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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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公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24日县十七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2日公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第三章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第四章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部门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县粮食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县粮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粮所需费用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按时将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补贴拨付给县粮食部门在县农发行的县级储备粮专户,按季拨付、当年结清,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规定,按照储备粮收购的数量、质量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因发生重大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引起粮食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县政府可以直接动用县级储备粮用于保障供应,平抑物价。

(七)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储、信贷和财务收支等实施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资金或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追究相关责任。

附则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榆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订背景《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子政发〔2008〕2号)于2008年1月23日正式印发,由于政府部门机构改革,粮食主管部门划归发展和改革局,原《办法》因单位名称的变更和职能调整已不适宜新形势,因此予以修订。

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

(一)总则。

明确县级储备粮权归县政府,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储备粮规模、布局和宏观调控,负责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财政局负责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负责发放储备粮贷款;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

(二)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和布局,以及储备粮的收购和销售计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遵照县级储备粮的质量和存储年限确定。

(三)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规定,按照储备粮收购的数量、质量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涟源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涟源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涟源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涟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涟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涟源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含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县级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省、娄底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审定(调整)县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和仓储设施,并根据需要审批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部门为市商务粮食局(一)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结合实际会同市财政局拟订储粮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和动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从事、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商务粮食局等相关部门举报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储粮计划第六条县级储备粮原粮实行分期均衡轮换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轮换周期(一般每年轮换储备总量的30-40%)。

市商务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以及承储企业上报的轮换建议,制订具体的县级储备粮年度收购、销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将承储任务下达给承储企业。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为了有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合理利用粮食资源,提高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效率和科学性,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如下:一、储备粮收购和调运1.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收购过程合法、公平,食品安全无忧。

2. 收购的储备粮应当统一计量、品质检验并做好粮食质量档案,确保粮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明确标识储备粮的所属单位和收购日期。

3. 县级储备粮的调运应当由专门机构负责,确保各个环节的监管和记录。

二、储备粮库管理1. 县级储备粮库应当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储粮设施,保证储粮安全和粮食品质的保持。

2. 储备粮库应当进行定期的温湿度检测和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3. 储备粮库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粮食存储计划和排查机制,做好粮食的定期检查和保管,避免粮食的损耗和浪费。

三、储备粮配备和使用1. 县级储备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粮食安全标准进行配备,确保粮食储备的数量和质量达到一定标准,以应对紧急情况和粮食短缺。

2. 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储粮的新鲜性和品质,及时替换更新,以保证粮食的可用性和安全性。

3. 储备粮的使用计划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和监管,确保储备粮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的发生。

四、储备粮资金管理1.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和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和使用。

2. 县级储备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和专项用途。

3.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调运和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相关财务管理和报表编制工作,确保资金的透明和稳定。

五、监督和评估1. 县级储备粮的政策、规定和操作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估。

2.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县级储备粮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效能性。

以上是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黔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黔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黔西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全县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遵循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工能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财政局、发改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工能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参照国家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具体情况,每年制定消防、防汛安全设施更新维修改造及仓储维修资金计划,经县工能局核实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财政根据设施更新改造、仓储维修情况安排、拨付资金,确保储粮安全。

第八条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和动用价差等有关财政补贴纳入每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县级储备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报县工能局备案。

第十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西县支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信贷监管。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6〕7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6〕7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6〕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8日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巫溪粮食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1〕26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权属县政府,储备规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储存方式采用固定储备。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商务局是县级储备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负责行政管理、储备结构等,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审核认定承储资格,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为了保障XX县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制定了《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地方储备粮的轮换程序、粮食质量监测和保管措施,确保地方储备粮的可用性和安全。

一、轮换程序1. 轮换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将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周期确定为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县粮食部门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和需求进行决定。

2. 轮换对象:轮换范围包括储备粮仓库内已存放一年以上、近期将要过期的粮食。

同时,根据需要,也可对部分库存粮食进行定期轮换,以保持储备粮食的新鲜度和营养价值。

二、粮食质量监测1. 抽样检测:在轮换前,县粮食部门将根据一定的比例和方法,对待轮换的储备粮进行抽样检测。

主要检测项目包括水分含量、杂质含量、真菌毒素以及品质指标等。

2. 合格标准:储备粮的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一旦发现粮食质量不合格,将及时通知相应仓库进行处理,确保优质粮食的入库。

三、轮换措施1. 优先使用原则:在进行轮换时,应优先使用储备粮仓库内即将过期的粮食。

确保粮食的适时使用,减少粮食浪费。

2. 平衡存储:在轮换粮食时,需要根据仓库容量和粮食品种,进行合理的粮食分配,以平衡不同品种的存储量,确保粮食的合理利用和保管。

四、储备粮保管措施1. 储粮设施维护:储备粮仓库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仓库结构完好,防潮、防虫、防鼠措施得当,确保粮食质量和安全。

2. 温度控制:粮食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测量仓库内的温度,并根据需要进行通风降温或加热,以防止粮食受潮、发霉等情况的发生。

3. 防虫措施:仓库内应采取有效的防虫措施,如喷洒杀虫剂、使用粮食保鲜剂等,以减少虫害的发生,保证粮食的质量。

五、监督与责任1. 监督机制:县粮食部门将定期对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抽样抽检、现场检查等方式,确保轮换程序和粮食质量监测的有效实施。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轮换管理办法的仓库或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对粮食安全进行相应的处理。

县级储备粮食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储备粮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县级储备粮食安全管理,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防止粮食霉变、虫害、火灾等事故发生。

2.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操作流程。

3. 责任到人:实行储备粮食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4. 信息化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储备粮食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管理职责1.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县储备粮食的监督管理,制定储备粮食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储备粮食管理工作。

2. 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食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储存、保管、轮换、销售、出库等。

3. 县财政部门负责储备粮食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储备粮食管理进行审计,确保储备粮食资金和物资安全。

四、储备粮食管理内容1. 储备粮来源:储备粮来源包括政府收购、市场采购、企业捐赠等。

2. 储备粮储存:储备粮应储存在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设施完善的仓库内。

3. 储备粮保管:储备粮保管应遵循“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 储备粮轮换:储备粮轮换应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5. 储备粮销售:储备粮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粮食销售政策执行,确保储备粮销售合理、有序。

6. 储备粮出库:储备粮出库应遵守国家粮食出库规定,确保出库粮食质量合格。

五、监督管理1.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储备粮食安全。

2. 县财政部门对储备粮食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 县审计部门对储备粮食管理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县政府设立储备粮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储备粮食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储备粮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关府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现将《关岭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8日关岭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障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关岭县粮食市场稳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关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需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和大豆等。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包括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农发行关岭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高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

高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

高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高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高邑县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高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河北省省级储备粮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以下通称储备粮)。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费用。

储备粮的动用权归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储备粮,并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财产保险费用和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储备粮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制定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对承担县级储备粮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根据储备粮仓储设施条件,安排必要的维护费用,确保储备粮的储存安全。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高邑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管理政策、规定以及储备粮储存企业贷款申请,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提高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效率和减少存储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轮换管理原则1、优先采取先进先出法则,保证储备粮的品质。

2、控制轮换次数,避免频繁轮换造成的成本增加。

3、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行科学配置,保证粮食市场的平稳运行。

三、轮换管理程序1、轮换计划编制:每年由XX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场需求及库存情况,制定储备粮轮换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2、储备粮审批:运用招标等方式进行储备粮的招商和入库,所有入库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3、存储管理:对储备粮进行分类存储和分区管理,即各类储备粮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区域,确保不同类别的储备粮质量不互相影响、不互相污染。

4、轮换实施:轮换执行时,先将储备粮从库中全部出库,对粮食进行拍照记录存储状态,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进行淘汰处理,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经过检验合格后按照轮换计划放入库中,保证粮食的新鲜度和安全性。

5、轮换总结:轮换完成后,应及时总结轮换的成效并报县政府备案,为下一次轮换提供参考和借鉴。

四、库内管理措施1、做好库房的防潮、防鼠、防虫和防火等工作。

2、配备专业人员,对库房内的粮食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防止发生虫害、霉变等情况。

3、对储备粮的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进行监测和调控,确保库房内的其他环境参数符合粮食存储标准。

4、制定应急措施,对突发情况及时应对,防止储备粮受到损失。

五、法律责任1、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将储备粮出售、赠送等行为,一经发现,责成其立即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2、储备粮精神产品的质量问题,由储备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储备粮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储备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XX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XX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XX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X粮储字〔2010〕67号)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包含食用油)。

第三条储备粮轮换的粮食是指在储备粮储存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第四条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有关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轮换的业务管理工作,并对承储企业的储备粮购销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县发改部门对储备粮轮换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安排储备粮轮换的费用补贴,并负责轮换操作中的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负责安排储备粮轮换操作中的存、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七条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组织粮食出、入库,确保入库粮食质量合格,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损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储备粮轮换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县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九条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综合粮食质量及储存年限,每年提出储备粮轮换计划,经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共同下达。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9〕70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9〕70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9〕7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及驻县相关单位:《张家川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0日张家川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及时、调控有力、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发挥平衡粮食供需,维护全县粮油市场稳定,提高政府对粮油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全县粮油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参照《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天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而储备的用于调控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事由而储存的政策性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料。

县级储备粮品种为小麦,县级储备油料品种为葫麻籽。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遵循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原则。

储备主体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县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调控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某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县县级储备粮是指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粮食价格波动等非常时期而储备的粮食。

县级储备粮由县农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某县县级储备粮包括大米、小麦等主要粮食品种,其数量和种类根据粮食安全和灾害防控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某县县级储备粮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和收购者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履行义务,在粮食收购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储备粮。

2. 部分县级粮食储备计划,由政府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粮食加工企业进行集中收购储存。

3. 群众自愿上交部分扩产粮食,作为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某县县级储备粮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 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储粮档案,包括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

2. 定期对储备粮进行检测,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

3. 每年组织一次对储备粮进行核查,核实粮食数量和质量是否与档案一致。

4.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严禁滥用、浪费或出售储备粮。

5. 储备粮的销售,要经过招标或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对于储备粮的使用,主要有以下情况:1. 发生自然灾害、特殊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按照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由政府决定使用储备粮。

2. 出现粮食供应紧张或粮价大幅度上涨时,由政府决定使用储备粮稳定市场价格。

3. 国家经济特别需要时,由国家政府决定使用部分储备粮。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后,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共同监督储备粮的管理和使用。

一、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机构根据某县粮食管理的实际情况,设立县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由县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1. 制定储备粮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任务。

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XX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地方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在长岛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县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拟订全县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县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长岛县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县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储备粮承储企业依照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粮食收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购、代储、代轮换代销售业务。

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负责安排县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关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二章收购第十条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共同下达。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某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备粮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县县级储备粮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常见粮食品种,以及大豆、食用油等其它辅助品种。

县级储备粮是某县粮食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满足某县市场供应和应急救灾需求。

第三条某县县储粮管理办法适用于某县政府的储备粮仓库,对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储备粮库,以及食品企业的储备粮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储备粮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某县县级储备粮分为常备粮和应急粮。

常备粮是为了满足某县市场的正常供应需求,以平抑市场价格波动为目标的粮食储备。

应急粮是为了满足突发自然灾害、特殊历史时期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的紧急需求的粮食储备。

第五条常备粮的储量根据某县市场的粮食消费需求进行科学测算,并根据国家的粮食储量管理要求确定。

应急粮的储量根据某县历史灾情和应急救灾需求进行科学测算,并参照国家的应急储备要求确定。

第六条常备粮储备需确保承包农户粮食收购价格有保障,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应急粮储备需确保灾区群众的正常生活供应,确保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某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由县储粮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是由某县粮食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储备粮管理的机构,负责常备粮和应急粮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工作。

第三章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第八条某县县级储备粮的采购主要来源于某县农民的小额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收购价格由某县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农民种粮成本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九条某县县级储备粮的销售主要分为常备粮销售和应急粮销售。

常备粮销售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国家粮食市场监管政策进行,确保市场稳定。

应急粮销售按照某县的灾情和应急救灾需求进行,确保灾区群众的生活供应。

第十条常备粮销售的渠道包括承包农户、粮食经销商,销售均需按照国家粮食监管政策进行备案登记和销售数据报送。

应急粮销售的渠道主要是灾区相关政府组织和救灾机构。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2•【字号】澄府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澄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2日澄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储备管理第三章轮换管理第四章财务和统计管理第五章动用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琼府办〔2022〕1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澄迈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优先动用权等方式替代政府粮权。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我县县级储备粮储备粮管理、运营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保证储备粮总量计划和管理落实到位。

(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县粮储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根据省下达我县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提出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和总体布局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县粮储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x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

原粮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成品粮包括大米、面粉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等。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权属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不得将县级储备粮油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动用方案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粮物中心)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粮物中心负责日常的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审计局依法对县级粮食储备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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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参照《XX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物价部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的价格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市农发行申请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七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县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三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县级储备粮的收储单位。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仓容不足,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总容量不少于2000吨,仓库条件符合国家、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3 / 15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仪器设备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的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代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县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县级储备粮的资格。

企业代储县级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并征求市农发行和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十六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县级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县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代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代储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七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代储企业必须保证收储入库的县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其质量检验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委托具有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获得授权资质的粮油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代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代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代储企业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二十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代储企业在储存县级储备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五)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六)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另储。

5 / 15第二十一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代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县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销售。

第二十三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库点计划,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审核批准。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小麦每三年轮换一次,平均每年可以轮换三分之一;稻谷每二年轮换一次,平均每年可以轮换二分之一。

每年轮换结合早造和晚造粮食入库分批(次)进行,每批(次)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者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第二十八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一)全县或者部分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7 / 15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财务和统计第三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县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到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市农发行开设的专户;代储部分由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合同规定将代储费用通过市农发行专户拨付到代储企业;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粮食储备条件及物价指数发生变化需调整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时,应当及时调整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

第三十四条属于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检验的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费用,在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统贷统还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和轮换价差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市农发行核定。

轮换价差由县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轮换差价。

第三十七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代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合理损耗(包括在库县级储备粮安全水分自然减量和在千分之二以内的保管自然损耗以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市农发行确认后,由县财政部门拨补。

第三十九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台帐制度。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做好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市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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