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船舶电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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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准擅自在无线电室内或驾驶台 内用收信机收听与工作无关的语音广播。
电台工作日志
电台工作日志:是航海的重要文件之一。 船、岸通信人员必须详细、准确、清楚、 如实地记录通信情况,不得任意涂改和 撕毁。船舶发生海难弃船时,配有专职 通信人员的船舶,通信人员必须携带电 台工作日志离船;未配有专职通信人员 的船舶,船长应在应变部署表中指定一 名兼职通信人员携带电台工作日志离船;
(2) 不准冒用、伪造电台呼号、识别和使用 核定以外的频率。
(3) 不准私编密语、密码和在机上进行私人 谈话(船舶公众通信业务除外)。
(4) 不准擅自发送遇险、紧急信号及脱险报 告。
(5) 不准伪造通信情况、私自涂改工作日志 和电文。
通信纪律
(6) 不准无故中断通信、冒充急电、 干扰抢叫、争执吵骂和不服从指挥。
(1) 无线电规则或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 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国际电联文件);
(2) 海岸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 (3) 无线电定位和特种业务电台表(国际
电联文件)。
船舶电台的文件和资料
95年以后建造的船舶电台应备下列技术 资料:
无线电设备说明书; 电台设备布置图; 无线电应急设备布线图; 天线装置图。
电台工作日志
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记录的内容如下: 1、每航次开始至结束的船舶动态情况。包括
航线、启航、抵港、抛锚、移泊、修船、复航 等年、月、日、时间和地点; 2、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情况; 3、收发各类电报和处理日常通信业务的情况; 4、无线电话通信的业务情况; 5、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数字选择呼叫、海事 卫星通信的业务情况;
编印); 8、全国船舶电台台名录(交通部编印); 9、 航务电报挂号表(交通部编印);
船舶电台的文件和资料
10、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手册; 11、 国内汉语拼音局名薄(信息产业部
编印); 12、标准电码本; 13、英汉字典。
船舶电台的文件和资料
国际航行船舶应增备下Βιβλιοθήκη 业务文件和资 料:保密制度
1、未经准许而截收核定以外的无线电通信业 务信息; 2、泄露或未经准许就以任何方式将非公众性 的无线电通信信息内容加以公布或利用。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无关人员谈 论中泄露通信机密。 4、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带、 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通信纪律
(1) 不准主动与无关电台通信联络和承担核 定以外的通信任务。
电台工作日志
3、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对中、高频莫尔斯无线 电报、无线电话、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和海事卫 星通信以及选择性呼叫,均由电台值机员一并 登记;船舶甚高频无线电话通信由使用人员登 记;
4、电台工作的录音资料是海难事故调查的重 要依据,岸台应对值守的国际遇险频道上的守 听和通信情况进行全天24小时录音。
船舶电台的文件和资料
船、岸电台各类报底、帐单、工作日志和工作 录音带保管期规定如下:
(1) 气象报告、航行警告保管期为半年; (2) 国内各类电报保管期为一年; (3) 国际公众船舶电报保管期为二年; (4) 电报、电话帐单保管期为二年; (5) 电台工作日志保管期为二年; (6) 电台工作录音带保管期为30天;
电台工作日志
6、守听通报表、广播性业务等情况; 7、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正常通信的情况;
8、通信设备的使用、故障、维修、保养 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 9、上、下班交接和工作业务交接情况; 10、开航前设备安全检查情况; 11、守听静默时间情况(非GMDSS船舶); 12、通信部门认为必须记录的其他事项。
电台工作日志
1、填写电台工作日志的文字应是通信联 络中实际使用的文字,说明性内容可用 汉字。机上对话“S”代表本台,“R”代 表对方台,第三台可直接注明其呼号。
2、填写电台工作日志中的所有事项的时 间,都应该以0000时—2359时表示,国 际航行船舶电台应使用世界协调时 (UTC),其他电台可使用北京时间。
第十讲 船舶电台的管理
船舶电台的文件和资料
船舶电台应配备的资料: 1、电台执照; 2、电台设备核定表; 3、无线电安全证书; 4、值机员证书; 5、电台工作日志;
船舶电台的文件和资料
船舶电台应配备的资料: 6、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交通部文件); 7、全国海(江)岸电台台名录(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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