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2015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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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师2015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人工生育子女
答: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成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2、涉外婚姻
答:涉外婚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家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
狭义的涉外婚姻,仅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依据我国的法律结婚、复婚或离婚。
婚姻家庭法自考试题
3、诉讼离婚
答: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法律制度。
4、包办婚姻
答: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答: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
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2、民族婚姻家庭特征。
答:民族婚姻家庭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 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
(二) 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
(三) 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
(四) 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
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其法律地位。
答: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 以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我国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相关案件。
在诉讼中,一般由生母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
经鉴定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孩子的生父对其认领并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给付抚育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凡无配偶者皆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二者缺一不可,其中结婚自由是主要的,是多数人的行为,而离婚自由是少数人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题(共30分)
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
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
王莉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
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
(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
(2)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3)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
答:①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不受保护。
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其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单方解除,无须经由法律程序处理。
②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应予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莉娜、张学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学斌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
③李玉芝的行为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
因为其对女儿与张学斌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劝是法律允许的;李玉芝仅介绍女儿与刘军相识,并没有强迫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女儿与张学斌终止恋爱关系,以及与刘军申请结婚均是本人自愿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