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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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前言
本标准由综合办公室起草并归口。
本标准与前一版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根据国家局、股东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公务接待工作的职责、计划与审批、安排与实施、费用管理、标准及检查与监督等内容。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公务接待仅指行业外的接待,行业内走访不得作为公务或商务接待开支,以来函单位作为判断行业内外的标准。
3.职责
3.1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本公司范围内的公务接待;牵头制订相关制度,并不定期检查监督各部门执行情况;具体承担本公司领导出面的公务接待,协同整合本公司系统接待资源。每年底定期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就接待标准执行、费用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报备。
3.2各部门负责对口业务部门的公务接待,协助综合办公室做好相关公务接待,每年底定期向综合办公室报备接待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
3.3公司总经理负责重要来客接待方案、接待就餐及接待用品的审批。
3.4公司纪检审计部、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公务接待实施过程的归口检查、监督。
4.工作内容及要求
4.1 公务接待要求
4.1.1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极简主义,大礼必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严格遵守规章,按热情、周到、节俭廉洁的原则进行安排。
4.1.2 行业内走访不得作为公务或商务接待开支。
4.1.3 行业外公务、商务接待要以派出单位公函为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开支费用采取实名登记方式。
4.1.4 各单位如有设备调试、安装、维修、保养基数服务类或项目合作类等情况,均不得作为公务或商务接待开支,涉及到工作人员的就餐问题,须在前期合同签订中明确就餐相关事宜。
4.1.5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4.1.6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严禁借走访、参会等名义变相进行公款旅游。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1.7 建立健全审批控制制度,严禁将公司系统内和行业内走访纳入接待范围。重要接待一般必须按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及来宾制定接待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4.1.8 工作餐和公务接待均不得饮酒。
4.2计划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