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报销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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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育保险报销需要什么条件?武汉玛丽亚妇产医院是武汉市医保定点医院、⽣育保险定点医院和新农合定点单位,所以,您可以放⼼在xx使⽤这三种保险。
武汉xx妇产医院的专家介绍,⽣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计划⽣育⼿术费(门诊和住院)、产前检查费⽤、⽣育医疗费⽤(不包括婴⼉费和超出⽀付标准的床位费)。
以上费⽤报销的前提是:不超出医保规定的药品和医疗项⽬⽬录。
按规定应由⽣育保险基⾦⽀付的,由本⼈所在单位汇总,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在外埠发⽣的⽣育保险费也按此⽅法报销。
⽣育保险报销条件,详细见如下:1、具备下列条件的职⼯,享受⽣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计划⽣育政策⽣育或者实施计划⽣育⼿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育保险并为该职⼯连续⾜额缴费⼀年以上。
2、报销⽣育费⽤包括⼥职⼯因怀孕、⽣育发⽣的检查费、接⽣费、⼿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的医疗费⽤。
3、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育保险待遇:(⼀)本⼈⾝份证、结婚证、医疗费⽤原始凭据;(⼆)正常⽣育的,提交《计划⽣育服务⼿册》或者《⽣育证》、新⽣⼉出⽣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三)施⾏计划⽣育⼿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四)参加⽣育保险男职⼯的配偶⽆⼯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4、⼥职⼯⽣育津贴为本⼈上年度⽉平均缴费⼯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职⼯正常⽣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育的每多⽣育⼀个婴⼉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职⼯妊娠不满2个⽉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以上不满3个⽉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以上不满4个⽉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武汉生育保险相关指南及流程
员工生育需准备的资料及注意事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7%,个人不缴纳)前期:申报生育登记一、员工确认怀孕后由单位持以下资料到辖区社保局进行生育登记1、员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3、怀孕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一式五份)(单位出具)二、计划生育手术人员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病例(原件及复印件)4、《武汉市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一式二份)(单位出具)三、特殊情况(长驻外地人员)长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在派驻地选择1-2家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填写《武汉市长驻外地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一式二份)(派驻地医院盖章),同时持以下资料办理职工异动就医登记手续。
1、员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3、怀孕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一式五份)(单位出具)备注:长驻外地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医疗终结后30日内,提供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原件和医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后期:申报津贴四、生育津贴申报所需资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5、《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一式二份)(单位出具)五、护理假津贴申报所需资料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配偶的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5、《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一式二份)(单位出具)备注:女职工正常生育90日晚育(23岁)增加30日,难产增加15日,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增加15日计划生育妊娠不满12周流产30日;12~28周流产(引)45日;28周以上引产90日.男职工配偶正常生育享受10日护理假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津贴计发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注意事项:1 、员工如需享受以上生育待遇,用人单位必须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以上;2、必须选择武汉市医保定点生育医院,医院一经选择,不得更改;(首次产检需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提供生育保险服务。
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二章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职工应全员实名登记。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生育保险登记。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核定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应缴费数额。
第八条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管理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
湖北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湖北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湖北省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下面将对这些报销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育津贴湖北省男职工生育津贴是指在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男职工妻子分娩产生的费用按照一定要求和标准由保险基金报销。
湖北省男职工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年支付生育津贴的男职工份数的总和与单位的缴费工资总和之商与一定的孕育津贴标准相乘,即生育津贴=(男职工份数总和 / 单位缴费工资总和)* 孕育津贴标准。
二、医疗费用1. 产前检查费用:男职工的妻子怀孕期间所产生的相关检查费用,如B超、血常规等,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报销。
2. 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包括孕期住院费、分娩手术费、产妇住院费等,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以报销。
3. 住院费用:产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如住院护理费、手术费等,可以按一定比例报销。
4. 产后康复费用:分娩后需要接受康复治疗的费用,如产后康复理疗费、康复用药费等,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三、丧葬费用1. 婴儿夭折丧葬费用:如果婴儿在出生后夭折,可以按一定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报销。
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而定。
2. 产妇丧葬费用:如果产妇因分娩或产后并发症等原因去世,相关的丧葬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能够顺利享受湖北省男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男职工需满足以下条件:1. 参加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 妻子怀孕期间已缴纳了生育保险费;3. 身份证明、医疗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准备齐全。
以上是湖北省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具体的报销标准和操作流程,建议男职工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保险机构,以确保能够正确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武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一次性告知2023
武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条件:1、男职工配偶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2、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该政策于2018年12月27日起执行,2018年12月27日之前生育的按原政策执行,需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一、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如何进行生育分娩、流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登记?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6个月内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可通过手机端湖北医疗保障或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一)网上申请。
(二)到社保机构申请。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携带下列申请材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二份(单位盖公章);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4、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登记经审核通过后,需持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等到生育定点医院就医,产检及住院费用在医院直接结算。
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异地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一)需提供的材料: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2、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门(急)诊病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手术患者附报);3、门诊费用清单、产检病历(需报销门诊产检费用者提供)4、社会保障卡复印;5、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在非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的书面申请(职工所在单位盖公章)。
(二)办理流程:男职工配偶在生育(流引产)后或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由男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携以上资料,向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三、男职工如何申请护理假津贴?(一)需提供的材料: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2、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3、市外生育分娩人员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4、前期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人员提交:①结婚证(复印件);②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武医保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武医保规〔2024〕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具体措施通知如下:一、明确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住院分娩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类别实施分类保障。
(一)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提高职工产前检查门诊医疗保障待遇(一)提高产前检查定额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每个孕周期额度为1000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二)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不设起付标准。
2022年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条件包括哪些
2022年武汉⽣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条件包括哪些⽣育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育职⼯在⽣育期间有最基本的保障。
那么武汉⽣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怎样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武汉⽣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条件包括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2022年武汉⽣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条件包括哪些⼀、本地⽣育保险报销流程申请⼈携带相关材料到⽣育保险指定医院办理医院登记,⽣育期间所发⽣的可报销费⽤,医院可直接报销。
⼆、异地⽣育保险报销流程⽤⼈单位经办⼈携带相关材料到⽣育保险管理中⼼办理报销即可。
武汉⽣育保险报销条件1、⽤⼈单位为职⼯持续缴费;2、⽤⼈单位为职⼯持续缴费⼀年以上;3、⽤⼈单位在职⼯⽣育期间持续缴费;4、符合国家计划⽣育标准及相关规定。
武汉⽣育保险报销材料⼀、武汉⽣育怀孕费⽤报销材料1、诊断怀孕本⼈《居民⾝份证》、《医保卡》、《计划⽣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
填写《武汉市⽣育保险⽣育就医登记表》。
2、办理流产备案提供《⾝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填写《武汉市⽣育保险⽣育就医登记表》⼆、武汉⽣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报销材料1、⽣育津贴持《⼉童出⽣医学证明》、《出院⼩结》、《计划⽣育服务证》(复印件)、《武汉市⽣育保险⽣育就医登记表》,填写《武汉市⽣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
2、护理假津贴持《⼉童出⽣医学证明》、《计划⽣育服务证》、《独⽣⼦⼥证》(复印件)、《武汉市⽣育保险⽣育就医登记表》,填写《武汉市⽣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
3、办理流产津贴持《出院⼩结》、《诊断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武汉市⽣育保险⽣育就医登记表》,填写《武汉市⽣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
三、武汉⽣育⼿术(指上环、取环、结扎、复通术)报销材料1.本⼈《居民⾝份证》、《医保卡》、《结婚证》《计划⽣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填写《武汉市⽣育保险计划⽣育⼿术登记表》(表2)。
四、武汉异地⽣育报销材料1.本⼈病历(复印件)、出院⼩结、医疗费⽤清单、结算发票(原件),填写《武汉市⽣育保险现⾦结算申报审核表》。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7]22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7]22号)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后,有些单位反映《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73号令)贯彻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反映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晚育的界定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关于生育保险费补缴问题根据武劳社[2006]99号文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凡在2007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其职工在参保后6个月以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限额)结算标准给予补贴。
凡2007年3月3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不含公务员),无论新户、老户,均不再补缴生育保险费,其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后,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关于困难企业缴费问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已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的困难企业,目前确实无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各社保处对其资格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市基金结算中心审核,经审核确认的企业,可暂作消户处理,待企业脱困后,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困难企业是指:未实施改制,长期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况,严重资不抵债,且职工长期未发工资或生活费的企业;2006年12月10日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且没有单位接收和安置的企业;已改制、关闭,且改制、关闭后仅为部分协议保留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预留生育保险相关费用的企业;因长期亏损导致长期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6)100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服务功能,对愿意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医疗范围、服务质量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向社会公布。
协议有效期为1年。
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至少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第四条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应按照协议条款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生育保险规定,认真履行协议,按照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向生育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怀孕职工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首次产检,职工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进行。
职工选择的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六条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应当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以及《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等其他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七条生育医疗服务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和有关增补规定。
生育保险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和处方,书写记录必须符合医疗管理规范。
武汉职工医保生育报销流程
武汉职工医保生育报销流程
01手机端微信公众号办理
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关注“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点击功能菜单栏【服务专区】—【服务大厅】—滑动至【其他服务】栏目—选择【生育备案登记】—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生育就医登记申请。
02手机端支付宝小程序办理
通过“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登入“支付宝”APP—搜索“鄂医保”小程序—进入小程序页面—滑动至【其他服务】栏目—选择【生育备案登记】—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生育就医登记申请。
03手机端“鄂汇办”APP办理
通过“鄂汇办”APP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手机扫描“鄂汇办”APP二维码,或者在手机应用商城搜索“鄂汇办”,下载安装。
自然人可分别采用支付宝、电子社保卡或新用户注册三种方式注册登录。
“鄂汇办”APP注册登录后—进入首页页面—选择【医保】—滑动至【其它服务】栏目—选择【生育备案登记】—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生育就医登记申请。
04网页端“湖北医保服务平台”
通过电脑登录“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登录“湖北医保服务平台”—进入网上服务大厅界面—选择【个人登录】—点击【进入个人网厅】—点击【我要办】—选择【生育登记】—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完成生育就医登记申请。
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武汉市的生育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的生育保险,是职工享受国家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渠道之一。
那么,武汉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怎样的呢?
首先,职工需在医疗机构进行孕前检查,产前检查和分娩等医疗操作,保留好医院开出的各类发票、单据和医疗记录等资料。
其次,职工在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中已缴纳满一年的,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生育保险报销申请。
用人单位收到职工的报销申请后,需对其报销资格进行审查。
如报销资格符合要求,则用人单位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第三步,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清单、发票、单据、医疗记录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提交的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后,将进行资格审核和报销金额计算,最终向职工支付生育保险报销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在申请生育保险报销时,需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请,否则可能会影响报销的受理和处理。
总之,武汉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相对比较简单,职工只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便可享受国家生育保险待遇。
- 1 -。
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
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1、参保登记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方)、护理假津贴(男方)等。
其中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医疗费、产后访视费等。
3、生育登记和就医流程(1)登记:职工诊断妊娠后或需计划生育手术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就医登记表》,提供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障卡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需另外提供失业证明及失业金领取记录;(2)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首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3)中晚期产检:职工在自己选定的产检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515元由医院垫付,超515元后自费;(4)职工分娩、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5)产后访视:医疗机构上门访视时,职工提供《生育就医登记表》并确认。
产后访视费由医疗机构垫付,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4、特殊情况生育就医的申报流程(1)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生育职工,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其在外地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费用申报表等;(2)生育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后的医疗费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费用申报表等;(3)生育时有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由本人先全额垫付现金,再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费用申报表等;(4)生育职工紧急抢救的,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先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提出申请报销的书面报告,再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费用申报表等;5、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的申报流程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分别由男女方所在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6]99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6]99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贯彻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登记和缴费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6]40号)要求,我市中心城区生育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数核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法》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二、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确定。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护理假津贴以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基数计算。
三、关于计划生育的其他费用(一)根据劳动保障部、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2022武汉生育保险及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
2022武汉⽣育保险及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胎政策实施后,各地区⽣育保险也做出了相关调整。
那么武汉市⽣育保险有哪些新的变化呢?在哪些⽅⾯做出了调整。
下⾯店铺⼩编就为⼤家讲述武汉⽣育保险及报销最新政策。
武汉⽣育保险政策⼀、职⼯参保缴费时间职⼯享受⽣育保险待遇,且⽤⼈...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武汉⽣育保险及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武汉⽣育保险政策⼀、职⼯参保缴费时间职⼯享受⽣育保险待遇,且⽤⼈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以上。
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职⼯⽣育津贴产假时间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
三、⽣育保险护理假津贴⽤⼈单位连续为男职⼯缴纳⽣育保险费满6个⽉以上,其配偶⽣育符合计划⽣育晚育政策的,可享受10⽇的护理假津贴,《独⽣⼦⼥⽗母光荣证》不再作为申领必要条件。
四、⽣育就医怀孕职⼯办理就医登记⼿续后,应到市卫⽣⾏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次产检;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育⼿术的,应在⽣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就医。
五、⽣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时间⽤⼈单位应在职⼯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续。
六、⽣育保险报销标准1、顺产。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500元、⼆级医院2200元、⼀级医院2000元。
2、助娩产。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800元、⼆级医院2400元、⼀级医院2100元。
3、终⽌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000元、⼆级医院1700元、⼀级医院1400元。
4、住院⼈⼯流产术。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500元、⼆级医院1200元、⼀级医院1000元。
5、门诊⼈⼯流产⼿术。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级医院500元、⼀级医院450元。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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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22年)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6年11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经2012年4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一次修改自2012年4月23日起施行经2018年12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第二次修改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三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武汉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武汉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申请报销:男职工在妻子生育后,需要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表明自己要办理生育保险报销。
一般来说,申请报销的时间应在妻子出院后的3个月内。
2.材料准备:准备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报销表: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索取。
-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医院出具的生育费用明细及收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材料: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
部门工作人员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和登记,并告知下一步的流程。
5.报销:审核通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直接将报销款项打到职工的银行卡上。
男职工可以通过查询社保账户的方式确认款项是否到账。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报销流程时,最好提前了解当地生育保险的政策和规定,以免因为不了解相关要求而导致报销申请被拒绝。
此外,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原件和复印件的区分,确保提交的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3、滞纳金;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建立生育保险调剂金制度。
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三、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 1 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保障基金的规范运作。
审计部门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
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湖北省生育险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指在生育保险范围内,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比例予以报销。
下面将详细介绍湖北省生育险的报销标准。
一、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
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孕期检查、分娩、剖宫产手术、新生儿护理、产后恢复等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孕期检查费、分娩费、剖宫产手术费、新生儿护理费、产后恢复费等。
二、报销比例。
湖北省生育险对于上述范围内的费用,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孕期检查费、分娩费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而剖宫产手术费、新生儿护理费、产后恢复费等属于生育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三、报销标准。
1. 孕期检查费,根据医保目录规定,报销比例为70%。
2. 分娩费,根据医保目录规定,报销比例为70%。
3. 剖宫产手术费,根据生育保险规定,报销比例为80%。
4. 新生儿护理费,根据生育保险规定,报销比例为80%。
5. 产后恢复费,根据生育保险规定,报销比例为80%。
四、报销流程。
职工在生育期间产生相关费用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相关费用的发票和报销凭证。
人事部门将费用报销材料按规定报送给生育保险的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报销。
五、注意事项。
1. 报销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费用发票和报销凭证,不得虚报、夸大费用。
2. 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3.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可能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进行调整,职工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报销标准。
六、结语。
以上就是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通过了解和掌握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可以让职工在生育期间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障,减轻生育所带来的经济压力。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武汉市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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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一)生育津贴;(二)护理假津贴;(三)生育医疗费用;(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第十三条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第十六条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三条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待遇的审核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的调整和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第三十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生育医疗费(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1、顺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2、助娩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3、剖宫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5、住院人工流产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标准为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标准为: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4、输精管结扎术500元;5、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6、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