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1.15•【字号】•【施行日期】200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公告(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认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无偿收回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十四个单位占用的下列闲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1997年3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7〕第004号批复和京房地地划〔批〕字(1997)第004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东城区礼士胡同,宗地面积为426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开工建设用地除外)。
2、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于1995年1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5〕第007号批复和房地批字(1995)第008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东侧,宗地面积为858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开工建设用地除外)。
3、北京市东城区为民住宅合作社,于1993年7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3〕第005号批复和房地批字(1993)第015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宗地面积为1716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北京市金融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7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4〕第024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4)第022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西城区西四北大街6-8条,宗地面积为63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北京京槐建筑科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1995年12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5〕第034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5)第035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宗地面积为72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尽量简化程序,为开发企业提供合法高效的管理和服务,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4年7月1日后,不再颁发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7月1日前申领的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继续有效。
7月1日后签订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不再约定颁发临时证的条款。
二、2004年7月1日后原则上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2004年7月1日后,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单栋楼地价款的确定,由原出让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和出让合同确定的地价水平确定,并将确定数额备案,归入合同档案。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规定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可由设计单位对各用途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出具设计说明。
五、对单栋和多栋的划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六、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需要变更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先申请变更出让合同,调整出让建筑面积和地价款。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计字[2000]40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计字(2000)40号2000年2月25日)各区县房地局、开发区房地局、交易所、登记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2000〕第006号)中“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的日期是指2000年2月16日。
不论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签订,均以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日期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三、对经济适用住房按50%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市建委开发办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屋。
四、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房改房是指经各级房改部门(含中直、国管、解放军系统)批准方案的,并按北京市规定的房改价格出售的房屋。
五、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改造改组中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是指经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及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三改”企业,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六、房屋产权置换的买卖手续费按面积较大的计收。
七、2000年2月16日及其以后按交易额1%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如当事人要求退款,由执收单位负责退款,房改售房退返全部手续费,其他房屋买卖退返手续费的差额部分。
——结束——。
北京市各区房地局具体办公地点,咨询电话及办公时间
一、房屋登记分工••••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市辖行政区内军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的房屋登记;••••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区县辖行政区内除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登记外的房屋登记。
••••二、房屋登记部门的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三、登记窗口地址、咨询电话•••单•位••••••••••••登记办证地点••••••••咨询电话东城区房管局地安门东大街88号(地安门十字路口东南角) 84014947西城区房管局西安门大街115号(红楼电影斜对面) 66184506崇文区房管局东花市南里二区3号楼(富贵园小区) 67122090拨0宣武区房管局鸭子桥路29号(白纸坊桥西万龙酒店) 83975114朝阳区房管局姚家园路石佛营东里128号院•(朝阳公园桥往东800米) 85839922 海淀区建委双榆树北里22号(当代商城北侧) 82618228丰台区建委丰台镇大井东里甲2号(丰台体育中心北门往北) 63812840石景山建委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 68838208通州区建委新华南路196号(果园环岛东北角山国际大厦) 52118577—78大兴区建委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 69261295/69261324门头沟区建委新桥南大街48号(国土局分局大厅) 69828118—269房山区建委良乡西路3号(国土局分局大厅) 89368814/89352214顺义区建委府前东街甲25号(光明广场对面) 69444169/69448847昌平区建委昌平区南环东路10号(国际联华超市西行200米) 80111095平谷区建委府前街32号(国土局分局大厅) 69966332怀柔区建委开放路33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康意德医院对面) 69681073/69687497密云区建委环新路32号(燕山宾馆后面) 69042534延庆区建委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一层) 69148075亦庄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 67865572/67880083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和平里北街2号(城铁柳芳站口西100米) 64409000—119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09•【字号】京国土房管市一[2004]501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一[2004]501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4〕4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1.开发企业对外公开发售的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否则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定金及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2.适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项目:由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单见附表一;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名单见附表二。
其他新项目的名单由市国土房管局公布。
3.计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五年的起始日期,以交纳契税时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日期为准。
4.预购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房屋的,受让人必须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其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
经济适用住房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办理预售转让手续。
5.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格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的,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6.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须按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不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见附表三),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凭该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核手续。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1.09•【字号】京国土房管物字[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2]48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为贯彻《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58号)精神,加强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的资格管理,现将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的资质初审,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局主管物业管理的部门承担。
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企业应是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包括房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二)有专业停车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停车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包括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四)具有自有产权的停车场或受托经营的停车场;(五)停车场具有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停车标志、标线等。
三、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在办理资质备案时,应填写《北京市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复印四份),在登记表“经营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并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停车场产权证明或委托经营管理证明;(三)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四)停车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包括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五)停车场车位示意图。
停车场经营企业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还应提交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区县国土房管局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在登记表初审意见栏中填注意见,加盖公章,并对登记表统一编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2•【字号】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施行日期】200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8.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2002年8月20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我局委托,已经开展了土地整理、征用、收购、收回、储备和土地入市交易等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
二、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可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
三、其他有关单位如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完成立项、规划、拆迁等相关前期工作,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的,均可向我局申请收购或申请入市交易。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按上述规定向我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16•【字号】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717号•【施行日期】200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717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拍卖),是指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808号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规范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作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平房、中式楼房重置成新价评估的分值,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八个城近郊区为227元/分,其他远郊区(县)为182元/分。
••••四、本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6年11月 1日《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7日《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拆迁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7〕第018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9年7月6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目录•• ••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及重置成新价定义〕1-3 〔估价技术路线〕•1-4 〔未列入的项目〕•••• 第二章平房、中式楼房重置成新价评估••••2-1、〔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 •2-2、〔标准间〕 •2-3、计算公式:••••(1)砖木结构房屋 •(2)砖混结构房屋 •(3)中式楼房••••2-4、房屋部件计分表••••(1)屋面计分表(2)屋架计分表(3)墙身计分表(4)门窗计分表••••(5)顶棚计分表(6)地面计分表(7)装修计分表•(8)设备计分表(9)附属物计分表••••2-5、柱高差率表••••2-6、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2-7、砖木结构房屋成新折余率表••••2-8、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成新评定说明••••2-9、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折余率表••••2-10、块料面层成新评定说明••••2-11、房屋暖气、卫生设备或新评定说明••••2-12、砖混结构房屋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3、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折余率表••••2-14、砖混结构房屋装修设备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5、附属物据实估价表••••2-16、树木估价表•••• 第三章楼房重置成新价评估••••3-1、〔计算公式〕••••3-2、楼房基本价格表••••(1)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2)非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3-3、楼房折余率:••••(1)楼房成新评定说明(2)楼房直线折旧参数说明表••••3-4、增项价格:••••(1)增项价格表(2)增项成新评定说明••••3-5、区域系数:••••3-6、装修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的评估••• •第四章附则••••4-1、〔规定价格与实际偏离的情况〕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特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适用范围: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二、公房使用权交易形式包括: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公房使用权;2、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3、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4、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
三、公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
协议签定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1)申请书;(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4)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当事人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8.04•【字号】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施行日期】200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规定,结合近期房屋拆迁实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八月四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1.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2.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予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限届满1个月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
张静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静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华峰支小龙贾宇军【审理法官】胡华峰支小龙贾宇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当事人】张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张静【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琤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琤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琤铮【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静【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质证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朝阳区广和里一巷34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为陈秀珍,陈秀珍去世后,张静作为其子女之一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继承权。
2004年11月30日,原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拆迁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颁发京房朝拆许字(2004)第2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后,拆迁期限多次延期。
《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所支持。
涉案房屋属于京朝拆许字(2004)第2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续证拆迁范围内。
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朝阳区房管局)以张静、案外人张燕、张蕊为拆迁纠纷裁决的被申请人,作出朝房裁字(2013)第175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第一批租赁代理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第一批租赁代理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日期】2001.10.20•【字号】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62号•【施行日期】200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第一批租赁代理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62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开展,顺利实施目前以租金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使廉租对象家庭能够租赁到合适的房源,从而尽快解决住房困难,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等六家单位为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第一批租赁代理单位,东城区房地产交易所等16家单位为第一批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租赁代理单位。
各指定单位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挂牌对外服务。
一、指定单位的服务内容(一)提供免费出租代理服务1、对象:欲向廉租对象家庭出租住房的单位、个人2、可用于廉租住房出租的房屋产别(1)单位和个人拥有产权的住房;(2)个人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单位的自管房;(根据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10号文件规定,凡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家庭,均可将承租的住房转租给廉租对象家庭承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
自管公房单位应支持现承租人为廉租对象家庭提供房源。
)(3)座落于集体土地上的自有房屋。
3、可用于廉租住房出租的房屋类型各单位、居民家庭提供的住房为具备入住条件的成套楼房、简易楼、平房和半地下室。
4、住房出租登记程序(1)出租房屋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一、单位证明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第二、房屋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民改售房确权证明;(2)相关证明齐全的,留取复印件,并填写《出租廉租对象房屋登记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及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的改革,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已发生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土地出让申请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可按原图大小复印,也可缩印,复印文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
土地出让申请上必须留有申请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依项目进展情况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1.1 一般项目需提交的材料:(1)土地出让申请(原件);(2)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3)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4)有关规划方面的文件:①规划意见书及附图;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③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④设计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的说明;⑤钉桩成果通知单;(5)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④与原用地单位的协议书;⑤原用地单位同意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证明;(6)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7)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竣工核验单》、房地部门的测绘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应文件;(8)已由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定文件;(9)其他文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利用中心、各用地单位:为加强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管理行为,健全有偿用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以下简称出让土地后期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后期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向未按期缴纳地价款的单位催收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及相关税费;(二)向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的土地使用者办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关事宜;(三)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四)对竣工项目的地价款进行核实;(五)对土地使用权抵押出具地价款交纳情况;(六)对办理预售许可证出具地价款交纳情况;(七)根据受让方履行出让合同的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的初步意见;(八)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土地出让后期管理工作。
二、出让土地后期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承担。
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后期管理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8.01•【字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公告(2001年8月1日)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0〕51号)和建设部(建住房〔2000〕96号)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文件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要作进行核准,下列机构符合脱钩改制的要求,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特此公告。
┌──────────────────────┬──────────────────────┬──────────────────────┐│机构名称: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中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01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02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03号││法定代表人:张继军│法定代表人:张瑜│法定代表人:陈玮││办公地址:宣西大街丙212号金水大厦8层│办公地址:西直门内南草场街甲11号│办公地址: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宏庙胡同9号中宇││联系电话:66411989/66418899—8231│联系电话:66189704/66184553/66184558│饭店4层││││联系电话:66519441/66135522-411│├──────────────────────┼──────────────────────┼──────────────────────┤│机构名称:北京中企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中恒永兴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机构名称:北京国土联房地产评估中心有限责任││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04号│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登清│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05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06号││办公地址:朝阳门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910, 911室│法定代表人:史振山│法定代表人:张显胜││联系电话:65881818/65882651│办公地址: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20层│办公地址: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吉安大厦4012室│││联系电话:85272288│联系电话:62189636│├──────────────────────┼──────────────────────┼──────────────────────┤│机构名称: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三硕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07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08号│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阳│法定代表人:翟文彬│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09号││办公地址: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1│办公地址:中鼎大厦A 座421│法定代表人:焦侃││联系电话:88086862/63│联系电话:68435345│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68号227││││联系电话:63584603/63531184│├──────────────────────┼──────────────────────┼──────────────────────┤│机构名称:北京京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建正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名称:北京中大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10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11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12号││法定代表人:高千里│法定代表人:何绍一│法定代表人:杨亚彪││办公地址: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办公地址:东城区南河沿天安大厦218│办公地址:西城区西外大街132号京鼎大厦1306室││1101室│联系电话:65259838│联系电话:68331957/68331959││联系电话:68727081—85│││├──────────────────────┼──────────────────────┼──────────────────────┤│机构名称: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机构名称:北京宝业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14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15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1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燕│法定代表人:杨国龙││法定代表人:陆伟俊│办公地址:安德里北街25号│办公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办公地址:西城区寿逾百胡同10号│联系电话:82015431/62019911—2778│362号││联系电话:66074438/66031465││联系电话:68474981/68700732/68700730│├──────────────────────┼──────────────────────┼──────────────────────┤│机构名称: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名称:北京凯旋达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名称:北京银房兆华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16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宇第017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18号││法定代表人:邓峰│法定代表人:邬翊光│法定代表人:陈红江││办公地址:崇文区天坛路71号│办公地址:新街口外大街19号│办公地址:宣武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7号││联系电话:65115442/13801319-491│联系电话:62200196/62200334│联系电话:63484448/63484449│├──────────────────────┼──────────────────────┼──────────────────────┤│机构名称:北京中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名称:北京鸿天涉外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19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20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21号││法定代表人:许光奇│法定代表人:陈平办│法定代表人:陈荣梅││办公地址:崇文区幸福大街甲28号│公地址: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办公地址:复兴门大街156号北京国际金融大厦││联系电话:67111840/13001167-06│1219室│D座10层51号│││联系电话:66415251│联系电话:66426301/66426300│├──────────────────────┼──────────────────────┼──────────────────────┤│机构名称: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建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机构名称: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22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23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24号││法定代表人:高喜善│法定代表人:罗艳芳│法定代表人:白龙吉││办公地址: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天安大厦2层207号│办公地址:海淀区万寿路翠微南里8号楼2层210室│办公地址: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B座2101室││联系电话:65271507/65140496/65245211/│联系电话:68257981/68185259│联系电话:66210088/66211615││65273528│││├──────────────────────┼──────────────────────┼──────────────────────┤│机构名称:北京海地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机构名称:北京诚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华颂永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25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26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27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凯│法定代表人:薛龙奇│法定代表人:武建均││办公地址:西城区西四羊肉胡同15号│办公地址:大兴区土地管理局东楼│办公地址:东城区和平里南街龙绍衡大厦6层││联系电话:66118291/66123973│联系电话:69268085│联系电话:84210765│├──────────────────────┼──────────────────────┼──────────────────────┤│机构名称:北京潞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中威君平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机构名称: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28号│任公司│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30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29号│法定代表人:陈再进││办公地址:通州区车站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艳新│办公地址: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房地局大楼内││联系电话:69547535│办公地址:海淀区复兴路乙63号寿松饭店1109│联系电话:64150134/64160033—322/32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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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1/65158987│902│联系电话:65227608/65264703│││联系电话:62576404/62632739││├──────────────────────┼──────────────────────┼──────────────────────┤│机构名称:北京源恒房地产评价顾问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保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天平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56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57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58号││法定代表人:张聪虎│法定代表人:刘世英│法定代表人:周雪燕││办公地址:广安门外高新大厦1611│办公地址:赵登禹路27号│办公地址:海淀区海淀路175号贤进楼B区801室││联系电话:63288604/63280088—1611/1615│联系电话:63189604/13701236-101│联系电话:62513739/62519356│├──────────────────────┼──────────────────────┼──────────────────────┤│机构名称:北京华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基信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北京顺天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59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宇第060号│资质证号:(2000)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061号││法定代表人:董洪福│法定代表人:徐中原│法定代表人:印华││办公地址: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海文大厦757号│办公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 9号华通大厦│办公地址:西城区国英园小区7号楼1层││联系电话:67723038/67746236│630室│联系电话:66128681/66128683│││联系电话:68482532/68482528││└──────────────────────┴──────────────────────┴──────────────────────┘d26966--010905cjk。
王湘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湘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3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湘;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当事人】王湘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当事人-个人】王湘【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代理律师/律所】丁德东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郭子剑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翟红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德东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郭子剑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翟红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德东郭子剑翟红红【代理律所】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湘【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本案中,涉案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行为的基础是王湘与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解决/终止协议(不动产登记专用)》,王湘以其从未签署过《抵押合同解决/终止协议(不动产登记专用)》、未亲自到场签署《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市规土委未询问并查验“王湘”身份为由主张涉案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被撤销。
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实体和程序均应进行审查,而实体审查需要以作为基础的上述协议的效力为前提,协议双方应先行解决上述协议效力的民事争议。
故在经法院释明,而王湘明确拒绝在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前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王湘所提本次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与向阳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与向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5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英伟胡林强杨旸【审理法官】蔡英伟胡林强杨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向阳【当事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向阳【当事人-个人】向阳【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史卉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史卉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杨史卉子【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被告】向阳【本院观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本案中,朝阳区房管局作为朝阳区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对向阳的申请具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朝阳区房管局主张涉案房屋并非其直管公房,并以此为根据答复向阳应由其他单位处理其承租人变更申请,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诉《答复意见》的事实认定即涉案房屋是否系朝阳区房管局的直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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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朝国土房管拆[2003]53号
关于确定朝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请示
区政府: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第十四条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三条的要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公式中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参照我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屋价格的分布情况,结合我区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货币补偿政策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反复测算,我们拟定了《朝阳区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补偿价》的初步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一、关于确定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意见:
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时,有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上述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地具体的补偿单价。
二、关于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及户均安置面积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房屋重
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100_——150平方米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
理办法两个政策的衔接,以及价格的平衡,我们建议在计算宅基地区位补
偿时,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原则上按400元/平方米掌握,户均安置面积原则
上按150平方米掌握。
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作适
当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附:《朝阳区三环以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价示意图》
朝阳区住房指导价区域划分文字说明
一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三环路—东三环路—通惠河—东四环路—北四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二号区域:通惠河—东三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四环路—东四环路—通惠河;
三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通惠河—东五环路—北五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四号区域:通惠河—东四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五环路—东五环路—通惠河;
五号区域:朝阳区行政区域内五环路以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