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荀子的法律思想
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差异研究
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差异研究孟子和荀子都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在中国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他们对法律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虽然都生活在春秋战国时期,但他们的法律思想却有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通过对孟子和荀子的法律思想进行对比研究,探讨他们在法律理念、法律功能和法律精神等方面的异同,以期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多样性。
我们来看孟子对法律的思想。
孟子认为,法律的首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利,他说过:“民无法不立,法立而弗行,政无法不用,用而无敬。
”这句话表明了孟子对法律的重要性及其所起的保障作用。
孟子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认为只有法律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执行,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
在孟子看来,法律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恶人,更在于保障善人,使得人民能够平安无事地生活。
孟子极力主张依法治国,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
相比之下,荀子对法律的思想有所不同。
荀子强调法律的严厉和强制性,他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罚恶人,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荀子曾说:“民之所以争乱者,非贫富贵贱之不均也,一也。
”这句话表明了荀子对于社会争乱的深刻思考,他认为社会争端的根源在于人性的罪恶和私欲,而要解决这种争乱,就需要依法严惩,以震慑人心。
荀子主张法律应该严苛而不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律理念方面,孟子主张仁政,强调以人为本,认为法律应该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要以仁爱之心来制定和执行法律,使得人民能够得到保障和关爱。
而荀子则主张以法治人,认为法律应该是集体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体现,要以法律的严厉和强制来约束人的行为,使得社会能够有序运转。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孟子和荀子对于法律的理念存在本质的差异,孟子更注重人性的善良和关爱,而荀子更注重人性的罪恶和制约。
我们来谈谈孟子和荀子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
在孟子看来,法律的精神主要在于仁爱和关爱,他曾说:“仁者以仁立国,以止乱。
”这句话表明了孟子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认为法律应该以仁爱之心来制定和执行,使得人民能够得到保障和关爱。
总结并评述荀子思想
总结并评述荀子思想荀子(约公元前310年—约公元前238年),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
他的思想被称为荀学,对后世的儒家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荀子的思想主要集中在政治理论和人性观上,并以强调人性恶、重视教化和制度来解决社会问题为核心。
下面将对荀子的思想进行总结和评述。
首先,荀子对人性的观点可以归纳为“性恶论”,他认为人性最本质的特点是邪恶的,人的本性是贪欲无止境地追求自己的利益。
荀子认为,只有通过明确教化的方法才能约束和引导人性,使人们追求公正的道德行为。
尽管荀子的人性观点相对悲观,但这一观念对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后来孟子强调人性善的观点提供了对立的对比,促进了对于人性本质的深入思考。
其次,荀子强调“性与教”的关系。
他认为,人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通过教育的力量得以改变和提升。
荀子提出了“性恶可教”的观点,他认为人性不仅有恶的一面,也有善的一面,但是只有通过良好的教育才能使人性中的善得以发扬光大。
他提倡国家应该实行全面的教育制度,培养人们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这一观点在中国古代教育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后来儒家教育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再次,荀子关于政治的思考和治国理念也非常重要。
他强调政治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秩序和人民福祉,认为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范是国家的重要责任。
荀子主张实行严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来约束人性的恶,同时通过明君的治理和德政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他提倡君主应当以身作则,做一个以德治国的君王,通过榜样的力量来塑造和引导人民的品德。
荀子的这些思想对中国传统政治理论和国家管理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荀子的思想在当时就受到了许多争议和批评,并在今天仍然有一定的争议。
他的思想过于悲观地判断了人性的本质,并且对教育的重视过于强调威严和权力。
一些学者认为,在荀子的思想中缺乏关于个体的尊重和自由的考虑。
然而,荀子的思想以其共同的价值观和政治理念成为中国古代传统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更多地被视为儒家传统中重视道德教化和政治治理的代表。
第五讲 荀子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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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一、推崇礼治 (一)维护礼的权威 (二)向往礼所规定的等级制度 (三)追求礼所包含的人道精神; (四)强调礼对刑法的指导意义。 二、重视德治 (一)重视民众的价值 (二)重视教化的作用 (三)主张少用刑罚,反对滥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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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三、强调人治 (一)强调君主的决定性作用 (二)主张尊贤使能 (三)强调人对法的支配作用 思考:儒家思想与现代民法、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冲突与
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 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使物资不会
被人们的欲望所耗尽,欲望和物资这两者
互相扶持而有所增长,这就是社会行为规
范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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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礼法统一观(隆礼重法)
荀子坚持的礼法,既不同于孔孟的“礼”, 也不同于法家的“法”。
在荀子之前相互对立的“礼”与“法”之 所以能在荀子这里统一,主要是他对“礼” 进行了新的解释,做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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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儒家与当代中国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对立
1、儒家人治论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尖锐对立的 2、儒家的“原心论罪”与现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
尖锐对立的 3、儒家的罚当其罪与我国刑法公正原则是貌合神离的。 4、儒家的“罚弗及嗣”观念与我国罪责自负原则是相适应
的 5、儒家重视人和恤刑观念与我国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基
“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即尊崇礼、法制完备, 国家就能井然有序。“治之经,礼与刑”, 即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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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礼”
礼的作用
是“养”,即“养人之欲”。以使人有所 节制,以免“物”和“欲”不能“相持而 长”。
是“别”。“ 贵贵、贤贤、老老、长长、 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仪之序也。”。
浅谈荀子的法治思想
浅谈荀子的法治思想作者:张华来源:《现代交际》2013年第11期[摘要]荀子是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发扬儒家思想的同时,吸收了法家思想,形成了其法律思想。
主要有法律比附思想、法定主义思想和法律正义思想,并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对我们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荀子比附法定主义法律正义[中图分类号]B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1-0018-03作为先秦后期儒家泰斗的荀子,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所长。
他立足于儒家,而又进行改良;他批判其他各家,而又予以吸收,尤其是对法家学说的吸收,为后世儒、法合流的新时代之滥觞。
对于荀子的法治思想,学界论述详备。
主要观点是荀子重法,主张以礼统法、明德慎罚,反对教化万能论;主张制定并公布刑法,实行罪行相称的法律原则,废除族刑;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本文拟将荀子的“类”作为法范畴的概念,来把握荀子的法治思想。
一、荀子的法律类推思想在秦代,将裁判中的类推适用称为“比’。
秦代已经实施了法律类推。
荀子以“类”来说明法律类推:“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王制》)即,有法律条文规定,就必须要遵从条文规定,而对于没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案件,可以从律条中选择类似的规定进行裁决。
荀子的“类”乃为律条比附。
“比附”是古代中国的法律术语,相当于现代法学术语“司法解释”“类推适用”。
比附的传统在汉代以后亦行于世。
汉高祖七年(前200年)诏曰:“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刑法志》)。
即,当律令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廷尉无法断罪之际,需要上奏皇帝,由皇帝下达所当比附的律令。
然而,在此后的实际裁判中,司法官吏比附断罪的案例不断增多。
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决事比”是指在司法官吏裁判时,法律中不存在对于某个具体案件的明文规定与前例(判例)时,需要寻找类例以行判决,即比附决事。
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代表人物法律主张及礼仁思想
• (二)“仁”
• 孔子所说的“仁”,是指人民的一种精神状态和道德观念。“仁”作为一种 道德观念,仍然是以西周以来的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础,强调礼必须与 仁相结合。
• 其一,爱人。“泛爱众,而亲仁”,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 达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
儒家代表人物—子的法律思想
• 一、“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
• (一)“礼”
• 孔子所说的“礼”,是指广义的“礼”,它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 制度和礼仪习俗,其基本内容是: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
制度。
• 对周礼进行修订的内容: • 1、赞美西周之礼,并主张正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认为
• 其三、提倡刑罚适中: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 手足。”
• 其四、中庸思想,“礼之用,和为贵、中和、用中,无过而无不及。”
• 其五、重民:“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荀子也 说过: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 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 二、“德主刑辅”思想 • (一)提倡“仁政”,反对暴政
• 其一、敛从其薄,认为“苛政猛于虎”。 其二、先富后教,“贫而无怨难”
• 其三、反对贫富悬殊,孔子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 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 其四、反对人殉制度
• (二)德主刑辅:“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 三、“为政在人”
荀子及其思想概说 荀子的思想主张
荀子及其思想概说荀子的思想主张生平简介游学,《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记录了他的生平。
荀(xún)子于五十岁始来游学于齐,至荀子襄王时代“最为老师”,“三为祭酒”。
后来被逸而适楚,春申君以为兰陵令,春申君死而荀卿废,家居兰陵,韩非、李斯都是他的入室弟子,亦因为他的两名弟子为法家代表人物,使历代有部分学者怀疑荀子是否属于儒家学者,荀子也因其弟子而在中国历史上受到许多学者猛烈抨击。
荀子是第一个使用赋的名称和用问答体写赋的人,同屈原一起被称为“辞赋之祖”。
入秦在此期间,他曾入秦,称秦国“治之至也”。
又到过赵国与临武君议兵于赵孝成王面前。
最后老死于楚国兰陵。
他曾经传道授业,战国末期两位最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韩非、李斯,汉初政治家、科学家张苍均为其门下高足。
著作集为《荀子》(唐代杨倞为其荀子塑像作注,因为荀子受历代学者的抨击,其注者不多。
直至清代考据学兴盛,注释校订者才增加。
现代研究荀子的学者也较古代为多,包括清代王先谦,民国时代的梁启雄。
清末学者谭嗣同,在他的《仁学》中这样评价:(中国)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
晚年的代表作有《劝学》。
)。
帝王之术《史记》记载李斯“乃从荀卿学帝王之术”,荀子的“帝王之术”,通过李斯后来的实践,体现出来。
北宋苏轼在《荀卿论》中说:“荀卿明王道,述礼乐,而李斯以其学乱天下。
”后世评论思想家荀况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
他的学问渊博,在继承前期儒家学说荀子像(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各家的长处加以综合、改造,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发展了古代唯物主义传统。
现存的《荀子》三十二(1)提出人的自然本性的先天合法性,从人的实然层面来看待人性;(2)强调后天环境对人发展的作用。
(3)进而说明礼乐教化的价值与意义。
性恶论的限制在于:(1)从性恶出发,固然可说明礼乐教化之“伪”的现实必要性,但由于否认了人的道德先验性,圣人治礼作乐的“化性起伪”的教化行为就失去了坚实的存有论根据。
荀子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在荀子看来,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性。
性与情、欲联系在一起,人的情性都是一样的,不因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
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导致人性必然转向恶的方向。
人的无休止的色欲、财富欲、权利欲等好利恶害的品质就是恶,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的要求。
人性虽然恶,但是可以通过教化和法度,使其化性起伪。
二、良法与恶法理论1、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理论的核心思想荀子把礼与法贯通起来,将礼作了法的解释,隆礼重法的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之一是创立了礼法的范畴。
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礼法这一术语。
这不是礼与法两个概念的简单重复,其所反映的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即未来大一统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礼法,而不是弃法与外的单纯的礼,也不是无礼统率的单纯的法。
当然,荀子的立法一体论不是把礼法简单的绝对的合二为一,也不是把礼与法的界限全面抹去,而是有区别的统一。
2、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非礼无法。
即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依据不仅仅归于道德层面,而且还以行为是否合乎礼作为依据。
一是国家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乎礼的要求的就是良法,反之即是恶法。
二是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对非礼无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王霸之道的良法应该具备四个条件:礼治主义、大一统中央君主集权主义、民水君舟的重民主义、隆父的家族血缘伦理主义。
三、明分使群的法律起源论荀子认为,法律起源不仅是由于它适应着化性起伪的需要,而且是因为它要明分使群。
法律适应着圣人贤王为了改造人性、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而起源的。
四、法律本体论法义即是法的精神、原理、原则,法数指法律条文本身。
荀子认为,只知道法数不知道法义,后果严重。
表面好像重视法律条文或说成文法典,实际尚法而无法,表面上言之成理,逻辑严密,实际上愚弄百姓。
荀子的正义思想
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荀子的正义思想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20070508摘要荀子是我国古代伟大的唯物主义思想家,作为先秦儒家的最后一人,他集儒家之大成,强调“礼义”在现实中的功用,注重社会制度的建构,基本形成了儒家的正义思想。
荀子的正义思想以其自然观与人性论为哲学基础,前者强调“天人之分”,后者强调“性伪之分”。
由此出发,荀子认为,社会的基本原则也应是“分”。
这个“分”,主要是指等级之分,同时包括伦理层次、社会职业、物质产品的分别与分配。
荀子认为,只有坚持“分”的原则,使人们各安其位,各得其所,社会秩序才能形成,社会生活才有可能。
这就是他“明分止争”的基本含义。
只有如此,才能建成一个美好的社会,达到“群居和一”的理想状态。
荀子的思想,涉及到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层面,是关于社会结构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他认为,这一原则不仅是个人行为的基本规范,而且是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最高标准,为“天下之大本大经”。
个人、社会与国家都有责任保证这一原则性制度的贯彻执行,即使是最高的君主也不例外。
为此,荀子格外重视“君子”人格的养成,把制度实现的希望寄托于“德才兼备”的先进分子。
他把好的制度与高素质的人才看作正义的两个必备条件,同时又坚持制度的原则性与至高无上性,这一观点在人类历史上是经得起检验的。
一般来说,中国人对个人的正义很敏感,而对制度的正义却有些麻木。
其实,制度的正义更具根本性。
在良善的制度之下,才有普遍的福利和普遍的正义。
我们研究荀子的正义思想,也就是要吸取他的智慧,以资古为今用。
关键词:荀子;正义;好的制度;君子ABSTRACTAs the last Confucians before Qin dynasty, Xunzi is a great materialistic ideologist of ancient China. He absorbed and developed Confucianism, emphasized the function of “Li” and “Yi” to the society. And he paid atten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ety system, formed the thought to justice of the Confucianism.The thought to justice of Xunzi is based on his views to the Nature which emphasiz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nature and human, and Humanity which emphasiz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natural matters and artificial ones. Xunzi took the “differentiation” as the principle of society, which means to the differentiation of ethic, vocation, and wealth. Xunzi thought the practice of this principle make it possible for people to be content to the social status, to receive what they deserve, and for the social order to be formed. That is the basic sense of his “differentiation” and “peace”, only which would lead to a perfect society, and to harmony of the society.Xunzi’s theory reaches the fundamental levels to social life, and is an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structure of the society. He took his principle as the norms not only for people, but also to the nation and society. He took it as the bedrock.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people, as well as the nation and the society, to comply to this principle, even the supreme prince. To this purpose, Xunzi emphasized the emergence of “gentlemen”, focusing the institutional realization on the advanced people with “morality and capability”. In his opinion, sound institutions and high-qualified persons are two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justice. Mean-while, institutions have their principle and supremacy. These ideas can stand the test of time.Generally speaking, Chinese are subtle for the individual justice, but ignore the institutional justice. Factually, the institutional justice is more basic and fundamental. Only under the sound institution, there are common happiness and justice. Researching Xunzi’s theory on justice can absorb his wisdom and is meaningful for today’ people and life.Key Words: Xunzi; Justice; Sound Institution; Gentleman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徐海涛授课计划导论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参考教材:1.《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法律思想网8.法史网9.中国法律文化网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default1.asp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第三部分讲稿正文导论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论荀子的刑罚思想
摘要荀子对法、刑等强制性社会规范的重视,是其与传统儒家的特征性差异,为此荀子在历史上广受诘责。
荀子的刑罚思想是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荀子思想体系中具有丰富的渊源。
礼法思想是荀子理论体系的核心,荀子在继承儒家传统思想的基础上,恰合时宜地吸收了法家思想,独创性地将礼法融合。
荀子的刑罚思想是其礼法思想的逻辑延伸,统摄于礼法思想之下,受礼法关系的调整。
在刑罚具体实施过程中,荀子主张以礼义为指导原则,既需针对实施对象的不同有侧重地采取不同社会规范,又应积极发挥刑与礼的双重作用,从而避免刑罚制度走向严刑峻法的极端。
在处理教与刑的关系的方面,荀子认为刑罚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谦抑性,不应当被直接适用,而应先实行礼义教化后施加刑罚,但也不可只教不刑,放纵犯罪。
人性论是荀子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依据,也是荀子刑罚思想的依据。
荀子认为人的欲望具有引发争夺的恶的因子,最终会导致社会失序的恶果;但人的欲望也可通过“化性起伪”的方式进行节制。
辩证的人性观也对荀子的刑罚思想产生的重要影响,体现为刑罚必要性和刑罚节制性的统一。
罪是刑罚所惩治的对象,描述了刑罚所须惩治的行为所应具备的特征。
在罪名理论方面,荀子既借鉴吸收了法家的罪名主义思维,将犯罪行为按其性质总结出系统化、概念化的罪名从而沟通了犯罪行为到刑罚的桥梁,又在将儒家思想融入罪名理论,主张伦理道德定罪。
此外,荀子立足政治统治的需要,主张对思想言论罪施行刑罚,鼓动统治者实施思想专制。
为确保刑罚的公正和有力执行,荀子提出了具体的刑罚适用思想。
在刑罚规范外在形式方面,荀子主张刑罚公开。
在刑罚规范运用方面,荀子提出主张以“类”弥补刑法条文的空白。
在刑事裁量过程中,荀子提倡“法胜私”的审判伦理、“刑称罪”的审判尺度以及“省刑慎罚”的刑罚执行原则。
在社会形势与刑罚政策方面,荀子主张“治则刑重,乱则刑轻”,从而实现刑罚静态公正与动态公正的统一。
荀子的刑罚思想涉及面广、内涵丰富,在功能上有效弥补了作为传统儒家规范的礼的不足。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法律史论文)
荀子的“隆礼”与“重法”思想战国末期,群雄并起、战乱不断,诸侯异政、百家异说。
荀子就生活在这样一个动荡的时代——新兴地主阶级开始取得政权,封建制度逐步确立。
荀子对诸子思想进行批判吸收,提出了自己的人性假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隆礼”、“重法”的主张。
一、荀子的人性论——“恶”与“群”(一)人的自然属性:恶荀子之前,孟子提出了“性善论”。
荀子反其道而行之,提出了“性恶论”。
“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
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
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1。
“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2。
“性”的含义,从本源上讲荀子的性“承天而来,是自然界所赋予的,是人生来就是如此的,是自然而然的存在。
……在这一点上,抛开‘天’之具体含义,荀子与其他的思想家在价值判断上处于同一个层次,如孔子的‘性与天道’及孟子‘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的性”3。
可也看出,在“性”本身的含义上荀子与其他思想家是没有明显区别的。
那真正地构成了荀子“性恶论”主体部分的“性”的含义是什么呢?“它是指经验层面的、能够直接被人们所把握的‘性’。
具体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指生存欲,这是人性中首要的核心的欲念。
他说:‘人莫贵乎生’4。
又说:‘人之所欲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5。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能够活着、能够生存乃是人们最大的欲求。
二是指占有欲和享受欲,这实际上是生存欲的处延在延伸实现的途径。
‘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6。
占有欲的实现就意味着享受欲的满足;另一方面享受欲正是导致占有欲的最重要的动机之一。
……三中操练趋利避害。
生存欲、占有欲和享受欲三者共同决定了人性中趋利避害欲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也可谓趋利避害欲的具体体现”7。
趋利避害是人生而具1《荀子·性恶》。
2《荀子·正名》。
3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复习资料《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代码00264)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1、谭嗣同《仁学》中所谓“仁”的第一或最主要的标准是(平等 )2、“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提出者是(梁启超 )3、阐述“太平之世不立刑”这一思想的著作是(《大同书 )4、近代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代表者是(张之洞)5、曾国藩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一秉于礼)6、洪仁王千制定的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施政纲领是(《资政新篇 )7、中国近代“开风气之先”的思想家是(龚自珍)8、夏、商、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和(礼治思想 )9、春秋时期私自编定“竹刑”的是(邓析)10、孔子所说的“为政在人”,强调的是(贤人治国 )11、先秦时期,第一个提出系统的“性善论”的是(孟子 )13、“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篡小家,强者不劫弱”出自(《墨子.兼爱中》 ) 13、“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一说的提出者是(老子 )14、商鞅认为必须确立法令至高无上的地位,做到(“治不听君,民不从官”)15、主张肉刑可废不可复的思想家是(白居易)16、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的唐代思想家是(韩愈 )17、“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这一著名谏议的提出者是(魏征 )18、犯罪存留养亲制度首创于(唐)19、柳宗元认为刑、礼的关系应是(其本则合,其用则异)20、最早提出“存天理,灭人欲”这一思想命题的历史时代是(北宋)21、唐代创立九卿议刑制度的是(唐高祖)22、明末清初,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命题的思想家是(顾炎武)23、明代提出“信赏罚,一号令”法律思想的历史人物是(张居正)24、在丘濬看来,刑罚的根本价值在于(明刑弼教)25、洪秀全认为造成当时各种社会弊端的根源在于(“一出于私”的社会经济制度)26、认为设置法律在于“纳民于轨物之中”的清末思想家是(张之洞)27、曾国藩认为“修、齐、治、平”的结合点是(一秉于礼)28、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主要指导思想是( 儒家思想 )29、王弼与嵇康法哲学观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认为“名教出于自然” )30、从理论上提出区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的必要性,并作出初步论证的晋代思想家是(杜预)31、将封建纲常伦理概括为“三纲”的思想家为( 董仲舒 )32、在《淮南子》的作者看来,人君治理天下最好的办法莫过于( 无为 )33、统治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思想领域数百年的正统哲学为( 程朱理学 )34、北宋中期提出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的思想家是( 范仲淹 )36、北宋中期倡导依法办事,凡“有司议罪,惟当守法”的思想家是( 王安石 )37、金朝重视吏治,提倡“慎守令之选,严廉察之责”的统治者为(完颜雍 )37、耶律楚材为促进元朝政事统一,起草的法律是( 《便宜一十八事》 )38、明朝倡导“以公理灭私情”理论学说的是( 丘濬 )39、明清之际论述法律问题最多的,涉及面最广的思想家是( 王夫之 )40、提出“专以法律为治”的思想家是( 章太炎 )41、“天命”、“天罚”思想最早出现于( 夏朝 )42、殷商时代的“礼”主要是一种( 宗教祭奠仪式 )4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 《礼记》 )45、《管子》所反映的思想学派主要是( 齐国法家 )45、先秦儒家中,主张儒法融合、礼法统一的先行者是( 荀子 )46、“礼之用,和为贵”的说法,反映了孔子主张( 社会和谐)47、墨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 兼爱 )48、战国中期,道家学说的集大成者是( 庄子)49、《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是( 道 )50、最早提出系统“法治”理论的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是( 商鞅 )51、商鞅反对复古倒退,主张( 不法古,不修今 )53、秦始皇推崇法家学说的同时,还利用了( 五德终始说 )53、西汉新儒学的代表作是( 《春秋繁露》)54、下列属于西晋律学家杜预著作的是( 《律本》)55、北魏孝文帝汉化改革的核心是( 文治 )56、隋唐时期贯彻“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原则的法典是( 《武德律》 )57、批评《礼记·月令》远离“圣人之道”的唐代思想家是( 柳宗元 )58、提出“性善情恶”说的宋代思想家是(李翱)59、在朱熹看来,“礼之本”是( 德 )、60、提出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明末清初思想家是(黄宗羲 )61、提出“趋时更新”法律时变观的著名思想家是( 王夫之 )62、“一祖之法无不敝,千夫之议无不靡”,反映出龚自珍主张( 变法改革 )63、太平天国财产公有思想的具体法律表现是(《天朝田亩制度》)64、洋务派法律思想的根本在于(中国传统的纲常名教)65、“一秉于礼”法律主张的提出者是(曾国藩) 66、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发表的、并为变法提供思想理论根据的著作是(《孔子改制考》 )67、梁启超变法思想中所推崇的国家政体是( 君主立宪)68、参与起草《大清新刑律》的日本法学家是(冈田朝太郎)69、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最早明确提出于(《民报》)70、“中华民国”一词的发明者和解释者是( 章太炎)71、中国古代曾经“铸九鼎,象九州”的历史人物是(夏禹)7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说法,反映了当时统治者信奉(君权神授)73、“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的思想本质是(民治)74、管仲“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是(“三国五鄙”制)75、春秋时期,反对子产“铸刑书”的晋国名臣是(叔向)76、孟子法律思想中,与周公“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说法最为接近的是(罪人不孥)77、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法结合,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的思想家是(荀子)78、作为先秦时期著名的学派,自有法律的是(法家)79、最早提出“君人南面之术”的先秦思想流派是(道家)80、法家提出“圣人为法,必使人明白易知”,“布之于百姓”,说明法律应该具有(公开性)81、先秦时期,主张“事断于法”的思想家是(慎到)82、秦王朝“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直接导致了(焚书坑儒)83、废除秦朝“诽谤妖言法”的皇帝是(汉文帝)84、汉代贾谊的作品是(《新书》)85、秦汉之际,倡议“黥劓之罪不上大夫”的思想家是(贾谊)86、儒家所鼓吹的“三纲”学说中,占主导地位的是( 君为臣纲)87、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家是(董仲舒)88、我国古代第一个明确提出无君、无政府主张的思想家是(鲍敬言)89、将“存留养亲”思想最先制度化的皇帝是(孝文帝)90、唐朝坚持“天刑说”的思想家是(韩愈)91、北宋中期,提出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的思想家是(范仲淹)92、主张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的明代思想家是(张居正)93、近代思想家龚自珍认为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94、魏源介绍和研究“夷情”的主要著作是(《夷氛纪闻》)95、太平天国最主要的立法是(《天朝田亩制度》)96、主张“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思想家是(曾国潘)97、在戊戌变法前夕,康有为对三权分立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立法机构)98、清末主张变法,提出“一切要其大成,在变官制”的思想家是(梁启超)99、清末法律改革时期,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沈家本提出必须废除(援引比附)100、章太炎设计的“中华民国”是一种(责任内阁制民主共和国)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1、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主张“无为而治”的思想家有()∙ A.老子∙ B.鲍敬言∙ C.庄子∙ D.王弼∙ E.贾谊2、在先秦思想家中,极力主张以礼治国的有()∙ A.周公∙ B.管仲∙ C.孔子∙ D.孟子∙ E.荀子3、王夫之指出,秦汉以后,在“法治”的推行方面存在三大弊端,分别是()∙ A.无法∙ B.郡县不行∙ C.任法和任人背离∙ D.执法宽严不当∙ E.井田被废4、近代中国洋务派的代表人物有()∙ A.曾国藩∙ B.谭嗣同∙ C.章太炎∙ D.张之洞∙ E.沈家本5、孙中山先生新民权主义的新内容集中体现为()∙ A.取消列强在华特权∙ B.主张“直接民权”∙ C.恢复关税自主权∙ D.实行耕者有其田∙E.强调“主权在民”6、荀况注重对法的理论探讨,他提出的重要的法学概念有( )∙A.法条∙B.法义∙C.法数∙D.类∙E.式7、秦王朝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 )∙A.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B.文武并用,德刑相济∙C.礼法结合,阳德阴刑∙D.严刑峻法,深督轻罪∙E.以法为教,以吏为师8、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主要代表是( )∙A.李贽∙B.黄宗羲∙C.顾炎武∙D.王夫之∙E.唐甄9、康有为倡导的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制的具体方案是( )∙A.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B.冲决一切封建网罗∙C.设议院开国会∙D.制定宪法∙E.实行三权分立10、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中的“五权”包括( )∙ A.立法权∙ B.司法权∙ C.考试权∙D.纠察权∙E.教育权11、下列人物中,公开反对公布成文法的有( )∙ A.叔向∙B.子产∙ C.孔子∙D.赵鞅∙E.邓析12、下列能够反映墨家“天志”思想的说法是( )∙ A.顺天之意,得天之赏∙ B.反天之意,得天之罚∙C.天子有善,天能赏之 ∙D.天子有过,天能罚之 ∙E.人无长幼贵贱,皆天之臣也13、朱熹“严刑”主张的具体内容有( )∙A.恢复肉刑 ∙B.限制赎刑 ∙C.推行社仓 ∙D.以口数占田 ∙E.严惩奸凶14、 集中反映洪秀全法律思想的著作有( ) 集中反映洪秀全法律思想的著作有( )∙ A.《原道觉世训》∙ B.《原道救世歌》 ∙C.《原道醒世训》 ∙D.《劝世良言》∙E.《太平天国起义记》15、下列对《大清现行刑律》特点描述正确的有()∙A.采用罪刑法定主义∙ B.删除了凌迟、枭首等酷刑 ∙C.取消了六律总目∙D.采用缓刑制度 ∙E.分总则、分则两编16、继孔子之后,下列属于先秦儒家流派的人物有()∙ A.子张 ∙B.子思 ∙C.孟子 ∙D.荀子 ∙E.漆雕氏17、东汉时期,反对神学的法律思想家有()∙A.王充 ∙B.刘秀 ∙C.刘预 ∙D.仲长统∙18、宋明时期,主张将法律教育与官吏选拔结合在一起的改革家有()∙A.王安石∙B.范仲淹 ∙C.张居正 ∙D.丘濬 ∙E.朱熹19、下列属于洋务派的法律思想有( )∙ A.“严刑以致又安” ∙ 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 C.“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 D.“一秉于礼” ∙ E.“整顿中法,采用西法” 20、清末“礼法之争”中,劳乃宣对《大清新刑律草案》极力攻击的两点是( ) ∙ A.故杀子孙∙ B.妻殴夫∙ C.存留养亲∙ D.无夫奸∙ E.子孙违犯教令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 1、以德配天——(1)西周时期周公提出的一种思想;(2)周公继续夏商以来的“天命”廉洁,但提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天命可以转移,并且只转移给有德之人。
荀子的法律思想
❖ 但同时,《荀子 性恶》中开宗明义的第一句 就写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 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 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 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 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 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 是养民富民的根本。用“礼义”节制人欲。 “故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所以养生安乐 者,莫大乎礼义。”“则士大夫无流淫之行, 百吏官人无怠慢之事,众俗百姓无奸怪之俗, 无盗贼之罪,莫敢犯上之禁。”
❖ 最重要的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君人者, 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 危,权谋倾覆幽险而尽忘矣。”“隆礼,贵 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
❖ 荀子的“人治”与“法治”之争,是对在国 家治理中何者更为重要的争论。荀子在这一 问题上,坚持的仍然是儒家的“人治论”。 其在《君道》中开宗明义:
❖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 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 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 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 者法之原也 。”
❖ C.但不主张君主独揽一切。
荀子的法律思想
❖ 1、孟子与荀子法律思想上的异同
❖ 孟子“法先王”,他“法后王”; ❖ 孟子道“人性善”,他则倡“人性恶”; ❖ 孟子主张“王道”反对“霸道”, ❖ 他则“王”、“霸”并举; ❖ 孟子重德轻刑,他则德、刑并重。
荀子的法律思想
❖ 同: ❖ (1)都对孔子法律思想进行了继承和发展;都维护礼治; ❖ (2)都反对滥用刑罚。都主张德主刑辅; ❖ (3)都强调贤人治国 ❖ (4)都重视君主的作用; ❖ (5)都主张教化; ❖ (6)都重视民众的价值。
荀子的思想主张总结
荀子的思想主张总结荀子是中国战国时期的一位重要思想家,其思想深受儒家和法家的影响,其主张主要包括:人性恶、性善治学、趋利避害、君臣义务、礼乐教化、道德修养等方面。
下面将对这些主张进行总结。
首先,荀子的人性观可概括为人性恶论。
他认为人的本性都是邪恶的,人们都有自私自利的倾向,并认为如果不通过教育和社会秩序的约束,人们会堕落为恶。
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制度约束,使人们转化为有道德修养的人,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们自身的进步。
其次,荀子提出了性善治学的主张。
他认为虽然人性本恶,但人们的天性又驱使他们寻求善良、美好的事物。
因此,他主张通过学习和修养来克服自身的恶性,发扬善性,从而培养自己具备良好的品德和道德行为。
他认为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可以培养自己的才能和品德,使得个人能够在困难和逆境中坚持正确的道德原则。
荀子的思想还强调了趋利避害的理念。
他认为人都是追求自己利益和保护自己安全的,因此,他主张人们在行动上应追求利益,避免危险和困难。
然而,他也提出了必要的限制和约束,认为个人的利益应当在整体利益之下,并且不应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以免破坏社会秩序和伤害他人。
荀子的政治理念主张了君臣义务。
他认为君臣之间应当有相互关爱、互相信任的道德义务。
君主应当关心百姓,为百姓谋福利,而百姓也应当效忠君主,忠于国家。
他主张君主应严守尊崇的地位,承担治理国家的责任,而百姓则应遵循君主的命令,为国家的利益而奉献。
君臣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基于道德义务和责任的良性互动。
荀子强调了礼乐教化的重要性。
他认为通过礼乐的教化可以塑造人们的品德和行为规范,使得他们能够遵循社会规范并且能够正确地处理人际关系。
他主张通过学习和实践礼乐来培养人的情操、道德品质和思维方法,以使得人们能够在社会中做到谦逊、宽容和有节制。
荀子还提倡了道德修养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个人努力和修养来克服自身的恶行和私心,追求道德的完善。
他强调个人应当在行为和思想上追求道德的高尚,以达到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1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题1、简述管仲的立法思想管仲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
以民心为向背,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管仲重视商业。
力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并控制经济的发展。
管仲的立法思想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
(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
2简述秦王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用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
其法治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事统上法”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律的统一。
②“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思想;③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的施刑方针;④“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秦统治者实现统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王朝的速亡。
3简述魏源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思想魏源认为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是不断变化的,指出历史进化是客观的必然趋势,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
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
他列举历代赋税、兵役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发展自身的法则。
他还认为后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进步,反对那种“执古”、“泥古”而不知随“势”变法的人,怒斥他们是“读周礼之书,用以误天下”的庸儒。
但魏源认为现有法令制度问题不大,关键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所以其变法思想仅为点点滴滴的改良,根本没有触及封建统治制度,也没有以新法代旧法,仿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要求。
4试述《唐律疏议》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体现《唐律疏议》是以唐朝早期法律为基础而制定的集大成的律文及释文。
荀子性恶法律思想探究
荀子“性恶”法律思想探究郭成伟姜登峰[摘要]荀子是我国先秦时期重要的思想家之一。
他以性恶论为核心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
荀子的性恶论指出了人欲有趋恶的可能和人性需用礼、法改造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他运用“性恶论”这一理论平台,创造性地提出“隆礼重法”的社会治理思想。
荀子的人性法律思想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真正的法治只有以人为本,“因性定制”和“顺性而治”,才能做到“令顺民心”。
才能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发挥作用。
[关键词]荀子性恶论人性法律思想隆礼重法[作者]郭成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姜登峰,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一、荀子“性恶”法律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哲学基础(一)时代背景战国时期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是荀子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当时,整个社会正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
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封建制度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社会思想的创新与理论的发展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当统一国家的呼声越来越高、统一的步伐越走越快的时候,学术上各执一端,相互攻击的局面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如何对百家的学说进行综合的整理,并提出有效的治国思想方略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而荀子以其人性论为基础建构的法律思想就成为解决当时社会变迁、实现国家统一和社会长治久安带有创新价值的法律理论。
荀子法律思想的产生得益于春秋到战国时期几百年的文化繁荣和以“百家争鸣”为标志的思想繁荣。
荀子以理性的态度,用“兼容并包”的学术胸怀整合了这一历史时期的学术思想,建立了自己的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思想体系。
正如郭沫若所言:“荀子是先秦诸子中最后一位大师,他不仅集了儒家的大成,而且可以说是集了百家的大成的……他是把百家争鸣的学说差不多都融会贯通了。
”〔1〕任何思想的产生都离不开时代的呼唤和需要。
春秋战国时期正处于德国历史学家雅思贝尔斯〔1〕郭沫若著:《十批判书》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209页。
所说的人类文化史的“轴心时代”。
浅谈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浅谈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摘要:荀子作为我国先秦诸子中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隆礼重法”思想开儒法合流之先河,影响极为深远。
笔者拟通过对“隆礼重法”的理论基础,礼法关系及礼德作用诸多问题的研究,着重辨析了荀子提出的“礼”“法”与孔、孟和商鞅所述的“礼”“法”概念的异同,并探讨了荀子思想与前代各派思想的区别与联系,力图通过本文对荀子政治法律思想的内涵进行初步的探寻。
关键词:荀子,礼法思想,礼法关系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
他一方面继承、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继承、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起来,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
从而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荀子“隆礼”中的“礼”不同于儒家传统中的“礼”。
传统中的“礼”是维护“宗法制”和“世袭制”的,而荀子的“礼”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
“重法”中的“法”也不同于法家传统中的“法”。
传统中的“法”是指严刑峻法、暴力镇压,而荀子除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外,还提出了反对“以族论罪”的思想,这比法家的“族诛连坐”的思想显然高出一筹。
一、荀子提出“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基础(一)“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荀子在《性恶》篇中指出“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显而易见,荀子所说的人性本原就是天生的“好利”“疾患”及其他的欲望,“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从而滋生罪恶。
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恶”是由人的“性情膨胀、发展而导致的,这就为政治控制必要性提供人性根据。
荀子还从”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的思想推断出人是可以改变人性中恶的因素,人为地培养成善的本性。
这就要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手段来使人们改变恶性,既所谓的”化性起伪“。
荀子的法治思想
荀子的法治思想荀子的法治思想荀子的法治思想【1】[摘要]荀子是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发扬儒家思想的同时,吸收了法家思想,形成了其法律思想。
主要有法律比附思想、法定主义思想和法律正义思想,并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对我们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荀子比附法定主义法律正义作为先秦后期儒家泰斗的荀子,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所长。
他立足于儒家,而又进行改良;他批判其他各家,而又予以吸收,尤其是对法家学说的吸收,为后世儒、法合流的新时代之滥觞。
对于荀子的法治思想,学界论述详备。
主要观点是荀子重法,主张以礼统法、明德慎罚,反对教化万能论;主张制定并公布刑法,实行罪行相称的法律原则,废除族刑;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本文拟将荀子的“类”作为法范畴的概念,来把握荀子的法治思想。
一、荀子的法律类推思想在秦代,将裁判中的类推适用称为“比’。
秦代已经实施了法律类推。
荀子以“类”来说明法律类推:“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王制》)即,有法律条文规定,就必须要遵从条文规定,而对于没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案件,可以从律条中选择类似的规定进行裁决。
荀子的“类”乃为律条比附。
“比附”是古代中国的法律术语,相当于现代法学术语“司法解释”“类推适用”。
比附的传统在汉代以后亦行于世。
汉高祖七年(前200年) 诏曰:“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刑法志》)。
即,当律令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廷尉无法断罪之际,需要上奏皇帝,由皇帝下达所当比附的律令。
然而,在此后的实际裁判中,司法官吏比附断罪的案例不断增多。
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决事比”是指在司法官吏裁判时,法律中不存在对于某个具体案件的明文规定与前例(判例)时,需要寻找类例以行判决,即比附决事。
本来,比附定罪是对于法律所不及处罚的社会性犯罪行为,由裁判官的类推解释进行弥补,即具有由司法来填补立法之缺陷的特征。
从荀子“隆礼重法”法律思想体系谈构建和谐社会之要
从荀子“隆礼重法”法律思想体系谈构建和谐社会之要在荀子生活的战国末年,荀子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体系,构建起在封建时代长期适用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构架。
“隆礼重法”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是儒家仁义王道之礼治与法家强力霸道之法治的有机结合,这是荀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政权而提出的基本国策。
他称之为“治之经”,即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体现了荀子思想体系以儒为本,兼采各家之所长的特点。
“隆礼”就是遵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但荀子所讲的“礼”已不完全同于孔孟之礼;“重法”即重视法律的作用,是荀子吸取了法家的理论提出的,也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需要对儒家思想所做的变通。
而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诸多可供借鉴之处。
一、坚持强化以德治国的基本理念,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扎实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努力夯实好和谐社会的文化基础荀子在礼和法二者之间,他更强调的还是礼,鲜明地突出了礼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
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
”,礼是“法之大分,类之纲纪”,“隆礼,虽未明,法士也;不隆礼,虽察辩,散儒也。
”,荀子是以礼义作为法度的渊源和创制法制的依据,在礼法之间,荀子是以礼为本、为先、为重的。
“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
”,“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措)之而人莫之能诬也。
”,荀子把礼提到了治国之本的高度,充分说明了他对礼的强调和重视。
所以,实现社会和谐既需要雄厚的物质基础、可靠的政治保障,更需要有力的精神支撑、良好的文化条件。
正所谓“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
”,和谐文化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精神动力。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努力建设和谐文化,要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继承和弘扬传统道德文化,通过道德教育来提高人们道德意识,让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什么是道德所鼓励和所不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鼓励和所反对的,从而使人们从法律的肯定与否定上明白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用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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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和孟子法律思想的异同
1、孟子与荀子法律思想上的异
孟子“法先王”他“法后王”; 孟子道“人性善”,他则倡“人性恶”; 孟子主张“王道”反对“霸道”, 他则“王”、“霸”并举; 孟子重德轻刑,他则德、刑并重。
荀子的法律思想
同: (1)都对孔子法律思想进行了继承和发展;都维护礼治; (2)都反对滥用刑罚。 (3)都强调贤人治国 (4)都重视君主的作用; (5)都主张教化; (6)都重视民众的价值。
天人有分
“天能生物,不能辩物;地能载物,不能 治人。”
天道属于必然,而人道却是“人为”。人 们应当自己为其所从事的活动负责。如果 他积极努力,天不能阻挠之;而如果消极 怠慢,天也不能保佑之。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 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 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制礼义以分之, 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
A.荀子主张君主集权。“人君者,所以管分 之枢要也。” “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 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自古及今,未 有二隆相争而能长久者也。”。
B.君主必须是“贤者”。“天下者至重也, 非至强莫之能任;至大也,非之辨者莫之能 分;至众也,非至明莫之能和。此三至者非 圣人莫之能尽,故非圣人莫之能王。”
在他看来,“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 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
“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 体肤理好愉佚”
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人 都有“恶性”,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 “化性起伪”。
荀子指出:“圣人 化性而起伪,伪起 而生礼义,礼义生 而制法度。”即只 有通过礼、法的教 化与矫正,才能将 人的恶性改造成善 性。
荀子语录
1、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君子曰:学不可以已。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 3、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
厚也。 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5、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6、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为学。 7、公生明,偏生暗。 8、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 9、君子之学也以美其身,小人之学也以为禽犊。
三、强调人治 (一)强调君主的决定性作用 (二)主张尊贤使能 (三)强调人对法的支配作用 思考:儒家思想与现代民法、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冲突与
融合?Βιβλιοθήκη 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儒家与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对立
1、儒家重义轻利与权利神圣原则的对立 2、儒家的等级观念与民法身份平等的对立 3、儒家的忠孝依附观念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对立 4、儒家家族本位、大同思想与民法“公共利益”原则既有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一、推崇礼治 (一)维护礼的权威 (二)向往礼所规定的等级制度 (三)追求礼所包含的人道精神; (四)强调礼对刑法的指导意义。 二、重视德治 (一)重视民众的价值 (二)重视教化的作用 (三)主张少用刑罚,反对滥用死刑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2)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要正本清源,改造人性, “化性起伪”。但改造人性并非是去除情欲,而是 要节制情欲。
(3)荀子认为矫治人性的最有力的手段是“礼 义”。这样子便确立了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形成其 以礼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二、礼法论
(一)礼法起源论 在天人关系上,他主张“明于天人之分”
和“制天命而用之”。基于“明分使群” 与“化性起伪”及制止争夺的需要,产生 了礼义、国家和法律。
适应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 5、儒家“诚”、“信”观念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儒家与当代中国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对立
1、儒家人治论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尖锐对立的 2、儒家的“原心论罪”与现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
尖锐对立的 3、儒家的罚当其罪与我国刑法公正原则是貌合神离的。 4、儒家的“罚弗及嗣”观念与我国罪责自负原则是相适应
的 5、儒家重视人和恤刑观念与我国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基
本相适应
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儒家与当代中国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对立
1、儒家人治论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尖锐对立的 2、儒家的“原心论罪”与现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
尖锐对立的 3、儒家的罚当其罪与我国刑法公正原则是貌合神离的。 4、儒家的“罚弗及嗣”观念与我国罪责自负原则是相适应
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其人
荀子,名况,字卿,战国时期赵国持氏(今 山西安泽)人,著名思想家、文学家、政论 家,李斯、韩非都是他的学生。 荀况一生到过很多地方。曾在齐国游学,, 并二次担任学宫祭酒(行礼时的首席)。后来 又到过秦国、赵国。 现存的《荀子》三十二篇,大部分是荀子 自己的著作,涉及哲学、逻解、政治、道 德等许多方面的内容。
性善与性恶
孟子主张性善,人人皆可尧舜,荀子主张性 恶,同样也可以“涂之人可以为禹”。
荀子对此解释道:“凡禹之所以为禹者,以 其为仁义法正也。然则仁义法正有可知可能 之理,然而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 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 以为禹明矣。”
(1)既然人性本恶,因而犯罪就有其内在的人性 依据。由此,荀子在犯罪原因论上不同于孔孟:肯 定人的恶的情欲是导致犯罪的原始的内在心理驱动 力。
重法
“隆礼重法,则国有常” “治之经,礼与刑” “法者,治之端也” “道之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 只有“起法正以治之”,才能建立“君上
之势”,进而使“人服而势从”,反之, 则“人不服而势去”,所以治国必须“重 法”。
“先教后诛”
荀子主张“先教后诛”。 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
的 5、儒家重视人和恤刑观念与我国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基
本相适应
诛,则奸民不惩”。
贤人治国论(有治人,无治法)
荀子的“人治”与“法治”之争,是对在 国家治理中何者更为重要的争论。荀子在 这一问题上,坚持的仍然是儒家的“人治 论”。
其在《君道》中开宗明义: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故
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 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 原也 。”
“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即尊崇礼、法制完备, 国家就能井然有序。“治之经,礼与刑”, 即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工具。
隆“礼”
礼的作用 是“养”,即“养人之欲”。以使人有所
节制,以免“物”和“欲”不能“相持而 长”。 是“别”。“ 贵贵、贤贤、老老、长长、 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仪之序也。”。 是人立命修身的标准和行为准则,人们必 修按照礼的规定安分守己以维持社会秩序。 “礼者,所以正身也”。
10、君子耳不听淫声,目不视女色,口不出恶 言。
11、以善先人者,谓之教。 12、学无止境。 13、良医之门多病人。 14、长幼有序。 15、不知戒,后必有 16、君子赠人以言,庶人赠人以财。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 论基础
性恶论要旨
人之性恶, 其善者伪也。 (《性恶》)
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 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使物资不会 被人们的欲望所耗尽,欲望和物资这两者 互相扶持而有所增长,这就是社会行为规 范的起源。)
礼法统一观(隆礼重法)
荀子坚持的礼法,既不同于孔孟的“礼”, 也不同于法家的“法”。
在荀子之前相互对立的“礼”与“法”之 所以能在荀子这里统一,主要是他对“礼” 进行了新的解释,做了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