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况有哪些
西南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次作业答案
1:[多选题]1、张某因殴打刘某被某县公安局拘留5日,因不服拘留决定而申请复议。
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有A: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B:张某与县公安局之间的关系C:刘某与县公安局之间的关系D:张某与复议机关之间的关系参考答案:BCD2:[多选题]2、下列何项行为应属无效A:某县政府作出一行政处罚决定,并规定不得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B:税务机关对学校卫生进行检查并处理违反卫生法规定的行为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对人暴力威胁下所作出的批准行为D:已完成原定任务的行政行为参考答案:ABC3:[多选题]3、某甲为某一公司部门经理,月工资8500元,奖金2000元,某公安局干警在职务行为中误将其致伤,花费医疗费2100元。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7元人民币。
某甲因伤未上班共30天。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赔偿某甲A:所花费医疗费2100元B:当月工资6500元C:当月奖金2000元D:所减少收入210元参考答案:AD4:[多选题]4、重庆市北碚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因王某赌博,对其处以20元的罚款。
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为A:某派出所B:重庆市北碚区公安分局C:重庆市公安局D:北碚区人民政府参考答案:BD5:[多选题]5、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裁决A:某劳动局责令用工单位向在劳动事故中受伤的职工支付医疗费的决定B:某公安交通大队调解甲乙之间的交通事故而达成的调解协议C:某工商局责令甲停止侵害乙已注册商标的裁决D:某行政公署确认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的决定参考答案:CD6:[多选题]6、某县公安局协助某乡政府征收农业提留,并对该乡拒不交纳提留的20户农民处以总额为3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是以该县公安局、乡人民政府和乡党委三家名义联合作出的。
如果农户要求国家赔偿,则应由()A:该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B:该乡人民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C:该县公安局和乡人民政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D:该县公安局、乡人民政府和乡党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参考答案:ABC7:[多选题]7、某甲为一饭店经理,月工资6500元,奖金2000元,某公安局干警在职务行为中误将其致伤,花费医疗费2100元。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
一、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1、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
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进行复核的过程中,发回重审被广泛应用。
2、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死刑复核的特点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
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刑事案件重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刑事诉讼中,重审是指因原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等原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裁定重新审理的过程。
重审是保障司法公正、纠正错误判决的重要程序。
以下是对我国刑事案件重审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重审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重审: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指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的:指在原审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指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不正确。
4. 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指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二、重审的程序1. 提出重审申请: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审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重审的理由和事实、原判决、裁定的文号等。
2. 审查与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申请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决定重审;如果认为不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3. 重审审理:决定重审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4. 重审判决:重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重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如果重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改判。
三、重审的限制1. 时效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次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同一案件,经过两次重审的,不得再申请重审。
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 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一)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 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在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审理, 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 行审理.而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 理,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 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行判决. 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一审裁判在上诉期间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上诉,一审的判决 在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裁判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判.
二,二审案件审理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 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 判决,裁定. 由此可见: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庭.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为原则,不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为原则,不 开庭审理为例外.
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两者的职能有差别. 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 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 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 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 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起诉的理由是当事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 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 裁判不服.因此,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的范围与第 一审程序审理的范围也就有所差别,它不仅涉及 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且涉 及对原审法院裁判的评价.
论民事二审案件裁定再次发回重审的正当性原理
论民事二审案件裁定再次发回重审的正当性原理作者:胡林蓉陈朝阳柯佳鑫来源:《海峡法学》 2021年第1期胡林蓉,陈朝阳,柯佳鑫【作者简介】胡林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陈朝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柯佳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摘要:民事二审案件裁定再次发回重审的司法实践具有其正当性基础,契合保障当事人权利、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
对案件裁判结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基本事实未经第一审法院进行实质性审理,或者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第一审诉讼,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情形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再次发回重审。
为实现重审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明确再次发回重审的法定适用事由、完善二审审查程序和一审审理程序,以应对司法实践的复杂多样性挑战。
关键词:民事二审;再次发回重审;正当性中图分类号:D923;D927.58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21)01-0089-09一、引言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诉法》)虽修订增加“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条款,但直至2020年,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数量的裁判,认为在特定情形下,因避免损害权利或错误判决等现实需要,可以再次发回重审。
相反观点则认为,既然立法已作了限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两方观点的对立,根本上是由于发回重审制度“缺乏整体理论的支持与指导,缺乏对特殊本质的有差别的研究” ,导致了司法实践对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功能理解不一,进而在适用法律上作了截然不同的程序操作:再次发回重审和径行改判。
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程序操作,无疑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巨大影响,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实有进一步“正本清源”的必要。
而在矛盾冲突越是激烈的地方,相应的价值功能越能得到充分地体现,发回重审制度的本源解释即集中体现于对能否再次发回重审问题的回答上。
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
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这个不是一两句话说的清的,不过事实不清的一般发回重审,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就直接审了!二审程序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攻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二审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吗?近来,为了清理积案,消除“超期羁押”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了《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这两个通知都对案件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严格地规定,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这一规定据称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人民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二审人民法院反复发回重审,导致案件在人民法院久拖不决、迟迟不判。
最高司法机关为防止这一现象而制定了此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限制性司法解释。
对于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利的解释当然是一种积极的、值得肯定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一解释却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执行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刑诉法对第二审人民法院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是怎么样规定的吧。
刑诉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题2019年(22)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题2019年(22)(总分150,考试时间120分钟)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下列关于证据收集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可向案件的有关证人收集证据C.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同意可以向原告收集证据D. 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来自行政程序2. 甲村对某县人民政府将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给乙村的决定不服,向法院申请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为核实证据,决定对现场进行勘察。
请问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 人民法院进行现场勘察应依当事人申请进行B. 人民法院勘察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C. 人民法院勘察现场必须绘制现场图D.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不能提出异议3.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下列选项中,哪项是不能调取的?( )A. 由国家机关保存保存而必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B.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C.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D. 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4. 关于行政诉讼的现场笔录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 现场笔录必须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否则无效B.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不一定导致现场笔录的无效C. 制作现场笔录时,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D. 现场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能在诉讼过程中另行补充5. 有关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被诉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否则视为没有证据B. 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C. 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D. 被告即使有正当事由也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后10日内提供6.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共有三种:自愿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以及按撤诉处理B. 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2023年】浙江省台州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
【2023年】浙江省台州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项可以成立?()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现实B.法律后果一定是法律制裁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2. 行政诉讼期间要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适用调节和反诉。
()A.正确B.错误3.国家在刑法中通过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惩罚了犯罪人,同时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也产生一定的威慑和教育作用,这里体现了法的两方面的作用,这两种作用的关系是()。
A.法的规范作用是目的B.法的特别预防作用是目的C.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D.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是目标和目的的关系4.履行执行户口管理制度,做好户籍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属于()A.治安警察B.户籍警察C.刑事警察D.交通警察5.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予以监督。
A.检察机关B.社区矫正机构C.监狱机关D.行政机关6.下列具有立法性质的活动是( )。
A.法律汇编B.法规清理C.法典编纂D.法律推理7.第56题询问被害人,适用()的规定。
8.9.我国首个通过公开招标中标国际“()”项目的核压力设备完成制造。
1月28日,由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牵头组成联合体采用国际核二级标准共同研制、用于国际热核聚变项目的4台不锈钢蒸汽冷凝罐(VST)顺利装船,运往法国。
这是我国企业首次成功研制的核聚变关键设备。
A.人造太阳B.人造卫星C.人造恒星D.人造月亮10.( )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
A.维护社会治安秩序B.维护国家安全C.打击犯罪D.疏导交通二、多选题(10题)11.警察两种基本职能之间的关系应该是( )。
法院重审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重审案件是指在原审程序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判决或裁定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
重审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将围绕法院重审案件的法律规定,从重审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重审的条件1. 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审。
2. 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审。
3. 原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审。
4. 原判决或裁定有其他明显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判决或裁定有其他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审。
三、重审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重审,应当向作出原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出。
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受理法院收到当事人的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3. 重新审理法院受理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案件。
重新审理的程序,适用原审程序。
4. 重新判决或裁定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后,根据审理结果,可以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
新的判决或裁定,具有与原判决或裁定同等法律效力。
四、重审的期限1. 重审申请的期限当事人申请重审,应当在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重审审理的期限法院受理重审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五、重审的法律效力1. 重新判决或裁定具有与原判决或裁定同等法律效力。
2. 重新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判决或裁定自行失效。
3. 重新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重审。
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审限(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效率与公正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民事案件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审限的设定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审限。
一、审限概述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定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审限的设定旨在确保案件及时审结,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案件审限的类型民事案件的审限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一审审限: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第一次审理的期限。
2. 二审审限: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期限。
3. 再审审限: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再审的期限。
三、一审审限1. 一般一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简易程序一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四、二审审限1. 一般二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发回重审案件二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五、再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指印。
请求发回重审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申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尊敬的审判委员会:我/我们(以下称“申请人”)因不服(法院名称)于(判决/裁定/决定日期)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编号)判决/裁定/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审判委员会提出请求发回重审的申请。
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简要描述案件名称)2. 案件性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3.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4. 案件审理经过:- (简要描述案件审理过程,包括起诉、答辩、证据交换、庭审等)二、申请理由1. 事实认定错误(1)关于事实认定错误的具体情况:- (具体列举原判决/裁定/决定中认定事实错误的地方)- (详细说明原判决/裁定/决定中认定事实错误的具体证据及证明过程)(2)原判决/裁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后果:- (说明原判决/裁定/决定因事实认定错误而对申请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2. 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况:- (具体列举原判决/裁定/决定中适用法律错误的地方)- (详细说明原判决/裁定/决定中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依据及分析)(2)原判决/裁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后果:- (说明原判决/裁定/决定因适用法律错误而对申请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3. 违反法定程序(1)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况:- (具体列举原判决/裁定/决定中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 (详细说明原判决/裁定/决定中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依据及分析)(2)原判决/裁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 (说明原判决/裁定/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对申请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4. 其他需要申请发回重审的理由(1)原判决/裁定/决定存在重大疑点,需要重新审理;(2)原判决/裁定/决定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原判决/裁定/决定存在其他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十日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易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用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选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情形有哪些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
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
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刑事二审审理期限最长多久刑事二审审理期限最长是四个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还有特殊情况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重审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重审案件是指原审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根据当事人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过程。
重审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对重审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 第二百四十六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2.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3. 第二百五十九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第二审程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 第一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第一百五十三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4.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三、相关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重审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案件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或者程序违法等问题。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重审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重审案件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重审案件的定义重审案件,是指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现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或者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经法定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
二、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审: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2. 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3. 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4.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的法律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重审案件的程序1.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重审,应当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不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2. 审查与裁定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或者指定其他法院重审;不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 重审审理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或者指定其他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4. 判决与裁定重审案件审理终结后,原审法院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四、重审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最高法司法解释
最高法司法解释
最高法:二审案件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2021年02月04日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做出了上述规定。
意见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意见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订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公布指导性案例、举行审判业务会议、非政府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展开指导。
意见强调,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意见还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非政府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展开指导。
民事诉讼一审没开庭直接二审是否合法?
民事诉讼一审没开庭直接二审是否合法?违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二审是对一审判决不服时,由当事人提起才开庭的,就算是缺席判决的情况下,一审也是要开庭的,所以直接进行二审是违反程序的。
在我国诉讼是解决问题较为有效的途径之一,对于诉讼的程序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其实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的制度,所以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便可以上诉申请二审。
但是如果出现了▲民事诉讼一审没开庭直接二审这样的情况是否合法呢?▲一、一审是否需要开庭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可见一审程序不管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是必须开庭的,所以一审不开庭是不合法的。
▲二、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的。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会将副本在5日内送达被上诉人,由此时间可推算对方是否上诉,当然也可以询问一下承办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并非同一天收到判决书。
如果收到上诉状,被上诉人有15天答辩期,二审答辩较一审重要,因为一审要开庭审理,当庭可以详尽发表意见,而二审由开庭审和书面审,若不交答辩状,而法院又决定书。
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重审是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个重要的情形,有很多啊案件是必须进⾏重申的,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进⾏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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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罪犯被交付执⾏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的⼈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年执⾏、⽆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刑罚前,剩余刑期在⼀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刑罚。
执⾏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期满,应当由执⾏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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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况有哪些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原来判决中认定的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原来的判决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案件的正确判决有影响;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没有做出处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的话,也可以发挥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l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诉意见》第211 条的规定)
三大诉讼中其实都是可能存在发回重审的情况,但由于各自的要求不同,因此实际被发回重审的情形就不同。
要知道的是,一般发回重审是出现在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当中。
但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不能通过判决的形式对案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