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不懈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各级党政机关直属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以及具体措施。
(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的安排,抓好本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三)认真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纪政纪。
(四)按照纠建并举的方针,加强行风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五)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法纪观念。
(六)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应将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纳入工作目标,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党委、党组及其成员的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对本地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部署。
(二)领导管辖范围内的大案要案查办工作,及时审批执纪执法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三)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机关、团体和单位党组(党委),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一)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查办工作。
(三)决定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目标。
(四)支持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部署,主持党委、党组会议制定所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阶段性目标以及措施、要求。
(二)主持党委、党组会议,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三)主持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讨论执纪执法机关和下级党委请示的重要事项或报请审批的案件。
(四)支持、督促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五)负责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以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的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第八条党委、党组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一)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指导、督促所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听取所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了解所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对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应及时打招呼,重大问题及时向组织报告。
(四)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所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门,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委、纪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部署,每年召开一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对年度目标、任务和措施作出安排。
(二)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制定阶段性纠风工作安排和措施,组织力量实施。
(三)及时研究解决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审批管理范围内的行政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门的正职,对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责。
(一)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部署,主持制定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阶段性目标。
(二)制定落实班子成员抓廉政建设的工作责任制。
(三)政府正职主管行政监察工作。
(四)主持召开党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廉政建设工作。
对行政执纪执法机关请示的重大问题或报请审批的重大案件,及时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五)支持、督促行政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六)负责抓好班子成员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廉政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或按管辖范围责成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一)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指导、督促所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廉政建设工作的贯彻意见。
(二)听取所分管部门、单位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的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了解所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情况,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应及时打招呼,重大问题及时向正职报告。
(四)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所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四章纪委的责任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报请同级党委审定。
(二)配合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协调有关执纪执法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四)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的措施,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
(六)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
(七)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督促或帮助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委),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一)按照上级纪委的部署和要求,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报请党组(党委)审定。
(二)协助党组(党委)抓好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并向党组(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三)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四)协助党组(党委)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并向党组(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五)与组织人事、宣传教育、机关党委配合,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党组(党委)提出标本兼治的建议。
第十四条纪委书记对本级纪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同级党委、上级纪委的部署和要求,主持纪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
(二)主持纪委常委会或全会决定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三)领导、组织、协调管辖范围的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四)负责班子成员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的监督工作。
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按案件管辖权限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纳入当年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年终或次年初按照目标管理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对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抓党风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符合提拔条件的,应提拔重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传达贯彻的;
(二)对本地区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
(三)连续两年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达不到标准的。
(四)对所主管或分管的地区、部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或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不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或重大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
(六)对违纪违法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包庇纵容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责成有关负责人作出检讨;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今后中央有新的规定,按中央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