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作风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和原则
1.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参加(承办)会议、来校学习考察调研、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工作、招生培训市场拓展、校企合作等公务活动。
2.公务接待应当坚持程序规范、有利公务、严控标准、务实节俭、实名登记的原则,严格执行先批准,后接待。
二、公务接待安排
1.严控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活动接待。
2.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筹负责安排,实行业务对口接待和领导指定接待相结合。能够确定对口业务部门的,由对口业务部门在办公室协助下负责接待;不能确定对口业务部门的,由办公室负责接待。
3.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
4.在同城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的一般不予接待。
5.外单位人员来学院公务,接洽部门应主动提示携带公函,一般安排在食堂与教职工同样就餐;无公函的,严控在校外安排接待(就餐)。因办学项目、市场拓展等重点事项,学院(部门经批准)邀请来院指导、参观考察、参会等来访人员,由业务承办部门凭事项安排(会议通知、参会签到簿或申请等)办理用餐审批手续。
6.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和附带材料,并由接待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7.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本办法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
料)。
8.来访客人须提供住宿服务的,可由办公室或对口接待部门在协议酒店代订标准间或单间,费用一般由客人自付。非经院长批准,不得擅自代为支付住宿费后回校报销。
三、公务接待标准
1.公务接待一律安排在食堂或协议定点酒店。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用餐。对确因工作需要(外事和商务等工作)应安排宴请的,经院长批准(招生、培训既定市场业务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用餐标准参照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人.天。一般根据接待人员情况按150元/人、100元/人、60元/人以内控制核定,工作餐(食堂)按每人每餐30元标准安排。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同人数必须少于接待对象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一般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因重点工作任务接待有关领导或来访人员,由主持接待的院领导视情安排紧密相关的人员陪同;非重要事项,一般由业务部门负责人陪同即可。
3.公务接待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4.公务接待中,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四、公务接待审批和报销程序
1.公务接待,均须事先口头汇报征得同意,事后3个工作日内由对口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报对应审批权限院领导审批,送办公室审核备案。特别情况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协议酒店费用报销时间按票据送达时间集中处理。
2.公务接待后由承办部门凭派出单位的公函或学院邀请函(事项安排、会议方案等)、《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原始菜单(清
单)、餐饮发票,逐级签字,整理张贴后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超标的部分金额不予审批。
3.接待费用资金支付应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及时结算,除招生下乡宣传等少数不具备银行卡支付条件的之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在协议酒店就餐,需签单的,必须经院长授权或办公室主任确认,未经授权或确认,一律不可签单。
五、公务接待费用列支及监督
1.公务接待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在“招待费”项目中单独列支。具体由财务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2.凡接待手续不齐全的,财务一律不予报销。公务接待经费应当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和政务公开规定予以公开,并向职代会报告,接受监督。
3.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4.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行为。财务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开支和使用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5.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
2020年7月15日
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
-----------------------------------------
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