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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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加强财政支出的管理,维护公务形象,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接待范围和标准第一节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国内外政府机构官员来宴会、考察、访问等公务活动;2. 公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同事、客户、合作伙伴来访等公务活动;3. 会议、培训、座谈等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安排;4. 各类公务活动中的礼品赠送、款待等。
第二节接待标准1. 在接待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来访对象,应采取不同的接待标准,但一律应遵循廉洁、节俭的原则;2. 接待标准的确定应经过合理核实,确保公务接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3. 接待标准的执行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第三章接待预算和审批第一节接待预算编制1. 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需要,编制接待预算;2. 接待预算应明确项目、金额、范围以及负责人;3. 接待预算的编制要合理、详细、规范。
第二节接待预算审批1. 接待预算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合理性和必要性;2.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不得拖延;3.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接待活动。
第四章接待程序和要求第一节接待程序1. 出发前的准备工作:确定接待对象、确认接待时间、地点、内容等;2. 接待前的准备工作:发送邀请函、安排行程、准备接待用品等;3. 接待过程中的安排:精心接待、注意细节、务实办事;4. 接待后的工作:整理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
第二节接待要求1. 接待活动应尽量选择公务场所进行,不得在高档酒店、会所等场所进行;2. 接待活动应严格按照接待标准进行,不得超出预算;3. 接待活动应突显公务性质,不得过多消耗公共资源;4. 接待活动中的礼品赠送应合规合理,不得超标滥赠。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一节监督机制1.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接待活动的督查制度,及时掌握各单位的接待情况;2.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报告接待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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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四条本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主要包括:(一)上级单位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二)兄弟单位来本单位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的人员;(三)因工作需要邀请来本单位的专家、学者、记者等人员;(四)其他因公务需要接待的人员。
第三章接待审批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
各部门在接到接待任务后,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注明接待对象、事由、人数、时间、地点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接待活动需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未经审批的接待活动,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第四章接待标准第七条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八条用餐标准: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交通标准:接待用车应当优先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五章接待流程第十条接待前的准备工作:(一)了解接待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人数、行程安排等;(二)根据接待对象的情况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接待方案,包括住宿、用餐、交通、活动安排等;(三)提前预订住宿、餐厅等场所,确保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接待中的服务工作:(一)按照接待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对象的接送、住宿、用餐等服务工作;(二)做好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注意接待细节,尊重接待对象的风俗习惯和特殊要求,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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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控制。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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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接待国内外来访人员、参加国内外重大会议、培训、观摩等活动所需的所有公务接待行为。
二、公务接待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公务接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事,全面贯彻节约原则,做到合法、合规。
(二)务实节俭。
公务接待要坚持务实、经济、节俭的原则,以简洁、实惠和适度为标准,不搞铺张浪费。
(三)公开透明。
公务接待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将接待活动的用途、组织方案、财务支出及领导参加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自愿参加。
参加公务接待活动的来宾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或影响他们做出决策。
三、公务接待的基本程序(一)接待程序1、明确目的和需求:接待前应明确来宾的身份、需要接待的公务内容等。
2、制定接待方案:综合考虑来宾身份、工作性质、公务接待标准等因素,制定接待方案。
3、执行接待方案:根据接待方案,安排接待活动,落实各项具体事务。
4、费用报销和结算:对接待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需经过审核并报销。
(二)费用管理1、经费来源:公务接待费用应当从预算内拨出,不得背离财政法定程序以及财政法规要求。
2、费用限额:公务接待所需费用应当在预算中列出,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限额,并严格执行,不得超标。
3、费用标准:公务接待费用标准应当公布并加以制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四、公务接待的注意事项(一)接待准备1、提前准备、全面预案:提前了解来宾情况,正确评估和把握比对方优势,全面做好接待准备。
2、注重礼仪礼节:公务接待活动是彰显国家形象和文化的重要窗口。
要在场地布置、餐饮、待遇等方面有一定的严格要求,体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仪之雅。
3、精心安排、妥善协调:公务接待活动一般涉及餐饮、场地、住宿等多个方面,需要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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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省接待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省直各部门、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加强外出管理第七条严格外出审批。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需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实行函告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九条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差旅费管理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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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加强改进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发〔**〕**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财行〔**〕**号),以及****党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二、接待要求接待工作要做到热情、周到、节俭,有利推动工作,有利加强民族团结。
三、接待范围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一)上级领导及工作人员。
(二)外省、区、市兄弟单位及随行人员。
(三)国(境)外的民族考察团(组)。
(四)省内各市、县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五)民族乡及少数民族来访的干部群众。
(六)少数民族知名人士、专家学者。
(七)受****党委和****人民政府委托必须接待的有关领导和团组成员。
(八)其他需要接待的人员。
四、接待审批程序宾客接待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安排,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原则上由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报单位领导审批。
各处室有对口接待的,由对应接待的处室根据接待对象单位的公函,提出接待方案,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五、接待标准(一)用餐标准:1.公务接待用餐提倡在单位内部食堂、培训中心进行,单位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工作餐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
2.接待单位不具备条件,确需到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工作餐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
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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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我省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省接待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接待审批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规范接待审批,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应当从严控制接待范围,切实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不得铺张浪费。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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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的管理,加强公务接待活动的开展,提高公务接待活动的效率和规范性,制定了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管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境内城市、地区或行政区域内的公务接待活动。
三、公务接待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和公共服务工作中,接待国内单位或个人的用餐、住宿和文化活动等活动。
四、公务接待活动应当以促进工作、增强工作联系、提高工作效率、讲究节约为原则。
五、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应当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自律意识,提升廉洁意识。
二、基本原则六、公务接待应当尽量压缩规模,做到量力而行、节约实效。
七、公务接待的时间、地点、规模、费用等应当得到合理控制,不得超标超限。
八、公务接待应当从严把控热情、礼仪和品位,避免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
九、公务接待应当注重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倡导绿色办公和低碳生活。
三、工作程序十、单位应当制定公务接待工作方案,明确公务接待的内容、标准、原则和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并加强督查,确保公务接待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十一、工作人员在开展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先制定工作计划,并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十二、公务接待活动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务接待记录表》,由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附着在有关会议、活动等文件上归档。
四、费用管理十三、公务接待的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单位的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和挪用。
十四、公务接待费用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
十五、公务接待费用的项目、标准、限额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限额。
十六、公务接待费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高风险事项,应当在财政、人事、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开展,增强预算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能力。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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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提高公务接待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机关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国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及外部公务接待活动。
三、公务接待的定义公务接待是指为了完成公务任务,接待来访人员或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服务的活动。
四、公务接待的原则(一)节约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遵循节约原则,合理控制接待费用,杜绝铺张浪费。
(二)实事求是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实事求是,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职务、级别、来访目的等情况,提供必要的接待服务。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公开透明,接待活动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接待费用应当公开、透明。
(四)依法依规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程序。
五、公务接待的管理(一)接待对象的确定。
接待对象应当根据来访目的、身份、职务、级别等情况确定,接待对象应当符合本单位接待标准。
(二)接待方案的制定。
接待方案应当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职务、级别、来访目的等情况制定,接待方案应当包括接待时间、地点、内容、费用等方面的安排。
(三)接待费用的控制。
接待费用应当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接待费用应当包括餐饮、住宿、交通等方面的费用,接待费用应当公开、透明。
(四)接待记录的备案。
接待记录应当详细、真实、准确,接待记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姓名、职务、级别、来访目的、接待时间、地点、内容、费用等方面的信息,接待记录应当及时备案。
(五)接待效果的评估。
接待效果应当根据接待对象的反馈、接待活动的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机关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国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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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原则要求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统一管理、简约俭朴、对口对等、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机关公务接待,公务接待申请部门负责配合具体工作。
三、审批管理(一)外出公务接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要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二)本地公务接待。
机关本地公务接待负责接待工作组、检查组来我市的工作视(考)察、调研、检查工作,市外代表团来我市考察交流,以及列入接待计划的外事考察交流和重要商务考察活动。
接待活动中,不得组织旅游以及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三)公务接待事前审批.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由对口科室制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交由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受理,依次报分管领导、分管机关领导、局长审批同意.审批单内容包括申请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经同意后,具体接待安排由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对事前审批单填报内容不明确、缺项的,不予安排。
对申请科室提出超标安排、超标预算的,相关领导在审批过程中予以指出、纠正,对同一部门多次提出超标安排、超标预算的,应给与批评教育.(四)公务接待标准控制。
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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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全省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工作。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公务接待管理,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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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 引言公务接待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为接待来访人员提供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的活动。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本文档制定了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接待工作的公正、透明和便民。
2. 接待范围及标准- 接待范围:- 国内外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际组织以及企业、社会团体等来访人员;- 各类会议、培训、考察等组织的参会人员;- 其他需要接待的人员。
- 接待标准:- 住宿:根据来访人员身份和级别,提供相应等级的接待设施;- 餐饮: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饮服务,根据来访人员的人数和偏好,提供合理的菜品搭配;- 交通:提供便捷的交通安排,包括接机、送机等服务。
3. 接待流程- 协议洽谈阶段:- 接待方与来访方协商确定具体接待时间、地点和内容;- 双方达成接待意向后,签订接待协议。
- 接待准备阶段:- 接待方根据接待协议准备相关接待事项,如住宿、餐饮、交通等;- 接待方组织接待人员进行接待流程培训。
- 接待执行阶段:- 接待方按照接待协议的要求,安排来访人员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 接待人员需遵守接待流程,确保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接待方需及时记录接待活动的相关信息,如接待人员、时间、地点、费用等。
- 接待总结阶段:- 接待方根据接待活动的实际情况,撰写接待总结报告;- 接待总结报告需包括接待活动的目的、过程、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接待方应将接待总结报告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审阅。
4. 接待责任与监督- 接待责任:- 接待方需明确接待活动的责任人,负责接待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结果评估;- 接待方应建立健全接待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 接待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接待活动有监督权力,并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级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接待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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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我省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省接待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接待审批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规范接待审批,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应当从严控制接待范围,切实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不得铺张浪费。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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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概述
公务接待是指以公款为主进行接待活动,是单位与外部单位或个人交往、往来的一种方式。
为规范单位公务接待行为,提高公务接待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接待标准
单位公务接待应当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职务和来访事由制定相应的接待标准,并明确接待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接待程序
3.1 预约接待
单位接到接待要求后,应按照规定填写接待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安排接待。
3.2 接待流程
接待前准备:确定接待时间、地点,准备接待必备物品;
接待过程:根据接待对象身份及要求,安排相应活动;
接待结束:填写接待工作总结报告,归档相关文件。
第四章接待对象管理
4.1 接待对象分类
根据接待对象的不同身份和职务,分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接待对象。
4.2 接待礼遇
不同身份的接待对象应得到相应的礼遇,但不得超出规定标准,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5.1 内部监督
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接待记录和
报销单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 外部监督
接待对象及参与接待工作的人员对接待过程进行评价和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单位领导。
第六章处罚规定
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动或补充规定,经单位领导
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各单位严格遵守执行,确保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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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公务接待的规范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的接待管理。
第二条公务接待应本着节约、务实、廉洁、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接待活动包括公务接待餐宴、公务接待旅游、公务接待会议等。
第二章接待标准第四条公务接待餐宴的具体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予以公开。
在接待餐宴的时候,应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级别确定菜肴的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公务接待旅游的费用应合理、节约,并严禁以公务接待旅游为名变相旅游。
第六条公务接待会议的需求应合理明确,并提前做好预算,避免超支。
第三章接待程序第七条公务接待应立足实际需要,确保活动的效果和效益。
第八条接待人员应事先了解接待对象的情况,为其准备适当的接待方案。
第九条公务接待需经过预约,并在接待前进行电话确认。
第十条接待过程中,应根据接待对象的需求和偏好提供适宜的餐食、住宿、交通等服务。
第四章报销管理第十一条公务接待支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材料应齐全、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支出的审批权限应明确,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影响公务接待质量和效果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对公务接待的费用、方式、效果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公务接待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接待活动的留痕可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结束。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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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章公务接待标准第四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务出差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会议和培训住宿应严格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参训人员提供食宿。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第五条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
应按照快捷、健康、节约原则提供简餐,一般安排在职工食堂用餐,不得提高标准。
(一)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1次。
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植物制作的菜肴,不上烟酒,自助餐也应注意节俭。
工作餐开支标准执行属地规定。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除工作餐外,可代接待对象统一安排用餐,并按标准收取餐费。
被接待对象未告知控制标准的,按照职工食堂伙食费收费标准安排并告知其收费标准。
被接待对象告知控制标准且在职工食堂可安排范围内,按告知标准安排并收取费用。
职工食堂伙食费收交标准:用餐标准应控制在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内;与职工相同餐食的,按职工的收费标准收交;安排高于职工标准用餐的,按照实际用餐标准收交。
其他用餐情况且伙食成本无法核算的,原则上人均用餐标准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标准的40%收交。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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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加强行政单位对公务接待的管理,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遵循廉洁、务实、规范、文明的原则,严禁利用公务接待谋取私利,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注重合理节约,遵循公款消费审慎原则,提倡简朴、经济、实用的接待方式。
第二章接待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公务接待的范围包括来访者、考察团、参观代表团等对公务活动或重大项目具有重要影响的人员。
第六条作为宾客接待对象的人员,应具有正式来访、考察、参观资格。
第七条公务接待的条件,包括接待来访者的职务、人数、接待场所、接待时长、接待内容等,应做到合理适度。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公务接待的标准应按照公务活动的性质和重要性合理设定,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九条公务接待的标准应根据不同区域、行业和职务等因素进行细化,并及时调整。
第四章接待物品和费用第十条公务接待的物品和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不得超出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的物品和费用应精打细算,避免浪费和奢侈,提倡节约用品和资源。
第五章接待程序第十二条公务接待的程序应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报备,确保合规合法。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应按照接待计划进行安排,合理控制接待时间和安排。
第六章接待行为第十四条公务接待时,接待人员应秉持服务意识,礼貌待客,树立良好的行政形象。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背道德、职业操守。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中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现金、礼品或其他特殊待遇。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务接待活动的透明度。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务接待的规范性和质量。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_共10篇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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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_共10篇范文一: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外出人员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安排外出。
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减轻接待单位的负担。
第四条部长外出计划应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其他部领导外出计划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阅批。
除特殊情况外,部领导AB角不同时外出,部领导不同期前往同一省份。
第五条司局主要负责人外出计划由办公厅核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其他干部外出计划由所在司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遇有重大会议活动筹备、重要文稿起草等重要公务时,主办司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外出。
第六条经批准在京外举办会议,出席人员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提出建议,经办公厅核报部领导批准。
除特殊情况外,出席会议的部领导最多不超过3人,司局级干部不超过5人,工作人员不超过10人。
部领导到京外调研,司局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司局安排的工作调研一般不超过3人。
第七条面向地方教育部门、学校开展的各类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须制订年度计划并经部党组批准后实施。
从严从少安排次数和人数,各类工作组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在京外举办会议活动,不得参加地方和学校举办的内部会议活动,不得以公职身份参加各类礼仪庆典活动和社会活动;禁止组织或参加异地部门(学校)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司局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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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全省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国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我省国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省接待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接待审批第五条国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公务接待围。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规接待审批,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在国公务接待活动中,应当从严控制接待围,切实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执行国公务接待标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不得铺浪费。
第九条国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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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抚发〔**〕15号)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抚办发〔**〕12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办发〔**〕3号)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村、各镇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镇党政办是**镇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镇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村、各镇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各村、各镇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村、各镇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村、各镇属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并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公务活动派出单位应当事先向相关接待单位发出公函,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
属于接待范围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食宿。
属于协助安排食宿的,应协助接待对象向接待宾馆交纳食宿费。
第七条各村、各镇属单位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建立完善申报、领导审批、接待管理部门承办的操作规范,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各接待单位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镇党政办接待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同志;部队副团级及以上领导同志;市四套班子、市纪委副处及以上实职领导同志、省军区机关团级领导同志;中央、省、市、县主要新闻媒体在职记者;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派出的并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公文通知的由副处级以上领导担任组长的重要检查(工作)团组;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科级领导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的;县委、县政府和县接待办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第九条对来我镇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宾迎送与陪同,应当根据任务分工,实行分级迎送,对应陪同。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专场文娱演出。
第十条住宿用房安排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场所,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省部级以下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各地公布的政府采购价格。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定点饭店或单位食堂按规定标准用餐。
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接待对象包括上级陪同人员。
工作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保密纪律规定,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接待任务的行程安排等情况。
第十四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规范外出考察调研工作。
外出考察调研,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及相关课题,严格控制人数。
第十六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镇财政所应当会同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等情况,按照本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电话记录单)、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各接待单位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村、各镇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村、各镇属单位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镇纪检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范商务接待工作。
对各类商务活动应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商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惯例的原则,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五条商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
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商务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用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商务接待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送: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办法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之国内出差或派外受训之申请及报销作业有所依循,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本公司员工之国内出差或参加短期业务培训等,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三、内容说明:、出差之申请:1、短时外勤时,部主管须于事前向直属主管口头报备,始得外出。
若需公车,则填写车辆调派单 ,权责主管核准后,转车管单位派车;其他人员一律事前填报出差申请单或外出单 ,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始得外出。
2、长时出差则任何人皆应于出差前填报出差申请单。
3、如需预借旅费,应填写预支款申请单 ,述明预借款项用途明细,经核准后凭以向出纳预借旅费,但借支金额不得超过本人之出差费用标准额。
4、各级人员的长时出差的申请,均依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出差旅费报销标准:1、长时出差: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杂费三种。
标准如附表。
行销部门之业务代表报销以另核之。
2、短时外勤:a、短时外勤交通以大众客运为主,工作需要须搭乘计程车者,经经理特准后方可搭乘。
b、出外勤当天可往返者,除车费核实报支之外,另可支领出差补助,其标准为:经理级(含副经理和经理助理)以上人员30元/天,其他人员20元/天。
、出外勤,当天可往返者,除车费核实报支外,其有耽误用餐时间者可报误餐费补贴每餐6元,能立即返回未耽误用餐者,不得报支本项费用。
d、由出差处所或由公司提供膳食者,不得报支误餐费。
、出差旅费报销规定:1、出差人员销差后,应于七天内检具差旅费报支单 ,依差旅费报销标准表之规定详填出差费用并检附原出差单及各有关单据凭证,依核决权限表之规定申请核准。
2、出差人员未事先核准而以计程车为交通工具者,应于返回公司申报差旅费时,于请款单上述明理由;可利用大众客运工具方便完成出差任务而搭乘计程车者,不予报销。
3、公司员工因参加教育训练、讲习、研讨会等事宜出差者,其差旅费于呈准时要附上心得报告。
如主办单位提供食宿者,不得请领住宿费及膳杂费。
、交通费报销规定:1、交通工具以搭乘火车、国营客运等公开订有价目表者为原则。
交通费应检附凭证报销。
办法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国内出差及外出管理办法2、乘座公司交通工具者,不得另支领交通费,司机则按实际加油费报支。
3、多人出差起止地点相同时,若共同乘座同辆计程车出差,交通费仅能由一人代表申报。
4、低阶人员随同高阶人员出差,得视实际需要情形,同高阶人员搭乘同级标准车船。
5、由出差处所提供交通工具者,不得报支交通费。
、住宿费报销规定:1、住宿费按实际出差夜数支给,并应检附与出差时、地一致之旅馆有效发票。
2、出差处所提供住宿者,不得报支住宿费。
3、低阶人员随同高阶人员出差,得视实际需要同高阶人员住宿同级旅馆。
4、因实际需要招待宾客住宿者,按其检附凭证呈报核准后,列支费用科目,实数报销。
5、经理以下人员两人同时出差同一地点时,应以同住一房,只得由一人报销住宿费为标准办理住宿。
、膳杂费报销规定:膳杂费为行程中的膳食及杂支费用,应按日数报支,由出差起始时间至凌晨零点为止,为一天。
、电话、电传、文件运费报销规定: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电话费、电传费,托运文件、样品时发生的运费,应于报销时检附凭证,实数报支。
、出差期间加班规定: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如遇节假日继续工作,经主管核准后可计加班。
、出差时间之延期规定:1、从业人员出差期间,由其主管视实际需要核定,在限期内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延期。
因公需要延期者,应事先以电话请示主管,核准后为之。
返回后,由主管核定追认。
2、因患病及因事故阻滞者,应检附医院诊断证明或天灾事故证明,可报支延时日的膳、宿、杂费。
、罚则:1、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名誉或本公司利益的行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地区之法律及习俗,任何惹事生非之后果,由出差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