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推进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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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2017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2017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第一篇通用部分1 总则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1.3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5 参建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及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6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 及以上新(扩、改)建及公司所属单位承揽的公司系统以外的电网工程。

35kV 以下电网工程及境外电网工程可参照执行。

2 基本要求2.1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2.1.1 相关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施工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到岗到位。

2.1.2 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并交底。

2.1.3 相关机械、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通过进场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配置齐全、有效。

2.1.4 有施工分包的,施工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且劳务分包单位已与其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1.5 开工前,应编制完成工程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识别评估施工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2.2 作业人员2.2.1 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两年一次。

2.2.2 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作业技能和紧急救护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导则》(征求意见稿)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导则》(征求意见稿)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2018年1月25日前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及法律的颁布实施,强化了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责任落实、依法治理、改革创新、综合治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理念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新要求,对新形势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明了路径,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将更严、更高。

近年来,电力企业高度重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电力建设是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领域,仍存在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不能很好地处理安全、进度、效益之间的关系,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规范落实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监督管理基本要素,促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参建单位开展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特拟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提出。

本导则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并解释。

本导则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起草。

本导则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北京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核电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尤京、王光、陈渤、郭俊峰、李连有、高统彪、张振涛、方绍曾、龙先明、王学、张三奇、刘冬根、马宗磊、杨彦君、彭开宇、王铁、肖琪峰、郎德彬、王昕、单志辉、邵青叶、邹怀君、钱方春、唐晓勇、沃仲磊、孙建军、杜学芸、谢怡辉、黄仕鑫、梁中军、陈卫国、葛泽军、谢梅盛。

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我们起草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重点内容解读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重点内容解读

建一体化监管体制
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 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意见重点内容解读
第三部分 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部分
2. 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煤矿、非煤矿山
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 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优化安全监察机移交给地方政府承担。
意见重点内容解读
第二部分 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部分
1. 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7项责任
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加强班子、队伍建设 严格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
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发挥人大监督促进、政协民主监督 推动组织、宣传等单位支持安全生 产 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监督
意见重点内容解读
第二部分 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部分
5.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如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 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 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 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 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 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 的行业禁入。
制定完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 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 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 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意见重点内容解读
第四部分 大力推进依法治理部分
2. 完善标准体系
如何推进标准体系完善?
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 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安 全生产标准体系。 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 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 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
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意见重点内容解读

2017年版电力建设工程现行标准及管理文件清单

2017年版电力建设工程现行标准及管理文件清单

电力建设工程现行标准及管理文件名录火电工程(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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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11.15•【文号】国能发安全〔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7〕69号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于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意见》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

要主动适应新常态、落实新举措,以深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和防范重特大电力事故,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常态化机制。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三、加强重点领域主体责任落实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发电侧涉网继电保护等二次系统的正确配置和安全运行;提升电力设备安全水平;切实做好水电站大坝防汛调度、安全定期检查、安全注册登记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保障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支撑;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护风险评估与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完善电力应急管理,强化大面积停电防范和应急处置。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 EPEM 2018.3政策风向Policies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能源局2018年2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巡查督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指导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司和单位依其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水电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

水电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2号)《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4〕103号)《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6〕10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电监安全〔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6〕29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11号)《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22号)《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8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61号)《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1〕74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GB150 钢制压力容器GB2811 安全帽GB2893 安全色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4053.1~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725 安全网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95 安全带GB6096 安全带检验方法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10892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2011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GB12602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Z16356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762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24539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通用技术要求GB24540防护服装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GB24541手部防护机械危害防护手套GB24542坠落防护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GB24543坠落防护安全绳GB24544坠落防护速差自控器GB2685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6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201防洪标准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905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T5972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26471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规则GB/T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6178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20776 起重机械分类GB/T23723 起重机安全使用GB/T23724 起重机检查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国标系列标准)AQ8001 安全评价通则AQ8003 安全预评价导则AQ/T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L/T435电站煤粉锅炉膛防爆规程DL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796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5009.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T5036 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工艺导则DL/T5099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5162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T5178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370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DL/T5371 水电水利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L/T5372水电水利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DL/T537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L/T5389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397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 5259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JGJ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46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7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6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2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84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9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T187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TSG Q5001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600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7015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以下文件仅适用于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安全目标 (6)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7)第四章安全监督 (16)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第六章安全信息管理 (18)第七章安全生产投入 (19)第八章安全教育培训 (20)第九章安全会议 (22)第十章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 (23)第十一章安全技术管理 (24)第十二章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27)第十三章分包安全管理 (28)第十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29)第十五章应急准备与响应 (30)第十六章职业健康 (31)第十七章环境保护 (32)第十八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33)第十九章境外安全生产管理 (34)第二十章奖惩 (35)第二十一章附则 (3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树立红线意识,秉承“以人为本、全员尽责、防治并举”安全理念,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电力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含煤机、燃机、分布式、生物质、垃圾发电等)、水电、新能源发电(含风电、太阳能等)等能源建设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电力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小型基建以及对外承接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及以上的技改工程参照执行。

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标准化体系要求,实行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包括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和专业公司等,下同)、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系统以外电力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要求,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1〕6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1〕6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NB/T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应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示范文本见附件),告知书一式两份,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清单,并抄送相关派出机构。

四、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所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开工等行为。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提升电网、发电、施工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履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欧阳旭****************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1年3月30日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提升电网、发电、施工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履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国家能源局定于方案印发之日起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

为保证工作有序推进,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秉承“安全是技术、安全是管理、安全是文化、安全是责任”的思路,以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养成安全习惯为目标,创新载体、注重实效,推动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班组安全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为庆祝建党100周年的电力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2017年版电力建设工程现行标准

2017年版电力建设工程现行标准

华润沂源凤凰山风电场一期工程技术及执行标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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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沂源凤凰山风电场一期工程技术及执行标准清单。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铁政办发[2017] 25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铁政办发[2017] 25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铁政办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电网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经过多年发展,全市电网建设初具规模,供电能力和质量明显提高,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各电压等级发展不均衡、农村电网设施陈旧落后、局部地区网架薄弱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助力铁岭振兴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电网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十三五”期间,我市电网建设规划投资40亿元。

规划建设500千伏变电站1座,新建500千伏线路15.5千米;新建、扩建220千伏变电站5座,新建改造220千伏线路176.6千米;建设改造66千伏变电站35座,新建改造66千伏线路263千米;新建改造10千伏及以下线路949 .81千米,新建改造配电变压器1273台。

着力开展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加快推进“机井通电”、“中心村”等农网改造工程建设,解决农村电网设备老旧、户均容量不足、供电可靠性低等问题,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用电需求,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依托电力资源脱贫致富。

通过加大电网建设力度,使全市电网结构更趋合理,供电能力、安全可靠性、智能化水平和新能源发电并网消纳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促进铁岭地区经济发展、构建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电力顾问、水电顾问、水电建设、葛洲坝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当前,电力建设工程持续保持较大规模,一批地处地质状况复杂、施工环境恶劣的水电工程项目相继开工,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近期,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电力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一)建设单位要落实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全面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要切实履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加强电力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施工单位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关键部位施工风险监控机制,落实针对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季节性气候变化的现场安全施工措施。

要加强工程发包和承包管理,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健全监理工作体系,制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完善安全监理方法和手段,严格执行巡视监督、检查签证和旁站监理制度,合理配置安全监理资源。

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并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应责令停工整改。

(四)勘察设计单位要重视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技术保障工作。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第九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第十一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第十二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三条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第十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第十五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第十六条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第十七条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第十八条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第十九条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第二十条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二十一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二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第二十七条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八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二十九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第三十条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第三十一条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三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三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三十八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企业:为了做好2017年能源工作,进一步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我局研究制订了《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2017年2月10日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发展战略思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战略部署,以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化解和防范过剩产能,着力推进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着力补上能源发展短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主要发展目标(一)能源消费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左右。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

(二)能源供应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标准煤左右。

煤炭产量36.5亿吨左右,原油产量2.0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1700亿立方米左右(含页岩气产量100亿立方米左右)。

(三)能源效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5.0%以上。

国家能源局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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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能源 局 印发 ( ( 2 0 1 7 年能源 工作指导 意见》
2 月1 7 日, 国家能源局发布了 2 0 1 7 年《 能 源指导工作意见》 。有关核能领域 内容摘录
如下 :
深 化 能 源 装 备 创新 发 展 。继 续 推 动 核 电
加强 生产建 设安 全管理
推动核电“ 走 出去” 。推进 巴基斯坦卡拉
奇项 目建设 , 做 好 后续 合作 有关 工作 。推动 英 国核 电项 目实施 , 推进 “ 华 龙 一号 ” 英 国通 用设
计评审 。统筹协调做好我参与法 国阿海珐重
确保核 电建设运行安全 。组织开展“ 核 电 安全管理提升年 ” 活动 , 实施为期一年的核 电
《 电力法 ( 修订 ) 》 《 核 电管理条例》 等送审稿修
改完善工作。
拓 展能 源国 际合作
后续沿海核电项 目核准和建设准备 , 推动核电
厂址 保 护 和 论证 工作 。继 续 实 施 核 电 科技 重
大专项 , 推进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建设 。稳妥 推动小型堆示范项 目前期工作 , 积极探索核能 综合利用。
绕推进可再生能源 、 先进核 电、 关键材料及高 端装备可持续发展 , 研究设立国家能源研发机 构,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安全 专 项 整 治行 动 , 排 查 安全 漏 洞 , 消除 安 全
组工作。加强与俄罗斯 、 美国等国的核 电技术
合 作 。稳 步 推 进 阿根 廷 、 土耳 其 、 罗 马 尼亚 等 国核 电项 目合 作 。
隐患。加强核 电站应急、 消防和操纵人员考核 管理 , 强化核电厂建设运行经验 加强标准体 系建设。推动发布落实《 “ 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7(0)25
【摘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6日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总页数】2页(P50-51)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规范性文件;安全监管;法制统一;规章;修改;审议【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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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9号 200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95号 2005年8月16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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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常态化机制。

要健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各电力企业和电力项目参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明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法定责任。

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切实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断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指导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统筹部署全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督查,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地方政府的业务指导。

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发表时间:2017-09-04T16:09:05.763Z 来源:《电力设备》2017年第14期作者:程健勇[导读] 摘要:电力建筑工程包括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全过程,电力建筑工程所涉及的范围较广,电力建筑工程具有复杂性、高危性、流动性等特点,电力建筑工程大都周期较长、劳动强度较大、作业环境较差,在电力建设工程中,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本文就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浙江杭州 310002)摘要:电力建筑工程包括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全过程,电力建筑工程所涉及的范围较广,电力建筑工程具有复杂性、高危性、流动性等特点,电力建筑工程大都周期较长、劳动强度较大、作业环境较差,在电力建设工程中,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本文就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电力建设;电力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 电力建设工程中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安全生产的监督制度不够完善不得不承认,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是一个非常现实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是在电力工程建设实践中摸索着逐渐形成的初步制度体系,还应当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不断去完善和改革。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最主要的是对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设定,它关系着电力工程建设中施工工作是否具有被约束力,能够杜绝施工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

只有制定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才可以保证电力工程建设有章可循,为违法违章的行为提供惩罚的依据。

比如,施工中,工程现场有些施工人员不遵守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不佩戴安全帽,登高作业时不佩戴安全带。

另外,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开出违反监督制度的质量监督报告等,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处罚。

1.2安全生产的意识薄弱目前电力建设工程的工作人员都十分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工程的管理人员认识不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就会导致工作人员也不重视安全生产,容易造成电力建设工程出现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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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落实电力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常态化机制。

要健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各电力企业和电力项目参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明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法定责任。

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切实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断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指导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统筹部署全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督查,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地方政府的业务指导。

(三)落实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

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四)完善电力安全监管体系。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加强电力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逐步理顺电力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

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构建上下联动、相互支撑、无缝对接的电力安全监管体系。

(五)完善电力安全监管职能。

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并积极配合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六)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协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联合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执法等工作,积极配合、协助安监等相关专业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七)规范电力事故调查工作。

特别重大电力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电力事故,由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调查,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较大电力事故,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或参与调查,有关省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一般电力事故,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视情况组织或参与调查。

三、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八)严肃安全生产事故查处。

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要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对其进行评估,存在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事故责任处理,研究建立责任处理与职务晋升挂钩机制。

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

(九)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

加强电力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完善执法程序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危及安全情况的及时予以纠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制止。

完善通报、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频发、企业履职不到位及其它涉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及时予以通报或约谈企业负责人。

积极推进电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畅通“12398”能源监管热线,加大社会参与监督电力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的力度。

(十)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激励机制。

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坚持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科学设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企业要研究建立以安全绩效为引导的动态薪酬管理制度,研究试行企业领导班子年度及离任专项安全履职评价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考核机制。

(十一)加强安全信息管理。

规范电力事故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畅通报送渠道,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对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电力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安全信息。

(十二)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

研究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免责,失职问责。

建立电力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杜绝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创新安全发展机制(十三)健全企业安全资信管理。

电力企业要强化安全资质准入管理和业务评价准入参考机制,建立承包单位安全履职能力基础信息数据库,健全承包单位安全履约评价动态管控机制,实行承包单位和管理人员安全资信“双报备”制、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资质与安全记录“双审核”制。

(十四)严格落实安全评估制。

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新、改、扩电力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评估、安全投入与工期的动态评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性评估,燃煤电厂液氨罐区和贮灰场大坝定期安全评估。

(十五)推进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的优势,引导保险机构服务电力安全生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服务与评价制度。

构建政府、保险机构、企业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共信息共享。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支持发展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推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咨询服务等第三方机构产业化和社会化。

鼓励中小微电力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机构联合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建设一批电力安全生产领域产、学、研中心,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七)建立科技支撑体系。

充分应用现代信息化技术,适应大数据时代流程再造,实施“互联网+安全监管”战略,实现监管手段创新,完善监督检查、数据分析、人员行为“三位一体”管理网络,实现流程和模式创新。

建立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大数据平台,深度挖掘大数据应用价值,以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推进能源互联网、电力及外部环境综合态势感知、高压柔性输电、新型储能技术等新技术在电力建设和设备改造中的安全应用。

(十八)推进市场化改革与安全协同发展。

规范市场交易和调度运行业务流程,推动电力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标准统一,加强监督执行,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加强辅助服务的市场化交易机制的监管,加大对负荷侧参与电网运行调节、“源、网、荷友好互动”等新型电力市场形态的安全监管。

强化对多种所有制形式、业务形态各异的大量新兴市场主体的安全监管,构建与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体系。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控体系(十九)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机制,构建风险辨识、评估、预警、防范和管控的闭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风险清册或台账,确定管控重点,实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有效实施风险控制。

各企业要研究制定重特大事故风险管控措施,根据作业场所、任务、环境、强度及人员能力等,认真辨识风险及危害程度,合理确定作业定员、时间等组织方案,实行分级管控,落实分级管控责任。

(二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报自改闭环管理。

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或通则,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信息平台,建立重大隐患报告和公示制度,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行隐患治理“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人员和资金治理重大隐患。

(二十一)落实企业事故预防措施。

加强安全危险因素分析,制定落实电力安全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完善组织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监护,保障作业安全。

(二十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

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设施。

加强液氨罐区、油区、氢站等安全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防范措施。

加强重大危险源源头管控,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应采用没有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路线,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燃煤发电企业应研究实施重大危险源替代改造方案。

(二十三)强化安全禁令清单。

针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人员资格、作业流程控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明确必须坚决禁止的行为,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十四)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

建立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制定职业健康安全发展目标,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

强化高危粉尘、高毒作业管理,加强对贮煤、输煤及锅炉巡检过程中煤尘、矽尘和设备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治理。

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续改进职业健康水平的责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和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监护等制度措施。

六、加强电力运行安全管理(二十五)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管理。

调度机构要科学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做好电力平衡工作。

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做到令行禁止。

加强电网设备运维检修管理。

加强涉网机组安全管理,建立网源协调全过程管理机制。

加强大容量重要输电通道安全运行,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和应对措施。

提升机组深度调峰和调频能力,完善新能源及分布式电源接入技术标准体系,增强电网对新能源的安全消纳能力。

加强电网安全运行风险管控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二十六)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

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梳理分析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系统的配置和策略;查找和消除二次设备、二次回路、保护定值和软件版本等方面的隐患;加强发电侧涉网继电保护等二次系统的正确配置和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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