 民事 诉讼法 , 将 发回重 审的决 定权 完 全赋 予法 院 , 而完全 剥夺 当事 人 的参与权 和选 择权 。 这 是 民事诉讼 法受 职权 主义影 响 的立法表 现 。 结果 是 , 当事 人请 求法 院解 决纠纷 , 对 法 院判 了又发 回 、 反 复审理 、 来 回“ 折 腾” 的情形 却没有 发言权 , 造成 当事 人在程序 上 的不 利益 , 使 当事人丧 失了程序 利益 支配取 舍 自由, 无法 避免 因发 回重审而导 致减损 、 消耗、 限制系争 实体利 益或系 争实体权 以外 利益 的结 果 ③ , 这不 禁使人 怀疑立法 上剥 夺当事人在发回重审问题上的参与权和选择权的正当性 , 不禁使人怀疑如此的 制 度设计 是 否符 合 民事诉 讼程 序价 值取 向 、 民事 诉 讼 目的 。 =、 我 国民 事诉 讼发 回I 审制 度的 立法 重构 设想 正是立法缺陷的存在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 审判怪圈” 的形成, 造成有限司 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经济利益的损失, 也损害了司法审判活动的威信。 笔者 认为, 我 国现行 民事诉 讼 发回重 审制 度不符 合 司法公 正与 司法效 率 的要求 , 必
发 回重审 制度 是 民事诉讼 的一 项重要 制度 。 随着司法 改革 进程 的深 入 , 特
可以直接 改判 , 法律 规定过 于原则 , 导致 在司 法实践 中 , 二 审法 院对 一些棘 手 的
别 是 民事诉 讼证 据规则 的 司法解 释 出台 , 在 审判实 践 中 , 如何 正 确适用 和严 格 执 行发 回重 审制度 , 对于提 高 人民法 院 的办案 质量 , 协 调上 下级 人 民法 院 之间 的业务 关系 , 实现 司法 公正 与效率 , 有积极 的 意义 。 然而 在 目前 的司法 实践 中 , 这 一制度 存 在理 论上先 天不 足 , 立法 缺 陷以及 实务解 操 作不 和谐 的 问题 , 在案 件 发 回重 审率越 来越受 到法 院 自身及 社会 的关注 的情况 下, 案件 该不 该发 回重 审成 了最 大的争 议 , 因此 , 有必要 对发 回重审 制度进行 一番 重新 审视 , 并对 其进 行 修改 完善 本 文试 图通 过对 该制度 的反 思 , 就立 法重 构设 想 以及若 干实 践 问 题 发表初 浅 拙见 。 限于 篇幅 , 本 文 仅对 二审程 序 中的 发 回重审 制度 进 行讨论 。 对我 国 现行 民事 诉讼发 回t审 制度 的反 思 目前 , 各级 法 院将 案件 发 回重 审率作 为衡 量法 官 办案 质量 的硬 性 考核 指 标, 不容 否认 , 发回重 审制 度是 加强 上级法 院对 下级 法 院审判 监督 的一 项重要 程 序保 障 。 因此 一审 法院都 在 努力地 降低 发 回重审率 , 而二 审法 院也都 在慎 重
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

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这个不是一两句话说的清的,不过事实不清的一般发回重审,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就直接审了!二审程序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攻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二审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吗?近来,为了清理积案,消除“超期羁押”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了《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这两个通知都对案件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严格地规定,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这一规定据称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人民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二审人民法院反复发回重审,导致案件在人民法院久拖不决、迟迟不判。
最高司法机关为防止这一现象而制定了此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限制性司法解释。
对于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利的解释当然是一种积极的、值得肯定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一解释却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执行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刑诉法对第二审人民法院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是怎么样规定的吧。
刑诉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民事案件改判标准的调研报告Word版

二审民事案件改判标准的调研报告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组一、我省二审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的分析(一)从年度数据的纵向对比来看,我省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均呈递减趋势。
2000年全省二审民事案件改判率为27.34%(7423件),到2007年降低为19.68%(9706件),年均递减率为0.96%。
2000年全省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率为4.55%(1229件),到2007年降低为1.92%(947件),年均递减率为0.33%。
图一:2000年至2007年全省二审民事案件改判率的变化图二:2000年至2007年全省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率的变化(二)与全国同期数据横向比较,我省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审民事案件的发回重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发回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
从2000年至2007年,与全国法院平均水平相比,我省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高出近五至六个百分点,二审民事案件的发回重审率低近五至六个百分点。
图三:全省和全国二审民事案件改判率对比图四:全省和全国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率对比(三)与经济发展水平类似省份的同期数据比较,我省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明显偏高。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类似的江苏、浙江、北京、上海等地相比,近年来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发回率均未超过15%,远低于我省20%至30%的改判发回率,如上海法院的二审改判发回率在2004年为6.7%,2005年为6.8%,2006年月为7.3%。
(四)与各中院数据比较,省法院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明显高于各地中院。
2004年至2007年,省法院民一庭共审结二审案件1543件,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34.15%、12.90%。
2005年至2007年,珠海中院民一庭共审结二审案件3314件,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29.84%、1.18%。
2005年至2007年,东莞中院民一庭共审结二审案件9146件,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22.79%、0.79%。
案件退回重审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案件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达到公正审判的要求。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法律规定了案件退回重审的程序。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案件退回重审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退回重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案件退回重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第一百八十六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案件退回重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四)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第九十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有多大

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有多大就所有的上诉案件而言,改判的机率不大。
根据上海法院公开的统计数字来看:首先,一审阶段后,上诉的当事人不多。
一审案件中约有60%以上的案件是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这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无上诉权。
一审判决后,近10%的当事人选择上诉。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可以采取私下解决、调解以及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而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是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
我国法院实施的是两审终审制,当审判结果发生法律效力,我们依法能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有多大?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民事诉讼提起再审和再审改判▲(一)关于提起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启动再审时对再审事由的审查,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会同时具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特点。
审查分为两个阶段:(1)审查再审之诉是否合法。
包括再审诉状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是否遵守了再审的法定期间,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是否属于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形。
法院审查结果如认为欠缺要件的,则不予登记立案,如可补正,则限期补正。
(2)审查再审之诉有无,也即再审事由能否成立。
对于前者,审判员一人进行即可,特别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要审查其再审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79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或与该条规定不一致,则可要求其补正,如果拒绝补正,则不予登记立案。
对于后者,在正式审查立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80条、181条的规定,区分申请事由,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进行再审事由能否成立的实质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7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的事由,第1至5项是关于事实认定错误,第7项至第13项及兜底条款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规定,第6项再审理由则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调卷进行书面审查,对事实认定错误,则有必要进行听证(每项事由的具体审查认定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论述)。
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

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我国实⾏⼆审终审制,⼀个案件最多经过⼆级⼈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但是如果已经⽣效的判决确实有错误的,是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的,那么,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
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审程序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审程序的规定,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
因此,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审甚⾄⼆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作归于⽆效。
发回重审后,⼀审法院必须另⾏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
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种处理⽅式,在设计上应当最⼤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不宜发回重审。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七条⼈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可以上诉;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
⼈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组成合议庭。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08]48号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省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标准,提高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服判息诉,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二审案件,应当按照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重审的要求,尽力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应当正确处理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
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改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具体的上诉、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范围内就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
但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三条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做的判决,若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二审、再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第四条对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改判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尽量不对原审判决结果作重大调整。
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必须改变案件处理结果的,可以在查明事实或纠正适用法律后,对原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再增加判项;或者维持原审判决的部分判项,变更部分判项;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第五条改判的判决书、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含发回重审函)应明确、充分阐述改判、发回重审的理由。
二、民事二审案件的裁判第六条一审裁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一)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法院的;(三)当事人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一方直接诉至法院,对方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管辖异议,且不参加诉讼的。
但经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当事人已参加诉讼的除外;(四)其他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情形。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作如下说明:(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监督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走势: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但指令再审案件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二是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但过半数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对此,出现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这些负面评论,以及少量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的改革任务,并没区分刑事、民事、行政不同案件,对发回重审也没有区分二审、再审不同程序。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限制与规范

、
二 审程序 的 框架 下企 图寻找 答 案 ,似 乎一 、二 审 的程 序 规定 自然 能涵盖 再审程 序 的所有 问题 ,而
置 再审程 序 的特有 性质 于不 顾 。本 文企 图将发 回重 审制 度 的研 究 另置 再审 程序 的框 架下进 行 , 一是
基 于司法 实 践 中所 遇 到一些 问题 迫切 需要 解决 的愿 望 ; 是期冀 民事 诉讼 发 回重审 制度 的研究 不再 单 二 纯地 等 同于 二审 发 回重审 , 应兼 顾再审 程序 特殊 性质 下 的再审 发 回重审 制度 ,即使 两者之 间将 不可 而
诉讼 范 式 内 , 是 以基 本法 律体 系 下的二 审 发回重 审为 场域 , 司法解释 体 系下 的再 审发 回重审鲜 少 而 对
涉 及 ,或仅 仅 “ 蜻蜓 点水 式”的论及 。这 一方 面与 再审程 序 的纠正 救济性 有 着特殊 的 关系 ,另一 方面 一 则在 于 民诉法对 再审程 序 的运行要 求依 照普通程 序 来推进 的具体规 定相 关 。规定 的明确要 求一定程 度 一
上 削弱 了在程序 意识 还不 十分发达 的 中国司法 土壤 下司法参 加者 抑 或 是 当事人 或社 会 大众 不 管是理 论研究 者 , 是实 践者 , 还 对 再 审程 序运 行 、推 进进 行 考究 的 斗志和 冲劲 。
司法 实践 中 ,再 审程 序 与一 、二审 程序 相 比所 形 成 的错 误 的 “ 次要性 、无关 紧要性 ”观 念亦使 再 审 程序得 不 到应有 的关注 。 因此 ,当实践 者或 研究 者遇 到再 审程序 问题 时 ,往往 不 自觉地 把 问题放 到
避 免地 存 在一 些 重复 的共 同点 。
作者单位 :福建省泉 州市 中级 人民法院
重审中“发”与“回”的审级表达及其诉讼解构——从民事裁判的质量标准上诠释司法行为的妥当性

重 审率 ,以其 数量 多少表 明本 院案件质 量 的好 坏程 的案 件 ,原 审人 民法 院应 当按 照 第 一 审程 序 另行
度。应当说 , 最高法院通过公开排序使之内部反省、 组成 合议 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 第 8 条规定 , 自查 的动意无 可厚 非 ,但 此 举无疑对 被发 回重审 的 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 的上诉 、抗诉 法院和法官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心理震撼 !如对法院 “ 因发改率的增高预示着司法公正的负面性 ,由此会 案件 ,经过审理后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 原 可 导致地方党委对法院工作的态度、看法和评价乃至 ( ) 判决 事实 不清 楚 或者 证 据不 足 的 , 以在 查 支持度 ;又如对法官因发改率可能影响其评选先进 清事实后改判 ; 也可 以裁定撤销原判 , 回原 审人 发 和晋级等 ,诸种 利益交 汇致 使本话 题越发 显得敏感 民法院重新审判 。” 11 第 9 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 “ 院发现第一审人 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 如果我们再深度追问其纷争背后的缘 由, 鉴于 定的诉讼程序 的情形之一的,应 当裁定撤销原判,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稳定和谐 的大众化司法理念 ,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6 条 规定 , 第 1 加 之 司法 地 缘 化 使 然 以及 立 法 对 发 回重 审 规定 的 “ 民法 院审理 上诉 案件 , 人 按照 下列 情形 , 别处 理 分 不确定性等综合因素 , 我国司法实践 中上下级法院
与法律适 用过 于弹性化的叠加 导致的 自由裁量权滥用现 象上 , 由此形成 了独我 是好各 自表达的审级诉讼冲 突。期 间, 因人为关 系投送 了法律无法承载的利益期待使话题越发 显得胶着和沉重, 以至于剪不断理还乱。究其原因, 既有 立法 技术 问题 , 也有体制、 机制不畅 因素, 还有公权私化、 借案谋私倾 向以及群体裁判 下的错案 问责缺失等 , 不能不说情形
最高院法官权威解读:二审发回重审情形的司法认定

最高院法官权威解读:二审发回重审情形的司法认定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的程序,目的是通过二审裁判对可能存在瑕疵的一审裁判进行纠正,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审理以及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也规定了在两类情形下,二审法院可将案件发回重审:一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是“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下面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情况对这两种情形作一重点解读:一、如何理解“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何为这里所指的“基本事实”,亟需明确。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规则推导出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院认定的事实并不是普通事实,而是对案件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而基本事实又称为主要事实,是指对于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的事实。
因为其能够直接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变动,故一般又称之为“直接事实”。
从因果关系分析,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裁判结果有明显的实质性影响。
查清了基本事实,才能使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正确;缺乏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原判决、裁定的结果公正性。
从内容分析,基本事实是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1]基本事实的认定是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所以,并非所有的事实都是“基本事实”,而是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中,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才是“基本事实”。
对此,《司法解释》第33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高法发[2002]366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2年1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7日京高法发[2002]366号文件印发)为保证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裁判原则的统一性,保障司法审判程序与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合法,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合议庭规定》)等有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一)诉讼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更换合议庭成员未告知诉讼当事人的;(三)开庭审理程序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四)审判人员自审自记,或者书记员充当审判人员自审自记的;(五)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未经质证即被作为定案依据的;(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未重新开庭即作出判决的;(七)违反《合议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合议庭复议或者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即以少数人意见对案件作出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民事发回重审和改判情形

民事发回重审和改判情形一、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民诉意见>>: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三)、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四)、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五)、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二、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案件的上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的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上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民事案件的上诉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上诉的条件1. 上诉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包括:(1)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2)法定代理人:指依法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代理人;(3)委托代理人:指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
2. 上诉的客体上诉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不服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具体包括:(1)判决: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具有强制力的决定;(2)裁定: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程序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具有强制力的决定。
3. 上诉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如有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4. 上诉的途径当事人应当向第一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4)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上诉的审理1. 上诉案件的管辖上诉案件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 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1)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2)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
(3)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认为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
重审后分哪几种情形处理

重审后分哪几种情形处理我国有严格的审判程序和规则,对于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案件,要发回进行重审。
那么重审后分哪几种情形处理,关于重审分哪几种情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我整理了关于重审分哪几种情形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说》第312条的规则,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子从头审理后,应当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1.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决驳回申述或许抗诉。
2.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没有过错,但适用法律有过错,或许量刑不妥的,应当改判。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子,以为有必要判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的案子,原判定、裁决没有别离科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定、裁决,从头科罪量刑,并决定履行的惩罚。
4.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子,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不清,依据缺乏,经再审查清现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定;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依据缺乏,不能确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依据缺乏,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判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景象:(1)原判定确定现实过错,或许原判定确定现实不清,依据缺乏,裁决撤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则)。
(2)原判定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子正确判定的,裁决撤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则)。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现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准则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则)。
(4)有必要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与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准则予以调停,调停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则)(5)一审判定不准离婚的案子,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为应当判定离婚的,能够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准则,与子女抚养、产业问题同时调停,调停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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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发回重审和改判情形
一、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
<<民诉意见>>:
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三)、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四)、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五)、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二、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回重审制在我国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议,在假定一审法院很公正很负责的情况下,发回重审能有效纠正案件审理。
但是如果一审法院因而某种原因失去公正性或责任感或能力不足,案件形成了“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一审……”的循环审判。
三、二审改判
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3、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或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却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