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号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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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1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1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5号《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少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

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

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主席第15号令)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主席第15号令)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主席第15号令)电监会15 号令各有关单位:《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

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

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许可机关颁发和管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分类第六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0.4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七条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第三章考试第八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九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考试,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认真贯彻15号令 周红讲稿

认真贯彻15号令 周红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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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解读
3、先行支付流程(15号令第五条): 先行支付分四种类型,流程不同: 已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在认定工伤之 前有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在认定工伤之 后,工伤保险基金要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还 要退还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已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在认定工伤之 前无医疗保险费先行支付的,在认定工伤之后, 工伤保险基金要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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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15号令规定了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四种情况:
情况一 是否参保缴费 是 情况二 是 情况三 无 情况四 无
医疗保险基金 有无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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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6、追偿
工伤保险基金追偿的范围,以先行支付的 工伤医疗费用额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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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5号令解读 先行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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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4、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只有在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情况下,才能用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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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5、追偿 所受伤害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第三人负有 法律上的责任,构成向第三人追偿权。医疗保 险的先行支付属于“不应支付而给予支付”, 回答了过去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第 三人不负责时“谁来管”的问题,属于一种紧 急情况下的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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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相关立法本意 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理解社保基金先 行支付的出发点
社会保险立法历经十余年,在此过程中,随着我国社 会保险实践的深入、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价值的逐步 认识和信赖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立法 精神随之调整:
构建社 会保险 基本框 架体系

《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

《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经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5号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5号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5号令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波二○一○年九月八日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和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因城市建设需要,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并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本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审查批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三)调解拆迁纠纷,做出行政裁决;(四)查处违法拆迁行为;(五)其他涉及拆迁的管理职能。

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工商、土地收储、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市拆迁办予以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拆迁办组织实施,辖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六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具备条件的,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安置本村村民。

不具备建设村民住宅小区条件的,应当采取回迁、异地安置等措施,确保村民的居住条件。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拆迁,征收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出征收拆迁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省政府15号令

省政府1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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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 应急预案,应急救援有困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6、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 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 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 故发生。 7、 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 标志灯具,丌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 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 通行。 ( )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 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产生的费 用,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15号令学习要点
3、本省建立 统一领导、 ——机制 综合协调、 分级负责、 分类管理、 属地管理 为主的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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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学习要点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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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学习要点 1、《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28日 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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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学习要点
2、本规定适用亍 ——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 生产安全事故的 预防不应急准备、 监测不预警、 应急处置不救援 等应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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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学习要点
15、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 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情况下, 丌受行驶速度、 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交通管理指挥人员 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通行。 ——救援车辆特权和特别注意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5号令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5号令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正文:----------------------------------------------------------------------------------------------------------------------------------------------------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1990年1月16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0年3月4日省政府第15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范围包括各种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商品和进行收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物价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价格监督检查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第五条各级物价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物价检查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并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物价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监督检查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三)检查纠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越权定价、调价的行为;(四)组织、指导业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指导群众性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六)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城乡集市贸易的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物价检查机构受上级物价检查机构业务指导。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物价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应按照分工管辖权限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可以将分工管辖的被检查单位的价格违法案件委托下级物价检查机构检查处理,或者联合检查处理。

安监总局15号令讲义

安监总局15号令讲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新修订的《处罚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是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加快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重要环节,对于进一步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新《办法》从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出发,对原《办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对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等10类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处罚但又常见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罚款处罚。

主要有:“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行为;同时,突出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对管理违法也要处罚。

对于“三违”、“三超”等企业负责人应负有相应在管理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增加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并处罚款的条款。

《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企业安全投入、缴纳风险抵押金制度等执行情况做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听证的权利,特别是对中止听证和终止听证做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要求,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察的管辖范围和分工,规范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希望大家通过学习,加深理解,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充分运用好这个执法的有力武器,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做到“公正执法、严肃执法、服务执法”,把政府的监管责任落在实处。

同时将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提醒、督促广大企业,强化安全意识,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促进安全发展。

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15号令修改

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15号令修改

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15号令修改
背景介绍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15号令作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规,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修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

修改内容
1. 抽检范围扩大
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抽检的覆盖范围,15号令修改后将抽检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地各类食品企业,包括主要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单位等,以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覆盖。

2. 抽检频次增加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抽检频次适度增加,加强对高风险食品和地区的监控和检测,以及对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3. 抽检标准提高
15号令修改后,将食品抽检标准提高至更严格的水平,加大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督力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规定,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修改目的
通过修改15号令,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自律意识,提高食品生产质量。

结语
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生产安全的重要方面,相关规定的不断修改与完善,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

只有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管理办法15号令的修改也将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指导。

从国家档案局15号令创新点看航天企业加强科研档案工作的路径构建

从国家档案局15号令创新点看航天企业加强科研档案工作的路径构建

JIDIANBINGCHUANDANGAN企业档案工作聚焦《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5号令是国家档案局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科技创新不断加速的新形势下加强科研档案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规章。

15号令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科研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科研活动的管理,提升档案工作服务科研活动的能力,作用巨大,意义深远。

一、15号令的创新点分析15号令全文共28条,涵盖了新形势下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的原则、管理职责、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科研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等多个方面。

相较于其前身《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文,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订,笔者认真研读和比较后,认为其创新之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内涵外延上的创新、管理责任上的创新、工作方式上的创新。

(一)内涵外延上的创新15号令对科研档案的定义进行了完善,根据最新的科研项目管理过程,将科研档案定义为在科研项目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本等实物”,其中特别将“数据”“标本、样本等实物”纳入科研档案定义之中。

同时,丰富了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增补了如立项论证阶段的项目指南、立项评审材料,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阶段的科学数据、阶段进展情况报告,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阶段的验收申请书、绩效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等应纳入归档范围的科研文件材料,这对于进一步促进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特别是强调科学数据的归档,这对于加强关系到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管理意义重大。

(二)管理责任上的创新15号令对科研档案管理全流程提出要求,在管理方式上较以往也有很多创新和拓展。

比如说,进一步明确了科研档案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细化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管理单位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等的档案管理责任,尤其是对国家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档案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3、14、15号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3、14、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15号令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15号令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卫计委第15号令)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卫计委第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1月10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一、背景介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安监总局)是负责国家安全监管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安监总局于最近发布了第15号令,对相关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令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二、令的内容和要点该令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明确:1.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整个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建立需遵循国家标准,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准则和规范。

企业和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2.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安监总局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对从事风险较大的岗位的员工,特别是新入职员工,应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复训。

3.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和监督安检总局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其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4.事故报告和调查安监总局要求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并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安监总局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对各类事故形成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做好组织、协调、救援等工作。

同时,要加强事故后的善后工作,帮助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治疗和救助。

三、令的意义和影响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的发布,对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1.加强了安全意识该令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通过培训和教育,可以增强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规范了安全管理令明确了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要求,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和监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作者:市安全监管局综合处杨屹洲来源:舟山安监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1日以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共68个条文,相比原办法也就是1号令共78个条文减少10个,但新办法从执法实践出发,对1号令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无论在处罚种类还是在遵循的程序、执法的可操作性方面都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全文新增及修改条文大大小小有50处之多。

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进一步量化、细化的条文进行了删简,共删简20个条文(比如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如国务院第493号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作出了衔接性规定,质量高出1号令。

现将新修订的《办法》具体介绍如下:一.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九种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新增加的第(四)项"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出自《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项"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出自《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项,对暂扣许可证处罚的期限,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中不好掌握。

为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增加了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为发证机关,此外,还在该款中增加了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的内容。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的规定,这主要是鉴于在目前安全生产领域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三种行政行为既有规定为行政处罚的,又有规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法》中出现的“现场处理措施”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两种规定极易混淆,以前我们也向省局提出过,我们市局在实践操作上已经将两者予以区分,只是在法律条文的适用上处于模糊状态,这次《办法》的出台使这个问题变得清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5号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5号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5号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0•【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5号令•【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西部开发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8月20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制订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1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14、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15、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1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17、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19、公路旅客运输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1、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22、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23、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5、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26、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27、金融外包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28、医疗机构经营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二)四川省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发、应用及设备制造2、农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与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4、核级石墨开发及生产5、高品质钛原料先进制造技术及应用(CaO+MgO≤1.5%);6万吨/年以上钛渣生产技术(电炉容量≥25000kVA)6、钒钛磁铁矿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钒钛磁铁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7、钛材深加工8、4万吨/年以上炭黑新工艺开发及应用9、3000吨/年以上氧化钒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废水、废渣零排放);钒制品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钒基合金、钒基功能材料、钒精细化工产品)10、 1万吨/年以上专用钛白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化纤、造纸、油墨、塑料专用,限于对现有装置改造)11、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13、高精密核仪器、仪表开发制造14、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与应用,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制造与应用15、无线电测试仪器开发制造16、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SCR烟气脱硝设备生产17、大型游乐设施制造18、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19、城市轨道和地铁车辆修理组装20、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21、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22、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3、公路旅客运输24、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5、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28、中药溯源电子码技术开发及应用29、金融外包服务30、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31、金融现代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移动支付、电子票据、金融IC卡等)32、医疗机构经营33、飞行员培训34、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35、核、化学、生物等领域的侦察、防护、消洗等防化应急装备开发制造36、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三)贵州省1、大功率液压台车用凿岩钎具及钎具用钢生产2、优碳钢钢丝(强度≥1670N/m㎡)及其制品生产3、锰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4、高性能铝合金产品开发及生产5、钛金属冶炼新工艺技术开发(直接用高钛渣、金红石电解生产金属钛)6、钛材深加工及含钛精细化学品新产品开发及生产7、钒深加工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新产品开发8、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9、“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0、重晶石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11、白云石精细加工及综合开发利用12、己二酸与尼龙66生产13、天然植物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香精、香料、化学药、化工产品中间体)1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5、高压柱塞式液压泵、液压马达等液压基础件研发及制造16、4MW以上燃气轮机研发及制造17、液力变速器研发及制造18、大型萃取装置(容器容积50-3500L,压力等级9.8-35Mpa,温度等级10-85℃)研发及制造19、适用于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机械研发及制造20、粉煤灰储运及利用成套设备制造21、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22、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23、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4、公路旅客运输25、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28、服务“三农”、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29、金融外包服务30、医疗机构经营31、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四)云南省1、花卉和观赏苗木培育2、依托分布式电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4、强度大于500MPa的抗震钢筋(HRB500E)生产5、工业硅生产中生物质炭替代传统还原剂的技术优化研究及应用6、铅基合金、锌基合金新产品的开发及深加工7、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及深加工8、海绵钛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及深加工9、钛材、钛合金新产品开发及生产10、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1、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的开发及生产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13、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14、新型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蒸汽蓄热技术、蓄热式调温空气燃烧技术、微纳米高温远红外节能涂料、供热管网保温等)开发及生产15、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16、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17、适用于高原山区的拖拉机、中耕机、微耕机以及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收割机等现代农机具的开发及制造18、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19、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21、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2、公路旅客运输23、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4、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25、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6、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27、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服务28、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珠宝玉石鉴定和传统手工艺)29、医疗机构经营30、轧钢氧化皮生产磁性材料31、高原湖泊水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32、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33、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五)西藏自治区1、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及加工2、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4、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5、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6、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7、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8、公路旅客运输9、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10、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11、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12、医疗机构经营13、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六)陕西省1、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2、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3、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4、钛材深加工5、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6、新型、环保型油田化学品(二氧化碳及新型试剂驱油驱气)技术开发及生产7、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8、新型混凝土(纤维混凝土、透水混凝土、植生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废橡胶粉混凝土)的开发及生产9、高效生物反应器,高密度培养技术,佐剂、悬浮培养、发酵培养等生物制品开发及生产10、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和软件的开发及制造11、利用生物质生产聚乳酸、聚羟基烷酸、聚氨基酸和聚有机酸等生物可降解材料,可降解高分子材料与淀粉共混的环境友好材料,新型炭质吸附材料,生物化学品(包括生物乙烯,乳酸、1,3-丙二醇、丁醇系列产品,丁二酸、琥珀酸以及各种具有特定性能的有机酸产品,各种溶剂和医药中间体等)12、百万吨级大型乙烯、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用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13、液力缓速器研发及制造14、透平机械装置转子用叶片辊模锻技术和叶轮真空处理技术开发及应用15、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16、工业流程节能环保能效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制造及系统服务:大型等温型高效节能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大型硝酸装置能效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大型高效轴流压缩机成套装置技术开发制造、工业驱动高效节能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高效节能能量回收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17、高效微排放燃煤锅炉制造(优于国家标准)18、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19、专为农村市场研制、超越一级能效的微耗电冷暖空调系统20、大型游乐设施制造21、城市轨道和地铁车辆修理及来件组装2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23、清水模板、塑钢模板、复合式组合模板等新型模板开发及生产24、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25、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6、公路旅客运输27、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8、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2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30、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31、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32、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33、医疗机构经营34、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35、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36、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37、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七)甘肃省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2、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5、利用天然气替代化工及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中使用的重油、柴油、煤技术开发及应用(天然气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类项目除外)6、高温气冷堆炭堆内构件及涉核炭-石墨材料开发及生产7、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炭材料开发及生产8、高性能镁、钛合金开发及生产9、镍铜钴及贵金属粉体材料开发及生产10、镍钴二次电池材料开发及生产11、羰基冶金技术及羰基镍开发及生产12、电子级氟化氢(HF)生产13、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14、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15、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16、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17、高性能真空设备制造:真空获得类、真空材料表面改性类、真空炉类、低温贮运容器类、真空专用设备18、重离子治癌设备研发及制造19、余热余能利用锅炉、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处理锅炉及高参数大容量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制造20、绿色镀膜成套装备研发及制造:真空离子镀膜、磁控溅射镀膜、蒸镀膜、离子注入、离子清洁等装备21、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制造(额定功率0.55KW-355KW,额定电压690V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355KW-25000KW,额定电压6KV或10KV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效永磁伺服电机)22、电网系统节电设备制造(比同类产品空载损耗下降10-20%,负载损耗下降5%)23、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24、清真食品加工25、太阳能多热源蔬菜低温联合干燥技术开发及应用26、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7、公路旅客运输28、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30、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31、医疗机构经营32、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33、粉煤灰生产新型油田固井减轻剂34、高炉解毒铬浸出残渣技术开发及应用35、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八)青海省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2、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5、钾、钠、镁、锂、硼、锶、溴、碘、铷、铯等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系列产品开发及副产物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6、单线年产5万吨以上氢氧化钾生产7、稀盐酸脱析制氯化氢8、六水氯化镁(MgCl2·6H2O)连续脱水制无水氯化镁9、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10、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11、以各类无机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副产物为主的循环利用12、地下深层承压卤水资源勘探、研究及开发13、道路安全维护、养护设备研发及制造14、城镇地下大口径管道(共同沟)清淤设备研发及制造15、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16、清真食品加工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19、公路旅客运输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1、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2、医疗机构经营23、飞行员培训24、工业余热发电技术应用改造25、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九)宁夏回族自治区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2、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3、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4、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5、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6、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7、微合金钢炉料和特殊硅合金等新产品开发及生产8、符合国家重要用途钢丝绳标准(GB8918-2006)、直径在20-60mm的钢丝绳制品开发及生产9、钽、铌、铍、钛等稀有金属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开发及生产10、多层陶瓷电容器用镍粉、高性能靶材开发及生产11、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12、20万吨/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万吨/年以上聚乙烯醇、3万吨以上石灰氮、氰胺系列产品生产13、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14、30/52(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以上大型化肥、百万吨级大型乙烯、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15、电气化铁路牵引变压器制造16、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17、煤炭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18、枸杞制品(枸杞汁、枸杞果酒、枸杞油胶囊及其他枸杞保健食品)加工与生产19、清真食品加工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21、牛乳蛋白、干酪素等高端乳制品深加工22、熔体直纺及切片纺彩色涤纶的开发及生产23、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4、公路旅客运输25、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7、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28、医疗机构经营29、针对穆斯林地区和阿拉伯国家的软件外包及文化创意产业30、矿热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余热发电回收利用31、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荒漠地带500亩以上生物质能源植物栽培及利用2、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3、单层厚度50米以上巨厚煤层开采技术开发及应用4、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5、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6、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7、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8、铀矿采冶设备研发与制造、原地浸出采铀技术开发及应用9、稀有金属矿山勘探、有序开采及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10、聚合物改性沥青生产11、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2、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13、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10万吨/年及以上天然气制合成油(GTL)14、3000万标砖/年及以上的煤矸石、页岩等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生产15、配套有节能环保设施的石灰气烧竖窑、双燃料竖窑,带煤粉制备系统、以煤粉为燃料的竖窑,直径2.5米及以上石灰回转窑以及规模为10万吨/年及以上的碳石混烧机械化立窑建设及运营16、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浆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17、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18、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9、棉花、小麦、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等农作物种植、采收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20、棉杆采收专用设备研发及制造21、大型游乐设施制造2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23、膨润土、蛭石等特色非金属矿物材料的开采、深加工及其技术装备研发及制造24、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晶片开发及生产25、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上食糖生产线2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27、教具教学仪器研发生产28、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29、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30、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31、公路旅客运输32、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33、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34、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列十七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而制定的,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中文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条数十七条实施时间2002年5月1日起发布时间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目的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可持续利用目录1.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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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8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有关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15号令第三条关于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责任,应当给予处分的规定,适用于200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但是,对发生在2008年6月1日以前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在15号令施行后仍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依照15号令第三条规定给予处分。

15号令第三条所称“一年度”是指一个自然年度。

“占用耕地总面积”是指实际占用的耕地总面积,不包括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未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15号令第三条规定情形,应当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责任,应给予处分的,必须按照15号令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材料。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5号令第三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这些行为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
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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