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仲裁法知识点思维导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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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思维导图合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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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方式
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后果 道德无具体的表现形式
行为标准
特定国家的法具有统一性、普适性和预期性 道德及其评价标准本质上是主观、自由和多元的
形态上
法一般只规范行为,通常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 道德首先关注动机,侧重通过信念影响外在行为
调整方式
区别
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 道德在本职上市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强制是内在的
强制方式
程序性是法的核心 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实现,与程序无关
运作机制
可诉性是法区别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 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解决方式
法与道德
推动立法 影响司法程序 宗教思想有助于减少诉讼 宗教也会对法律有消极影响 政教合一的国家,影响是双向的 法客观上影响着宗教
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法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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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意志 依意志
法律事实的种类
基于合法行为产生,不需制裁 基于违法行为产生,需制裁

仲裁法复习要点..

仲裁法复习要点..

仲裁法复习要点一仲裁的范围1可以仲裁的纠纷: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能仲裁的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适用其他法律处理的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2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 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制度2 或仲或审制度3 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一)仲裁委员会1 设立地方:(1)直辖市(2)省府所在地的市(3)设区的市说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隶属关系3仲裁委人员组成: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4仲裁协会性质:社团法人;对会员监督(二)仲裁员适任条件1仲裁员选任资格(1)从事仲裁工作满8 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 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 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四仲裁协议(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二)内容1 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2 仲裁事项合法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说明:可以补充约定的是: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司法考试笔记思维导图民诉

司法考试笔记思维导图民诉

是独立的诉 否则为反驳
2标的 3理由
4请求
反诉 相同主体 一审终结前
独立的诉,相当于原告,主动提起诉讼(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两审终审)
有独立请求权
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法院依职权追加 判决承担责任的,有权上诉
调解承担义务的,签收调解书前反悔,调解书不生效,按时判决
财产、行为;责令当事人作为/禁止
依申请,应当担保,法院应在48小时内裁定 采取保全后48小时内不起诉/申请仲裁,应裁定解除保全
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申请仲裁:自动转为查冻扣 未起诉/仲裁: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保全:应在30日内起诉
诉前保全
依申请/职权,可责令担保,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裁定
其他法院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以挂号信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不要求回证
邮寄送达
军人、被监禁、强制性教育的人,可转交部门、机构送达
转交送达
本人同意+能够确认收悉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他原因,公告60日,涉外3个月 支付令、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电子送达 公告送达
期间 有效送达
管辖:受诉法院;上诉中,二审法院收到案件前,由一审法院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可向执行法院(或同级被执行的财 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债权人应在履行期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
诉中保全 执行前的保全
保全措施采取后,持续整个诉讼过程,上诉至二审、发回重审不会解除
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可以冻结、查封(应立即通知权利人),但权利人保持优先受偿权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应裁定解除保全

仲裁法课程第一章 仲裁基础知识61 第一章仲裁基础知识

仲裁法课程第一章 仲裁基础知识61 第一章仲裁基础知识
(二)我国国内仲裁制度的发展阶段 1、只裁不审阶段 2、先裁后审阶段 3、可裁可审阶段 4、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阶段
பைடு நூலகம்
4、所遵循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相同 5、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相同 6、当事人的权利大体相同 7、仲裁裁决和民事诉讼判决的法律效力相

四、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性质不同 3、受案范围不同 4、受案方式不同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二、仲裁的性质
(一)仲裁性质的几种观点 1、司法权说 2、契约说 3、司法、契约混合说 4、自治说
二、仲裁的性质
(二)仲裁性质 仲裁兼具司法性、契约性、自治性与民间
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三、仲裁的分类
(一)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1、临时仲裁 2、机构仲裁
三、仲裁的分类
(二)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1、国内仲裁 2、涉外仲裁
3、司法对仲裁的监督 (1)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2)撤销仲裁裁决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五、仲裁的历史沿革
(一)仲裁的历史阶段 1、 14世纪之前的早期仲裁阶段 2、 14世纪至19世纪的现代仲裁制度时期 3、 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后现代仲裁的
成熟与完善阶段
五、仲裁的历史沿革
第一章 仲裁基础知识
马德才
一、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
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 关的第三审理者审理,并做出具有约束力 的裁决,以解决当事人间争议的方法。
一、仲裁的概念
(二)仲裁的特征 1、自愿性 2、专业性 3、保密性 4、独立性 5、灵活性 6、快捷性 7、经济性

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辅导

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辅导

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辅导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辅导2017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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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内容与形式1.形式要件:书面《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实质要件:法定内容(《仲裁法》16条)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仲裁法》第17条(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②仲裁事项 (《仲裁法》第2条、第3条、)可仲裁事项: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可仲裁事项:③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解释》第3-6条)3.主体要件【总结】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使双方当事人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仲裁法概述和仲裁协议(三)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仲裁法概述和仲裁协议(三)

重点知识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1.设立机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区县没有仲裁委员会,因此约定某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协议一定是无效的。

仲裁委员会由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不同的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

2.应具备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

(2)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法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协会」1.性质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中国仲裁协会经民政部登记后成立,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也可以接纳个人会员。

2.仲裁协会的职责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仲裁规则」1.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仲裁规则与仲裁法都是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

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2016司法考试仲裁法知识点思维导图(全)

2016司法考试仲裁法知识点思维导图(全)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效力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对法院效力:排斥司法管辖权(防诉抗辨权)
对仲裁机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范围(在仲裁请求范围内对案件行使仲裁权) 找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法定无效的情形
救济
向法院起诉 达成仲裁协议重新种裁
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
仲裁协议失效
当事人协议放弃 仲裁协议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明示放弃:达成书面协议
放弃原本有效仲裁协议 变更纠纷解决方式
默示放弃:法院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
申请主体: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自 收 到仲 裁 裁 决 书6个 月 内 提出
法院处理
组成合议庭
可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结果
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裁定
办理过程中作出的裁定
可以送相关仲裁机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 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辨的
法院首次开庭前
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
应当进行审查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仲 裁 协 议 符合 仲 裁 法 16条 且 不 具 有17 条 规 定情 形 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被告未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安件提出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基础学习班专题一基本理论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基础学习班专题一基本理论讲义

专题一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及仲裁制度课程体系及重点章节示意图主要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题一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和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法院。

二、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法律地位)、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程序法(内容)、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三、诉1.诉讼标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不变。

(1)诉讼标的物:争议的具体东西,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2)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要求,可变。

【提示】标的额是指诉讼标的物的价值数额。

2.诉的种类: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作分类。

(1)确认之诉: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给付内容:财产;行为:作为,不作为。

(3)变更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题·单选题】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37)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的要素、诉的分类。

选项A错误。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思维导图(打印版)(可编辑)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思维导图(打印版)(可编辑)

主体、行为、结果违法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典型的犯罪构成罪刑法定原则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刑法概论责任要件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刑法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预备未遂未完成形态特别的犯罪构成犯罪论刑法总则概述中止共犯形态刑种主刑、附加刑继续犯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单纯一罪法条竞合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连续犯量刑制度数罪并罚刑罚论集合犯概括一罪缓刑制度罪数论事后不可罚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想象竞合犯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结合犯定刑一罪吸收犯牵连犯1国境内,包括船舶和航空器国内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犯罪地的认定属人管辖空间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无条件追究中国公民国外犯罪其他人最高刑3年以下,可不追究基本含义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国外犯保护管辖刑法适用范围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侵犯我国或公民利益外国人危害中国及公民犯罪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预测可能性)最低刑3年以上条件刑法的溯及力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时间效力犯罪地法律认为是犯罪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基本内容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的适当禁止处罚不当罚即法益侵犯性社会危害性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文理解释刑事违法性立法解释不是刑法法律渊源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概说分类司法解释违法性法益侵犯性伦理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有责性非难可能性基本原则刑法解释目的与态度采取客观解释论明显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传统犯罪刑事犯自然犯犯罪概说文理解释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与补正解释未明显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现代犯罪行政犯法定犯解释理由伦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与目的解释危害国家安全国事犯罪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危害国家安全之外的犯罪普通犯罪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人身危险性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相对亲告重在犯罪情节,兼及人身危险性,亲告罪罪行相适应原则量刑侵占罪绝对亲告罪质个别情况下决定宣告刑犯罪分类非亲告罪行刑重在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基本犯结果加重犯杀人罪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犯罪行为完成即成犯盗窃罪法益侵害发生,行为终了但侵害状态继续状态犯非法拘禁罪法益侵害和犯罪行为都持续存在继续犯2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要素(客观)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事实判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构成要件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价值判断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要素责任要素(主观)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犯罪成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事由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成立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自由保障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故意规制机能、违法推断机能机能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要件要素分类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无规定,实质上必备要素实行行为分类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害可能的行为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必备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危害行为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为违法性提供证据的要素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界限不作为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并非所有犯罪都要求有实行行为多作用的人、物与组织行为对象由危害行为引起因果性犯罪构成(上)影响罪数的认定反映法益侵犯性,不等于法益侵犯性侵害性与危险性理论意义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包括现实的侵害事实和对法益的危险状态现实性特征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多样性客观性依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判断法定性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不可颠倒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侵害犯危害后果特征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对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危险犯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放火罪以当时具体情况为根据具体的危险犯复杂性存在多因多果现象假药罪以一般生活经验为根据抽象的危险犯区分罪名范围的特定性只有引起危害结果的危害行为才是原因不需因果关系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无时间间隔行为犯诈骗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特殊性需因果关系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间隔结果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违法性构成要件内容的特定性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犯罪行为因发生严重结果加重法定刑结果加重犯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与犯罪行为没有关联的资格等,不属于身份特殊身份与犯罪行为密切联系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产。

仲裁法课程第二章 仲裁法基础知识

仲裁法课程第二章 仲裁法基础知识
1、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2、通过开庭审理对事实进行调查 3、通过仲裁庭的实地调查
(三)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聘仲裁员必须能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 2、仲裁员对双方当事人应一律平等 3、仲裁庭应公正合理的作出裁决
(四)独立仲裁原则
独立仲裁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独立于行政 2、仲裁组织系统之间相对独立。 3、仲裁庭独立地进行审理和裁决。
定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 4、仲裁事项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定 5、仲裁庭审理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仲裁法》第7条规定了这一原则:“仲裁 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实践,仲裁庭查 明事实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二)或裁或审制度
1、定义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当事人有权在争议发
生前或争议发生后选择以仲裁或诉讼方式 作为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 2、法律依据 或裁或审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4 条和第5条。 3、或裁或审制度的体现 4、仲裁与诉讼互相转化的情况
(三)一审终局制度
1、定义 一审终局制度,是指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
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当事人 不能就同一争议再向原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 一审终局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9条。 3、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是绝对的
一、仲裁法的概念
(三)仲裁法的立法体例 1、一元立法体例 2、二元立法体例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的定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仲裁法的效力,
是指仲裁法对哪些人、对何种事、在什么 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可以发生效力。它包括 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事的适用范围、时间 上的适用范围和空间上的适协议仲裁制度 1、定义 协议仲裁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只受理有仲裁协议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必须具有法定理由。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 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仲裁协议, 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而对于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则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据此, 没有仲裁协议包括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和视为没有仲裁协议两种情形。

第一, 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仲裁协议。

第二, 视为没有仲裁协议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 但根据仲裁法对有效仲裁协议的界定, 该仲裁协议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 不能依此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如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定形式, 缺少法定内容又没有达成补充仲裁协议等。

(2)双方当事人基于达成的有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 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 但双方当事人没有依法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即以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而仲裁庭也基于此经过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该仲裁裁决被视为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下作出的。

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即失去了存在和进行的基础。

因此, 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更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

如果仲裁机构对没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决, 则违反了仲裁的根本制度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原则, 该仲裁裁决即为违法裁决, 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仲裁法期末复习重点

仲裁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仲裁制度的确立中世纪的欧洲,随着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的兴起,仲裁被国家政权认可并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与诉讼一样的法定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也纳入了国家的司法制度体系中。

但是,当时奉行王权之上,受到司法权的控制。

二、仲裁制度的发展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国家逐渐认识到仲裁制度在经济贸易领域的作用。

19世纪中期以后,各国以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常用方法,并且赋予其法律上的意义,使得仲裁制度成为一种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制度。

进入20世纪中后期,西方各国都根据其发展需要,多次修改,或者重新制定了其各自的商事仲裁法,使其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得以日趋完善。

商事仲裁国际立法工作也逐步加快,各国商事仲裁法也有趋同的趋势,因为各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相近,仲裁受政治、司法因素的影响较弱。

三、商事仲裁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国家集中一切政治权力,而市民社会则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

包含:一是市场经济体系;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如商会。

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市场经济的核心——意思自治。

市场经济是借助于市场交换关系,依靠供求、竞争、价格机制,组织社会经济运行,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和人们利益的经济,即在市场调节下运行的经济,每一个市民都应当具有独立的平等市场资格,通过等价有偿交换与自由竞争获得利益。

国家是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排他性、扩张性和任意性的特征。

公共权力过度扩张,必然会使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形成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总体性社会结构,政治国家淹没市民社会。

同时,政治国家也会背离公共利益,出现权力寻租,国家机构、政府官员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公民基本权力之实。

必然导致国家权力与市民权利的冲突。

市民社会有其自身难以克服和解决的缺陷——政治社会的保障和规范,如需要宏观调控,通过制定民法来进行司法调整。

2016司法考试民诉“口头、书面”等总结

2016司法考试民诉“口头、书面”等总结

民诉考试中小知识点总结本文总结了“签名、署名”、“口头、书面”、“中级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况,这些知识点很容易在考题的选项中出现,但往往被我们忽略,小伙伴们在看书的时候也不会太在意,做题的时候就会麽棱两可,很容易选错,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这三个知识点做了总结。

希望给大家复习节省时间。

1.签名署名总结第四十二第五十九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第六十六条(注意:此时不需要法院盖章。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真题考过这个送达方式)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注意:和解协议可以制作调解书,并具有执行力。

执行过程牢记)只要是署名就一律加盖法院印章没有例外(因为只有加盖了法院印章才有效力)。

而且仅有这四种情况需要加盖印章(真题出现过)。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范围省略)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一、临时仲裁: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 更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仲裁所在地的仲裁法规定与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存在冲突。

仲裁的顺利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司法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根据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 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刑事管辖程序,除合议庭审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公开程度不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非双方同意,否则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社会披露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 效果不同。

司法权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保障,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

虽然仲裁权具有“一次仲裁为终局”的原则,但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但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可执行性使仲裁权受制于司法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是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它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将争议提交仲裁;② 当事人协商选择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 双方独立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择;④ 双方同意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 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关听证方式、听证形式等程序事项(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法思维导图

仲裁法思维导图

(1)申请仲裁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5日内
(2)审查与受理
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
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共同挺开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1)合议仲裁庭组成程序
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
仲裁委会员班主任指定
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3)胁迫手段:损害国家才无效,其他可撤销
4)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明确
5)口头方式
三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2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无权仲裁3违反法定程序4证据是伪造5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76个月内提出四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1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不属于仲裁协议的满园或无权仲裁3违反法定程序4主要证据不足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6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不予执行
(2)独任仲裁庭组成程序
应当开庭进行,可协议不开庭。不公开进行,可 协议公开国家秘密除外
(1)仲裁审理方式
与民事诉讼一致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撤回; 被申请人可缺席裁决。
(2)开庭通知
1)开庭仲裁
2)开庭调查
3)当事人辩论
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后悔后又可仲裁
仲裁和解
制作调解书或制作裁决书,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协议仲裁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开庭笔录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开庭笔录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开庭笔录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开庭笔录。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开庭笔录开庭笔录是在仲裁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记录人员对整个开庭审理情况所作的记载。

开庭笔录是仲裁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书。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记录人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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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判决
自行收集证据 自行决定就专门问题鉴定
依职权行使
涉外:中级法院 国内:基层法院
管辖级别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证据所在地法院管辖
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 行为保全
前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中保全
不得撤销 不得请求不予执行
法院首次开庭前
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
应当进行审查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仲 裁 协 议 符合 仲 裁 法 16条 且 不 具 有17 条 规 定情 形 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被告未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安件提出异议
主体要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仲裁事项
不可仲裁的事项: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身份关系)。 ②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非平等主体)。
可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事项
劳动争议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自己直接选
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怠于行使:也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选择
独任制
仲裁庭组成
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可以缺席判决
共 同选 择 1名 首席 仲 裁 员
双 方 当 事人 各 自 选 1名仲 裁 员
合议制
原则:不公开,开庭审理 例外:当事人可协议开庭与书面审理
审理方式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仲 裁法 解 释 》 27条 1款 : 当 事人 在 仲 裁 程序 中 未 对 仲裁 协 议 的效 力 提 出 异议 , 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辨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仲 裁 法解 释 》 27 条2款 : 当 事人 在 仲 裁 程序 中 对 仲 裁协 议 的 效 力提 出 异 议 , 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辨, 经 审 查 符合 《 仲 裁 法》 58 条 或 《民 事 诉 讼 法》 21 3、 258条 的
申请主体: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自 收 到仲 裁 裁 决 书6个 月 内 提出
法院处理
组成合议庭
可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结果
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裁定
办理过程中作出的裁定
可以送相关仲裁机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 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辨的
证据所在地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紧急情况下
仲裁(诉讼)前保全
可以撤销 不得请求不予执行
根据和解协议申请制作裁决书
原仲裁协议有效 重新申请仲裁
后悔
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双方通知签收生效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可以撤销 可以请求不予执行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可以制作判决书 除此之外其他只能制作调解书
中止撤销程序
在指定期限内
开始重新仲裁 未开始重新种裁
事由 申请执行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条件 管辖 审理
有效的仲裁裁决书 当事人适格:仲裁裁决的权利人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 申请执行期限:2年
被执行人住所地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中级人民法院
组成合议庭
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
处理
查阅仲裁机构仲裁案卷
裁定不予执行
部分不予执行 全部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法定无效的情形
救济
向法院起诉 达成仲裁协议重新种裁
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
仲裁协议失效
当事人协议放弃 仲裁协议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明示放弃:达成书面协议
放弃原本有效仲裁协议 变更纠纷解决方式
默示放弃:法院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
实质要件:当事人之间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约定两个仲裁机构
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 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有效 仲裁无效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定撤销裁决
超裁部分撤销
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
全部撤销
就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可上诉,不能申请再审
事后救济
通过诉讼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涉外案件的撤销
逐级报告
中级法—高级法—最高法
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在执行程序中以同一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不予支持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事由
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当事人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持不同意见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
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方式 仲裁裁决书
仲裁中的保全 仲裁和解 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
仲裁审理
裁决补正
补正裁决 补充裁决
书写计算错误 已审理事项遗漏
仲裁裁决的纠正
仲裁程序
仲裁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
形式要件:书面(口头无效,且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了邮件)
事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程序不合法
( 1) 没 有仲 裁 协 议 (包 括 没 有 达成 、 无 效 或被 撤 销 ) ;( 2) 超 裁的 ; ( 3) 程序 违 法 可 能影 响 案 件 正确 裁 决 的 ;
国内
实体
( 4) 裁 决所 依 据 证 据是 伪 造 的 ;( 5) 对 方当 事 人 隐 瞒足 以 影 响 公正 裁 决 的 证据 ;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提出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 仲 裁 法解 释 》 13 条第 1款 : 当事 人 在 仲 裁庭 首 次 开 庭前 没 有 对 仲裁 协 议 的 效力 提 出 异 议, 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
《 仲 裁 法解 释 》 13 条第 2款 : 仲裁 机 构 对 仲裁 协 议 的 效力 作 出 决 定后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
不予执行部分与其它部分不可分
对不予执行后果的救济
不予受理
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
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向人民法院起诉
终结撤销程序 恢复撤销程序
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
一方申请执行裁决 一方申请撤销裁决
中止执行
裁定撤销 裁定执行
终结执行 恢复执行
对重新仲裁决结果不服
仲裁协议.mmap - 2016/6/10 - Mindjet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效力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对法院效力:排斥司法管辖权(防诉抗辨权)
对仲裁机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范围(在仲裁请求范围内对案件行使仲裁权) 找仲裁委员会
找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仲裁法解释》第12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
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的
仲裁协议签订地 或被申请人住所地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 仲裁协议签订地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人民法院有优先确认权: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诉法上只有: ( 1) 无 民 事行 为 能 力 人的 离 婚 案 件; ( 2) 涉 外 民事 案 件
成功达成协议
当事人自原调解
仲裁裁决前先行调解
及时作出裁决
不成功
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少数服从多数 形不成多数意见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由和裁决理由 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无第三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当事人
由仲裁庭决定
回避: 因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
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实务中争议标的额低于某价值,采用独任制; 高于某价值,采用合议制;也可约定采用合 议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仲裁庭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仲裁员违返职业道德
( 6) 仲 裁 员索 贿 受 贿 、徇 私 舞 弊、 枉 法 裁 决;
其他
( 7) 法 院认 定 违 背 社会 公 共 利 益的
涉外
属 于国 内 情 形 的( 1) ( 3)( 4)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通知的 被申请人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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