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解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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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
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案例二
❖ 所有行业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计算口径
❖ 丙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1日新购进专门用 于研发的C仪器一台,不含税价为90万元。2014年7月1日,又购 入专门用于研发的D设备一台,不含税价为200万元。已知C、D固 定资产购入的当月已投入使用,残值率均为5%,且C、D固定资产 属于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的范围。企业会计核算上对于C固定资产一 次性扣除,对于D固定资产按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使用年限为 10年。另外,丙公司购入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C、D固定资产,已 经按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而该类固定资产 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在 预缴申报时,已经报送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 统计表》,对C型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扣除,对D型固定资产采取 年数总和法在所得税前扣除。该C、D固定资产业务应如何进行所 得税处理?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 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
三、持有和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一次性税前扣除
分析
分析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折旧优惠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 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 加计扣除。
❖ 所以,C、D固定资产2014年会计和税法计提折旧的口 径一致: 90+100×95%×10÷55÷12×5= 104.39万元。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75号)
❖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 64号)
一、六大行业购进固定资产可按缩短折旧年限或加 速折旧
❖ 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 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并且,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 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 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 收入总额。
❖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 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百度文库日以 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实际操作中应注意
❖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 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 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 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 料。
❖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最低 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 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 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年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加速折旧方法 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 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 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 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案例一
❖ 甲有限公司系专用设备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 11月1日,新购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一台,不含税价为100 万元,购入当月已投入使用。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按10年直 线法摊销,残值率为5%。由于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 在预缴2014年12月所得税时,报送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决定对该项固定资产从2014年 12月1日起按6年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那么,该项业务 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分析
❖ 2014年的会计口径应计提折旧: 100×95%÷10÷12=0、79万元。
❖ 2014年税法口径应计提折旧: 100×95%÷6÷12=1.32万元。
❖ 因此,甲公司2014年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 所得额0.53万元(1.32-0.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 丙公司2014年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2014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4.39×50%=52.20万元。
案例三
❖ 丁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购入 计算机5台,每台单位价值不含税价均为0.48万元。 企业按直线法3年摊销,残值率均为5%,购入的当 月已经投入使用。那么,丁公司这5台计算机业务 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 、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100万元的研发设备, 一次性税前扣除
❖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 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和所有企业在2014年1月 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 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 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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