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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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

展的决定

【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

【发文字号】潍政发[2006]16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10

【实施日期】200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潍政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上属驻潍有关单位:为强化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体制、机制三个创新,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引领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龙头带动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新区要按照“一年大突破、三年成规模、五年创一流”的目标,确保2006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80亿元,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10%以上;2008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400亿元,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20%以上;2010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3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增幅

达到10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分别达到65%、75%和85%。

二、按照潍发〔2000〕22号、23号文件精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实行“特区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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