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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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回收、仓储、使用等环节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降低生产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一条 成立以公司工会主席为组长、公司纪委、服务中心、计财科、技术科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公司的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服务中心是公司物资主管科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废旧物资的回收、仓储、上缴工作,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及措施。
第三条 公司纪委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管理业务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计财科负责上缴集团废旧物资返还资金的管理,参与对废旧物资的鉴定与确认。
第五条 公司技术科负责报废机械设备、外委修理设备、工具、配件手续的审批,参与对修旧利废物资的鉴定与确认。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设备更新换代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第七条 废旧物资的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
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
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
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
(二)按回收种类分类
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
2、电器、仪表、仪器类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
4、交电、五金、水暖类
5、机械设备和铁路配件类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
7、车辆配件类
8、备品备件类
9、其它类(如废油等)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设备应注明报废原因。
新增、技改、基建工程物资经技改项目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第九条 计财科、服务中心、各站段、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第十条 公司服务中心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场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的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公司其他科室、站
段、班组、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外借、自行处理废旧物资。
第十一条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交旧领新物资除线路扣板、轨距挡板、铁座、道钉、垫圈、螺栓、螺帽等小配件按95%折交;信号导线、接续线、跳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线路、信号、机械胶垫、密封圈按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第十二条 交库旧物资,各站段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技术科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第十三条 原则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各单位维修车间负责维修,无维修车间的由技术科协调相关站段进行维修;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由技术科审查、分管经理审批。维修单位领用所需材料进行修理,其领用材料(委外费用)单独核算,记入该物品成本内,修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计财科根据有关单据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修复的物资经办单位、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仓库保管、技术科等有关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交旧时,服务中心要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份,服务中心一份、交付单位一份,计财科一份。计财科负责定期抽查交付单位和服务中心台帐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或上交情况。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根据集团废旧物资管理规定,对经过鉴定已不能再次使用的废旧物资应按季及时上交物资公司。
第十七条 对于机务段、工务段、物流中心等单位内燃机械更换下
的废机油,由各单位收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调剂使用。在满足线路、道岔、信号等设备涂油保养的前提下,由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第十八条 废旧物资处理经公司大门外出时,服务中心必须由专人查验,门卫必须严格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使用单位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偷盗论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为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对废旧物资产生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废旧物资实际返还额的10%每年进行奖励一次。废机油按处理所得的40%奖励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的废旧物资回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上缴的单位,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季度进行考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纪委负责监督废旧物资处理全过程。如发现营私舞弊或私自盗、倒买废旧物资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惩,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