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论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
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论
容三 要素 构成 如前 所述 民事 法律 关系 的本 质是权 利 但在 一项 民事 法律 关系 中 不 仅包 含权 利 而 且
� 还有 义务 权利 � 义务 是归属 于人 � 的 即法 律关 系的主 有工 具理 性的 价值 它 看重 的不 是动 机 而是 效 果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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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一方 主体享 有权 利的 前提 条件 下, 他方 主体 承担 权利 的主 体可 以通 过抛 弃权 利的 方 式来 免除义 务主 体的 义务 , 而 义务 主体 则绝 对不 这 说明 ,在权 利与 义务 这个 统一 体内 ,是权 利决 定义 中 ,是 为 权利 而 被动 存 在的 , 其 目的 是 为 权利 的 ,其 由此 也就 决定 了民 法必 须以 权利 为 本位 , 将 规范的 重心 放在 权利 的取 得, 权利 的行 使 ,权利 的保 护等 问题 上,这 也是 民事 法律 关系 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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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有 指导 意义 � 民 事权 利显然 居于 主导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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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法 律 关 系是 由 民 法规 范 调 整 的社 会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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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必修二)必背知识点总结
高中《政治》必背知识点总结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1.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作用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特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意义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含义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要素主体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必要性①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②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范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内容平等原则①内涵:民事主体不论职位高低、社会状况如何,在民法面前,所有个体一律平等。
②表现: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地受到保护自愿原则①内涵:保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民事主体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②表现: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没有强制力影响,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违背自愿原则的,受欺诈方或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公平原则①内涵: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②要求: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反对暴力,要求民事活动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加以平衡;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诚信原则①内涵: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对于民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的控制作用。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目的论(一)所谓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特征:1、主观性,体现的是国家意志;2、客观性,以民事诉讼本质属性与客观规则为前提,并且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3、民事诉讼目的的动态性;4、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三)学说1、权利保护说此说主张,国家作为禁止自力救济的代价,应承担保护私权的任务,从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即是保护私权。
此为德日通说。
2、私法秩序维持说此说主张,依据国家权力,消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以维持社会生活秩序,应当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3、解决纠纷说此说主张,私法产生之前,就存在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将民事诉讼的目的视为维护私权或司法秩序属于本末倒置。
因此,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诉讼的真正目的。
4、程序保障说此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此说为英美法系通说。
5、多元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多元的,纠纷解决、私法秩序的维护和私法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的目的。
(为我国大量人所主张)(四)评价首先,任何一种民事诉讼目的理论都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
例如私权保护说是基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本位理念,私法秩序维持说形成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应了社会本位;而纠纷解决则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需求。
其次,上述学说对当时的民事诉讼立法、司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都带有一定局限性、权利保护说强调私权保护,遵循实体法,不免导致片面追求客观真实,不利于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私权秩序维护说强调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未能保障当事人参与,压制了处分权,亦会导致程序价值的丧失;纠纷解决说是站在当事人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目的,忽略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忽略了国家作为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地位和其设置民事诉讼的主观要求,且其从结果探究问题,也忽略了诉讼与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差别。
2020年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参照模板
• 一种意见认为:狂风将阳台上花盆刮下来, 是与花贫的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因 此,花盆的所有人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任何过错。 花盆坠落造成了邻居的财产损失,领居也没有 任何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损失由两家分担 比较合适。
•
另一种意见认为:花盆置放于阳台上,是
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花盆的所有人在置放花盆
•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 案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 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 给你
•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 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 筋溺水身亡
•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离 婚或解除婚约后,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 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 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 生活困难的。
• 4.其他关系
•
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
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
3、从方法论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 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 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一般不属于 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1.好意施惠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均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 ②约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约定请人吃饭。 ⑥为人指路。
• 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 1.合法行为。 • (1)法律行为。合同、遗嘱等。 • (2)准法律行为 • 准法律行为中虽然有人的意思表示,但在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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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的合并与变更
1.诉的合并 (1)类型: 诉的主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主客观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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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
诉的客观合并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之外,还必须 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包括:
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 向同一被告(包括反诉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二)诉的要素 一个完整的诉由三方面要素构成: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 (3)案件实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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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的类型
标准: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 1.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
之诉。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包括特定物的给付和种 类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2.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 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可分为: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通常情况下,确认之诉是对特定的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确认,“事实”一般不得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例外:确 认证书真伪的诉讼)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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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
深刻认识民法典的重要价值
深刻认识民法典的重要价值作者:龚艳来源:《求知》 2020年第7期龚艳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民法典的正式公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精神、体现人民意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果的诞生,在中国立法史和法治发展道路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是一部关于社会生活和个人权利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必将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公民生产生活水平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从立法价值来看,民法典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人类调整社会关系基本的两种调控方式和行为规则,共同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道德规范以高尚与卑劣、正义与非正义、真诚与虚伪、公平与偏私等价值观念来确认、规范、评价和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并通过教育将其内化为人们内心的信念,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将其外化为人们外在社会评价的督促甚至威慑,而发挥春风化雨、潜移默化的作用。
“法”的称谓源自正义,根据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的观点,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法律本身的正义性是法律获得认可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立法追求的首要核心价值,只有获得正义这一道德理性支持的法律才会发挥引人向上、促人奋进的效力,才能更好守护公平正义,传承优秀文化,弘扬美德善行。
美国著名法哲学思想家富勒指出,法律内在地包含了人类的道德目标和价值追求,法律内在的道德性指导和规范着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法律才具有值得人民尊重的正当性,“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古今中外的优秀法律制度和法治文明,其之所以获得成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植根于特定国家和民族的道德共识与核心价值,法治与德治实现了有机融合,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助推社会发展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个人对民法典的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我国民法典的相关问题。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我想结合个人对民法典的理解和感悟,与大家进行一次深入的交流。
首先,我想谈谈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历经数十载,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凝聚了无数法律工作者的心血和智慧。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民法典的核心价值民法典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全面规定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以下是我对民法典核心价值的几点理解:1. 平等保护。
民法典强调平等保护原则,不论身份、地位、财富,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这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 自愿原则。
民法典倡导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民事行为。
这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3. 诚信原则。
民法典强调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滥用权利。
这有助于构建诚信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公平原则。
民法典追求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公平对待对方,不得滥用权利。
这有助于消除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我对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的几点体会:1.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民法典明确了公民的民事权利,为公民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公民通过民法典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房屋买卖、劳动合同、婚姻家庭等方面。
2.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民法典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民法典发挥了重要作用。
3. 构建诚信社会。
民法典强调诚信原则,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对民法本位的新审思从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谈起
三、民法本位新思考
三、民法本位新思考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民法的本位主要的是个人权利的保障和社会公正的实 现。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民法的本位也应当进行新的思考和调整。 具体来说,民法的本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
三、民法本位新思考
1、社会公益本位: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民法的本位主要的是个人权利的保障 和社会公正的实现。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民法的本位也应当进行新 的思考和调整。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民法的本位应当更加注重社会公益的实现。 具体来说,民法的本位应当从个人权利保障转向社会公益的实现,通过规定各种 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来保障社会公益的实现。
三、新审思下的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取向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于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的实践探索和创新。在实践中 探索和创新是完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新的 实践方式和手段,注重创新和发展新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模式,以更好地满足人民 对于权利和自由的需求以及对于公正和平等的要求。
三、新审思下的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取向
一、民法的价值
1、平等: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平 等对待,不受任何一方歧视或不公平待遇。平等是民法价值的核心,是实现民法 其他价值的基础。
一、民法的价值
2、自愿:民法强调民事主体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自主决定自己的 权利义务。自愿是民法价值的重要体现,它保障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 性和自由。
二、新审思下的民法本位
最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法本位缺乏对未来发展的考量。随着人类社会的 发展,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对未来发展的考量。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法本位过于强 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而忽略了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我们需要重新 审视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法本位是否符合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
2022年沈阳工程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沈阳工程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
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
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2、依照民法理论,物权的核心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支配权D.处分权3、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
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
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4、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实方是某公司。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5、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园(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
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园一根,小因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婆婆应对小园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B.肖婆婆应对小因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因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6、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甲乙两公司系竞争对手,甲公司主要从事手机生产,乙公司主要从事手机配件生产。
近年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手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提起诉讼。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不合格,侵犯了其商标权,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其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起诉其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案例分析1.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和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
(2)行为:乙公司生产手机配件的行为。
(3)智力成果:甲公司拥有的商标权。
(4)人身利益: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2. 物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和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属于物。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不合格,侵犯了其商标权,导致其手机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
因此,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 行为乙公司生产手机配件的行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不合格,侵犯了其商标权。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这表明,乙公司的生产行为是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4. 智力成果甲公司拥有的商标权是本案的另一个重要客体。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侵犯了其商标权,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5. 人身利益本案中,甲公司的经济损失是其人身利益受损的表现。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1.界定: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层含义:1)~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部分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人,人之外的任何物都不能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
人对物有绝对的权利▲人不能成为的法律关系客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是以法律上权利义务为其内容的社会关系人——关系——权利★民法是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为了把握权利和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略)1.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人——特定的人一般的关系——特定的关系抽象的——具体的法律得不到贯彻就是一纸空文2.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价值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人在民事社会中(或者说民事社会中的人。
)关系是现实的人,是法律体系的砖瓦。
主体——内容立法体系理论体系司法实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任意(自治)性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效力等主要有民事主体自己决定,国家原则上不得介入。
理解: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权利的自由本质——但是他人的自由就是你的自由的限制立法层面上的——任意性规范为主司法层面上的——当事人自由处分法律适用层面上的——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自由约定优先——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平等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要素私法权利义务私权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1.主体的概念和类型1)概念——人2)类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既有权利主体又有义务主体。
2022年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
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
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2、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3、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
A.绝对无效合同B.相对无效合同C.效力待定合同D.无权代理合同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5、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6、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主张()。
A.代位权B.撤销权C.解除权D.终止权7、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8、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民法学习——3.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节
物
一、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 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有一定经济价值能满足人的 需要的财产。 物,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物的特征 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 人们设立一定的财产法律关系就是为了获得一定 的经济利益,只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能够满足人 们社会生活需要的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 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 1.有益性 2.客观性 3.法定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是指现实存在的,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 . 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 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 造出来的物质财富, 2.智慧财产 .智慧财产,是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 富,它属于一种非物质的财富,无一定的形体, 但它有其表现形式,能够为他人感知,可以满足 生产和生活的一定需求,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依照法律的规定,智慧财产不仅可以为一定主体 所专有利用,还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
主体享有的权利、 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权利、 •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 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 主体 —— 权利 —— 客体
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一)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 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有意识的活动,其能 .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
• 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 (一)概念:是指符合法律规定,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消灭的客观情况。 其特征: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 2、必须是民法规定的 • 3、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民事行为 • 行为 准民事行为 • 民事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 • 事件
•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 (一)与日常生活相关联。
• (二)对民法理论的意义。民事法律关 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 础。
• (三)对民法实务的意义。民事法律关 系是实务中处理民事案件最基本的方法 论
• 四、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体系 • • 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 • 客体
• 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实际上就是对民事 法律事实的判断问题。甲送钱、乙接受 实际上就意味着双方通过各自的行为默 示的成立了一个合同。合同性质上属于 民事行为,合同所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法律效果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从甲的 意思表示看其只是允许乙使用这笔钱, 并无赠与的意思,因此应认定为借款合 同关系。
• • • • • •
【重点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与保护 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5、民事法律事实
• 引例1: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要 钱治疗,甲便给乙去3000元,并对乙说: “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 表示谢意。三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 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以该款系 赠与以及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拒绝。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 问题:本案为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
• 违约责任请求权以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 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农场只与运输公司 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其只能向运输 公司提出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 • 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基于 其和农资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农资公 司追偿。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民法总论》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3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民法总论》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下列情形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
A、日落B、谈判C、赠与D、学习正确答案:C2.在复代理情形下,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就承担责任( )。
A、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B、第三人的任何行为C、不承担责任D、法律没有规定正确答案:A3.李某殴打王某致王某死亡,为此李某赔偿王某的家属2万元。
王某的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王某的财产。
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分别是()A.事件、行为B.行为、事件C.事件、事件D.行为、行为参考答案:B4.下列客体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A、土地B、土地定着物正确答案:ABCD5.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A.主要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发生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C.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D.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参考答案:A6.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要求的是()A.将来发生的事实B.不确定的事实C.合法的事实D.法律规定的事实参考答案:D7.最长诉讼时效的特点()A.采用主观主义的计算方法B.固定性C.不适用中止D.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参考答案:BCD8.以下属于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是()A.董事会B.股东会C.监事会D.国有企业的总经理9.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要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发生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C.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D.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参考答案:A10.下列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中,不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
A、没收违法所得B、返还财产C、赔礼道歉D、继续履行正确答案:A1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A.停止侵害B.排除妨碍C.消除危险D.返还财产E.恢复原状参考答案:ABCDE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征有( )。
A、财产的特殊性B、成员身份的特殊性C、职能的特殊性D、组织体的稳定性正确答案:ABCD关于意思表示的效果,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选择与主观题知识复习)高考政治一轮复习必备知识(新高考通用)
9.物权分类: 所有权、他物权
1改0.土:地土承地包承经包营经权营人权因人出因租出土租地土获地得获收得入收充入分,实属现于了行物使的用交益换物价权值,✘用 益物权实现了物的使用价值
1改1.:王王某某对对农自村建老房家享宅有基所地有上权的,自对建房子拥下有的用宅益基物地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的用益物权,
财产的占有) (3)抵押权实现主要通过法院申请拍卖; 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12.因抵押,李某无法在其城里的商品房进行居住。✘ 改: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李某抵押商品房后,仍可占有和正常使用居住 13.如果无力偿还贷款,被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归银行。✘
改:银行没有所有权,但有处置房产的权利,可以进行拍卖,优先受偿
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无限期
19.专利种类及其保护期限
①发明专利:( 20 )年(技术创新/原创性要求高)
②实用新型专利:( 10 )年(技术创新/原创性要求低)
③外观设计专利:( 15 )年(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不涉及技术创新) 专利权保护均自(申请日)计算。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相关链接】: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 ),只有获得 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 注册商标专用权)。实践中存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标注 “TM”(trademark 商标)的做法。用© (copyright 版权)表示著作权。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 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 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 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 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 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 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 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 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无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
结果:胜诉——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
败诉——确认判决
思考题:
1.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 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 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 尽义务,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 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 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 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 的是( )。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诉的要素的意义
3、诉的类型 (1)给付之诉 含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 给付义务之诉。 分类:金钱给付、物之给付、行为给付
现在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 结果:胜诉——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败诉——确认判决,没有执行力
(2)确认之诉 含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
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 在或是否有效之诉。 分类: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结果: 主张存在或有效:胜诉——积极确认判决
(二)既判力的本质 1、实体法说 2、诉讼法说 3、权利实在说 4、新诉讼法说 5、综合既判力说
(三)既判力论在中国所面临的困境、原因 及解决途径
1、困境
理论上的重视、立法上的轻视、实践中 的漠视
2、原因
(1)既判力论与“客观真实”、“有错必纠” 的主流观念发生冲突。
(2)再审制度的过度适用必然妨碍既判力理 论和制度的形成。
思考题:
张某有两个儿子张大和张二,张某死后, 留下遗产房屋两间,存款50万元。张大独 占了遗产,张二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一半 遗产。请分析本案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圣才出品】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概念题1.物(北邮2006年研)答: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民法上的物,具有物理属性,也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但是物理学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能都成为法律上的物。
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法律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
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事主体以一定的物质客体成立法律关系,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为了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如果所设定权利义务之客体不能为人所控制或者支配,则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无从因人的意志而实现,此种法律关系的设定没有实际意义。
(4)物一般指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5)物须有独立性物权法采“一物一权主义”,因此法律上的物须有独立性。
2.动产与不动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7年研)答: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使用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3.从物(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答: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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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论论文关键词: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工具理性论文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核心理论。
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就能达到纲举目张的成效,关于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及民法教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爱护的社会关系,它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
国家制定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要求人们以其为依照设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使人们的行为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轨道。
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研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依照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研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缘故,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规则。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
把握那个基础和主线,对正确明白得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1]。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益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鼻祖萨维尼在论及法律关系的本质时明确指出,法律关系的本质,确实是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畴,此谓“权益”,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事实要素。
因此,法律关系的本质确实是权益,法律关系的形式确实是权益的形式[2]。
然而,近代以来,有许多德国学者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关系或连带,并对权益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判。
他们主张,在法律关系中并不只是纯粹的权益,法律关系概念也给权益人的义务留下了空间,即权益者也负担义务。
应从关系的角度,看待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当事人的地位。
因此在民法上,要以关系化了的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而不是以权益为核心的概念。
例如,拉伦次教授认为,法律关系,一样来说,从一个人看是他的“权益”,从另一个人看确实是一种义务,或者说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
就其结构说,所有的法律关系同我们称为“法律上的基础关系”的相互尊重关系一样,包含法律关系的要紧要素,即权益和与之相应的义务[3]。
毋庸置疑,在民事权益与民事义务这对矛盾中,民事权益明显居于主导地位。
民事权益的主导地位表现在:民事义务的设置是为实现民事权益服务的,不是为义务而权益,而是为权益而义务。
因此,只有在一方主体享有权益的前提条件下,他方主体承担义务才是必要的;权益的主体能够通过抛弃权益的方式来免除义务主体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则绝对不可能通过免除自己的义务来消灭权益主体的权益。
这说明,在权益与义务那个统一体内,是权益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益[4]。
义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为权益而被动存在的,其目的是为权益的,其执行由权益发动。
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必须以权益为本位,将规范的重心放在权益的取得、权益的行使、权益的爱护等问题上,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之所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诸要素及其辩证关系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学界存在三种观点。
一是三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二是四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
三是五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变动的缘故构成。
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益。
但在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仅包含权益,而且还有义务。
权益义务是归属于人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权益和义务则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益和义务都要指向具体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体之间凭借客体这一逻辑纽带而彼此之间建立了联系,联系的内容即为权益义务。
至于此种联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理由及其成效则是权益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的缘故问题,它们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差不多上不断变动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缘故及其变动的成效,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法律事实如何说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权益变为主观的权益的媒介,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的要素。
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差不多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
就民事责任而言,它在性质上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申言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遭到破坏、违反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是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异形状[5]176-177。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及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缺少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权益的享有者及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无法产生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失去其灵魂。
民事权益义务是联结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纽带和媒介,它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假如没有民事权益义务,民事主体彼此之间孤立存在,也就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正是因为有了权益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才显得充实且多姿多彩,人类社会才能在永恒中进展、前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益义务产生的正当性前提,它与民事权益义务紧密联系,共同表达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人身利益;假如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益义务就无所依靠,也无法落到实处。
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产生相应的权益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之认识论及方法论价值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工具理性的价值,它看重的不是动机,而是成效;它关怀的是为了达到一个具体的目标,采纳什么样的手段是最有效率的。
因此,为了实现目的,人们能够在不违抗现行规制的前提下,选择效率最高的结果。
工具理性的关键在于:“它把问题的合理性变成了解决问题的程序、方法、手段的合理性,把一件事在内容上是否正确的判定变成了对一种解决方法是否正确的判定。
”[6]申言之,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权益义务及客体三要素恰好确实是市民社会所反映出来的东西。
众所周知,市民社会的差不多物质构成形状确实是权益与义务,把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状完全地反映出来了。
它客观地、真实地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形,然后把它提升到一个较高的地位。
进言之,市民社会的存在的形式确实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方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状确实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
从历史和进展的角度考察,整个市民社会的差不多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差不多上在不停地运动,不断产生、变更、进展,从而推动市民社会生生不息地向前进展。
因此说,市民社会的差不多运动规律确实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确实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
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确实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处于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
具体表现在: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观看那个社会的差不多方法。
它将整个社会都视为法律关系,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在运动。
比如买菜、买衣服、坐公交车、结婚等等,这些差不多上在缔结法律关系。
其次,民法规范那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确实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专门多种情形,差不多上讲的这种法律关系如何办,哪种法律关系如何办[7]。
最后,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益等诸要素整合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
民法学作为具有自身特点与体系的独立学科,其研究体系与论述方式的展开也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基础上的。
总之,民事法律千万条,民法学著作千万卷,归根到底差不多上规定或者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
能够说,民法确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之法,民法学确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
从方法论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的差不多思维模式与摸索方法。
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是由注释法学派提出的。
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具体来说,在总则中依照法律关系的要素确立了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要紧是民事权益,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权、继承权。
当总则中确立的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益相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8]。
由此可见,民法典实际上确实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
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适用及限制。
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差不多思维模式与摸索方法。
司法审判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都需要将当事人置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分析该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的权益义务关系,把握权益的产生、变更、消灭,如此才能公平裁判,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
这确实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形,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益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具体来说,它的适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具体又能够包括四个步骤,第一是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那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其次是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
再次是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最后是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及变更、消灭的缘故何在。
第二步是考察法律适用。
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确实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
在那个地点,不是先查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予以认定,然后查找大前提[5]162-163。
综上,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解析民事案件的过程确实是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
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益与义务进行正确的认定。
即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能够明确谁与谁之间通过什么法律事实产生了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在此民事法律中,谁享有什么权益及承担什么义务。
同时,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进言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因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参与民事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谨的诉讼权益义务的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