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冤假错案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_陈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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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2013 ・ 12 (下)
从冤假错案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

摘 要

近些年来, 出现了不少令公众哗然的冤假错案。一方面, 冤假错案的产生是由多方面的复杂因素导致的; 另一方
面, 尽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有了许多进步, 但作为统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基本法它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预 防冤假错案的产生以及救济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基本价值要求,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以及相关司法 活动,尽量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关注的问题。浙江省在防治冤假错案方面有独到的经验值得加以 发展与借鉴。 关键词 冤假错案 刑事诉讼法 司法环境 价值导向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3)12-232-02 的, 才应该是能动司法的真谛。 美国, 是一个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 但是它却拥有世界上人 口最多的监狱, 并且, 不论是关押在监狱里的实际数字或者是在 押犯人占到总人口的百分比都远远超过了世界上的其他国家。 这样的监狱人口规模意味着, 即使是极小比例的冤假错案在事实 上也直观的体现为大量的无辜的人被囚禁。然而在以美国为首 的许多先进的法治国家里, 对于冤假错案的发现与纠正都主要是 依靠司法机关的主动纠错, 以及为冤假错案的纠正所提供的比较 广阔的制度空间。这些国家不论是法治程度、 法律制度、 法律公 信力、 判决的既判力都不比我国差。 所以冤假错案的主动纠正并 不是什么丢人的、 影响司法权威的事情。 这一点思想上的转变非 常重要。只有思想转变了,才能更加通畅的制定和执行相关制 度, 从而更快更好的推进公平正义的法治建设。 二、 冤案背后折射出的刑事诉讼法的缺陷 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准绳。新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用其他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己罪”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的 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 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都是本次刑诉法 修订中公认的亮点, 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出现有重大作用和 重要意义。法制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 尽管如此, 刑事诉讼法 中仍然为冤假错案的发生遗留了一定的问题, 应当引起我们的重 视。 (一) 价值导向需要调整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列举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达到的目标、 保护的对象和保障的价值。其实当前刑事司法中出现的形形色 色所有的问题, 根源都在刑事司法的价值导向上。 不论是不负责 任的办案、 急功近利的讯问、 囫囵吞枣的判决、 法律的缺位等等, 都受价值观的引导决定。尽管尊重与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包括宪 法在内的各大部门法, 但是却始终不是法律目的实现和保障的第 一要务。 加之我国素来的法律习惯, 导致在这养的价值导向下产 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作者简介: 陈竹, 云南大学法学院 2012 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 D925 一、 冤案何以发生 (一) 真凶重现与亡者归来 近年来, 许多冤假错案错案在媒体的曝光下呈现在我们的眼 前, 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一系列案件的曝光, 曝出了刑 事司法中的诸多问题, 也使得人民对刑事司法产生了严重的不信 任感。 然而冤案导致冤案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只有了解冤案 何以发生, 才能想办法如何尽量避免冤案再次发生。 首先,在我国最常见的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应该是刑讯逼 供。中国人有刑讯的传统, 犯人一上堂不管是否冤屈, 先来一顿 杀威棒。许多冤案都是 “棍棒下” 产生的。其次, 劣质的辩护。一 方面是辩护人本身水平低素质差。特别当犯罪嫌疑人处于绝对 劣势时, 庭审是犯罪嫌疑人最后的机会, 辩护人敷衍了事, 置犯罪 嫌疑人的正当利益于不顾导。另一方面, 资源分配不均, 辩护方 对于案件资源、 制度保障处于劣势地位。 一边倒的状况客观上会 导致辩护方作为不能, 束手无策, 故而可能导致冤案的发生。还 有舆论的造诣。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受到许 多不同的外界因素的干扰。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经常会受到民 意以及舆论造势所带来的影响。 然而不论是民意或者是舆论, 往 往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和固定的形态甚至有的只是群众非理性 的极端情绪的表达, 也容易被有心人所利用。 加之为了维护社会 的稳定, 安抚群众情绪, 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干涉到案件中来, 妨碍 司法公正和独立。 (二) 偶然触发到主动纠错 前段时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氏叔侄强奸致人死亡案 件启动了再审程序。这次对于冤假错案的再审程序的启动较之 以前有很大的不同, 没有真凶重现也没有亡者归来, 司法机关主 动发现并纠正自己的错误。 经过开庭审理, 浙江省高院认定原判 决定罪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 当庭宣布张氏叔侄无罪。浙江省高 院的做法在我国这些年频频曝出的冤案中尚属首次。这是一次 值得瞩目的进步, 党和国家号召司法机关能动司法, 并不是真的 要求法官、 检察官去帮当事人炒股还债、 赚钱养孩子。而是要能 像这样在本职工作上怀着真诚坦诚的形态, 主动做好自己应该做 文献标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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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的思想的进化版, 从根本上这明显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 的。是属于刑罚权的滥用。同时也是保障人权价值观欠缺的结 果。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三、 浙江模式的借鉴意义 无论在哪个国家, 想要彻底杜绝冤假错案发生几乎是一个不 可能实现的目标。但是, 通过优化司法环境、 完善相关的诉讼制 度同时加强制约和监督, 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降低错案发生的可能 却还是有可能实现的。 包括 “张氏叔侄强奸致死案” 的改判在内, 浙江省在严防冤假错案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出台了一系列政 策和方法防治冤假错案, 值得全国广泛借鉴, 其中有一些举措更 是值得司法实践吸收。 能够坦诚并且勇于担当是第一位的态度。 错案就是错案, 错 了就认错, 先认错才能更好的纠正错误。除了态度上的转变, 浙 江省还制定了十二项各种具体的措施和机制严防冤假错案的发 生。 全面推行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模式; 落实重特大案件逮捕与起 诉衔接机制; 健全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 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制度、 律师会见权保障制度; 健全以质量为主导的考评标准, 通过 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对案件质量层层把关: 严格办案层级审查责任 制、 严格落实案件备案及报告制度、 组织开展案件评查、 完善以质 量为主导的考评标准; 强化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 防范刑讯逼供, 检察院完善和落实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工作机制; 同时也将建立起 对于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工作体系, 对于全程工作环节 同步录音录像; 最后通过加强对内部的监督, 建立健全办案责任 制, 加大错案的追究力度, 当然这要建立在充分的司法独立的基 础上。 在当前刑事诉讼法还有一定不足的情况下, 浙江省出台的这 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无疑是对于小漏洞小问题逐个的堵死的举 措, 从实践中的紧抓细节, 有很多制度值得为刑事诉讼法或者刑 事司法政策所吸收和强调。通过普适性的法律和政策将好的经 验传播到全国, 严防冤假错案, 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让每一个人 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四、 结语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是的, 它可能使得当事人已经不可逆的 遭受了损害。几十年的光阴、 情感、 名誉与脸面是不是几十万可 以赔的回来的?但是我想, 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说, 对于整个国家 的法治来说可能还来得及。 站在国家法治的高度, 冤假错案既然 不可能完全杜绝, 那么能够得以纠正是不是象征着一种态度与希 望。在还当事人一个说法、 一点补偿的同时, 也是为实现大环境 下的司法公正、 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一点努力。 司法、 法律、 法治本 身都不是目的, 公平与正义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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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12 (下)
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获得胜利的理由并不是赢得诉讼或者是 得到一个确定的罪犯, 而是实现公平正义。我们充分看到, 我国 刑事司法已经逐渐从 “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枉纵一人” 走到了今天 “既不冤枉一个好人, 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 这是一个巨大的进 步, 但是还不够。 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在 “铁证” 下绝不放过一个坏 人从而牺牲了一个好人。刑事司法多半接触的都是大是大非的 问题, 然而这样的问题上搞形式主义和功利主义, 其结果是非常 可怕的。 “命案必破” 就是这样的产物。 (二) 司法环境亟待改变 司法独立是刑诉法的要求、 更是宪法要求。然而现实中干扰 司法独立的因素实在是太多太多。对法官的牵制影响因素多、 后 顾之忧多, 似乎法律并没有为司法营造一个良好、 安全的屏障。 特 别是新刑诉法强调保障证人、 犯罪嫌疑人、 当事人利益, 强调对整 个司法过程中侦察人员、 监控人员、 审判人员的质素行为规范的 要求, 却始终忽略了应当给予刑事司法人员一个好的保障和好的 司法环境。法官权威下降和丧失、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不足、 律师 的参与度低, 看似只是对于官方的一边不利, 但殊不知恶劣的司 法环境下随之而生的是司法权被他人操控介入、 检察监督权形同 虚设、 律师缺少相关的参与与在场权很容易为犯罪嫌疑人和当事 人的权益造成的侵害。比如包括前面提到的那么多案件在内的 冤假错案之中, 有许多都存在着共同的问题——超期羁押。对于 超期羁押的监管是一个亟待加强的问题。原本律师的充分介入 可以避免这个问题。但是这里律师权利欠缺保障于是就造就了 超期羁押这个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再比如作为检察官, 防 止使用各种不适当手段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义务应当与利用各 种合法的手段来寻求正义的义务同等重要。但是由于制度原因 导致检察机关的缺位, 冤假错案失去了最后一道被识破的防线。 (三) 具体法律原则仍有欠缺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刑讯逼供的一剂良药。新刑事诉讼法 列举了一些具体情况下采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然而在法律原 则中仍然未能将这一原则明确。一方面确实是考虑到当前社会 的具体状况。 现实的审讯中, 真正目的是为了击垮犯罪嫌疑人对 做口供的抵抗, 并获得有罪的供述。为了达到这些目的, 很多技 术都能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直到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来适用这些 技术。 但是即使是所谓的柔和的非极端方式同样可以达到 “杀人 不见血” 的效果。 可是事实是, 如果不采取一些手段, 你可能永远 得不到你想要的结果, 永远定不了一个人的罪, 但是世界上许多 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国家并没有因此就放弃审讯和破案。 所以可能这还是一个价值观和理念问题。 疑罪从无, 也是一个与中国的传统司法相矛盾理念。 在当前 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 “疑罪从轻” 的态度。这反映了当前法官 的矛盾心理, 一方面没有确实的证据定罪却又觉得犯罪嫌疑人有 重大的嫌疑, 于是先判着, 判轻一点, 宁枉勿纵。 寻求心理上的一 点平衡, 就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可能。 疑罪从轻其实就是疑罪
参考文献: [1]冯象. 木腿正义. 增订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2]吉姆・佩特罗, 南希・佩特罗著. 苑宁宁, 陈效等译. 冤案何以发生: 导致冤假错案的 八大司法迷信.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3]刘宪权. 克减冤假错案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法学. (5) 2013 . [4]何帆. 西方如何反思冤假错案. 人民法院报. 2013 年 5 月 10 日第 005 版. [5]范跃红. 浙江: 检查日报. 12 项举措严防冤假错案. 2013 年 8 月 12 日第 0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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