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敲诈勒索罪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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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

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

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对于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数额标准,即达到一定数额的敲诈勒索行为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敲诈勒索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

具体来说,敲诈勒索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以敲诈勒索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其次,对于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将根据被害人的经济状况、敲诈勒索行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数额的大小。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对于数额较小的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

对于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规定旨在对于轻微的敲诈勒索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同时也能够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总的来说,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敲诈勒索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进行认定,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公民和组织在遭受敲诈勒索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自觉遵守法律,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敲诈勒索罪典型案例

敲诈勒索罪典型案例

敲诈勒索罪典型案例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非法获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敲诈勒索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利用他人隐私信息敲诈勒索。

张某利用技术手段获取了某公司财务总监的个人隐私信息,并以此为威胁,敲诈勒索该财务总监。

他要求对方支付巨额财物,否则就将其个人隐私信息公之于众。

该财务总监因为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最终被迫屈服于张某的敲诈勒索行为。

案例二,王某以暴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王某在某商场门口对一名商户进行殴打,并威胁其如果不支付一定数额的保护费,将继续对其进行暴力威胁。

商户为了自身的安全和生意的顺利经营,被迫支付了保护费。

王某以此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案例三,李某以网络攻击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李某利用黑客技术对某公司的网站进行攻击,导致该公司网站服务中断。

随后,李某以解决网站故障为由,向该公司提出高额赎金要求,否则将继续对其网站进行攻击。

该公司因为急需恢复网站服务,被迫支付了赎金。

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以上案例都是敲诈勒索罪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公共利益。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我们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敲诈勒索行为时,我们应当保持警惕,不轻易屈服于敲诈者的要求,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于网络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敲诈勒索罪案例4篇

敲诈勒索罪案例4篇

敲诈勒索罪案例4篇篇一:敲诈勒索罪成功案例被告人江某某与受害人夏某某原来系男女朋友关系,后经常发生感情纠纷,被告人离开夏某某,后夏某某又要求江某某回到身边,但江某某回来后,发现夏某某又与其他男子有染,于是,在2006年11月10日13时许,找到夏某某工作的理发店,双方由此发生冲突,最后双方达成分手协议,夏某某支付被告人3500元,要求被告不再干涉自己的生活。

事隔第三天,夏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声称被告敲诈自己,公安机关由此立案,并对被告人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亦做出逮捕决定。

该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并起诉到法院,辩护人认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为其做了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得以释放。

被告人江×国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江×国的父亲江×才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朱爱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

通过对被告人的会见,及庭前的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基于对本案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如下: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不是事实。

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被告人江×国和受害人夏×曾是恋人关系,到事发时已经保持了两年多的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一起,甚至曾经还有过谈婚论嫁。

然而,由于夏×本人对爱情的不忠,在没有与被告人彻底分手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导致双方发生感情纠纷。

案发当日,被告人为此到夏×工作的地方,找夏×问其究竟,但夏×矢口否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一时气愤打了夏×耳光,夏×也还过手。

后被店内其他人员劝开,双方到一房屋内就感情的事做个彻底的了结,并交谈了很久,夏×提出给钱,要求与被告人分手,并要求被告人不干涉她以后的生活,为此,夏,还特意做了一份分手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同时特别写明了女方已给男方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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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份常用的104个罪名证据指引汇编,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罪名指引。

1. 故意杀人罪:- 目击证人的陈述- DNA或指纹证据- 电话通话记录- 录像监控材料- 现场勘查记录- 受害人遗体调查结果- 枪支或其他凶器的检验报告2. 偷窃罪:- 现场监控录像- 目击证人的陈述- 被盗物品的所有权证明- 指纹或DNA证据- 车辆GPS记录- 偷窃工具的现场发现3. 抢劫罪:- 目击证人的陈述- 指纹或DNA证据- 近邻或路人的陈述- 被劫持人的陈述- 受害人的伤害记录- 视频监控录像- 抢劫工具的现场发现4. 贩毒罪:- 缴获的毒品化学检验报告- 目击证人的陈述- 嫌疑人的供述- 涉案车辆的搜索结果- 银行账户或电话记录- 电话窃听或录音证据5. 绑架罪:- 受害人家属的报案记录- 目击证人的陈述- 被绑架人的证词- 赎金交易的银行记录- 被绑架人的手机通讯记录- GPS追踪设备的检测结果6. 财产犯罪罪:- 财产转移记录- 伪造文件的鉴定报告- 受害人的财产评估报告- 垃圾桶或废弃物中发现的证据- 银行账户记录和交易记录- 指纹或DNA证据7. 诈骗罪:- 受害人的陈述- 被欺诈的财产和合同文件- 电子邮件或通信记录- 财务报告和交易记录- 存储媒体上的电子证据8. 走私罪:- 缴获物品的化学检验或鉴定报告- 运输工具的搜索结果- 边境或港口监控录像- 通信或电子支付记录- 目击证人的陈述- 犯罪组织成员的证词9. 纵火罪:- 现场勘查记录- 化学或火灾鉴定报告- 反馈设备的检测结果- 目击证人的陈述- 火灾保险索赔文件- 嫌疑人的供述10. 性侵罪:- 受害人的陈述- 医疗检查报告- DNA或生物鉴定报告- 目击证人的陈述- 文字或电子通信证据- 嫌疑人的手机或计算机记录11. 税务罪:- 税务申报和报税记录- 账户和交易记录- 税务控制局的调查报告- 目击证人的陈述- 合同或商业文件- 银行和财务机构的报告12. 脱逃罪:- 目击证人的陈述- CCTV监控记录- 边境检查或护照记录- 拘留或牢房记录- 脱逃工具的发现- 电话或通信记录请务必注意,以上仅仅是一个常用的指引汇编,具体每种罪名的证据指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

案例一敲诈勒索罪

案例一敲诈勒索罪

案例一(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9月26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未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至9月29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以保证被害人在校不被欺负为由,多次勒索笔记本电脑、手机及现金等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至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897弄4号802室被害人姜某家中,索得苹果Macbookpro 笔记本电脑一台(已灭失),销赃得款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同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程某某又至姜某家中,索得苹果Ipad二台(经鉴定,共计价值2,600元)和Ipad mini一台(已灭失),销赃得款现金2,000余元。

同年7月中旬,被告人程某某向姜某索得现金1,500元。

2、2014年9月18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1333号就读的上海现代流通学校内,索得该校新生樊某某现金500元、白色Iphone5S(16G)手机一部(系刘志缘所有,已灭失)、土豪金Iphone5S(16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700元),后分别销赃得款2,750元、2,700元。

3、2014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上海现代流通学校学生宿舍304室内,分别索得新生费吟某、王某某现金300元、100元。

4、2014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上海现代流通学校学生宿舍304室内,索得新生徐某某Iphone4S(8G电信版)手机一部,随后强行与新生袁某某的Iphone4S(8G联通版)手机(经鉴定,价值1,750元)互换后,予以销赃。

5、2014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上海现代流通学校学生宿舍304室内,索得新生闵某Iphone4S手机一部(因损坏无法估价,已发还)及现金1,000元。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是什么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是什么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是什么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重要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罚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敲诈或勒索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并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必须具备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

2. 客体要件: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

财物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现金、财物、债权、权利证书等,只要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即可。

3. 行为要件:敲诈勒索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手段,需要采取敲诈或勒索的行为。

敲诈是指以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被害人交付财物;勒索是指以暴力、威胁、诋毁、诬告、打击报复或其他方式,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敲诈勒索罪犯罪形态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 监守自盗型: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执法、指挥、命令、处罚等手段,敲诈勒索被监守护管对象的财物。

2. 诬告敲诈型:指利用虚构或歪曲的事实,通过举报、控告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常见的形式有威胁揭发隐私、发布诽谤等。

3. 绑架抢劫型:指通过非法拘禁、绑架、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或其亲属交付赎金。

4. 商业勒索型:指在商业环境中,以非法手段威胁经营者,迫使其交付财物。

常见的情形有恶意欠款、要求高额回扣等。

5. 虚假合同型:指通过伪造合同、盗取商业机密等手段,威胁对方签订合同或交付财物。

三、敲诈勒索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刑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裁量。

在量刑上,法官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 犯罪的手段、目的和结果:手段残忍、目的卑劣、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刑罚将更加严厉。

反诈十一类罪名

反诈十一类罪名

反诈十一类罪名
反诈十一类罪名是指刑法中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罪名。

这些罪名包括但不限于:
1. 诈骗罪
2. 敲诈勒索罪
3. 侵占罪
4. 盗窃罪
5. 抢劫罪
6. 故意伤害罪
7. 绑架罪
8. 拐卖妇女、儿童罪
9. 走私罪
10. 贩毒罪
1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进行的欺诈行为。

随着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和升级。

因此,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是一场“技术战”,需要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

上海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例子

上海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例子

上海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例子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普遍。

其中,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是比较常见的两种犯罪。

在上海这个国际化大都市,这两种犯罪也时有发生。

下面,我将以上海实际案例为例,探讨这两种犯罪的情况。

一、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在上海,敲诈勒索案件也时有发生。

例如,2019年,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破获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认识受害人,并以“删照片”为由敲诈勒索受害人3万元人民币。

最终,警方通过调查,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另外,近年来,一些以“套路贷”为手段的敲诈勒索案件也时有发生。

这种犯罪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将受害人骗入陷阱,然后通过各种手段敲诈勒索受害人的钱财。

例如,2018年,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破获了一起“套路贷”敲诈勒索案件。

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将受害人骗入陷阱,并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受害人还款。

最终,警方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绳之以法。

二、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上海,抢劫案件也时有发生。

例如,2018年,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破获了一起抢劫案件。

犯罪嫌疑人以铁锤等工具,抢劫路边的一辆轿车,并造成车主受伤。

最终,警方通过调查,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再例如,2019年,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破获了一起抢劫案件。

犯罪嫌疑人趁夜色,潜入一家珠宝店,持刀抢劫店内的贵金属。

最终,警方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追回了被抢夺的财物。

总结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但它们都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保持警惕,提高安全意识,避免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目标。

同时,公安机关也应该加强巡逻和打击力度,保障市民的安全和财产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让上海这座美丽的城市更加安全、和谐、稳定。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敲诈勒索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立案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下面将从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二是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财物。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暴力或威胁手段是指以殴打、恐吓、侮辱、非法拘禁等方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使其听从敲诈者的意志。

就第二种情形而言,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财物是指通过欺骗、诱骗等方式,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

只有行为符合上述要件,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其次,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却依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在敲诈勒索罪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才能构成主观要件。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立案,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最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实施,并且已经达到了犯罪所需要的结果。

也就是说,被害人已经交付了财物,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通过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了财物。

只有在客观要件达到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需要同时具备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才能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威胁手段的要求。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求威胁手段的存在。

威胁手段是指以暴力、恐吓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心生恐惧,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手段必须是能够使人产生合理恐惧的手段,而且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只有当威胁手段符合法定要求,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索取财物的要求。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确地表示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

这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也是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区别之一。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以明确的方式表示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非法占有的要求。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被害人的要求。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有具体的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直接受到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行为侵害的人。

只有当有具体的被害人,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五、社会危害性的要求。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危害。

只有当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处理敲诈勒索案件时,也必须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了解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

了解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

了解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不法方式获取不应当取得的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从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构成要件、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经济犯罪行为,属于非侵占性侵财罪之一。

它在经济生活中十分常见,给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威胁。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物质要件和主观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求或者勒索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不法方式获取不应当取得的利益;②通过威胁、恐吓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行为。

主观要件主要指故意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要求或勒索他人交付财物的主观意图。

三、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 直接威胁:行为人直接以言语、书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施压,要求其交付财物。

2. 暗示威胁:行为人通过一些含蓄或模糊的方式向被害人施压,暗示其可能遭受威胁或报复。

3. 恶意诽谤:行为人通过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诬告或抹黑被害人的名誉,迫使其交付财物以消除后顾之忧。

4. 损害财产:行为人采取破坏、损毁被害人财产的手段,以胁迫其交付财物。

四、敲诈勒索罪的危害后果敲诈勒索罪给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1. 经济损失:被敲诈勒索的个人或单位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影响其正常经营和生活。

2. 心理伤害:被敲诈勒索的人群常常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惧,甚至导致心理疾病的发生。

3. 社会秩序受损:敲诈勒索行为的泛滥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1.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满足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严格规定,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的刑期较长,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具体的判断。

如果敲诈勒索的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分子应当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而如果犯罪分子在敲诈勒索过程中能够自动纠正错误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再次,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应当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

如果犯罪分子属于初犯,并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了错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而如果犯罪分子属于惯犯,并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毫无悔意,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最后,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注重司法公正和人道主义精神。

在量刑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和合法权益,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科学合理地确定量刑,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解析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解析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解析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获得其不当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对敲诈勒索罪进行详细解析,从构成要件、刑法条文解读、典型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主体、客体、手段和结果。

首先,罪犯的主体一般是指敲诈勒索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自然人或单位。

其次,罪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要求对方交付财物或获得不当利益。

再次,罪犯的手段包括实施恐吓、威胁等言语或行为手段,以及传递威胁信息的通讯工具等。

最后,结果表现为被害人对罪犯的要求作出财物交付或获得不当利益。

二、刑法条文解读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为恶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暴力、恶势力或者以危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言行,非法获利并索取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三、典型案例1.案例一:甲以某些被害人犯有违法犯罪行为为由,以暴力、恶势力或者以危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敲诈被害人乙财物,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罚金。

2.案例二:甲通过网络威胁乙,声称发布乙涉及违法内容的信息,以此勒索乙财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罚金。

以上两个案例展示了敲诈勒索罪的典型形态,包括采取暴力、恶势力手段以及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威胁等手段。

四、相关法律政策为了打击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不断完善。

例如,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网络敲诈勒索的处罚力度,对恶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以达到诈骗目的的行为,将其列入刑法的打击范围。

此外,相关部门还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建立举报平台、提供法律援助等举措,加强了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求助渠道。

总之,敲诈勒索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

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

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也有明确规定,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和判决。

下面将就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次是数额较大的,即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第二档次是数额巨大的,即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第三档次是数额特别巨大的,即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这三个档次的划分,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具体来说,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被害人的经济状况、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对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进行准确认定和量刑判决。

最后,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认定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这就意味着,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数额标准的范围。

只有在依法进行认定的基础上,才能保障犯罪行为的公正量刑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规定,对于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和量刑判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保障犯罪行为的公正量刑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刑事案件中的敲诈勒索与故意毁坏罪

刑事案件中的敲诈勒索与故意毁坏罪

刑事案件中的敲诈勒索与故意毁坏罪刑事案件中的敲诈勒索与故意毁坏罪是犯罪法中重要的两项罪名,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滋扰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活动;而故意毁坏罪是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环境等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就这两个罪名进行探讨。

一、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敲诈勒索可以通过直接威胁、滋扰、恐吓被害人,迫使其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也可以通过虚构事实、编造证据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胁迫。

无论是通过暴力威胁还是通过言语威胁,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迫他人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都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威胁的方式和手段以及对被害人的影响等因素。

被害人对于敲诈勒索行为的恐惧感、心理压力以及经济损失等都是判定敲诈勒索罪成立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敲诈勒索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性。

二、故意毁坏罪故意毁坏罪是一种危害财物安全的犯罪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对他人财物进行破坏、损坏或者破坏财物的使用价值。

故意毁坏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有实施毁坏行为、破坏财物等。

而故意毁坏罪的主观方面则是犯罪分子对自己破坏行为的预期和意图,也就是他们对于破坏的结果具有明确的故意。

故意毁坏罪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故意、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恢复损失的可能性等因素。

只有当犯罪主体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罪的构成要件,且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才能认定故意毁坏罪成立。

三、敲诈勒索与故意毁坏罪之间的关联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罪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关联。

在一些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可能同时涉及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两个罪名。

例如,一些恶势力团伙恶意威胁、恐吓被害人,并通过破坏或毁坏其财物等手段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就同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罪。

然而,敲诈勒索与故意毁坏罪在行为方式和犯罪目的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敲诈勒索是指以敲诈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故敲诈勒索罪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敲诈勒索的目的和手段敲诈勒索罪的刑罚程度与犯罪的目的和手段密切相关。

敲诈勒索罪常见的目的是非法获取财物,手段可以包括威胁、恐吓、散布虚假消息等。

目的和手段的恶劣程度越高,其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也越大,刑罚将相应加重。

2. 敲诈勒索的数额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是判决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数额较小的敲诈勒索罪通常被视为轻微犯罪,判处较轻的刑罚。

而数额较大的敲诈勒索罪则被认为是严重犯罪,判处较重的刑罚。

3. 敲诈勒索的情节敲诈勒索罪的刑罚还应充分考虑犯罪的情节。

例如,犯罪是否存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是否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造成严重后果等。

这些情节将直接影响刑罚的轻重。

4. 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敲诈勒索罪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即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主观故意的程度也将影响刑罚的轻重。

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刑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敲诈勒索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具体的刑罚在判决中将根据上述量刑标准进行综合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会对敲诈勒索罪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决定。

例如,对于首次犯罪、认罪悔罪、赔偿受害人等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原则,具体的刑罚还受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限制和约束,以及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的适用。

因此,在敲诈勒索罪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和被告人都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总结起来,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犯罪目的、手段、数额、情节以及主观故意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法官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考虑从轻、减轻刑罚的可能性。

怎么确定敲诈勒索罪量刑,哪些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怎么确定敲诈勒索罪量刑,哪些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怎么确定敲诈勒索罪量刑,哪些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方式较多,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因此在量刑处罚上面,我国也是规定的比较严格的。

那究竟敲诈勒索罪量刑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确定敲诈勒索罪量刑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哪些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

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

敲诈勒索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敲诈勒索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敲诈勒索罪刑法规范总整理目录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2.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3.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二、失效的刑法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2.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3.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正文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13〕10号2013年4月23日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有哪些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有哪些

一、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有哪些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二、男子遭人敲诈勒索,看看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本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可以参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掌握。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涉及的立案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在此种情形下,被告人必须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即通过敲诈勒索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情形下,立案的标准是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要件,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以及对他人进行财物的强迫交付。

其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情节严重的。

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要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还需要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这种情形下,立案的标准是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多次实施的情节,并且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再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严重威胁的行为。

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要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还需要对他人实施严重威胁。

这种情形下,立案的标准是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对他人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行为的。

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要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还需要对他人实施了其他严重侵害行为。

这种情形下,立案的标准是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对他人构成了严重的侵害,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被告人的行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对他人进行财物的强迫交付,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并且情节严重,或者对他人实施严重威胁,或者对他人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行为。

只有在符合以上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才能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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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平取财
抢劫罪:强制取财
诈骗罪:欺诈取财
敲诈罪:恐吓取财
4
1.恐吓
含义:加害的告知
表示若不交付财产即将实施不利益行为 如何区别于胁迫型抢劫罪?
通说:两个“当场”
以当场暴力相胁迫当场取得财产(抢劫罪)
以当场暴力相威胁要求事后取财/
以事后暴力相威胁要求当场取财(勒索罪) 时空隔离与否不影响行为结构违法性实质
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四节 敲诈勒索罪
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2
一、规范保护目的
典型:索要(婚外情/违法犯罪)“封口费”
国王诉Dymond:甲女遭乙男性侵犯,她要求他支付赔偿金,
20
中午,周、景在饭馆内取得李交付的1千元。
当晚又在李家楼下取得5千8百元。次日清晨, 三人来到一处空地,景踢了李一脚并准备夺 取其挎包。周说:“把包给我,不然弄死 你。”李将包交给周,周从中拿出1350元。 中午吃饭时,李某提出要走,周说:“要你3 万就3万,现算你已给8千元,还差2万2千元, 你写张欠条再走。”李某不写,周拿酒瓶要 砸李,李只得写了欠条离开。
27
王某被迫写下一张欠条:“由于我强奸了陈
某愿做如下赔偿,给陈某精神损失费和其它 一切应补偿的费用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此后,张和陈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王某, 威胁、催促其交付钱款。2002年9月25日,陈 某在海淀区某饭店接受王某交付的1千元。
2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判决四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处有期徒
13
黄某起身要跑,张某抄起屋中的一根铁棍,
指着黄说:“你坐那儿,别害怕,我没别的 意思,就是想找你借点钱。” 黄将身上的4百元给了张某,杨某向黄索要5 千元。黄说:“多少钱也得明天再说。”杨 说:“怎么相信你?”黄便将手机、戒指、 项链、身份证放在桌子上说:“把这押给 你。”并约好第二天拿钱。
14
判决结果
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犯抢劫罪。但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15Βιβλιοθήκη 4)恐吓的内容:加害 足以使对方因恐惧而交付财产的侵害行为
(1)对象 被敲诈者本人/其安危忧虑对象(亲属)
(2)形式
对生命健康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法益侵害
人身伤害 财产损害 揭露隐私 毁坏名誉
举报/诬告(违纪/违法/犯罪) 滥用权力 集体行动(罢工/抵制)
16
(3)性质
非法侵害
合法侵害
犯罪现场的目击者向犯罪人索要“封口费”
记者以曝光相要挟向不法行为者勒索
将权利行使用作勒索财产手段: 侵害意思自由(结果无价值) 行为方式不当(行为无价值)
35
后来又针对上面三篇文章中提到的事件和事
实写了几篇评论性的文章,谈了一些个人看 法。主要是讲述自己的遭遇,同时告诫其他 求职者在求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深入了解 所求职的公司,以免上当受骗。
36
2007年三月初,公司北京法务部刘兆鹏打电
话告诉杨晋山说,公司愿意与他协商解决劳 资纠纷,要他提出具体要求以便协商。杨晋 山就提出了按《公开信》一文中的几点要求, 总的金额是11万元(含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另外并要求公司公开道歉。
12
后杨某打电话约黄某次日下午一起吃饭,并
对郝某说:“他要是不借,你们就帮我吓唬 吓唬他,让他把钱借给我。” 8月14日晚7时许,杨某将黄某带到丰台区成 寿寺郝某的住所,并按照约定给郝、张打了 电话。 当杨、黄二人脱光衣服躺在床上,准备发生 性行为的时候,郝、张突然闯入。郝某假装 与杨某争吵。
(1)伴随暴力的恐吓
本罪手段行为只是恐吓而非暴力(规范)
可能通过暴力行为表达恐吓内容(事实)
暗示若不屈从则将继续实施暴力 轻微暴力未达抑制反抗的程度
19
透露行踪案
周某(女)向吴某借款后一直未还,李某将
周的行踪透露给吴,使周被迫将汽车折抵给 吴偿还欠款。周对李怀恨在心,欲行报复。 2002年7月12日上午,周叫来景某,将李骗到 某洗浴中心。周打了李两耳光,说:“都是 你害得我没了车,你要赔偿我损失,否则弄 死你,把你清理了钉墙上。”李被迫答应给 周3万元。
37
后他说只能给5万元,而且还要求杨晋山删除之前
的文章和保证不再发表相关言论才行。并说要公司 道歉是不可能的,如果杨晋山放弃“要求公司公开 道歉”这一条,他们可以适当提高赔偿。 经过几次电话和电子邮件协商达成了意向性协议, 并形成了协议文本(在电子邮件中)。主要内容是 公司支付赔偿金6.5万元,杨晋山也答应了他们的 条件。而且协议中还规定签署并公证协议后才生效。
8
兰拒绝后,何即踢了他一脚。回到到兰家后,
兰说没有钱,何木生说:“不拿钱我不怕, 照了你们的相,会有人来杀你们。” 接着,何良清拿出菜刀扔在桌子上,叫兰把 手指剁下。 兰桂荣被迫到外面借了2千元钱,交给被告人。
9
判决结果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木生犯敲
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3年。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赣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终审撤销原判,改判抢劫罪,处有期徒 刑4年。
17
(4)时间
现实迫近/事后将来
不以“当场”为必要
台湾最高法院1991年第4次刑事庭会议决议:“恐吓行为不
以将来之恶害通知为限,即以强暴胁迫为手段,而被害人未
达于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属之。”
以现实加害威胁多成立抢劫罪
以将来加害威胁多成立敲诈罪
典型情节≠构成要件
18
5)特殊问题
交付罪(敲诈勒索 诈骗):同意取财
瑕疵的意思:意思自由被限制下的同意
恐吓引起的被迫(敲诈勒索罪)
欺诈引发的错误(诈骗罪)
26
非当场取财?
勒索百万案 被告人张某(男)与陈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
2002年9月22日,应张某要求,陈某将与其有过性 关系的被害人王某约至北京海淀区某餐厅,张某纠 集被告人孙某、李某来到餐厅。 在包房内,张某以陈某被王某强奸要求赔偿为由, 向王索要100万元。此间,张、孙、李共同对王进 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损伤,其中左侧第7-10根肋 骨骨折,构成轻伤。
38
2007年4月3日,多维药业向永宁警方报案,
称杨晋山“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我公 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打电话要 求我们公司支付11万元私了费,进行敲诈, 否则将在更大范围发布关于其抵毁我们公司 的言论”,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4月10日,刘兆鹏打电话给杨晋山,要 他4月12日到北京办事处签署并公证协议。
并非实现目的之适当手段时方成立本罪
判断标准: 法规范/法秩序 /通常社会观念所能容忍的范围和程度
30
杨晋山案
杨晋山于2006年5月26号到宁夏多维药业公司
北京营销总部面试。5月30日通过后按公司安 排到广东办事处工作,岗位是广东办事处添 加剂部销售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也 办理了相关录用手续,包括担保函,以及被 迫上交到公司的毕业证书等。
24
2.取财
恐吓-取财因果关系:
被害人因恐吓而害怕被害而处分财产
未心生恐惧而基于其它动机处分财产
——敲诈勒索罪未遂犯
被害人受行为人之恐吓勒索后,并未心生恐惧,虽将资金注
入指定帐号,但其目的在于取得罪证,以图事后报警逮捕行 为人。
25
区分两种财产罪
盗取罪(盗窃 抢劫 抢夺):擅自取财
10
3)恐吓的方式
言语 文字 表情 举止
明示/暗示(能够从案件情境中推知意思) 亲自告知/第三人转告
11
勒索同性恋者案
1999年8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黄某在北京
三里屯一个酒吧内相识,二人都是同性恋者。 13日晚,杨某对同性恋伙伴被告人郝某、张 某说:“我认识一个很有钱的南方人,要养 着我。”郝某说:“他既然对你这么好,你 现在又没钱,就从他那借点钱。”
5
1)恐吓的程度
大陆法系刑法学通说:
强奸罪之胁迫:难以抗拒 抢劫罪之胁迫:不能抗拒
敲诈罪之恐吓:心生恐惧
未达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显著困难程度
只是使被害人因害怕遭受加害而放弃财产
以(无论当场与否)杀害/伤害/强奸相威胁勒索财物 以毁坏名誉/揭发隐私/泄露秘密/毁坏财产相威胁
21
(2)伴随欺诈的恐吓
辨别欺诈的性质:
为恐吓制造条件 被害人基于恐惧而非错误而交付财产
——敲诈勒索罪
独立地发挥作用
被害人陷入错误并心生恐惧而交付财产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22
仙人跳案
外具花柳之姿的已婚妇女,与夫婿共设圈套,
引诱男士上床,再当场捉奸,声称不给巨额 遮羞费,将扭送法办或闹上八卦新闻。
31
杨晋山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为两个月)觉得
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而公司在招工过程 和试用期内所作的承诺完全没有兑现,杨晋 山认为其不讲诚信,便于7月17日向公司书面 提出辞职(通过传真发给公司)。(按劳动 法等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双方都有权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
32
7月18日,杨晋山又遵照业务主管闻经理的指
34
2006年10月13日,多维药业通过广州办事处的工作
人员支付了杨晋山的工资并归还了毕业证。但对其 他要求严词拒绝。 2006年10月后,杨晋山又在网上写了《宁夏多维药 业诚信何在》,讲述了他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一些 事实,并附有证人电话。后杨晋山又在网上搜索了 该公司的一些负面报道,归纳为《宁夏多维十大罪 状》,文章内容均有出处,主要是权威媒体报道和 国家医药卫生部门的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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