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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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动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守合同重信用”(简称“守重”,下同)企业公示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开展“守重”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件
申请参加“守重”企业公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省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3、具有企业信用自律组织会员资格。
第三条委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企业信用自律组织负责“守重”日常工作。第四条级别
“守重”企业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
第五条公示原则
“守重”企业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2、企业信用等级优先采集的原则;
3、失信违法行为处罚一票否决的原则;
4、非终身制的原则;
5、客观、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公示年次
“守重”企业公示每年一次,受理申请、审核、公示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第2年的3月31日。“守重”企业公示有效期为一年。第二章公司标准
第七条标准
申请参加“守重”企业公示的,应符合以下标准:
1、重视合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管理意识。
(一)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健全的合同管理部门和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并定期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合同法律、法规培训。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3、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法律要求采用局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企业订立的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二)企业制定格式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应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三)非法定代表人订立的合同,全部使用授权委托书。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和其他特殊原因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二)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支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四)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促裁机构作出的判(裁)决、裁定;(五)依法况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一)企业的产品及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没有不良行为纪录,社会反映较好;
6、企业近两年来的经济效益较好,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第三章公示程序
第八条提交材料
申请参加“守重”企业公示的,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企业信用自律组织提交的下列材料:
1、《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合同管理的总结材料;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评估等级证书;上一年度签订的合同(注:《企业信用
评估报告》可代替上述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企业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首次培训
首次申请“守生”企业公示的,应参加公示前的辅导、培训。辅导、培训内容包括合同法律、法规、企业合同管理与信用管理规范等。第十条国家级“守重”企业的申请
申请参加国家级“守重”企业公示的,必须为省级“守重”企业,同时提交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由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征得经贸委、税务、银行、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同意后,推荐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避,经审查后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省级“守重”企业的申报
申请参加省级“守重”企业公示的,必须为连续两年以上市级“守重”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方可申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市级“守重”企业的申报
申请参加市“守重”企业公示的,由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标准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颁发证书
“守重”企业通过审核并予以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四条越级申报
符合吧下条件的企业,可越级申请参加“守重”企业公示:
1、未获得省级“守重”称号的企业,经省级以上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评定“AA”级以上,由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证得经贸委、税务、银行、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同意后,可越级申报国家级“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2、未获得市级“守重”称号的企业,经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评定“A”级以上,由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征得税务、银行等部门同意后,可越级申报省级“守重”企业公示。
第十五条年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已获“守重”称号的企业进行年审:1、国家级“守重”企业、省直属“守重”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年审;
2、省级、市级“守重”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年审;
3、“守重”企业年审工作同“守重”企业公示申报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4、通过年审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核发证书或年审标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未通过年审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职责
“守重”工作的职责分工: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
(一)制定“守重”企业公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