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90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小玲黄燕慧王惠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当事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当事人-个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袁炜坤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袁炜坤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宇袁炜坤【代理律所】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文亮【被告】黄秋茶;邹艳山【本院观点】本案中,黄秋茶称案涉1240000并非借款,而是陈文亮与第三人罗世彬之间往来的资金,黄秋茶、邹艳山均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罗世彬为本案第三人,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对第三人罗世彬就本案向其制作了问话笔录,其确认案涉车辆的全部证件均系伪造的,且本案与其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存在关联。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拘留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0 01:22:13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19民终907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文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炜坤,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秋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艳山。
一审第三人:罗世彬。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文亮因与被上诉人黄秋茶、邹艳山及一审第三人罗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4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雨、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雨、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1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义秀李超刘明军【审理法官】杨义秀李超刘明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雨;王欣;苗红梅【当事人】王雨王欣苗红梅【当事人-个人】王雨王欣苗红梅【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王秀荣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王秀荣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佳王秀荣【代理律所】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雨【被告】王欣;苗红梅【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诉讼标的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一、被上诉人苗红梅将涉案标的款项所投资的平台经营者天峰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立案侦查。
二、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中,上诉人王雨向被上诉人苗红梅出具借条载明的款项均投资至天峰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9—司,该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雨、王欣帮助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且金额超过20万元,二人的行为亦涉嫌犯罪。
牟杰、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牟杰、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34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玉洲邓凌志陈丽华【审理法官】牛玉洲邓凌志陈丽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牟杰;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古蔺县人民医院【当事人】牟杰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古蔺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牟杰【当事人-公司】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古蔺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吴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罗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罗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迪罗仁【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牟杰【被告】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古蔺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患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具有特殊性,对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一般难以通过普通的生活经验去判断,需借助于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来解决。
本案因医疗过错鉴定问题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为了最大限度查明专门性问题,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詹永德、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詹永德、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8【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65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宗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詹永德;林水泉【当事人】詹永德林水泉【当事人-个人】詹永德林水泉【代理律师/律所】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陈建彬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陈建彬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国元陈建彬【代理律所】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詹永德;林水泉【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法院有权依法将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不以当事人是否报案或公安局是否立案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4:02:35詹永德、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2民终65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永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彬,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水泉。
审理经过上诉人詹永德、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0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张文俊、张立杰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文俊、张立杰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53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淑华高波贾元胜【审理法官】马淑华高波贾元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当事人-公司】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史金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红玉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金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红玉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金国胡红玉【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被告】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亲属高某某溺亡处河堤明显变窄,系因该处汽修厂违章占用部分河堤所致,三被上诉人对河道及河堤负有维护及管理责任,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高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亲属高某某溺亡处河堤明显变窄,系因该处汽修厂违章占用部分河堤所致,三被上诉人对河道及河堤负有维护及管理责任,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高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该处河堤是否因汽修厂占用导致变窄而使从该处通行的危险性增加,及三被上诉人对河堤是否负有维护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查明,且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申请追加汽修厂负责人尹明参加诉讼。
姚永军、张文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姚永军、张文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辽14民终24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文革唐铁刚薛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姚永军;张文学;李艳书【当事人】姚永军张文学李艳书【当事人-个人】姚永军张文学李艳书【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姚永军【被告】张文学;李艳书【本院观点】(2018)辽1481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7年6月20日姚永军为张文学出具证明“张文学欠姚永军连本带利共计44万元整,张文学负责该车过户,手续费用等均由姚永军支付,待办完手续后,张文学与姚永军所欠债务44万元已结清,姚永军不再追要”,双方均在该份证明上签字捺印。
【权责关键词】撤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辽1481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7年6月20日姚永军为张文学出具证明“张文学欠姚永军连本带利共计44万元整,张文学负责该车过户,手续费用等均由姚永军支付,待办完手续后,张文学与姚永军所欠债务44万元已结清,姚永军不再追要”,双方均在该份证明上签字捺印。
姚永军在庭审质证时也未对此提出异议,44万元债务已结清这一事实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
既然44万元债务已结清,现在姚永军再行追索,根据现有证据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法律依据,对姚永军的诉请应予驳回。
原审程序处理上欠妥,但法律效果相同,为避免诉累,不作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0:24:16【二审上诉人诉称】姚永军上诉请求:1、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民初2202号民事裁定书。
沈玉敏、刘国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玉敏、刘国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2【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22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春雨任娲刘冬艳【审理法官】贾春雨任娲刘冬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玉敏;刘国勇;徐海霞【当事人】沈玉敏刘国勇徐海霞【当事人-个人】沈玉敏刘国勇徐海霞【代理律师/律所】周彦民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谢雨竹辽宁律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彦民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谢雨竹辽宁律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彦民谢雨竹【代理律所】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辽宁律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玉敏【被告】刘国勇;徐海霞【本院观点】原审既已认定各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即应当是实现房屋交易,现原审以“原告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仍负有《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主要债务未履行,也未能举证证明合同标的出现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不同的情形”为由,认定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不成立,事实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既已认定各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即应当是实现房屋交易,现原审以“原告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仍负有《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主要债务未履行,也未能举证证明合同标的出现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不同的情形”为由,认定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不成立,事实依据不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这取决于对诉辩双方优势证据的判断。
如果认为沈玉敏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则应当进一步审查该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即其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是否成立。
如果认为刘国勇、徐海霞主张各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系为案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即沈玉敏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则应当向沈玉敏释明,征求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意见。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湘13民终17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个人】刘健刘伟【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泓轩【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健【被告】刘伟【本院观点】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刘健提交的手写记录书写人不详,且记录上无任何人签名,真实性存疑,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调取的刘健被诈骗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中,刘伟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刘健于2019年1月2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新源里派出所报案称被诈骗205万元,其中包括向刘伟所借的75万元,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9年1月29日决定对刘健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目前尚未侦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王家贵、辽宁珩阳逸景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家贵、辽宁珩阳逸景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5【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4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彭聪任江【审理法官】宋宁彭聪任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家贵;辽宁珩阳逸景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家贵辽宁珩阳逸景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家贵【当事人-公司】辽宁珩阳逸景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王家贵【被告】辽宁珩阳逸景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上面约定了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时间和标准,根据借期二十个月,偿还利息为本金的一半的情况看,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5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上面约定了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时间和标准,根据借期二十个月,偿还利息为本金的一半的情况看,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5分。
现上诉人依被上诉人2021年2月22日所出具的字条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偿还217000元,但是,因双方当事人均承认上诉人实际出借的本金为17万元,故该字条明显包括欠付的本金和利息,原审法院按该字条上的数额判决被上诉人偿还借款,而对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所增加的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不当,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由原审法院按现行司法解释能够保护的利息标准重新认定被上诉人欠付的利息数额后,做出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垒、陶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垒、陶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0【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23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审理法官】姚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垒;陶建平;李冉;袁冬来【当事人】张垒陶建平李冉袁冬来【当事人-个人】张垒陶建平李冉袁冬来【代理律师/律所】舒献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舒献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舒献【代理律所】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垒;袁冬来【被告】陶建平;李冉【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垒是否为案涉3万元借款的适格原告。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垒是否为案涉3万元借款的适格原告。
本院评述如下:首先,张垒持有陶建平、李冉作为借款人出具的借条、收条原件,其以出借人为名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
其次,根据本案一审已审查的事实,张垒在2020年10月16日从中国建设银行ATM取款3万元现金,同日,陶建平、李冉出具借款3万元的借条、收条,并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
虽然借条、收条上并未载明出借人,但借条、收条原件由张垒持有,并且其中载明的借款金额、方式以及日期与张垒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ATM取款记录、照片相吻合,陶建平后续也有通过微信转账向张垒归还部分款项,能够达到张垒系实际出借人的初步推定;同时,陶建平、李冉与第三人袁冬来提交的录音系陶建平与袁冬来单方形成,与张垒实际持有借条相矛盾,故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张垒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孙某、周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周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5【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18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徐琳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某;周某【当事人】孙某周某【当事人-个人】孙某周某【代理律师/律所】许清清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陈雨昕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清清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陈雨昕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清清陈雨昕【代理律所】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本院观点】孙某与周某因刘建伟工亡赔偿一案的诉讼代理费用收取产生争议,因双方未就该案件的诉讼事宜包括代理费用的收取等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根据现有证据及实际履行情况等进行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2 01:02:43孙某、周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1民终118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清,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昕,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周某返还所借办案费用28万元;3、请求判令周某支付逾期利息2,060.8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25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一、二审诉讼费用及诉讼相关的费用由周某承担。
民事裁定书模板范文(二审发回重审用)
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写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对民事二审案件进行审理时,发现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用。
田静与周春明、陶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静与周春明、陶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55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奇海朱永刚陈戎【审理法官】夏奇海朱永刚陈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田静;周春明;陶伟;周颖;周连玉【当事人】田静周春明陶伟周颖周连玉【当事人-个人】田静周春明陶伟周颖周连玉【代理律师/律所】杨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王珠翠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王珠翠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帆王珠翠【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田静【被告】周春明;陶伟;周颖;周连玉【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关联性质证拘留另行起诉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裁定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鼓公(四)拘通字〔2020〕422号拘留通知书载明,周春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017年10月12日,田甜(田静女儿)通过其名下尾号为8879的民生银行卡向周春明转账支付30万元;2019年10月8日,田甜出具书面代付说明称,前述30万元系按照田静指示付款,且该款指向周春明与田静于2017年10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80万元)项下的出借款项。
以上事实,有拘留通知书、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代付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
李美玉、尹国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美玉、尹国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湘08民终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媛春刘利利杨芳【审理法官】吴媛春刘利利杨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美玉;尹国良;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津市市鸿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美玉尹国良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津市市鸿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美玉尹国良【当事人-公司】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津市市鸿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文化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赵继庆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毛致群湖南政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化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赵继庆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毛致群湖南政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文化赵继庆毛致群【代理律所】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湖南政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美玉【被告】尹国良;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津市市鸿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常德市某某某武陵分局已于2021年3月3日对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慈利县某某某于2021年5月7日决定对尹国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慈利县某某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核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案件线索移送函”情况回复》,针对本案所涉李美玉出借款项,回复如下:“2021年04月30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案件线索移送函’(无文书号)证实湖南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李美玉、朱秋浓、张林华、李桂明、李小琼五人共计330万元存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案条件,我局办案民警为查明案情,多次电话通知李美玉等五人到我局来说明情况,李美玉等人在电话中均表示不愿到某某某某报案处理此事且李美玉等人均先后两次来慈利县某某某经侦大队口头表达不愿到某某某某办案处理此事,同时也未向办案民警作报案陈述,至此我局没有接到李美玉、朱秋浓、张林华、李桂明、李小琼五人的报案,无法受理”。
董丽晶、郑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丽晶、郑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28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隋广洲胥涛勇高明伟【审理法官】隋广洲胥涛勇高明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董丽晶;郑萍;耿震【当事人】董丽晶郑萍耿震【当事人-个人】董丽晶郑萍耿震【代理律师/律所】杨军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高德洋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刘甲明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秦芳菲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军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高德洋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刘甲明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秦芳菲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军高德洋刘甲明秦芳菲【代理律所】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董丽晶;郑萍【被告】耿震【本院观点】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问题:一、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问题:一、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上诉人董丽晶以房屋装修为由用房屋抵押贷款,贷款到账后董丽晶取出现金783000元存入上诉人郑萍账户,而后郑萍向董丽晶出具借条,借董丽晶1000000元整。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董丽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进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证据不足。
二、关于案涉借款利息认定问题。
根据上诉人董丽晶提供的其与上诉人郑萍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郑萍提交的其平安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有利息约定,并已实际履行。
一审判决对利息未予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
三、关于被上诉人耿震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
上诉人董丽晶提供了其与耿震2020年11月27日微信聊天记录及抵债协议,同时结合郑萍提交的2020年7月16日耿震向董丽晶还款122000元现金存款凭证,以及董丽晶二审期间提供的郑萍用借款购买了家庭用车和房屋及房屋装修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
徐爱荣、干方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爱荣、干方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浙11民终7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晓红李伟峰项伟杰【审理法官】金晓红李伟峰项伟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爱荣(XUAIRONG);干方鸣;干一宙(GANYIZHOU);干亚宙;徐菊华(XUJUHUA);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当事人】徐爱荣(XUAIRONG)干方鸣干一宙(GANYIZHOU)干亚宙徐菊华(XUJUHUA)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干方鸣干亚宙【当事人-公司】徐爱荣(XUAIRONG)干一宙(GANYIZHOU)徐菊华(XUJUHUA)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爱荣(XUAIRONG)【被告】干方鸣;干一宙(GANYIZHOU);干亚宙;徐菊华(XUJUHUA);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徐爱荣(XUAIRONG)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03:0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原任家坡组与第三人黎勇、黎俊因村组合并后,现同属瓮安县玉山镇龙蟠村角后组。
2007年11月10日,经黎勇、黎俊申请,瓮安县人民政府向黎勇、黎俊颁发了“瓮府林证字(2007)第5227250800934-1/1号"《林权证》,其中宗地编号为xxx××91,登记的小地名为“二屯土"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龙蟠村角后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木林使用权权利人均为黎勇、黎俊;四至为东抵本人土,南抵黎贵书林,西抵任家坡组边界,北抵陈天友林。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范文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范文# 民事二审裁定书(发回重审)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上诉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被上诉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上诉人[上诉人姓名]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姓名][案由]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名称]作出的([一审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这案子一审审完了,上诉人觉得不行,就跑到咱这儿来了。
咱就得好好瞅瞅这事儿到底咋回事儿。
咱一审法院是这么判的,[简要概括一审判决结果和理由]。
但是呢,上诉人就不乐意了,他/她觉得这判决就像没长眼睛似的,到处都是问题。
他/她在上诉的时候就像倒豆子一样,噼里啪啦说了一大堆理由。
比如说,[列举一两个上诉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
咱这合议庭呢,就得把两边的话都听清楚,把证据也都扒拉扒拉。
这一审判决啊,就像个没盖好的房子,看着是有个样子,可仔细一瞧,毛病还真不少。
首先呢,这事实认定上就有点迷糊。
就好像你要去一个地方,结果地图都看错了,那肯定到不了正确的地儿。
一审法院在[指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的关键错误之处]这个事儿上,就没整明白,证据都没好好看全乎,就下了结论。
这可不行啊,事实可是判决的地基,地基都歪了,房子能稳吗?再说说这法律适用。
这法律就像游戏规则,你得按照规则来玩。
一审法院在这儿呢,就像是玩游戏玩糊涂了,本来该用这个规则([正确的法律条文]),结果他用了那个([错误的法律条文])。
这就好比下象棋,你把卒当成车使了,那不乱套了吗?还有啊,这一审的审理程序也有点小毛病。
就像一场演出,每个环节都得按部就班地来。
可是一审呢,在[阐述一审审理程序上的瑕疵,如未保障当事人某项权利等]这个环节上,就没按套路出牌,把上诉人的权利都给影响了。
潘义湖、蒋惠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潘义湖、蒋惠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68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王虹【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王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潘义湖;蒋惠杰;单联煜;潘宏海【当事人】潘义湖蒋惠杰单联煜潘宏海【当事人-个人】潘义湖蒋惠杰单联煜潘宏海【代理律师/律所】麻斯文、李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范荣辽宁健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麻斯文、李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范荣辽宁健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麻斯文、李猛范荣【代理律所】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辽宁健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义湖;蒋惠杰【被告】单联煜;潘宏海【本院观点】本案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反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
本案原审原告单联煜依据其与潘义湖、蒋惠杰、潘宏海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书提起诉讼。
该协议中约定单联煜于2015年5月29日出借100万元、2016年4月5日出借35万元、2016年4月15日出借20万元、2016年6月14日出借50万元,合计本金205万元。
但其提供的银行转款明细中并没有2016年6月14日出借50万元的记录。
单联煜在二审中陈述以房抵款协议书中2016年6月14日出借的50万元,实际上是2014年7月22日出借的。
根据单联煜的上述陈述,本案以房抵款协议书的基础事实发生了变化,双方借款及欠款的数额应根据双方出借及还款的数额确定。
根据单联煜提供的本利偿还明细表记载,单联煜均是依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并以此利率计算本息为2587876元。
根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田鑫炜、丰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鑫炜、丰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11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彬郭林慧李晓伟【审理法官】王彬郭林慧李晓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田鑫炜;丰秋生;吴健;光山县驻信阳办事处【当事人】田鑫炜丰秋生吴健光山县驻信阳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田鑫炜丰秋生吴健【当事人-公司】光山县驻信阳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左海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左海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左海强【代理律所】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田鑫炜【被告】丰秋生;吴健;光山县驻信阳办事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证据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黄蓉、刘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蓉、刘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6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光成郑华章潘慧【审理法官】董光成郑华章潘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蓉;刘维珍;邵一平【当事人】黄蓉刘维珍邵一平【当事人-个人】黄蓉刘维珍邵一平【代理律师/律所】唐跃峰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谷世成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丁雨荷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跃峰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谷世成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丁雨荷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跃峰谷世成丁雨荷【代理律所】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蓉【被告】刘维珍;邵一平【本院观点】黄蓉与刘维珍之间的微信聊天表明黄蓉知晓涉案款项是出借给迟军科并赚取利息,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并未形成借款的合意,与在案证据相符,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认定黄蓉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拘留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蓉与刘维珍之间的微信聊天表明黄蓉知晓涉案款项是出借给迟军科并赚取利息,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并未形成借款的合意,与在案证据相符,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认定黄蓉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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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
本院认为,……(概括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