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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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部行政区域内新建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各施工工班负责本班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项目部具体负责本部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施工班组应当具备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对施工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各个施工班组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项目部对建施工班组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班组不得施工。
第六条
各班组对本班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报项目部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要求的,报项目安质部备案。各班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
参建班组安全责任要明确,要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要计划使用,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提前计划。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已进场的必须完好。施工现场围档、冲洗台、临时设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本制度由B3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搞好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
和职工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规定。
2、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
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3、本规定实用本项目部各部门、科室、班组和职工。
4、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条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1、各单位、部门、班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部门、班组
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
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
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
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5、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
现隐患及时排除。
6、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
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7、行政追究的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调离岗位、开除留用、除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
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的进行追究。
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各有关部门、班组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由B3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作业领导带班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项目部所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带班工点范围主要包括:路面摊铺、拌合楼搅拌、高陡边坡、地质灾害及其它高风险工点等。
第三条
落实包保责任,贯彻“公路质量高于一切,公路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环水保等目标实现,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有序可控。
第四条
项目部和架子队是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领导在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上下班
第五条
施工现场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段落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控制措施,选择适宜的施工工艺。
第六条
极高度风险工点实行B3项目部主要领导包保,B3项目部各部室人员和五工区架子队轮流带班作业制度,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七条
高风险工点实行B3项目部班子成员包保制度,并督办旁站情况和检查带班制度落实。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