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实施办法(WORD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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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管理实施办法
0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应收款项管理,防止不良资产的产生,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2 引用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文件、《企业财务通则》、中铁九局《财务管理程序》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应收款项是企业的主要流动资产之一,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4 职责和权限
4.1 总会计师负责批准、发布、实施本办法。
4.2 集团公司财务部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营销工作中应收款项的管理
5.1.1 加强营销工作中应收款项的管理,能在源头上防止或减少应收款项的产生,要逐步建立完善工程投标的决策与可行性研究
机制。投标之前,要对拟投标项目进行全面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5.1.1.1 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国家项目、地方项目,还是“BOT"项目;
5.1.1.2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经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是否是“钓鱼工程”等;
5.1.1.3 建设单位(业主)的诚信度及资金来源情况;
5.1.1.4 是否垫资,垫资方式、金额及保障与还款措施,预留质量保证金比例及返还时间;
5.1.1.5 预计项目利润情况,该项目是否符合企业目前和长远利益。
5.1.1.6 评审要防止走形式,应由公司领导主持,经营部门组织,财务、法律、纪检等部门参与,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投标,禁止为追求经营指标而盲目投标的行为。
5.1.2 对已经拖欠集团公司工程款或其他应收款数额较大的建设单位,再次进行项目招标时,原则上不参加投标。
5.1.3 实行营销权限审批制度。禁止越权投标行为。
5.1.4 投标时或中标后,根据业主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要严格执行中铁九局财发〔2004〕176号《关于印发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规定:
5.1.4.1 集团公司独立开发的工程项目需支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直接支付;各分、子公司以集团公
司名义投标,需支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各分、子公司应提前将上述所需资金汇入集团公司指定帐户,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汇出,返回时再将该款项退还原单位。
5.1.4.2 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建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台帐,定期与经营开发中心经办人员进行核对,投标保证金由经营开发中心经办人负责返还工作,要确保其按时全额返回。
5.1.4.3 对付出的现金保证金或垫付的施工资金,或垫付的施工资金,争取要求业主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如银行保函等)。
5.1.4.4 已交纳现金保证金的项目经理部要密切关注建设单位(业主)的财务状况及资金运作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早采取措施,确保保证金的安全。
5.1.5 中标后要及时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协议)。不论是采用建设单位的合同范本还是双方协商合同条款,合同中都要明确规定预付款、计量款的拨付方式、时间、额度及预留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方式、时间等,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途径。
5.2 应收账款管理
5.2.1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向购货方销售材料、产品及提供劳务而应收取的各种款项。包括应收工程款和应收销货款。
5.2.2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应收款项的主管部门,各业务部门协助管理。各分、子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项目经理部应收
工程款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的部门分工责任制。
5.2.3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应收账款负直接责任。项目完工后仍存在逾期应收款项的,原项目经理承担清欠终身责任,并视其工程兑现情况,按比例扣除。
5.2.4 预算(验工)部门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准确地做好计量(验工计价)的签认工作,并按项目建立验工计价台账。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
5.2.5 施工部门在应收账款管理中处于源头位置,应积极参与应收账款的管理。要按工号建立设计数量、施工数量台账,对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数量,在开工前要征得设计部门、监理、业主的同意,且必须有书面的签认资料,并及时计量(验工),防止发生扯皮现象。
5.2.6 对合同外新增工程量的价值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暂定金或备用费时,要慎重提出变更设计,防止业主不予承认而形成合同外拖欠甚至成为潜亏因素。
5.2.7 财务部门是应收账款的主管部门,对业主已批复的计量(验工)要及时足额收回资金。业主资金供应不均衡的,在其资金相对宽裕时,可以采取多收预付款、超前计价、多领材料等方式使我方处于结算的主动地位。
5.2.8 对建设单位有意拖欠工程款的项目,项目经理部要及时向公司汇报,权衡利弊后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防止陷入越干越欠、越欠越多的恶性循环中。
5.2.9 项目经理部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尾工款(质保金)的收回工作。
5.2.10 要将项目经理部应收账款的清收情况纳入到绩效考核或承包兑现中,欠款未清回的不得全额兑现期薪或奖金。
5.2.11 分、子公司应按项目建立应收工程款台账,记录、监督各项目经理部工程款的回收情况:
5.2.11.1 台账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合同号、工程造价、开竣工日期、垫资情况、保证情况、预留款(质保金)额度等有关工程的详细资料;
5.2.11.2 台账要序时登记计量(验工)、收款、甲供料情况,以及与甲方的往来余额;
5.2.11.3 集团公司根据台账动态及时提醒、督促项目经理部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收款。
5.2.12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应坚持货款两清。采取赊销方式的,应签订购销合同,视购买方的信用情况核定合理的赊销额及期限,到期不付款的,应暂停供货。
5.2.13 出租业务(如设备、周转材料、房屋等),事前要签订租赁合同,收取保证金,按期收取租费。租赁方拖欠租费时,要迅速采取措施收取租费或采取停租、收回出租物品等方式及时制止。
5.3 预付账款、借款和担保的管理
5.3.1 禁止预付分包工程款。除合同特殊规定外,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不得以预支生活费、材料费等名义向劳务、分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