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财税【2014】148号
第 5 页,共 31 页源自保险公司十一、复星保德信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
十二、工银安盛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
十三、光大永明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
序号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1 2 3 4
保险产品 德华安顾附加安吉星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附加安吉星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附加华佑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德华安顾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顾守金生年金保险(分红险) 德华安顾华健重大疾病保险 德华安顾华佑两全保险(分红型) 东吴年年承顺定期寿险 东吴欣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东吴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东吴定期寿险 东吴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东吴附加年金保险(万能型) 东吴年年承恩年金保险(分红型) 东吴年年承泰两全保险 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D款(万能型) 东吴团体定期寿险 东吴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东吴医保康团体医疗保险 东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东吴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满溢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享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爱心倍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复星保德信爱心倍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复星保德信安心守护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安定期寿险; 复星保德信保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康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得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复星保德信保逸生终身寿险; 复星保德信财星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复星保德信附加爱享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安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保得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保得康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保得康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定期寿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青年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复星保德信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4〕两全保险01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TRCIB。
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犹豫期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 保险合同原件;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特别提示您,,本合同被解除时本合同被解除时,,其附加附加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签名:
日期: 日期: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详细情况咨询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周年红利 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 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 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 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 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合同必须有效。
红利及红利分配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四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类型 分红型两全保险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满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以 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保险责任 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八至第九项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低
中
高
1/46
100,000 112,500 112,500 98,100
-
140
696 2,378
140
696 2,378
2/47
- 112,500 112,500 101,475
-
143
713 2,438
287 1,431 4,887
鑫如意终身寿险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鑫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 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 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 24 时起至复效日 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 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 任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的105%;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的,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或全残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6〕两全保险 01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两全保险(万能型 ) ” 条款表 ................. ...... . ........ ........ . . ... 述 。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 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基本运作管理事项。
个人账户条款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费用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该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该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撤销该附加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4.7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6 您的个人账户建立及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2.1/2.2 相关费用的收取..........................................................................3.2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个人账户条款 2.1 个人账户建立 2.2 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条款 3.1 保险费 3.2 相关费用 一般条款 4.1 垫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合同的解除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7 保险事故的通知 4.8 保险金的申请 4.9 保险金的给付 4.10 诉讼时效 4.11 如实告知 4.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4.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4.16 借款 4.17 争议处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 附加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万能型) 万能型)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并列于主合同保险单后。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重要声明以下关于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为方便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风险提示《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万能保险运作原理万能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新型人身保险。
通常情况下,万能保险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同时,保障成本及其他一些费用(如保单管理费)将定期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万能保险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照保险公司宣告的结算利率增长,结算利率依据投资收益率确定。
同时,保险保障与个人账户价值挂钩。
万能保险的个人账户价值完全归属投保人,同时投保人承担最低保证利率以上的投资风险。
万能保险的现金价值由退保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决定。
投保范围本主险合同的投保范围:0-70周岁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方式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一次性交纳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权益转入的保险费等待期本主险合同无等待期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一次性交纳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权益转入保险费之和减去累计部分领取的金额。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不含18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年满4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不含4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60%与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自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不含6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40%与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合同编号:XXXXXX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定义1.1 受保人: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2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年满18周岁及以上。
1.3 被保险人:指投保年龄在0-60周岁(含0周岁)的人。
1.4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1.5 保险金额: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向受保人支付的理赔金额。
1.6 保险费:指受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1.7 累计分红:指在保单生效之日起,保单每年的累计分配给分红账户的金额。
1.8 分红账户: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建立并保管的归属于受保人的账户,用于接收并积累累计分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累计分红。
2.2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任何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身故保险金。
2.3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存活,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生存保险金。
2.4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存活,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满期保险金。
2.5 累计分红:保险公司将按照分红比例将一部分保险费分配给受保人,并计入分红账户,累计分红将作为被保险人满期或身故时的附加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3.1 保险费用由受保人按期缴纳,保险公司在验收后收取,并开具正式保险单。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即受保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分期支付即受保人按约定的期限分期支付保险费用。
3.3 分期支付保险费用时,保险公司有权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保险合同终止与解除4.1 本合同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终止。
4.2 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达到后,保险效力终止,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谨致寿险顾问姓名:寿险顾问编号:寿险顾问⾝份证:联络电话号码: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利益概要保障利益保障⾦额(元)⼯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故保障若被保险⼈⾝故时未满18周岁,⾝故保险⾦为{max(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合同的现⾦价值)}元;若被保险⼈⾝故时已满18周岁,⾝故保险⾦为{150%*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元。
⼤学教育⾦被保险⼈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给付{基本保额*50%}元成家⽴业⾦{基本保额*300%}元周年红利每年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盈利分配终了红利合同终了时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银安盛⼈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学教育⾦】被保险⼈于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当⽇24时仍⽣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您可获得{基本保险⾦额*50%}元的⽣存现⾦,即“⼤学教育⾦”,帮助孩⼦学业有成。
【成家⽴业⾦】被保险⼈⽣存⾄年满28周岁后的⾸个保险合同周年⽇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送上{基本保险⾦额*300%}元的满期⾦,即“成家⽴业⾦”予被保险⼈,为其成家或创业提供⽀持,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
【⾝故保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故时未满18周岁,⾝故保险⾦为下列⼆项⾦额中的较⼤者:(1)被保险⼈⾝故时合同的现⾦价值;(2)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故时已满18周岁,⾝故保险⾦为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50%。
【豁免保险费】您选择分期⽀付保险费的,若投保⼈在合同交费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之⽇起180⽇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故⽽被保险⼈⽣存,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投保⼈意外⾝故后合同项下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安康关爱版长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交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 我们已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4.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5.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办理复效的; 6.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同。
CABE 2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安康关爱版长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 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华保险吉祥如意两全保险险种及条款介绍
02
新华“吉”系列堪称分红型产品中的经典 新华公司“吉”系列产品是经典的储蓄型保险产品,自2001年“吉庆有余”上市以来,公司顺应市场需求,不断更新。“吉”系列产品在公司产品销售占比40%以上,市场影响力强,客户认同度高。
“吉”系列战绩
吉庆有余(2001-2006)
吉利相伴(2007-2008)
吉祥如意: 吉祥——中国人最喜欢的两个字,从古至今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和底蕴; 如意——始于古时上朝时用的工具,在其后的演化中渐渐成为一种好运、合意的代表物。 极具中国特色的名字
吉祥如意 吉:好,有利的,幸福的 祥:祥瑞。 如意:称心。 多用祝颂他人美满称心。
01
一帆风顺吉祥到 万事如意福临门
产品组合:
吉祥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A、B、C款) 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02
产品解析--名称与性质
产品条款解析--吉祥如意A款
交费期间:15、20、30年(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期间:期满型:15、20、30年 岁满型:至50、60、70周岁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额 + 累积红利保额 + 终了红利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实际交纳保费的110%;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 18周岁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本合同终止;18周岁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X2 +终了红利 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期满型:15、20、30年
岁满型:至50、60、70周岁
国宝人寿智能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宝人寿智能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智能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产品基本特征⚫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7日)至70周岁⚫保险期间:5年⚫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或3年交(一)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全额返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给付系数:身故时的到达年龄身故给付系数0-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发生保险事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缴费方式确定的每期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3、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谨致寿险顾问姓名:寿险顾问编号:寿险顾问身份证:联络电话号码: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利益概要保障利益保障金额(元)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max(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合同的现金价值)}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150%*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元。
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基本保额*50%}元成家立业金{基本保额*300%}元周年红利每年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盈利分配终了红利合同终了时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您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50%}元的生存现金,即“大学教育金”,帮助孩子学业有成。
【成家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送上{基本保险金额*300%}元的满期金,即“成家立业金”予被保险人,为其成家或创业提供支持,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2)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50%。
【豁免保险费】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投保人意外身故后合同项下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发生投保人变更,新投保人将不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如下:
1.保险期限: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为多少年,起始日期是什么时间。
2.保险对象:受益人是谁,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
3.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是多少。
4.保险费用: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是多少,缴费方式是什么,包括一次性缴费或分期缴费。
5.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或健康状况导致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6.免责条款:合同中约定了哪些情况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例如故意自杀、参与危险运动、患有某些预先排除的疾病等。
7.保险金领取方式:保险金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按某种特定方式分期领取。
8.退保条款:合同中约定了退保的方式和退保金的计算方式。
9.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终止方式,例如被保险人寿命终止、合同到期等。
以上为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一般合同条款,具体内容以实际合同为准。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了解清楚。
工银安盛保险产品测试题
工银安盛保险产品测试题(91分)1、所属支行网点【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姓名【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单选题:每题被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每题(2分),共20题。
1、御立方三号保障计划的首次赔付观察期为()天?【单选题】A.30天B.60天C.90天D.180天正确答案: C4、2、御立方三号保障计划轻症或重疾各能赔付()次【单选题】A.非同组别轻症赔付一次,重疾赔付三次B.非同组别轻症或重疾各能赔付三次C.任何轻症或重疾仅能赔付三次D.任何轻症或重疾仅赔付一次正确答案: B5、3、鑫如意五号终身寿险趸交及5年期交按()年复利递增?【单选题】A.3.2%B.2.5%C.4.5%D.2.8%正确答案: D6、4、鑫如意五号终身寿险缴费期满,投保人可根据需求,通过部分退保方式灵活支取现金(减额),最多可支取保费的()倍、【单选题】A.23.15B.28.32C.28.15D.25.32正确答案: A7、5、百万保驾优越版的保障期限是多久()?【单选题】A.10年B.20年C.30年D.40年正确答案: C8、6、鑫丰年保障计划期缴最低保额()元?【单选题】A.2000B.3000C.20000D.30000正确答案: A9、7、鑫丰年保障计划附加万能账户的提取费用前三个保单年度分别为()?【单选题】A.1%,2%,3%B.2%,3%,4%C.3%,2%,1%D.无任何费用正确答案: C10、8、工银安盛人寿正在热销的期缴产品有()? ①百万保驾优越版②鑫如意五号终身寿险③鑫丰年保障计划(2017版)④御立方三号保障计划⑤如意宝二号两全保险【单选题】A.①②③④⑤B.①②③④C.②③④D.②③④⑤正确答案: B11、9、鑫如意五号终身寿险哪种情况下可以获得意外豁免()?【单选题】A.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且投保人在65周岁(含)前遭受意外伤害身故,可豁免后续保费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且投保人在65周岁(不含)前遭受意外伤害身故,可豁免后续保费C.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且投保人在65周岁(含)前遭受意外伤害身故,可豁免后续保费D.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且投保人在65周岁(不含)前遭受意外伤害身故,可豁免后续保费正确答案: D12、10、鑫如意五号终身寿险被保险人的年龄是30天—70周岁,最高基本保额为()万【单选题】A.200B.500C.700D.1000正确答案: D13、11、鑫如意五号终身寿险选择5年期缴费,现金价值在第()年可等于所交全部保费?【单选题】A.2年B.3年C.5年D.10年正确答案: C14、12、鑫如意五号终身寿险的最低保额为()元,保额以()元的整数倍递增?【单选题】A.10万,1000元B.15万,1000元C.15万,2000元D.10万,2000元正确答案: A15、13、被保险人年龄为48岁,若购买百万保驾优越版选择5年缴,每期保费()元?【单选题】A.2850B.2280C.2370D.1650正确答案: C16、14、百万保驾优越版被保险人在()情况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单选题】A.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B.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0周岁C.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D.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正确答案: D17、15、鑫丰年保障计划生存金和贺寿金可进入附加万能险金账户进行二次增值,最低可或保底年化收益为()?【单选题】A.4%B.4.5%C.1.75%D.2.5%正确答案: D18、16、鑫丰年保障计划在免体检的情况下,三年交费期最高年交保费可达()元?【单选题】A.9600B.5640C.6920D.6540正确答案: B19、17、鑫如意五号终身寿险在网银、自助终端办理,投保人年龄为()?【单选题】A.30天-70周岁B.18-70周岁C.18-60周岁D.30天-60周岁正确答案: C20、18、鑫如意五号终身寿险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年龄≤40周岁,按照()倍返还已交保费?【单选题】A.1.4倍B.1.2倍C.1.6倍D.1.05倍正确答案: C21、19、鑫如意五号终身寿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按现金价值的()在银行申请保单质押借款,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个月?【单选题】A.85%,6个月B.85%,12个月C.80%,6个月D.80%,12个月正确答案: A22、20、鑫如意五号终身寿险选择10年及以上缴费方式,保额可按照()年复利递增?【单选题】A.2.8%B.3.2%C.2.5%D.4.5%正确答案: B23、多选题:媒体被选答案中,不止一个是正确,每题(3分),共10题。
如意宝
3.
备注
若合同期满日仍未结束治疗,对于30天内仍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进行手术,若包含多个手术项目的仅给付额度最高的一项; 若因意外伤害进行手术,若包含多个手术项目的按各手术所对于津贴累计给付
第9页
如意宝手术津贴医疗 保险费率表
(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年龄 (周岁)
0-5岁 6-17岁 18-29岁 30-39岁 40-49岁 50-59岁 60-64岁
第3页
如意宝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费率表
(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职业类别
如意宝意外 伤害保险费 如意宝意外 伤害医疗保 险费
第一类至第四类
第五类至第六类
2
10
26.7
78
附加住院费用产品责任
1.
等待期
60天
60天内非因意外住院,将不承担责任
2.
医院
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 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以上所产生的合同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及交通费用(100元)
第7页
如意宝住院津贴费用 医疗保险费率表
(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年龄 (周岁)
0-5岁 6-17岁 18-29岁 30-39岁 40-49岁 50-59岁 60-64岁
保险费
50 30 20 32 45 55 80
附加手术津贴产品责任
1.
等待期
60天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手术治疗及与该治疗视为同义词治疗 的后续手续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以下公式计费住院费用津贴: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
《如意宝两全保险》和《附加如意宝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如意宝两全保险》及《附加如意宝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如意宝两全保险》及《附加如意宝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执行。
二、主附险组合规则1、《如意宝两全保险》为主险,《附加如意宝重大疾病保险》为附加险。
新保时主险与附加险须按1:1的份数关系承保,不得分别单独承保,也不得作为其他险种的主险或附加险承保。
2、主险与附加险的缴费方式、缴费期限、保险期间须相同。
三、特殊规则1、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男性出生满180天至47周岁、女性出生满180天至50周岁。
成年投保人只接受本人投保,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投保。
2、受益人:投保人可指定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的1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选择法定。
3、保险期间:分为20年、30年两种。
4、风险保额:主险不计寿险保额及意外身故保额;附加险按重大疾病保额10000元/份计算,不计寿险保额及意外身故保额。
5、最低承保份数:1份,按整数份承保。
<18周岁:电销各子渠道累计重大疾病险保额≤30万元,该险种与其它险种累计重大疾病保额≤30万元。
≥18周岁:电销各子渠道累计重大疾病险保额≤50万元,与其它险种累计重大疾病保额≤100万元。
7、本主、附险种均纳入集中出单范围。
8、承保方式:目前仅限于电话直销方式承保。
9、主险须加载“未成年人身故保额特约”内容。
四、核保规则本险种适用简单核保规则,无健康加费和职业加费,核保结论仅做标准承保或拒保。
若电话问卷告知异常或承保份数、累计保额超限一律不予承保。
黑、灰名单客户做转核处理。
转人工核保的保件由核保员查询公司已有的客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予拒保:具有骗保、骗赔、欺诈等道德风险的,根据公司已有的客户理赔记录等相关资料重疾风险评点超过150点的。
新闻稿-工银安盛人寿“如意贷”产品为银行借款人理赔180万
工银安盛人寿理赔直通车——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贷”产品为银行借款人理赔180万
(2014年3月12日,上海讯)2013年底,工银安盛人寿仅用2天时间就为一银行借款客户快速赔付一起180万元的借款人意外身故理赔案件,为出险借款人的家庭撑起保护伞,也使借款人资产得以保全,其企业能够继续正常运转。
据悉,该案是工银安盛人寿截至目前“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类产品中赔付金额最高的理赔案件。
出险客户是广东惠州的一名私人企业主,因企业资金周转需要,2013年4月在银行贷款180万元,为以防万一导致无法还款,其在办理贷款的同时,购买了与贷款金额相同保额的工银安盛人寿“如意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共交保费3840元。
2013年9月底,该客户在一起高速公路的多车追尾事故中不幸当场身故。
工银安盛人寿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迅速与客户家属、银行等案件相关方沟通,仅用了一天时间便完成理赔程序,并在第2个工作日就将180万元理赔款打入受益人账户,使被保险人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没有再受到经济上的冲击,客户资产得以保全,其企业也能够继续正常运转。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专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度身定制的意外险产品,为借贷双方提供抵御意外风险的保障。
工银安盛人寿相关专家表示:“此类产品最重要的功能是为借款人及其家庭提供保障,当借款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时,所获理赔款将用来还清未偿还部分的贷款,剩余金额可作为对借款人家庭的经济补助,避免了因借款人意外身故对其家庭造成的还款压力。
其特点是保险费用低,保障金额高,客户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时可直接办理投保手续,便捷省力。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4. 累计未偿还之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红利或溢交保险费时,如您有保险合同借款未还清的情
(18)
形,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后给付。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第十三条
(17)
保险事故 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 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6)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7)
(8)
(9)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BSPG4 6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 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 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周年红利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分配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
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欠款,余额将存放于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 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您要求给付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我们将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给付予您。
BSPG4 4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 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申请“满期金”的,由您(或您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满期金给付 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您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二、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 金: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BSPG4。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凡出生满 30 天至 70 周岁 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字第 1-157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1)
感谢您 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Leabharlann 保险金额BSPG4 2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 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情形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其他约定情形下的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金
(5)
本保险合同生效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为本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我们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第八至第十二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 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 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 故而身故,则我们按已交付保险费的 4.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 止。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BSPG4 3
(10)
八、 被保险人醉酒 、故意自伤;
(11)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猝死 导致的死亡;
十、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2)
(13)
(14)
(15)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表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 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 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五、 受益人未满 18 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六、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退 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七、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
证明; 4. 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