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证券执业资格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有关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证券执业证书第三条公司总部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管理等业务的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公司总部运营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息技术部、审计部等从事与业务流程相关的支持、管理部门人员,各分支机构员工,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均应取得证券执业证书。
第四条公司鼓励全体在岗正式员工取得执业证书。
第五条申请执业证书必须是公司在岗正式员工。
第六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公司委派,可以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三章执业资格证书的组织管理第八条公司在证券执业证书的组织管理上采取分级管理方式,由公司授权指定的公司资格管理员、各单位授权指定的单位资格管理员共同完成。
第九条公司通过指定公司资格管理员,负责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履行协会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营业部需指定专人为本单位资格管理员(见附件一),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各单位资格管理员应配合公司资格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二)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变更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单位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四)负责所在单位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五)配合公司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员工执业年检工作;(六)协助协会、公司对执业人员的检查或调查;(七)为所在单位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八)督促所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证券后续职业培训。
c10017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执业规范与案例分析之二90分
C10017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执业规范与案例分析》之二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
A. 30B. 40C. 50D. 60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2.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哪些活动?()A.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等事项B. 操作客户账户进行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交易C. 替客户办理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D. 向客户介绍证券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3.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可以采取的方式是()。
A. 在其他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招揽客户B. 通过网络平台招揽客户C. 通过新闻媒体平台招揽客户D. 通过电话招揽客户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二、多项选择题4.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当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时,证券公司正确的做法是()。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证券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该证券经纪人责任B. 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C. 如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D. 证券公司应立即与证券经纪人解除委托合同您的答案:B,C,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5.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对客户作出的承诺包括()。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承诺与客户约定分享未来的投资收益B. 承诺不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C. 对客户的投资收益作出承诺D. 对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作出承诺您的答案:D,C,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批注:6.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中国证券业协会可给予其()等纪律处分。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_试行》与《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解读100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_试行》与《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解读
单选题(共2题,每题10分)
1 .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
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 A.执业注册登记
• B.诚信信息备案
• C.资格条件审查
• D.执业信息查询
•
•
•
•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
当明示()。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 A.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
• B.代理权限
• C.代理期间
• D.执业地域范围
•
•
•
•
• A.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B.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
• C.熟悉相关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
• D.熟悉相关业务合同内容
判断题(共5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应当重视证券经纪人的合理诉求,加强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对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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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从业人员一般禁止行为
02 详细内容
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准则介绍
发布时间
制定原因
2009年1月19日发布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 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 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 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 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 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禁止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 为的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 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 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为规范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为规
范等
与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4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件以及自律规则和行为规范30件。
一、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4件):《证券法》、《证券监督管
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许可法》
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件):
1、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专业资格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
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高管任职资格相关规定+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4、内地与香港人员资格相关安排
三、自律规则和行为规范(30件)
1、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增强资格管理通知+保代管理通知
2、资格考试办法+考试改革通知
3、培训纲要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规范》
《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相关法规体系如下图所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隐私予 以保密。依法需要予以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 水平。
第二章 执业要求
第六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按照《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监管的暂行规定》和本执业规范等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应当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 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报告、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算法模 型、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顾问,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 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商业道德,拥有良好职业操守,不得诋毁业内机 3
构的商业信誉,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不得有恶意诋毁同行、恶意挖墙角、抄袭同行宣传文 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推广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应当遵守客观、诚信原则,遵守法 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欺诈客户; (二)向客户承诺确定收益或收益范围; (三)向客户承诺承担投资损失; (四)对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包括以特定客户或者特定时间区间的历史最佳收益作为历史 业绩进行宣传,但未向投资者明示; (五)仅宣传所提供产品的功能但不说明产品的局限性; (六)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 有风险的表述; (七)对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自身实力等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doc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前程() 2009-12-210:41:16 【前程:】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8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我会组织业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称《合同必备条款》),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业规范》既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也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积极组织证券经纪人学习《执业规范》,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合规执业;同时,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规范》针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合同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文本。
三、《合同必备条款》并非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
证券公司在制订委托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四、我会将密切跟踪《执业规范》和《合同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九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证券执业资格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有关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证券执业证书第三条公司总部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管理等业务的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公司总部运营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息技术部、审计部等从事与业务流程相关的支持、管理部门人员,各分支机构员工,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均应取得证券执业证书。
第四条公司鼓励全体在岗正式员工取得执业证书。
第五条申请执业证书必须是公司在岗正式员工。
第六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公司委派,可以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三章执业资格证书的组织管理第八条公司在证券执业证书的组织管理上采取分级管理方式,由公司授权指定的公司资格管理员、各单位授权指定的单位资格管理员共同完成。
第九条公司通过指定公司资格管理员,负责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履行协会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营业部需指定专人为本单位资格管理员(见附件一),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各单位资格管理员应配合公司资格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二)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变更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单位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四)负责所在单位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五)配合公司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员工执业年检工作;(六)协助协会、公司对执业人员的检查或调查;(七)为所在单位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八)督促所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证券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本执业规范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关自律规则,以客观谨慎、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尊重同行业其他机构,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行业形象及声誉。
第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隐私予以保密。
依法需要予以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二章执业要求第六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按照《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和本执业规范等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软件、通讯、社交工具等介质向客户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或投资组合的投资分析意见、预测、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等,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均属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范畴,应遵守本执业规范等规定。
第七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之间存在如下情形,应当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等行为:(一)业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二)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影响独立判断的;(三)业务之间可能产生利益输送的;(四)其他依法需要进行业务隔离的。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二○○九年四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经纪人执业行为规范行为准则
5、主动说明身份
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效劳等活动时,应 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证书内容包括: 证券经纪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代理权限 代理期间 公司查询与投诉 等内容 证券经纪人近照 公司公章
6、准确告知信息
〔1〕根底信息: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根本情况,与投资和 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根底知识、业务流程等。
10、化解客户纠纷
• 客户投诉:证券经纪人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 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 理意见改进效劳; • 发生纠纷:及时向所效劳证券公司报告并协助 解决。
11、其他禁止行为
• 以所效劳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 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 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 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 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效劳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 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 有关信息。 • 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2〕投资信息:研究报告、金融产品推介材料等。 〔3〕风险信息:提示不要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从事证券
投资活动。
7、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老实、公正、公平地对待 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 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 形时,及时向所效劳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 予以防止;当无法防止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 到优先对待。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根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根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 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 规定、自律规那么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 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 他活动。
证监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职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执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执业培训。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04.12•【文号】中证协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9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做好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为其向我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我会依据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公司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现场核查意见,为证券公司办理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事宜。
二、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视为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以外的业务活动。
自2010年起,我会不再举办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三、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我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费用参照从业人员的标准执行。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按照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办理执业注册登记。
四、证券经纪人证书由我会统一印制、编号。
我会委托地方协会办理空白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发放工作。
各证券公司可向公司住所地的地方协会领取空白证券经纪人证书。
证券经纪人证书工本费为5元/本,由地方协会代为收取。
五、各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我会制定的《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资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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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证券经纪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最低要求。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
第十条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
活动。
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第十四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第十五条证券经纪人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
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二)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三)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时,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
第十七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引导客户到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
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无法律依据不得向所服务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
第十九条证券经纪人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二)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四)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五)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以有效管理并支持证券经纪人执业。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服务意识以及荣誉感、责任感。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处理与反馈机制,重视证券经纪人的合理诉求,加强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与服务水平等因素,
对证券经纪人授予不同的代理权限,对证券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经纪人统一提供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有关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制作,也可以来源于其他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对统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负责。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
证券经纪人可以通过该执业支持系统向客户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证券经纪人私自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和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回访工作,通过适当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和执业合规性,并进行完整记录。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对证券经纪人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公示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发生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重大突发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协会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协会会员或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予以责任追究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