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相关法专题40(行政诉讼法)
多选题1、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A.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C.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D.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再次发回重审正确答案: AC解析:A选项,《行政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因此D选项错误。
(2017)单选题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单选)A.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B.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只限于审查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D.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只限于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答案: A解析:A、B选项,《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
第玖拾陆期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根据判决内容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六种。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八种方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和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胜诉、原告败诉)(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针对作为)(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针对不作为)2.撤销判决:(1)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或部分的否定①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者部分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可分割的情形。
②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行政行为可分割的情形。
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尚需被告对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撤销判决是主判决,责令重作是附属判决)(2)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择一即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3)撤销判决的适用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B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 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D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对于被告重新作出的行为,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仍然可以起诉。
(4)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原告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12章+第二审程序
针对裁定 提起上诉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裁定)
撤销原裁定 作出正确裁定 (裁定)
对不应受理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
销原判,驳回起诉。
一审
审理对象 审理法院 适用程序
二审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上诉请求的内容,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各级法院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一审法院的上一级 法院 二审程序
审理方式 裁判效力
开庭审理 上诉期内不生效
开庭审理 径行裁判 生效
撤回上诉
法律后果
撤回起诉 视为未起诉
丧失上诉权*
单选
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郑某 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 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 法是正确的?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解决 C.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 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总回重审
原审法院 5日 二审法院
上诉案件审判的地点
• 审理地点:
–本院;原审法院;案件发生地法院。
• 宣判地点:
–本院;原审法院;当事人所在地法院。
上诉审理 的方式
开庭审理 (原则)
径行裁判* (例外)
针对一审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的裁定
原判决违反 法定程序可能 影响公正,需发回 重审的
原审认定事实 清楚但适用 法律错误
单选
第二审人民法院更换或追加当事人后,经调解, 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 ) A.终结诉讼 B.中止诉讼 C.及时做出判决 D.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问题的规定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级⼈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条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的,最⾼⼈民法院、⾼级⼈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
⼈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审:(⼀)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四)原审⼈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法律适⽤或裁量权⾏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况有哪些
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况有哪些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原来判决中认定的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原来的判决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案件的正确判决有影响;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没有做出处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的话,也可以发挥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l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0081229广东高院关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08]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在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法院一审案件审判质量提高的同时,统一和规范我省法院各类案件二审、再审改判标准,实现改判标准的明确化、规范化,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我院于2008年下半年对全省法院各类案件的二审和再审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进行了认真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省刑事二审、再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标准,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公信力,确保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准确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二审、再审案件,应当处理好裁判的公正性和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注重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抗诉、上诉理由和争议焦点,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标准,依法维持、谨慎改判、严格发回重审。
刑诉习题
《十八章》34.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D•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1.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受理长沙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按照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CA、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B、继续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C、将案件移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D、作出不起诉决定,再移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34.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D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十九章》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的普通审判程序可以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二.概念: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称,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三.适用范围:(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四)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174条四.禁止性规定:根据高院《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
幼儿园想象力训练教案设计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教育的重要阶段,而想象力是孩子们认知发展的重要一环。
通过想象力的训练,可以促进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和创造力的发展。
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幼儿园想象力训练教案非常重要。
二、目的和意义1. 帮助幼儿培养良好的想象力,促进其认知发展。
2. 提高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
3. 激发幼儿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
三、教学目标1. 让幼儿能够通过想象力进行各种表达。
2. 培养幼儿的观察能力和联想能力。
3. 提高幼儿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四、教学内容1. 利用故事、绘本等形式进行想象力训练。
2. 利用游戏、音乐等形式进行想象力训练。
3. 利用角色扮演等形式进行想象力训练。
五、教学过程1. 初级阶段(1)教师引导幼儿观察周围的环境,通过问题引导幼儿进行联想和想象,提升幼儿的观察能力和联想能力。
(2)教师讲述一些生动有趣的故事,鼓励幼儿进行想象,并引导幼儿进行简单的想象创作,培养其创造力。
2. 中级阶段(1)教师通过游戏的形式,让幼儿参与其中,进行角色扮演,激发幼儿的想象力。
(2)教师设计有趣的绘本活动,让幼儿根据绘本内容进行想象,并进行表达,提高幼儿的表达能力。
3. 高级阶段(1)教师组织幼儿进行小品表演或故事创作活动,引导幼儿进行深度的想象和创作。
(2)教师组织幼儿进行音乐创作或舞蹈创作活动,激发幼儿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
六、教学评价1. 通过观察幼儿的参与情况和表现,了解幼儿的想象力水平。
2. 通过作品展示和表演等形式,展示幼儿的想象力训练成果。
3. 结合幼儿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内容,针对性地进行教学。
七、教学反思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幼儿的想象力的也要注重培养幼儿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能力。
八、结语通过科学合理的想象力训练教案设计,可以有效地促进幼儿的认知发展和综合能力的提升,为幼儿的全面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幼儿园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应注重想象力训练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不断探索和实践,提高想象力训练的教学效果。
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
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这个不是一两句话说的清的,不过事实不清的一般发回重审,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就直接审了!二审程序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攻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二审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吗?近来,为了清理积案,消除“超期羁押”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了《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这两个通知都对案件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严格地规定,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这一规定据称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人民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二审人民法院反复发回重审,导致案件在人民法院久拖不决、迟迟不判。
最高司法机关为防止这一现象而制定了此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限制性司法解释。
对于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利的解释当然是一种积极的、值得肯定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一解释却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执行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刑诉法对第二审人民法院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是怎么样规定的吧。
刑诉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一、上诉和抗诉的适用条件和程序1、下列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多,09,79)A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而抗诉的B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C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D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的2、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
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
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多,08,67)A.组成合议庭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C.审理后改判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8)A.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B.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C.二者均可以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提起D.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4、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相关工作。
依照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工作是应当进行的?(多,07,73)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B.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D.有被害人的,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5、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时,哪类人有权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06,36)A.被害人及其近亲属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C.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D.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
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
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任,06,91)A.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B.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C.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7、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
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
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我国实⾏⼆审终审制,⼀个案件最多经过⼆级⼈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但是如果已经⽣效的判决确实有错误的,是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的,那么,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
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审程序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审程序的规定,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
因此,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审甚⾄⼆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作归于⽆效。
发回重审后,⼀审法院必须另⾏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
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种处理⽅式,在设计上应当最⼤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不宜发回重审。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七条⼈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可以上诉;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
⼈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组成合议庭。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略论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
略论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一、概念及价值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是指,在民事诉讼二审审理阶段,二审法院为履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责,在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裁定将一审判决撤销,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强化上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确保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等价值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尽管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发回重审制度的构建进一步完善,但未根本杜绝发回重审案件随意性较大、基本事实不清标准模糊等问题。
笔者在求学的同时,亦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对此颇有感触,故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浅薄的见解。
二、从实证分析中发现问题笔者统计了某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发回重审案件的情况。
该中院在此期间共审结民事二审案件1274件,其中发回重审案件149件,发回重审率为11.7%,发回重审率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
在对这149件案件进行逐—研读的基础上,将发回重审理由呈现的特点简单梳理如下;通过对发回重审案件理由的梳理,以及笔者在实务工作中接触到的发回重审案件的感悟,笔者认为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问题因旧《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次数无限制,致发回重审次数过滥的问题为业界所诟病。
新《民事诉讼法》吸取了此教训,对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了限制,即对己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此举有效的回应了问题。
但是,新问题又随之出现,如已发回重审的案件又出现严重的程序违法的问题,二审法院是否无视程序违法而直接审理裁判?比如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回避的法官未回避、违法缺席判决等,这些都是严重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行为,如二审不能再次将该案发回重审,当事人的诉权如何保护。
再如,一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多少具有抵触情绪,其已明知二审法院不可能再次发回重审,因此只需履行开庭程序,事实认定、判决结果原封不动送呈二审法院的案例并不鲜见。
二审改判的情形有哪些
⼆审改判的情形有哪些当案件进⾏⼆审的时候,法院的判决可能会维持原判,也有可能会是对⼀审判决进⾏改判,那么⼆审改判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审改判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规定,第⼆审⼈民法院对不服第⼀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改判的情况有两种:1、“适⽤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发回重审)⼆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两种情况:⼀是原判决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法律错误,⼆审⼈民法院依据⼀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重新适⽤法律,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
这⾥所说的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对事实的认定是不真实的,是以虚假的或者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不清,是指没有⾜够的证据,没有把案件事实查清就作了判决。
⼆审改判的含义民事⼆审改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上级⼈民法院根据当事⼈的上诉,对下级⼈民法院作出的未⽣效法律效⼒的第⼀审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的判定依法进⾏的改变的结案程序和⽅法。
下级法院⼤多数情况下是指基层法院,在我国法院结构中,依法改判仅是针对最⾼法院以外的地⽅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决⽽⾔的。
并且本⽂所称的⼆审改判也只是沿⽤通说概念,本不意味着其是真正意义上的改判,⽽是续判,其改判的案件并⾮真正意义上的错案,这主要因为⼆审改判的是未⽣效的⼀审判决,在⼆审中⼼主义中,⼀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是以⼆审法院的认识和判断为最后的依据的。
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释义
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释义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对上诉案件进行判决、裁定的规定。
立法背景本次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是修改前的条文仅对原判决的分别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对原裁定如何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仅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实践中,法院对原裁定的处理都是参考对原判决分别处理的条文进行处理。
在理发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裁决分别处理的情况,使人民法院在处理原判决、裁定时都能有法可依。
因此,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对原裁定如何处理的修改。
二是对第一款第二、三项作了修改。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事实错误区分情况,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如果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人民法院过多地将案件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既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影响审判效率。
本次修改以减少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为原则。
最高院法官权威解读:二审发回重审情形的司法认定
最高院法官权威解读:二审发回重审情形的司法认定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的程序,目的是通过二审裁判对可能存在瑕疵的一审裁判进行纠正,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审理以及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也规定了在两类情形下,二审法院可将案件发回重审:一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是“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下面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情况对这两种情形作一重点解读:一、如何理解“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何为这里所指的“基本事实”,亟需明确。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规则推导出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院认定的事实并不是普通事实,而是对案件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而基本事实又称为主要事实,是指对于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的事实。
因为其能够直接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变动,故一般又称之为“直接事实”。
从因果关系分析,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裁判结果有明显的实质性影响。
查清了基本事实,才能使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正确;缺乏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原判决、裁定的结果公正性。
从内容分析,基本事实是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1]基本事实的认定是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所以,并非所有的事实都是“基本事实”,而是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中,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才是“基本事实”。
对此,《司法解释》第33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采用书面形 式或口头形式。一般来讲,准予撤诉应制作裁定书。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即产生以下 法律效力:1、第二审程序因上诉撤回而终结。2、一审裁判发生效
(二)依法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适用法律上错误, 应作出改正原判决的判决。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案例分析
甲交通肇事将乙撞伤,乙将甲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 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18万元,赔偿精神损失 2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医疗费等请求,驳回了精神损失 的诉讼请求,甲认为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太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赔偿18万元正确,但驳 回原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当。 问:二审法院能否在驳回上诉的同时,改判甲赔偿精神 损失2万元?
பைடு நூலகம்
三、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 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不得再行上诉 (二)不得重新起诉。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审程序流程
第五节 关于我国二审制度的缺陷及 其改造
二审终审的负面在于: 1.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较低,致使一审的法院难 以通过上诉审得到纠正; 2.二审法院间通过业务联络,不可避免地产生一 定的情感上的亲近,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处理; 3.终审法院与案件发生地在地域上相距较近,难 免受人情因素的影响; 4.终审法院级别低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重要原 因; 5.终审法院级别低,不利于法律适用方面的统一
二审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二审审理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二审审理的法律规定,内容涵盖二审审理的范围、程序、期限、上诉理由、证据规则等方面。
一、二审审理的范围1. 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上诉案件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包括:(1)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2)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3)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申请抗诉的案件;(4)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2. 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诉案件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包括:(1)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2)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3)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申请抗诉的案件。
二、二审审理的程序1. 刑事诉讼二审审理程序(1)上诉人提出上诉;(2)人民法院受理上诉;(3)第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4)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5)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
2. 民事诉讼二审审理程序(1)上诉人提出上诉;(2)人民法院受理上诉;(3)第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4)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5)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
三、二审审理的期限1. 刑事诉讼二审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抗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 民事诉讼二审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四、上诉理由1. 刑事诉讼上诉理由(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3)原判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的;(5)原判决明显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些案件由于⼀些种种的原因是需要进⾏⼆审的,对于⼆审的案件⼜是如何进⾏重审的,以及有什么样的要求,其程序⼜是如何的,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详细的介绍,希望⼤家对于法律⽅⾯的知识有所⼀定的了解。
⼆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遗漏当事⼈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
原审⼈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提起上诉的,第⼆审⼈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对当事⼈在第⼀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审⼈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愿的原则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或者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在第⼀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审⼈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但原审⼈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且⽆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以上就是店铺⼩编详细介绍的关于⼆审的相关案件的具体的介绍,对于⼆审是需要符合⼀定的情形才可以进⾏重审的,以及是有⼀定的程序的,如果对于这⽅⾯的审理还有其他任何的不理解,随时欢迎来咨询店铺的相关知识⼈员。
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处理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111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处理近日,笔者翻阅了两起民事卷宗,发现两案有一个很惊人的相似,即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撤回上诉,又撤回一审起诉,中院裁定准许,并撤销一审判决。
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
理由如下: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意味着原告对一审的撤诉,最迟应在一审宣判前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不难理解,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的最后期限,是在二审判决宣告前。
所以针对原告一审撤诉及上诉人二审撤诉,民诉法都作出了明确的期限规定。
2、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二审法院以上诉人撤回上诉,又同意其撤回一审起诉,并以此为由而撤销一审判决的权力。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既是其权利,同时亦存在诉讼风险。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上诉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只有当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遗漏当事人等违反法定程序的严重情形,才能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一审民事法官不愿看到的结果出现。
即使如此,一审的判决还要接受重审的评判。
二审期间只有调解、和解情形的出现,才能使一审的判决归于撤销,并以调解结案。
虽上诉期间,一审的判决不生效,一旦上诉人撤回上诉,裁定准许后,将使一审判决生效。
3、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人民法院都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须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诚然,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然一旦起诉,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会受到法律的规制,否则体现不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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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于死刑停止执行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刑事诉讼级别管辖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诉讼参与人之被害人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死刑停止执行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证据2010司考刑诉要点: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于死刑停止执行司法考试题目注重切合最新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是08年司法考试之后出台的。
本文就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处理程序、处理方式等为考生做一归纳,便于考生更清晰的掌握这一考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执行死刑的程序中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
这样的立法宗旨目的是:尊重和珍惜生命,防止错杀;遵循“疑罪从无”,更好地贯彻我国一贯的“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执法,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鼓励罪犯立功。
停止执行的情形:结合原先的《刑事诉讼法》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注意,以上情形中除了怀孕要求是确实的确定的外,其他都是可能情形,另外对于怀孕罪犯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应视为正在怀孕。
处理程序:一、下级人民法院发现的: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
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注: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发现的: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前述第(一)(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述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三、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①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②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④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⑤罪犯正在怀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6条)。
审查合议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特别提示]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4—5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刘某玩忽职守案B.秦某组织武装叛乱案C.康某故意杀人案D.叶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答案:AD. 玩忽职守案、抢夺案属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故选AD.4—6 下列关于审判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有:A.陈某犯有故意杀人罪、重婚罪。
对陈某的故意杀人罪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某省副省长受贿880万元,必要时,最高法院可以指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C.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丙省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某走私案的管辖发生争议,在审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应当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一答案:AC.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
外国人犯罪的自诉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追究的自诉案件(如果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都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AC.4—7 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C.继续审理本案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答案:BC.《刑诉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故选BC.4—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答案:ACD.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故A错;《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故C错。
《刑诉解释》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D错。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诉讼参与人之被害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与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3)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2.被害人的义务:(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3)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死刑停止执行司考题目注重切合最新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是08年司法考试之后出台的。
本文就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处理程序、处理方式等为考生做一归纳,便于考生更清晰的掌握这一考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执行死刑的程序中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
这样的立法宗旨目的是:尊重和珍惜生命,防止错杀;遵循“疑罪从无”,更好地贯彻我国一贯的“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执法,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鼓励罪犯立功。
停止执行的情形:结合原先的《刑事诉讼法》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