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
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
1. 咱券经纪人得始终牢记: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客户呀!就好比医生对待病人,不管是谁都得全力以赴,不能有丝毫偏袒。
要是咱厚此薄彼,那能行嘛?
例子:比如有两个客户同时来咨询,不能只对一个热情而冷落另一个呀!
2. 要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呀,这可来不得半点马虎!这不就跟保护自己的秘密一样重要嘛。
要是把客户信息泄露出去,那可真是糟糕透顶啦!
例子:绝对不能像那些不靠谱的人一样,到处宣扬客户的隐私。
3. 得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呀,就像运动员要不断训练保持状态一样!不然怎么能更好地服务客户呢?
例子:每天都得花时间学习新知识,不能原地踏步啊。
4. 诚信为本这可是铁律啊!答应客户的事就一定要做到,这就像一诺千金的承诺一样。
要是食言了,那可太丢人啦!
例子:说好了给客户争取某个优惠,就得想尽办法做到。
5. 与同事之间要友好协作呀,不能互相拆台!这多像一个团队在共同作战,要互相支持呢。
要是成天勾心斗角,那还怎么干成事呀?
例子:有好的资源和经验就要分享,而不是藏着掖着。
6. 面对诱惑要有定力呀!不能见钱眼开就乱来。
这就如同在十字路口要坚定走正确的路一样。
要是被利益冲昏头脑,那可就完啦!
例子:坚决不能因为一点私利就违反规则。
7. 要时刻保持敬业精神呀!把工作当成自己的事业来做。
这不跟热爱自己的爱好一样嘛。
要是整天懒懒散散,怎么能成功呢?
例子:再辛苦也要咬牙坚持,认真对待每一个业务环节。
我的观点结论是:券经纪人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执业自律规则,才能在行业里立足并取得好成绩,不然肯定是走不远的哟!。
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 2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2024证券从业 法律法规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一)
第四节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本节考点分布考点内容考察要求1从业人员范围掌握2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培训要求熟悉3从业人员的备案登记了解4从业人员执业规范熟悉5从业人员履职限制及禁止行为掌握6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掌握7从业人员的违规处理及惩戒机制掌握8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范围掌握9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熟悉10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备案公示了解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履职限制、审计要求及薪酬递延机制掌握• 本节考点分布考点内容考察要求12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员不得存在的行为熟悉13违反经纪业务相关规定的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了解14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了解15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禁止性规定掌握16基金销售人员的有关规定了解17从事代销金融产品人员的有关规定了解18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掌握19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了解20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的登记要求掌握2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熟悉22保荐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熟悉考点内容考察要求23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掌握24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及自律管理掌握25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熟悉26投资经理的范围掌握27投资经理应该具备的条件掌握28投资经理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熟悉29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有关规定了解考点4-1 从业人员范围【掌握】• 人员范围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证券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均为从业人员。
考点4-2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培训要求【熟悉】• 基本条件(1)品行良好;(2)具备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证券基金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3)最近3 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4)不存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5)最近5 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6)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经届满;(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10.15•【文号】中证协发[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75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规则制定行为,协会研究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0月15日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2014年9月18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1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工作,健全自律规则制定制度,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律规则的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主原则】自律规则的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会员参与。
第四条【规则依据】自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赋予协会实施自律管理职能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行业长期发展和整体利益出发,维护自律规则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实际原则】自律规则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会员和其他自律管理对象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自律规则体例第六条【自律规则形式】自律规则根据内容需要可以采用“公约”、“办法”、“准则”、“规范”、“规则”、“细则”、“守则”、“指引”、“必备条款”、“范本”、“指南”等形式。
对规范对象有强制性自律约束力的规则,可以采用“办法”、“规范”、“规则”、“守则”、“细则”、“必备条款”等形式。
经纪人条例_条例_
经纪人条例保险经纪人即是保险中介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已诞生四百多年,在保险业十分发达的英国和美国,保险经纪人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上海市经纪人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纪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经纪活动,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执业经纪人和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的工作。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的规划、协调、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建立经纪业风险准备金、保证金等执业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章执业经纪人的条件第八条执业经纪人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九条本市实行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制度。
经纪执业资格考核,由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组织。
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经纪执业注册:(一)取得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三)无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
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经2010年2月10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的自律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业务的正常秩序及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证券经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范》)、上海证监局的有关指引,制定《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既包含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及在沪机构在上海地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的外部自然人;也包含证券公司及在沪机构在上海地区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内部人员(以下简称内部营销人员)。
上海地区机构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和设有内部营销人员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和内部营销人员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执业资格及备案第三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所代理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代理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
证券经纪人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向所代理的证券公司提供必要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在取得经纪人证书的同时,应由其所服务的上海地区机构向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进行执业备案,内部营销人员也应同样备案。
公会网站建立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备案系统,供机构对其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备案及查询,并为上海证监局有关处室监管机构合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也供证券经纪人查询自己相关信息的准确与否;另外,公会网站还建立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信息平台,供社会查询合规的证券经纪人相关信息。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二○○九年四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经纪人执业行为规范行为准则
5、主动说明身份
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效劳等活动时,应 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证书内容包括: 证券经纪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代理权限 代理期间 公司查询与投诉 等内容 证券经纪人近照 公司公章
6、准确告知信息
〔1〕根底信息: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根本情况,与投资和 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根底知识、业务流程等。
10、化解客户纠纷
• 客户投诉:证券经纪人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 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 理意见改进效劳; • 发生纠纷:及时向所效劳证券公司报告并协助 解决。
11、其他禁止行为
• 以所效劳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 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 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 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 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效劳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 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 有关信息。 • 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2〕投资信息:研究报告、金融产品推介材料等。 〔3〕风险信息:提示不要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从事证券
投资活动。
7、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老实、公正、公平地对待 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 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 形时,及时向所效劳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 予以防止;当无法防止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 到优先对待。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根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根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 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 规定、自律规那么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 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 他活动。
证监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职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执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执业培训。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一、前言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的相关内容。
二、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要求所有参与者在市场活动中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
2.透明度原则: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要求所有参与者在市场活动中遵循透明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信息。
3.独立性原则: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要求所有参与者在市场活动中保持独立性,不得受到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
4.合法合规原则: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要求所有参与者在市场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和道德标准,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内容1.信息披露制度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重大资产重组等。
对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况,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监管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要求所有参与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恶意炒作股票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证券发行和上市审核制度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要求所有公司在进行证券发行和上市审核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于未能通过审核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将被暂停或终止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4.投资者保护制度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要求所有参与者保障投资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保护投资者隐私等。
对于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市场监管制度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要求所有参与者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上交所将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
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2015.1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组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会员单位不以任何形式实施佣金价格垄断。
不通过协议、约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形成价格同盟,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违规实施经营者集中。
第三条会员单位不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不采取低价倾销、诋毁其他证券公司商誉、赠送实物等形式或名义吸引客户开户或交易,向客户收取佣金的标准不低于合理业务成本。
第四条会员单位不以过度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严格遵守“同等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要求,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公示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确保客户知晓收费标准并做好留痕;不使用明示或暗示“零佣金”、“免费”等内容的语言进行宣传。
第五条会员单位依法合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
利用传统方式或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都应当严格验证客户开户身份,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落实客户适当性要求,根据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有效性,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同时不省略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客户回访与服务工作,确保及时响应客户各项服务请求,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第六条会员单位加强信息填报做到阳光执业。
应建立健全内部流程,重视和加强对《上海地区证券营销人员(证券经纪人)信息备案系统》、《上海地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信息备案系统》、《金融产品销售信息登记平台》、《上海地区证券营业部数据分析系统》等的填报维护工作,确保经纪业务活动信息及相关人员失信行为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录入。
第七条会员单位依法合理确定佣金标准。
应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据企业自身及市场实际情况,在以全成本核算方式全面测算经纪业务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佣金收取标准。
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
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规范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甲方与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需要,达成如下协议:合作目的1.1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致力于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2 双方合作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和完善的监察体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升双方在相关领域的工作水平和影响力。
合作内容2.1 调解仲裁工作2.1.1 甲方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包括接收案件、组织调解会议、作出仲裁裁决等。
2.1.2 乙方负责提供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协助甲方进行案件处理,包括调查取证、提供调解建议等。
2.2 劳动保障监察2.2.1 乙方负责对企业的劳动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企业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2.2.2 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料收集和案件处理,支持乙方的监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3 信息共享2.3.1 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和传递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的信息。
2.3.2 信息共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进展情况、处理结果、监察发现的问题等,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案件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3.1.2 甲方应按协议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1.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使用。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调解和仲裁所需的支持,包括资料和技术支持。
3.2.2 乙方应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的劳动保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建议。
3.2.3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工作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披露。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关于公布实施《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的公告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关于公布实施《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
律规范》的公告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发布日期】2014.06.10
【实施日期】2014.06.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五届三次会员大会决议公告(附:《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2017修订稿)》的通知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关于公布实施《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的公告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市场变化,规范上海地区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经纪业务,根据《反垄断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57号)的规定和要求,经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公会秘书处酝酿起草了《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并经五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附件:
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业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组织制定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第一条为强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自律意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由本所会员、特别会员自觉遵守。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遵守本所业务规则。
第四条诚实信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不开展不正当竞争,不以违法手段获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第五条在经纪业务和其他受托业务中,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严格执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与客户明确在指定交易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故意拖延或拒绝办理客户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
第七条在营业场所提供多种方式的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建立客户投诉和交易纠纷的处理机制,并制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证券交易委托资料、证券帐户数据、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十条对客户的收费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遵守本所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加强技术风险防范,并对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建立必要的备份机制。
第十三条定期检查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建立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处理的应急制度。
第十四条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切实执行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分类管理要求,防范风险。
第十五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遵守本所会籍和席位管理等制度,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自觉接受和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席位费、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对本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相互监督,并配合本所检查。
第二十条本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部分自律规则的决定-中证协发〔2022〕117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部分自律规则的决定正文:----------------------------------------------------------------------------------------------------------------------------------------------------关于修改部分自律规则的决定中证协发〔2022〕117号为贯彻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关于从业人员登记管理的新规定,协会决定将相关自律规则中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的条款对应修改为登记管理规定。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修改为:“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
”第十四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修改为:“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告知客户执业登记编号,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第七条第(一)项第3点“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执业登记等事宜。
”第八条第(二)项第4点“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修改为:“在执业过程中告知客户执业登记编号,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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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经2010年2月10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的自律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业务的正常秩序及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证券经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范》)、上海证监局的有关指引,制定《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既包含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及在沪机构在上海地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
司的外部自然人;也包含证券公司及在沪机构在上海地区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内部人员(以下简称内部营销人员)。
上海地区机构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和设有内部营销人员的都应当遵守
本《规则》。
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和内部营销人员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执业资格及备案
第三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所代理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代理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
证券经纪人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向所代理的证券公司提供必要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在取得经纪人证书的同时,应由其所服务的上海地区机构向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进行执业备案,内部营销人员也应同样备案。
公会网站建立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备案系统,供机构对其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备案及查询,并为上海证监局有关处室监管机构合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也供证券经纪人查询自己相关信息的准确与否;另外,公会网站还建立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信息平台,供社会查询合规的证券经纪人相关信息。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机构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暂行
规定》、《执业规范》、上海证监局的有关指引,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培训等多种途径提高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职业道德水平、执业技能水准。
第七条机构应确定其有关部门负责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机构对证券经纪人违法、违纪、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须报公会备案,并可向公会建议给予自律处罚。
第八条机构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载明证券经纪人所服务的机构名称、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证券经纪人报酬计算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机构对证券经纪人开发的客户证券交易产生的佣金直接或间接向证券经纪人支付的净佣金提成比例不得高于净佣金收入的50%。
第十条为有效防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风险,及时处置因证券经纪人的不规范执业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机构可以建立经纪人执业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金)。
第十一条机构按照证券经纪人每月报酬的税后金额提取不少于5%的风险金,当该证券经纪人的风险金达到伍万元人民币时一般可不再收取。
第十二条风险金的归属权为缴纳该款项的证券经纪人所有,当机构与证券经纪人合同结束后半年内,未因证券经纪人原因给机构和客户造成损失,风险金由机构返还给证券经纪人。
如果证券经纪人遗失证书或离开机构未交证书时,公告该证书作废的费用可用风险金支付。
因证券经纪人超出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的不规范执业行为而造成客户经
济损失的,该证券经纪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以该证券经纪人已缴纳的风险金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该证券经纪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机构须对本机构证券经纪人缴纳的风险金制定严格的制度加强管理,以确保风险金的安全。
第四章禁止行为及自律处罚
第十四条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暂行规定》、《执业规范》和上海证监局有关指引,不得违反;除此之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1、对本机构证券经纪人开发的客户证券交易产生的净佣金直接或间接向证券经纪人支付的提成比例高于净佣金收入的50%。
2、指使本机构人员诋毁其他机构及其证券经纪人,损害其声誉和合法权益;
3、指使本机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吸收其他机构的证券经纪人。
机构如被查实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公会将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并对该机构负责人作不诚信记录,同时将该记录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上海证监局,视情况公布该记录。
第十五条证券经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执业规范》第二十条禁止的行为,以及上海证监局有关指引禁止的行为;除此以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其他机构兼职或为其他机构开展客户招揽等活动;
2、超出执业地域范围从事证券营销活动;
3、进入其他机构招揽客户;
4、与非法机构合作,进行销售非法证券等活动;
5、获得有关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内幕消息时,进行内幕交易,或将该消息泄露给所服务的客户及他人;
6、与客户联手、或鼓动客户联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7、进行、或鼓动客户进行虚假投诉;
8、用虚假信息损害所服务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证券经纪人被查实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公会将对该证券经纪人作不诚信记录,并将该记录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上海证监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该不诚信记录,并视情况在一至五年内保留该记录。
在该记录保留期间,建议机构不与该证券经纪人建立委托关系。
证券经纪人违反《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禁止行为而被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处罚的,公会也将对该证券经纪人作不诚信记录。
机构建议对有委托关系的证券经纪人进行自律处罚的,公会将视情况对该证券经纪人作自律处罚。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十六条对机构和证券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暂行规定》、《执业规范》和上海证监局有关指引及本《规则》的行为,投资者、证券经纪人、机构等都有权利进行投诉,凡接到投诉的单位均应认真处理,并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投诉者。
第十七条投诉时,投诉者应书面提供被投诉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及《暂行规定》、《执业规范》和上海证监局有关指引及本《规则》有关情况,包括投诉所指行为发生的时间、地方、具体细节,尽可能提供有效证据;投诉者还应书面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联系方法,投诉者为单位的,还应在投诉函上盖章。
第十八条一般情况下,机构负责投资者对本机构证券经纪人的投诉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公会秘书处负责投资者对机构、证券经纪人对机构、机构对其他机构及其证券经纪人的投诉进行处理。
第六章申请复议与处理
第二十条被处罚的机构和证券经纪人对自律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自律处罚告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会秘书处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应书面详尽说明理由并提供有效证据;公会秘书处在接到申请复议后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会议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并将结果告知申请复议者。
申请复议者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上海证监局提出申辩。
自律处罚告知书由公会秘书处通知被处罚的机构和证券经纪人到公会秘书处领取,超过5个工作日不领取的,公会秘书处将在网站上刊登自律处罚告知书,并视为已经领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修改,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会秘书处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及修改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