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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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责任

目录

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

1 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责任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具体可分为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三类。

1.1 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又在此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概括起来说,有关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是: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于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并于吊销后10日内将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帐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则同时还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有关单位,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这类行为是指:(1)对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税控装置的;(2)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标准生产税控装置的;(3)对明确规定不能

生产、经营税控装置而生产、经营的;(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5)更改、破坏税控装置的;(6)销毁、损坏税控装置数据的。

(六)拒绝税务机关稽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于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纳税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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