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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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书

原告为王某甲和郭某

被告为王某乙和葛某

原告王某甲、郭某诉称,二原告,二被告是夫妻关系,王某甲和王某乙是兄弟关系。1999年,原,被告两方各出资18万元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二层底商及1个车库(以下称争议房产),并出资进行装修。1999年11月份左右底商及车库交付后,被告即搬到底商二层至今,一层及车库也有其使用和出租至今,期间被告出付原告一层部分出租费5万元外,为再给付原告任何费用。2010年6月9日,二被告找王某甲商量以36万元价格(含租金,占用费)购买王某甲对底商及车库的所有权份额,王某甲因不了解市场行情而答应了二被告的要求。后因郭某不同意转让,且了解到底商及车库市场价格已达200万元以上,二原告认为二被告采取了欺骗手段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要求:一,撤销,被告双方2010年6月9日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二,确认对该小区二层及车库享有50%的份额;三,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占用费用,租金16.85万元。

被告王某乙和葛某口头辩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口头买卖协议,底商及车库系被告原始购得,与原告无关。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一,2000年6月11日,立据人署名王某甲和王某乙,中证人为王某丙的【证据】1份,诉称所有字迹均为王某丙写的,王某甲、王某乙的手印是二人亲自按的,用以证实争议房产有原告50%的份额。二、证人王某丁的证言,其主要证称,证人是王某甲和王某乙的大哥,证人随未亲自参与王某甲和王某乙合伙买楼,但在1998年王某乙就买楼的事向证人询问过意见,1999年9远证人的妻子替王某甲到开发商指定的银行交过3.5万多元的房款。证人之父过五七时,王某丙在老家王某乙的西屋写的协议(经证人王某丁辨认,即为原告方证据一),字都是王某丙写的,手印是三人各自按的,证人夫妻、王某丙的夫妻王彩凤,王某乙夫妻,王某甲夫妻当时都在场。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证人和王某丙、赵彩凤受王某甲委托找王某乙调节过,但没调节成。三、证人马佩昌的证言,其主要证称,原、被告的姐姐王彩凤是证人的三弟马佩明之妻,1998年国庆,马佩明和王彩凤找到证人夫妻,要求帮着王某甲和王某乙合伙买一个该小区的底商,当时证人在办公室1998年10月1日的日历牌上做了一下记录;“佩明,彩凤来给老五和老六合伙买房事”。后来,证人的妻子帮忙给他们买了底商。四、证人王桂芳的证言,其主要证称,王某丁之妻、原、被告的大嫂,1999年9月份因王某甲不在家,证人替王某甲和王某乙的妻子一起去售楼处办的手续,证人让售楼处写王某甲和王某乙两人的名字,售楼处的人说只能写一个人的,王某乙的妻子就写了王某乙,之后证人替王某甲将3万多元房款交到的银行。证人的公爹五七时,王某丙给他们两人写的证据(经证人王桂芳辨认,即为原告方证据一)王某丁夫妻、王某甲夫妻、王某以夫妻、王彩凤还有证人夫妻当时全都在场,字是王某丁写的,签字的时候王某甲和王某乙各自按了手印。五、证人季淑娟的证言,其主要证称,证人马佩昌的妻子,1998年国庆节,王彩凤夫妻来证人家要就帮着王某甲和王某乙在该小区买个门市,一家钱不够,两家一起买。证人就通过自身关系帮忙买上了。原、被告放生矛盾后,证人就给他们调节了一次,没调节成。证人王某丙的言证,其主要证称,证人是原、被告二哥,证人的父亲五七时,王某甲、王某乙让证人写了一个证明(经证人王某丙辨认,即为原告证据之一),是证人执笔写的,手印是各自按的。原、被告发生矛盾后,王某甲、王某丁、王彩凤和证人曾找到王某乙商量解决,但最后和王某乙吵了起来,没能解决。七、证人窦桂芬的言证,其主要证称,证人是王某丙之妻,原、被告的二嫂,证人的公爹过五七时,在王某乙的西屋,王某丙为他们写了一个条(经证人窦桂珍辨认,即为原告方证据一),是王某丙写的他们各自按的手印。双方放生纠纷后,证人参与调和,但是没有解决了。八、证人王彩凤的证言,其主要证称,证人是原、被告的二姐,1998年秋后,王某甲、王某乙一起找到

证人,想打伙买楼,因为楼不是公开卖的,证人找到季淑娟和马佩昌,通过季淑娟才买上的。王某乙当时钱不够,和王某甲大伙计买的,证人还借给了王某乙5万元。证人的父亲过五七时,王某丙写了一个证据(经证人王彩凤辨认,即为原告方证据之一),都按了手印,名字是王某丙写的,后来出矛盾后,证人等就去王某乙家调解,但为调节了。九、现金日记账复印件1份.诉称系调解纠纷过程中王某乙妻子给王某丁的,用以证实原告对本案争议房屋享有共有权以及被告购买原告房屋的付款情况。十、2011年5月8日王某甲与王某乙妻子的电话录音,用以证实,被告对争议房产形成共有关系,以及双方之间买卖房产价格。

二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一、王某乙与唐山市丰润区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二、争议房产交款收据2份、契税收据1份,房本手续收据1份、登记费、公摊面积、测图收据1份。三、争议房款的卫生费、取暖费、闭路电视费及购买防盗门、卷帘门、衣架等的6份票据。证据一至三用以证明争议房产系被告个人购买,为被告个人所有。

二、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质证称,未见过这份证据,也未在类似证据上按过手印;标题为证据,不符合协议格式。对证据二质,证人王某丁等虽与原、被告均未亲兄弟,但其与原告合伙生意,存在利害关系;王某丁所称述的原、被告买卖房产及原告、被告间买卖的情况仅是听原告说,作为证人并不在场,也为亲身经历,且能准确叙述事情缘由,系传来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间合伙及买卖的事件。对证据三质证称,马佩昌的证言只能证明王彩凤夫妻找其给王某甲、王某乙买房,并未经历和看过原、被告合伙的事情,不能作为认定原、被告合伙的依据对证据四质,王桂芳未能说明如何得知的原、被告合伙的事实及过程,虽称替原告交的第二笔房款,但对交房款过程及情景叙述不清,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原、被告合伙的依据,对证据五质证称,季淑娟的证言只能证明争议房屋是其帮助购买的。不能证实原、被告是否存在合伙,如何合伙。对证据六质证称,王某丙的证言只能说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是其书写,不能证实原,被告手印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并未在场人,仅是听说不能证实原、被告间买卖争议房产的事实。对证据七质证称证人的证言不能证实原、被告合伙的事实及原告所称口头协议是否证实存在,因其不在现场对证据九质证称,因系复印件不能作证据使用,且与本案争议无关。对证据十,王某乙妻子辩听后明确表示录音里不是本人的声音,其与王某甲在当天未通过电话,也从未交谈过相关的内容;二被告质证称录音内容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录音中所提到的楼是本案争议房产,该录音不能证明原告方的证明目的。

二原告对二被告所提交的3份证据的真实无异议,但对真名的目的有异议,认为王某甲和王某乙合伙买楼有合伙协议为证,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不能否认7位证人的证言及合伙协议的真实性,法院应客观采信。

本院对于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做出如下认定;证据一所记载的内容明确、与案件争议事实具有关系性,尽管二被告否认见过这份【证据】王某乙否认在上面按过手印,但二被告表示对王某乙的手印是否为其本人所按不申请司法鉴定,而王某丁、王桂芳、王某丙,窦桂芬,王彩凤5位均证实亲历或者亲见王某丙为王某甲和王某乙二人书写,且5位证人关于时间、地点过程,在场人物细节的证述相互吻合,能够相互印证,5位证人的相关性,本院认定该【证据】的证据效力。证据二至八的7位证人的证言中,王某丁、王桂芳、王某丙窦桂芬、王彩凤5位关于王某丙的为王某甲和王某乙二人书写【证据】,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3人亲自在【证据】上按手印的证据证述,系5位证人亲经历或者亲见的事实,基于前述对证据一认证中的相应争论证,本院认定其真实性和证明效力;证人王彩凤关于王某甲和王某乙二人因想合伙买楼而拜托其去找季淑娟夫妇帮忙,证人季淑娟关于其受王彩凤夫妇的拜托而通过自己的关系为王某甲和王某乙二人拿到争议房产的购买权,证人王桂芳关于受王某甲委托与王某乙妻子一起到售楼处办理购房手续,将第二笔购房房款交到指定银行的证述,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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