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1-22 0:0 来源:【】【】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设[2001]18号

发布日期:2001-1-22

执行日期:2001-1-2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在勘察设计行业深化体制改革,清理整顿市场,优化队伍结构,提高质量水平,推进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我部决定在完成主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基础上,于2001年开展全行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和市场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换证工作的指导原则是: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制调整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结构调整和总量控制;有利于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推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有利于强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推进注册执业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拓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业务,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

二、换证标准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按新颁布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包括已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以及《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以下统称分级标准)执行。凡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的单位,将按其资质等级、承担任务范围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达不到新颁布的分级标准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原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须及时上交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综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另行公布,此次换证暂不实施。

三、换证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1.换发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范围限于原持有各级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主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独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政策,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非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未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2.此次换证将按照新颁布的分级标准对原持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申请主行业、跨行业资质的升级、增项等内容重新进行核定。持证单位可根据资质分级标准分别提出申请,已完成主行业建筑工程换证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升级和增项申请可同步进行。

3.尚未修订的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资质分级标准另行制定,其换证工作另行安排。

(二)条件

申请换证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换证的地区、部门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质量检查工作;

2.申请换证单位应符合新颁布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及有关政策的要求;

3.申请换证单位需通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对未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须达到年检有关要求后,方可参加换证。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须提供1999年度或2000年度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盖有地方年检部门通过年检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换证工作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母(总)公司与子(分)公司及改组、改造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1、母(总)公司与子(分)公司管理体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如母(总)公司与子(分)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的,则母(总)公司和子(分)公司可以分别提出换证申请;如母(总)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子(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的,则只能以母(总)公司名义提出换证申请。

2.几家持证单位经批准合并成一家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并办理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提出换证申请。

(二)科研院所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及规划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申请换证;对仍保留事业性质的规划院申请换证,其经营性部分与事业性质的部分应分开,并成立独立的企业法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后,可以申请换证。

(三)军队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军队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按建设部令第60号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四)企业内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换证问题

企业内部所属非独立企业法人的勘察设计单位,最高只能申请丙级资质,且只能承担企业内部的技改等小型项目勘察设计,不得进入市场。审核通过的此类单位,将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上注明限该企业内部有效;属独立法人的企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乙级及以上级别资质的,应符合相应分级标准条件,同时需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

(五)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按照“一校一证”原则办理,并按建设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中外合资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中外合资单位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外,且满足近5年内完成并已建成2项中型以上的境外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要求的,可以提出换证申请。

(七)社会团体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学会、协会、民主党派等社团组织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外,一个团体只能办一个勘察设计机构并实行一会一证制。今后对社团组织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

(八)关于分支机构申请换证问题

具有专业技术骨干100人以上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在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该地区依法经营10年以上,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单位上级同意,并符合新颁布的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可申请独立核发资质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不核发资质证书,作为总院的办事处,以总院的名义进行勘察设计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设立独立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

(九)关于换证单位聘用离退休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问题

申请换证单位工作的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的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或新聘用单位正式签定有关聘用(返聘)手续后,方可计入该单位资质中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总数,但离退休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及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3,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五、换证程序

(一)初审工作程序

根据本届政府三定方案中各部委职能的划分和国务院有关设计体制改革调整隶属关系的要求,初审工作的程序为:

1.由中央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将申请换证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建设部可分别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初审工作。

2.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所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由该企业集团初审后上报。所属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报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换证。

3.铁道部、教育部、水利部和总后营房部等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由铁道部、教育部、水利部和总后营房部等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初审上报。

4.除上述1-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地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勘察设计单位等),由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5.初审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按建设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