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修定后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修定后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2.10•【字号】京房市场字[1995]第64号•【施行日期】199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修定后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的通知(京房市场字[1995]第64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产权处、房改处、市交易所、房管处、测绘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京房改办[1994]0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改表三)已不再适用,现将修改后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发下,凡1994年后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一律使用修定后的房价计算表计算实际售价,并作为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交易档案资料存入档案。
附件: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改表三)售单位单位估字第号┌────┬──────────────────┬──┬──┬────┐│购房人姓│房屋座落│总层│竣工│本套数房││名││数│日期│建筑面积│├────┼──────────────────┼──┼──┤│││区(县)小区││││││街(巷)││├────┤││ 号楼单元(门)层号│││ 平方米│├────┴─────────┬────────┼──┴──┴────┤│调节因素│装修│设备│├───────────┬──┼──┬──┬──┼──┬──┬──┬─┤│项目│系数│种类│面积│金额│名称│单价│数量│金│││%││(平│(元││││额│││││方米│)││││( │││││)│││││元││││││││││) │├─────────┬─┼──┼──┼──┼──┼──┼──┼──┼─┤│地段││││││││││├──┬──────┼─┼──┼──┼──┼──┼──┼──┼──┼─┤│ 楼│ 无电梯│││││││││││├──────┼─┼──┼──┼──┼──┼──┼──┼──┼─┤││ 有电梯│││││││││││ 层├──────┼─┼──┼──┼──┼──┼──┼──┼──┼─┤││ 半地下室││││││││││├──┴──────┼─┼──┼──┼──┼──┼──┼──┼──┼─┤│ 平顶屋面顶层││││││││││├─────────┴─┼──┼──┼──┼──┼──┼──┼──┼─┤│ 居室窗口朝向│││││││││├───────────┼──┼──┼──┼──┼──┼──┼──┼─┤│ 室内净高>=3米│││││││││├───────────┼──┼──┼──┼──┼──┼──┼──┼─┤│ 院落>=7平方米│││││││││├───────────┼──┼──┼──┼──┼──┼──┼──┼─┤│ 无暖气│││││││││├───────────┼──┼──┼──┼──┼──┼──┼──┼─┤│ 无管道燃气│││││││││├───────────┼──┼──┼──┼──┼──┼──┼──┼─┤│ 小计│││││││││├────┬──────┴──┴──┴──┴──┴──┴──┴──┴─┤│ 附记││└────┴─────────────────────────────┘(接上表)┌─┬──────┬───────┬─┬──────┬─┬──────┐│阳│平方米│ 工龄(年)│各│标准价高限││ 负担价=││台├───┬──┼───┬───┤项├──────┼─┤ 标准价高││面│未封││ 男方││指│年工龄折扣率││ 限×(1-0.9 ││积├───┼──┼───┼───┤标├──────┼─┤ %×65)│││封闭││ 女方│││已竣工年限│││├─┴───┼──┼───┼───┤├──────┼─┤││平台面积││ 小计│││现住房折扣率│││├─────┴──┴───┴───┴─┴──────┴─┴──────┤│售价│├────┬─────────────────────────────┤││标准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公│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5%)-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式│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 标准价││ 年工龄折扣率││年折旧率│ 1.5%│├────┼───┴────────┴───┼─────┼──────┤│ 成本价││年折旧率│2%│├────┼────────────────┴─────┴──────┤│ 算式││├────┼─────────────────────────────┤│实际房价││└────┴─────────────────────────────┘复核评估评估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产权产籍处、市场管理处、测绘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我局对1991年市房政字(91)第399号文件中规定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简称调节因素)进行部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调节因素发给你们,凡1994年及以后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作基础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一律依此调节因素计价。
房价的计算公式按市房改办[94]第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项目│调节因素│系数│项│调节因素│系数│││││目│││├─┬─┼──────────────┼────┼─┼─────┼──┤││一│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认为较好│1~3% ││南、北│3% ││地│类│的地段││居││││├─┼──────────────┼────┤├─────┼──┤││二│二环路以外至三环路以内的地段│-1~1% │室│南,东、南│2% │││类│││││││├─┼──────────────┼────┤窗├─────┼──┤│段│三│三环路以外的地段│-3~-1% ││东,西、南│0 │││类│││口│││├─┼─┼──────────────┼────┤├─────┼──┤│││一、五层│0│朝│北,东、北│-1% │││├──────────────┼────┤├─────┼──┤││无│二、三、四层│5~8%│向│东、西,西│-2% │││││││、北│││楼│电├──────────────┼────┤├─────┼──┤│││六、七层│-3% ││西│-3% │││梯├──────────────┼────┼─┴─────┼──┤│││平顶屋面顶层│-7% │室内净高3米(含│2% ││││││)以上│││├─┼──────────────┼────┼───────┼──┤││有│一、六层以上│0│院落7平方米(含│2%││││││)以上││││电├──────────────┼────┼───────┼──┤│层││二、三、四、五层│5~8% │无暖气│-3% │││梯├──────────────┼────┼───────┼──┤│││平顶屋面顶层│-10% │无管道燃气│-3% ││├─┴──────────────┼────┼───────┼──┤││半地下室│-15% │││└─┴────────────────┴────┴───────┴──┘装修、设备计价标准┌──┬─────────────────────────┬─────┐│项目│条件│基价(元)│├──┼─────────────────────────┼─────┤│装修│普通钢木门窗(全部油漆),水泥地面,顶棚和内墙面抹│0│││白灰喷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
发表格的单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件。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应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到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
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查、评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财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报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试点办法中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售后维修管理,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规定。
请参加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的各房管部门,抓紧制定试点的具体办法,于1992年第四季度内抓好试点,取得经验,为1993年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试点中要注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此复1992年10月23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请示(京房房改字[1992]第516号)市房改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的房改方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我局系统在直管公房已提租的基础上,市局与城近郊八个区房地局座谈、讨论后,拟订了“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现送上,请审批。
附件:如文1992年10月14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宅楼房(单元式),均应向居民住房出售。
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市房管修缮一公司、市房屋修建一公司要按照市房改方案精神,抓紧在今年第四季度内,选择住宅楼房(不少于一幢),积极组织售房试点,为1993年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一、凡在试点楼房中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承租户,在租买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为进一步做好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工作,现将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家庭人口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特殊情况放宽到30平方米,或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掌握。
二、计算购房职工家庭人口,以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为准。
同一家庭成员在购房时不得重复计算。
单独居住的丧偶、离异、30岁以上未婚职工,购房时可按两人计算。
三、高层住宅楼房售出后,其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营、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
购房职工所在单位在房改以前与房管部门签定的负担各项费用的协议仍继续执行。
四、售房单位对申请购买现住房的职工应一视同仁。
1993年4月22日
——结束——。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2.11.05•【字号】京房财字[1992]576号•【施行日期】199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5日京房财字(1992)576号、京财会(1992)2404号)各区(县)房地局、财政局: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建综〔1992〕349号“关于修订、印发《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科目。
除制度上有规定者外,本市拟增设如下一级科目:1.将“111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科目分设为“112业务费”、“113房屋修缮费”、“114房产税”、“115劳动保险费”、“116房地产管理费”、“117经租房产折旧费”等科目。
上述科目的使用方法按照“111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的科目使用说明办理,在编制资金平衡表时,合并填入“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项目(第21行)。
2.“573代管资金”。
本科目核算单位代为管理的“文革产”房价款和其它暂存的房价款。
收到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512补贴收入”。
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拨给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的租金补贴。
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房地产收支结余”科目。
4.“574住房公积金”。
本科目核算住房制度改革后,由单位补助和由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
本科目应按职工设置明细科目。
5.“518托代管房屋收入”、“118托代管房屋支出”、“718托代管房屋结算”。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1]1198号)
各区、县政府:
为促进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带危改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具体工作部门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原则、办法及程序。
三、各区、县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要与配售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对稳定。
四、各区、县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文件,应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477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8]19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结束——。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自管房单位:为加强本市房屋委托管理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屋委托方、受托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该标准为指导性价格,业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说明一、北京市房屋委托管理收费标准是依据本市房屋及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房屋修缮定额,以房屋及设备的基本完好状态为标准综合测算制定的。
本标准分为“房屋经营管理”、“小修服务费”、“房屋中修费”、“房屋大修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房屋及设备综合检验费”、“房屋测绘费”、“房租核定费”、“空房看管费”九部分。
二、本标准为指导价格,即在签定房屋委托管理合同时,其实际费用由双方参照本标准商定。
单位内部核算房屋及设备管修经费,可参照本标准。
三、受托方参照本标准收取委托管理费的,其应承担的“主要业务”、“修缮范围”及应达到的“服务标准”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四、受托方收取房屋租金的,所收租金应冲抵委托管理费。
中修、大修及折旧项目可采取基金形式按年计收,在委托管理期间累计使用,并按年度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结算。
五、本标准将根据“房租标准”、“修、缮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等的变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调整。
六、本标准执行中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房屋经营管理费:<font size=+1>┌─────┬────────┬───────────────────┐││万平方米定员标准│每平方米(建筑)年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托管房屋├────────┼────┬───────┬──────┤│规模│管理人员│丙级住宅│乙级住宅、行政│甲级住宅、│││(人/万平方米)││事业单位用房│工商企业用房│├─────┼────────┼────┼───────┼──────┤│5万平方米│0.92│0.81│ 1.22│ 1.82││以上│││││├─────┼────────┼────┼───────┼──────┤│5万平方米│ 1.10 │0.97 │ 1.46 │ 1.94 ││以下│││││├─────┼────────┼────┼───────┼──────┤│1万平方米│ 1.28 │ 1.13 │ 1.70 │ 2.26 ││以下│││││└─────┴────────┴────┴───────┴──────┘</font>注:甲级住宅是花园公寓、别墅、渡假村、高级住宅;乙级住宅是指设备、设施比较完善的住宅,即有热水和正规浴盆以上标准的设备的住宅;丙级住宅是指一般住宅(下同)。
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各区、县房地局:为促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决定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40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并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将若干规定“二、关于征徇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充为:(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险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若干规定“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调整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
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使用的年限计算。
三、在仍执行(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文中由购房人按房屋买卖成交价规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一规定外,允许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按所购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13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使其房屋成为商品房,该房屋上市交易所得售房款扣除应纳税费后,余款全部归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文2000年3月13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租金的计算方法和《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的计算方法从2000年4月1日起,北京城镇出租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
其中,非成套公有住房按应提租金的75%计租。
租金单价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按3.05元计租。
现住房承租人每月应纳租金,区分非成套和成套公有住房按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系数(见附件)计算。
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规定,成套住房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房是指除成套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承租人家庭应纳月租金额=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2×超标使用面积租金单价=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规定的系数÷住房总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中标明的使用面积计算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1.333超标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北京市定价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责任清单。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负责的政府定价管理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管好。
对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事项,必须坚决取消,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进一步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
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价(政)字[2002]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定价目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结束——。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价格的通知-京房房改字[1993]第606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三年
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价格的通知
(京房房改字[1993]第606号1993年10月26日)
城近郊八个区房地局、市第一房屋管理修缮工程公司、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一九九三年本市城近郊八个区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三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
二环路内的多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450元,高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460元;
二环路外繁华地区价格同二环路内;
二环路外非繁华地区多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425-435元,高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435-445元。
二、一九九三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准成本价:
二环路内的多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660元,高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670元。
二环路外繁华地区价格同二环路内。
二环路外非繁华地区多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650元,高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660元。
三、各直管公房单位要抓住时机认真做好售房准备工作,并速将一九九三年售房方案报经市房地局审批后,积极开展向居民住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工作。
——结束——。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适用范围: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二、公房使用权交易形式包括: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公房使用权;2、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3、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4、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
三、公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
协议签定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1)申请书;(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4)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当事人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12]29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12〕29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审核工作,经商北京市房屋登记部门,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对有关审核、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
转移登记包括出售、继承、遗赠、赠与、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执行法院判决等;变更登记包括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夫妻间房屋变更等(以下统称变更)。
二、产权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向交易办公室提交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三、对通过审核的已购公房,由交易办公室向产权人出具《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原《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更名为《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留存交易办公室,不再向产权人提供。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并做好工作衔接。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交易办公室联系。
国管局2012年4月19日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编号:区房地局:经审核,同意(身份证号),位于区房屋(转移□/变更□/抵押□/其他□___________),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审核日期及签章:第一联:交易办公室留存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编号:区房地局:经审核,同意(身份证号),位于区房屋(转移□/变更□/抵押□/其他□___________),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88.03.28•【字号】京房经管字[1988]095号、京价涉字[1988]第28号•【施行日期】198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房经管字(1988)095号、京价涉字(1988)第28号1988年3月28日)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房管一、二公司、房修一公司: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号文件精神,正确执行《北京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现将《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为贯彻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号文件精神,正确执行《北京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特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一、调整租金的范围1.凡承租公房用于生产、营业的单位及个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除外),不论哪种所有制性质,均应按新定标准交纳租金。
2.根据上述规定,“三产”用房、租赁承包企业用房、个体连家铺面房和原系非工商用房现已改作生产、营业使用的房屋,均按新标准核定租金。
3.具有营业性质的文化事业用房(如文化馆、俱乐部、影院等),在1984年已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核定租金的,现暂仍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执行;过去一直按工企租金标准(58标准)缴租的,这次也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核定租金。
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用房,自1988年1月1日起,一律参照京政发〔1988〕2号文件中“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议定租金”的原则执行。
三、下列用房仍按其原租金标准执行1.原系公益事业用房,现未改变使用性质的,仍执行原标准(58标准)不变。
(行政管理)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
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65
京建材 [1999]488号
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46
(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
1998-5-29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47
(98)京房改办字第051号
1998-7-22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1998-10-1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通知
53
京建材[1998]480号
1998-12-23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
54
京建法字[1999]1号
1993-9-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颁发1993年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预算定额的通知
18
(93)京房改办字第129 号
1993-10-7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
京房地修字[1993]第634号
1993-11-8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检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5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楼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以下简称新、旧楼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管部门,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产权有争议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楼房,不准出售。
第三条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新楼房和腾空的旧楼房,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准成本价。
新楼房的准成本价,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评估测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旧楼房的准成本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
重置价是指出售当年新楼房的准成本价。
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依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的调节标准调节,以每套住房标价。
第五条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由区、县建设委员会测定。
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结构面积、阳台面积,以及按比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计算共用建筑面积,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供暖锅炉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六条单位以准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依法免征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供暖费用、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的收取,按职工承租公有住宅楼房的办法执行。
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
第八条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须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土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现就落实(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文件及房改售房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可售公房因种种原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主张产权单位要求房改售房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单位之间房产划拨、调换及原单位撤销、合并、破产、更名或产权来源证件不全等原因导致产权不清的,可由主张产权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同意售房款专户封存的具结保证书,经区、县房地局审核后即可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产权有争议的,可由房屋实际管理单位(受托管理单位除外)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具结保证书(内容同前)。
主张产权单位欠缴地价款的,须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同意余额专户封存并用于支付所欠地价款的具结保证书,区、县房地局审核无误后,主张产权单位即可申请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
(二)办理程序:1、主张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出具《具结保证书》(式样见附件1)。
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2、售房单位凭加盖权属登记部门公章的《具结保证书》到主管的房改部门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备案手续。
售房单位售房后,其售房款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委托的金融机构专户封存,领取《售房款封存证明》(式样见附件2)。
3、售房单位凭售房款封存证明代购房职工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发证。
4、产权确认或地价款付清后,由产权人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解封,经审核同意后,出具《解除封存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由封存其售房款的资金管理部门凭该通知书解封,售房款转至产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三年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国土房管局(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本市计划、财政、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四、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 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1997(000)015
【摘要】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
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
【总页数】2页(P48-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7
【相关文献】
1.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1996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J], ;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 [J], ;
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
办公室关于“两航”起义人员和享受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公有住房租金减免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15日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3号 [J], ;
5.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房屋买卖拍卖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1.08.28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关于做好单位出
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8月28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房政处、市场管理处、测绘所、市发证办公室、市房地产交易所:
为适应房改的需要,市局曾于1989年3月10日以市房政字(89)第030号印发了《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经过三年的实践,情况有了些变化,现根据新的情况,对本通知修订如下:
一、工作程序
各区、县房管局接到市、区、县房改办或各委办、局、总公司批准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方案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房政科对欲售房屋进行产权审查,(在市局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军产等房屋,由市局房政处进行产权审查),出具确权证明,并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