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企业开发临时资质流程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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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暂定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所需资料: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企业章程;
3、有效的资信证明(申请企业当年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有职称的建筑(中级不少于1个)、结构(中级不少于1个)、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5人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资格证、身份证、聘书带原件验证,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6、给市规划建设局的申请报告;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8、项目简介:工程地点、工程投资规模(包括资金、建筑面积等)、资金来源、工期、竣工时间等情况;
9、成立公司批文;
10、公司经理简历;
11、《国有土地使用证》;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3、经办人(指在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房地产业务的企业)身份证明材料(如:工作证)。
说明: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经办人(指在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该企业工作人员。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写明“与原件相符”并在上面加盖企业公章,市区(含惠城区)企业带原件验件,各县(区)企业原则上由各县(区)建设局(建委)房产股(科)负责验证,加盖股(科)印章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