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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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薛颖(1112296)从定义上看,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渎职、危害公务行为廉洁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与国家工作人员贪利渎职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或者对象性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从客体构成上看,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贿赂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私分经管的共同财产,侵犯公共财产权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这类犯罪间接危害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妨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

而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

这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国家机关担负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职能。

这些职能的正常行使,是实现国家机关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离国家机关的活动准则,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廉洁、勤勉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从客观表现上看,贪污贿赂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挪用、私分公共财产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

其中大多数犯罪行为具有利用职权为个人非法获取财产的特征,其他犯罪行为则与此关联或具有对向性,如行贿、介绍贿赂,则以财产收买职务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而渎职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刑法》第397条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通过这两周对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学习,我对它们也形成了初步的理解,在分析二者的区别之前,我想先简要列出这两种罪名的基本内容。

一、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贪污贿赂罪主要有12个具体罪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二、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何理解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竞合

如何理解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竞合

如何理解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竞合受贿罪是国家⼯作⼈员利⽤职务所实施的犯罪。

它的本质或者说其要害在于权钱交易”,即国家⼯作⼈员利⽤从事公务的权⼒,为⾏贿⼈谋取⾃⼰权⼒范围内的或者与⾃⼰权⼒相关的私利,以换取⾏贿⼈提供的财物。

受贿罪与渎职罪存在⼀定的竞合,那么如何理解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竞合问题呢?以下是店铺⼩编为您做出的解答。

如何理解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竞合对法条竞合在处理时只能在相竞合的两个条⽂(犯罪构成)中,选择其中⼀个⽽对⾏为进⾏定罪处罚;不允许对同⼀⾏为同时适⽤两个法条定数罪进⾏并罚,否则便违反了⼀⾏为不⼆罚”的执法原则(由罪刑法定原则派⽣出的具体原则)。

具体说来,对为收受财物进⽽读职(为他⼈谋取利益)的⾏为,或者将两个部分视为⼀个整体⾏为定受贿罪处罚,或者就其⾏为的主要危害性⽅⾯按具体的读职罪处罚(收受财物只作为⼀个量刑情节考虑);不允许对该⾏为既定受贿罪⼜定具体的演职罪数罪并罚,否则即犯了⼀⾏为⼆罚”的⼤忌。

按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在犯罪构成客观⽅⾯的⾏为分为两种情况:⼀是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是利⽤职务上的便利,⾮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

就前者主动索贿⽽⾔,并不要求考虑是否为他⼈谋取利益”便可构成犯罪,对后者被动接受贿赂来说,强调为他⼈谋取利益”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在后⼀种情况中,犯罪构成客观⽅⾯的标准形式由两部分构成:⼀是⾮法收受他⼈财物,⼆是为他⼈谋取利益。

如果⾏为⼈利⽤职权⾮法收受他⼈财物⽽并不打算为他⼈谋取利益,那只是⼀种敲诈勒索或者诈骗⾏为;如果⾮法为他⼈谋取利益⽽并未收受他⼈财物,那只是典型的读职犯罪⾏为。

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才告完整,反之,只要缺少⼀个要件便不能成⽴,最终也就不能认定受贿罪。

从实际情况看,为他⼈谋取利益”⼜可分为谋取合法利益和谋取⾮法利益两种类型:前⼀类型由于为他⼈谋取的是合法利益,故⼀般不会产⽣与读职罪的竟会问题;后⼀类型由于为他⼈谋取的是⾮法利益,于是在损害国家机关廉洁性的基础上⼜产⽣危害国家机关某项具体管理活动的后果。

什么是渎职行为

什么是渎职行为

什么是渎职行为渎职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自己职务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职责要求和纪律规定履行职责,给国家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渎职行为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明知或应知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泄露国家秘密等。

2.违反职责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不按照相关流程办理事务,私自决策或滥用职权等。

3.贪污受贿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通过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例如收受贿赂、侵吞公共财产等。

4.玩忽职守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对自己负有的职责敷衍塞责,导致工作上的重大疏漏或错误,例如对重要文件的审查不认真,导致严重后果等。

5.违反纪律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例如违反党的纪律、部门纪律,导致不良影响等。

针对渎职行为,我国刑法对渎职行为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即失职渎职罪。

失职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明知或应知的,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受贿、贪污、挪用、私分、侵占、公款私存、截留、私分、私放、私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公共财产收益的;2.私分、截留、私放、私留以其他方式非法处分或者未按照规定用于公共事务的公共财物的;3.不按照规定使用或者保管证券、票证、会计凭证,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失或者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4.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经济工作制度授权进行经济活动,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危害的;5.在弄虚作假、篡改、删除、销毁文书、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的。

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公共基础知识一门综合性知识总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五大内容以及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知识面。

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3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35、物权与所有权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

渎职案件适用法律(2篇)

渎职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渎职犯罪是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破坏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犯罪行为。

本文旨在分析渎职案件的法律适用,探讨渎职犯罪的法律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渎职案件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渎职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中,具体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

本文将从渎职犯罪的法律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渎职犯罪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定: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行为违法:渎职犯罪的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3. 后果严重:渎职犯罪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4. 惩罚严厉:我国法律对渎职犯罪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三、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利益。

2. 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利益,而故意实施。

3.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并造成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 因果关系:行为人的渎职行为与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渎职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渎职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对渎职犯罪行为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 民事责任:因渎职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 其他责任:根据渎职犯罪的具体情况,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等。

五、渎职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的贪污罪和渎职罪有何不同

刑法中的贪污罪和渎职罪有何不同

刑法中的贪污罪和渎职罪有何不同贪污罪和渎职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职务犯罪,都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尽管它们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在定义、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贪污罪和渎职罪在刑法中的区别。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物、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物贪污、侵占或者放任他人贪污、侵占的行为。

在构成贪污罪时,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 主体要件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2. 客体要件贪污罪的客体可以是公共财物、公共财产,也可以是他人的财物。

3. 行为要件贪污罪的行为可以是将公共财物、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贪污、侵占,也可以是放任他人贪污、侵占。

4. 目的要件贪污罪的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贪污罪的法律后果一般为刑事追究,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对于涉及巨额贿赂、巨额贪污的情况,贪污罪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二、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2. 行为要件渎职罪的行为可以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职务违法行为。

3. 后果要件渎职罪的后果需要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渎职罪的法律后果也为刑事追究,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然而,与贪污罪不同的是,渎职罪通常会对被告进行行政处分,如撤销职务、降低官职等。

三、贪污罪和渎职罪的区别在刑法中,贪污罪和渎职罪具有以下不同之处:1. 定义不同贪污罪主要涉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贪污、侵占行为,而渎职罪则主要涉及在职务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

2. 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渎职罪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4节-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4节-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陈永生

第二十三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三章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此外还包括:(1)人民陪审员;(2)履行特定手续人民检察院特邀的检察员。

(17年)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

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

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

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

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

(事实一)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答案】C(11年)63.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渎职犯罪讲座心得体会

渎职犯罪讲座心得体会

一、讲座概述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渎职犯罪的讲座。

此次讲座由我国著名刑法专家主讲,内容丰富,深入浅出,让我对渎职犯罪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二、对渎职犯罪的认识1. 渎职犯罪的概念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2. 渎职犯罪的种类渎职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3)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罪。

(4)索贿受贿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索贿受贿罪。

三、讲座心得体会1. 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通过此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2.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讲座中提到,职业道德是防止渎职犯罪的重要保障。

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3. 加强制度建设为了有效预防渎职犯罪,我们需要从制度上加强防范。

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渎职犯罪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4. 提高执法水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增强法治观念,确保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5. 强化责任担当在讲座中,专家强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担当。

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务是为了服务人民,要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职务犯罪包括哪几大类

职务犯罪包括哪几大类

职务犯罪包括哪几大类职务犯罪包括哪几大类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确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6、履行合同被骗罪二、什么是职务犯罪?1、在职务犯罪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

“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

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

“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

关于渎职罪中“职”的思考

关于渎职罪中“职”的思考

关于渎职罪中“职”的思考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渎职罪中“职”的基本蕴含(一)渎职罪中“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

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有的学者总结,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正常管理活动。

致使公共财产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些学者却认为,渎职罪中“职”更多应理解为职权。

其认为“渎职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为前提的。

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又和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职务权限有关”,并将职权理解为职务权限或者承担的相应职责。

职权是职务的权能或者职务所产生权力,与职责是一个事物两个方面。

就权力角度而言。

注重的是职权范围,有了职权,才能从事公务的活动;就责任角度而言,就是职责,有了职责就应当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职权与职责其实是统一的。

但由于两者角度不同,使得人们对事物关注方向也不同。

这样就形成一事物与另一事物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则是从职责的角度而确定的评价。

滥用职权行为本身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不过,不正确的行使职权就应当承担责任。

而滥用职权就是对这种不正确的行使职权的否定性评价,表明该行为是要承责任的。

然则,玩忽职守行为中职守更应当理解为职责。

玩忽职守行为是应履行的职责而未行使职责。

如果理解为职权,就是玩忽职守行为就是应行使的职权而未行使,那么仅仅就职权角度进行评价,有什么意义呢?况且,是否构成渎职罪,主要还是看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职责。

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

刑法学2作业六朱彤 2011-12-15 1 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案例一:T 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T 作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完全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H 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H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盗盖印鉴,私开转帐支票转款不入帐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转到个人帐户用于经营活动或挥霍,并毁弃转帐支票存根,涂改、伪造银行对帐单,准备携款潜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案例三:C 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C 作为教育局副局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 在负责某小学教学楼的建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四:同意第二种意见。

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案中C 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对明知罪行严重的人故意从轻追诉,从中收受贿赂,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惩处。

C 的行为不构成为证罪,因为其不符合伪证罪主体。

C 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其虽有受贿行为,但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渎职罪的认定(3篇)

法律规定渎职罪的认定(3篇)

第1篇摘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渎职罪有明确规定,本文旨在对渎职罪的认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渎职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一、引言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渎职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因此,加强对渎职罪的认定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渎职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渎职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罪等。

三、渎职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体要件渎职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主观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 行为要件渎职罪的行为要件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渎职罪的认定标准1. 满足构成要件认定渎职罪,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满足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第三十章渎职罪

第三十章渎职罪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 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 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 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 下: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执行判决、 裁定的正常秩序。
(3)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并或者 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的,不论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均应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情报罪。 3.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关系。 如因受贿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以受贿罪与故意泄露国 家秘密罪按牵连犯原则处理。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客体是 国家的经济利益。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客观方 面,是行为人有签订或履行合同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 行为和因此而受骗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主观方 面是过失。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认定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 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 处罚。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 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 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 为。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 以作为例外情况而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对职务犯罪认识的六大误区:职务犯罪那些“常见病”

对职务犯罪认识的六大误区:职务犯罪那些“常见病”

六大误区:职务犯罪那些“常见病”期刊:2015年第2期来源(作者):《清风苑》杂志社阅读次数:199误区一:渎职犯罪是工作失误,钱不进自己腰包就不是犯罪一提到腐败,不少人首先想到的是贪污受贿。

与贪污贿赂犯罪相比,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认知度相对较低,一些人认为过失不为罪、为公不为罪。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本质上看,玩忽职守等一些渎职犯罪的确属于工作失误,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失误,而是给国家、集体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灾难的严重失误。

这样的工作失误反映了权力行使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漠视,必须作为犯罪对待并严肃惩处。

像马马虎虎、草率从事、违抗命令、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擅离职守等现象都是渎职的表现形式,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更普遍的观点是“我没有把钱装进自己腰包就不是犯罪”。

所谓“钱不揣自家腰包”,很多时候只是“钱不直接揣进自家腰包”,有时候它是钱揣进“小集团”腰包,或者“友情后补”,过段时间后再以各种方式把钱揣进自家腰包。

对这样的情况,只要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权力不作为(如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核义务等)、乱作为(如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收不收钱、早收晚收等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误区二:动用公款没造成损失就不会有事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动用公款没造成损失,就不会有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第三条之规定,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古代弹劾官员罪名

古代弹劾官员罪名

古代弹劾官员罪名引言:一、贪污罪——以官之职,为私之利贪污罪是古代弹劾官员的常见罪名之一。

官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公款或收受贿赂,严重败坏了政风。

贪污罪的出现,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维护。

历史上有许多贪官被弹劾,最为著名的便是明代大臣杨廷和,他因贪污受贿被弹劾,最终被处以极刑,以警示后世。

二、徇私罪——以私情之行,败坏公正徇私罪是指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不公正地为亲友或特定人群谋取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此类罪行不仅败坏了官员的声誉,更是践踏了法律和公正的底线。

在古代,徇私罪的严重性被极力压制,弹劾官员是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

唐代宰相杨炎曾因徇私罪被弹劾,丧失了官职和声望,这一案例成为了历史上的典范。

三、渎职罪——以无为之态,损害国家利益渎职罪是指官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行为。

渎职罪的出现,是对官员责任的追求和行政效能的维护。

宋代名臣范仲淹曾弹劾过一位渎职的官员,使其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官员应当尽职尽责,为国家和人民负责。

四、失职罪——以不作为之态,损害民众权益失职罪是指官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导致群众权益受损的行为。

失职罪的存在,是对官员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的要求。

元代文臣刘基曾以失职罪弹劾过一位官员,最终使其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官员应当秉持公正,勤勉工作,为民众谋福祉。

五、谋私罪——以权谋私,损害公共利益谋私罪是指官员利用职权之便,谋取个人或特定集团的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谋私罪的出现,是对官员廉洁奉公的要求。

明代宰相冯保曾以谋私罪弹劾过一位权臣,最终使其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官员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不能为私欲所迷。

结语:古代弹劾官员罪名的出现,是对官员廉洁奉公的追求,也是对社会公正和正义的维护。

通过对古代的弹劾官员罪名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官员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廉洁奉公,尽职尽责,为国家和人民负责。

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

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

刑法分论专题5 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1997年刑法为了突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以适应新时代反腐败的需要,将其规定为独立一类的犯罪。

现行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来源于《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同时,还增设了个别罪名。

例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

2005年10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此后,为了贯彻该公约和严密贿赂犯罪的法网,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64条中又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类型(一)概念一般而言,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法益):这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前者主要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后者主要有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犯罪主体: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特殊主体),有些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其中,贪污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

(三)贪污贿赂罪的类型贪污贿赂罪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广义的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共13个罪名。

前者包括狭义的贪污罪(仅指刑法第382条)、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隐瞒境外存款罪,共6个罪名。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时,滥用权力、违法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 贪污: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骗取或非法索取公共财物。

2. 受贿: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为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享受的其他利益。

3. 渎职:指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

4. 泄密: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等权益受到侵犯的信息。

5. 虚报案件: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编造、虚构、故意夸大案件事实,致使误判或影响司法公正。

6. 流氓行为: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故意伤害、恶意纠纷、滋扰他人等不正当行为。

7. 非法采矿:指担任矿产资源管理职务的人员,违法规定侵占、探测、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

8. 假冒文职人员:指冒用或冒充行政机构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身份,以非法手段从事各种诈骗活动。

9. 窝藏罪:指担任执法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窝藏、帮助逃避追责的犯罪分子。

10. 虚报承包项目: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虚报工程承包项目的价格等行为。

11. 贿赂陷害: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以此诬陷、陷害他人。

12. 集资诈骗:指在特定职务下,利用公司、基金、信托等集资形式进行欺诈行为,骗取他人财物。

13. 职务侵占: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据为己有属于公共利益的财物。

14. 贪污受贿行为:指同时涉及到贪污和受贿两种犯罪行为,即利用职务之便同时私自占有公款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15. 经济犯罪:指在特定职务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小部分,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款。

全面了解这些罪名的定义和解读,有助于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渎职罪和贪污贿赂罪的联系是什么

渎职罪和贪污贿赂罪的联系是什么

渎职罪和贪污贿赂罪的联系是什么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制裁不法分⼦,想要制裁别⼈,前提条件就是有制裁⼈,那就是国家的在职⼈员。

那么,这些当职⼈员就不会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肯定会啊。

所以,国家也有专门针对当职⼈员的法律规定,就⽐如说的渎职罪等等。

店铺⼩编为我们带来了以下关于渎职罪和贪污贿赂罪的联系是什么的知识。

⼀、渎职罪,的贪污罪定义根据《刑法》第三百⼋⼗⼆条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作⼈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条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九条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论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认定及其处断原则

论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认定及其处断原则

论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认定及其处断原则苏敏华【摘要】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主观要件,而非客观要件.受贿与渎职行为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也不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二者应为牵连关系.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如果各行为之间并无特殊关系,一般均应对数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方能对各个危害行为进行充分的否定性评价.故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对牵连犯一般应当数罪并罚,而不能单纯从一重处.在处理受贿牵连渎职的行为时,除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以外,一般都应当数罪并罚.【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10(000)002【总页数】7页(P147-153)【关键词】渎职罪;受贿罪;关系认定;处断原则【作者】苏敏华【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37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往往给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他人给与的好处费。

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以外,对于行为人同时实施渎职行为和受贿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常常存有争议。

笔者拟通过本文厘清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关系,并着重探讨其处断原则和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渎职行为与受贿行为并存时,要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先收受贿赂,后通过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具体利益;要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先实施渎职行为,事后索取或收受他人给与的好处。

上述两种情形中,无论渎职行为在先还是受贿行为在先,只要同时符合受贿罪和渎职罪的成罪标准,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渎职罪和受贿罪的规定。

这种情形下,渎职与受贿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有观点认为是法条竞合,有观点认为是想象竞合,大多数观点则认为是牵连关系。

主张法条竞合的理由是,受贿罪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又包括非法利益,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就包括渎职行为。

1主张想象竞合的理由是,上述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2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主观要件,而非客观要件(对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分析),因此受贿与渎职行为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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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通过这两周对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学习,我对它们也形成了初步的理解,在分析二者的区别之前,我想先简要列出这两种罪名的基本内容。

一、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贪污贿赂罪主要有12个具体罪名,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二、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
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

渎职罪包括36个具体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可以将它们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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