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考核参考范文(东财网络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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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作者 XXXXXX 考试批次东财2019年3月课程考试学籍批次 XXXXXX 学习中心 XXXXXX 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本科二学历) 完成时间 XXXXXX
关于执行刑事拘留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市公安局对本地近来连续发生的几起强奸案立案侦查,在案发地附近摸排可疑分子。根据群众揭发,化工厂外来打工仔龚星与犯罪分子特征相似,公安人员组织几名被害人辨认,她们分别指认龚星是强奸犯。为取得证据,公安人员到龚星所住的集体宿舍检查,发现龚星作案时穿的衣服放在床下脸盆内,裤子上还留有泥土和青草痕迹。一个木箱未加锁,内有匕首一把,与几名被害人陈述的一模一样。经化验,裤子上、匕首上所沾泥土和犯罪现场泥土成分完全一致。于是公安机关遂决定将龚星拘留。执行拘留时由于匆忙,公安人员未携带拘留证,龚星被拘留后,由于本市又发生一起爆炸案,公安机关忙于处理新发生的案件,无暇顾及到龚星一案。龚星在拘留所呆了两个月,也未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后来龚星在本市打工的兄长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其下落时,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要求公安机关立即释放龚星。但公安机关以案件尚未查清为由拒绝释放龚星。问题:1、本案中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诉讼行为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由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总称,而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则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即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2012年再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其基本理念主要有两点:
一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即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从而打击犯罪。与此同时,还应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我国宪法庄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最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之前,一律不能确定其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要受到平等保护。
二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是结果公正,是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就是诉讼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价值;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价值,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我们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原则,但当二者出现价值冲突的时候,要特别注重对程序公正的有限保障。
(一)本案中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诉讼行为存在如下违法之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本案中,由于被害人指认龚某犯罪且在龚某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对龚某先行拘留。但是,在执行拘留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违法之处。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12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可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特殊情况下可先拘留再补办手续。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未携带和出示拘留证,在将犯罪嫌疑人龚某带回公安机关后也未进行审查和补办相关法律手续,此处违法。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龚某送至拘留所羁押,此处违法。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
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因此,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37日。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龚某被羁押两个月,属于超期羁押,此处违法。
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龚某涉嫌强奸罪,不存在无法通知和有碍侦查的情形。然而在其被拘留后羁押长达两个月的时间内,公安机关没有及时通知龚某的家属及单位,此处违法。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本案中,当龚某的兄长要求公安机关释放龚某时,龚某的拘留期限早已届满。此时,公安机关如认为案件需要继续侦查时,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而不能以案件尚未查清为由拒绝释放龚某,此处违法。
(二)结合本案,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论述
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因为只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捕滥判,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反之,只强调保障人权,忽视惩罚犯罪,势必放纵犯罪,使社会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同样不利于实现形式诉讼的根本目的。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形式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民众的需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此外,刑事诉讼还应当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本案中的所涉及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作为刑事诉讼的常用强制措施之一,刑事诉讼法对拘留情形、拘留主体、具体程序、羁押期限以及后续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1.拘留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是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此外,《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还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拘留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作出拘留的决定。但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3.具体程序。(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2)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对于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4.拘留期限。一般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