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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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重要的生态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湖泊保护区划划定根据湖泊的重要性和保护需求,将武汉市的湖泊划分为不同的保护区划,包括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湖泊的核心区域,对人类活动限制较大;缓冲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的外围区域,对人类活动限制适度;一般保护区是指湖泊周边的一般区域,对人类活动限制较小。

三、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设立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组成,担负着湖泊资源的保护、监测、评估和管理等职责。

同时,机构还负责开展湖泊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四、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水质保护目标,制定相应的水质保护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现象的发生。

2. 湖泊生态保护:制定湖泊生态修复和保护计划,保护湖泊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

加强湖泊的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提升湖泊的生态功能。

3. 湖泊景观保护:制定湖泊景观保护规划,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限制不合理的建设和开发活动,保持湖泊的原始风貌和生态环境。

4. 湖泊资源合理利用:制定湖泊资源利用规划,合理开展湖泊的渔业、旅游和水上运动等活动,保障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 湖泊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建立湖泊环境监测网络,及时监测湖泊的水质、生态和景观等指标。

同时,建立湖泊环境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五、湖泊保护宣传教育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和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倡导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行动。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正文:----------------------------------------------------------------------------------------------------------------------------------------------------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范围,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是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港务、港航监督、渔政、公安、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湖泊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湖泊保护的基本原则1.1 湖泊生态优先原则: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确保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2 法律法规原则:依法保护湖泊资源,加强对湖泊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1.3 综合管理原则:采取综合管理措施,解决湖泊面临的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提高湖泊水质和生态环境。

二、湖泊保护的管理措施2.1 湖泊保护区划:根据湖泊的功能和特点,划定湖泊保护区,明确不同区域的管理要求和限制。

2.2 湖泊水资源管理:建立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湖泊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 湖泊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湖泊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湖泊水质、生态状况等指标,及时评估湖泊保护效果。

三、湖泊保护的生态修复3.1 湖泊生态修复项目:针对湖泊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项目,如湖泊水质改善、湿地恢复等。

3.2 湖泊水生态系统恢复:通过生态修复手段,恢复湖泊的水生态系统,提高湖泊的自净能力和生态功能。

3.3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湖泊生态补偿机制,对湖泊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赋予经济补偿,激励各方积极参预湖泊保护。

四、湖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4.1 监督机构的设立: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4.2 执法力量的加强: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湖泊资源的非法开辟和破坏行为。

4.3 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湖泊保护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五、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5.1 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5.2 媒体的参预: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报导,提高社会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湖泊的保护与管理,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所有的湖泊和相关湿地。

湖泊的划定应根据其水域面积、水质状况、生态功能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湖泊的生态功能;2. 提高湖泊水质,保障水资源安全;3. 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4. 加强湖泊环境管理,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四、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制定湖泊水质保护标准,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2) 加强污染源的管控和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3) 推广生态修复技术,改善湖泊水质。

2. 湖泊生态保护(1) 制定湖泊生态保护规划,明确湖泊保护的重点区域和措施;(2)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3)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物种。

3. 湖泊环境管理(1) 制定湖泊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2) 加强湖泊岸线管理,控制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3) 完善湖泊公共设施建设,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五、湖泊保护监督与执法1. 设立湖泊保护监督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2. 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推行公众参预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六、湖泊保护宣传与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2. 开展湖泊保护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环保意识;3. 制作湖泊保护宣传资料,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2. 拓宽湖泊保护的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参预湖泊保护。

八、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定期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湖泊保护策略和措施。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1993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适应现代化城市的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自负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本文旨在对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湖泊保护的目标、责任分工、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湖泊保护目标1. 湖泊水质保护目标:确保湖泊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保持水体清澈、无污染。

2. 湖泊生态保护目标: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

3. 湖泊景观保护目标: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提升湖泊的生态环境和旅游价值。

三、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的责任:负责湖泊的规划、保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2. 相关单位的责任:负责湖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湖泊生态修复、湖泊景观保护等。

3. 公众的责任:积极参与湖泊保护工作,遵守相关规定,不乱倒垃圾、不乱采摘湖泊植物、不滥捕湖泊鱼类等。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湖泊水质管理: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加大对湖泊周边的农业、工业、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工作,包括湖泊水生态系统的恢复、湖泊岸线的修复等。

同时,加强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等行为。

3. 湖泊景观保护:制定湖泊周边的规划和设计标准,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加强对湖泊周边建设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不对湖泊景观造成破坏。

4. 宣传教育: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宣传片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引导公众爱护湖泊、保护湖泊。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执法措施:对违反湖泊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类型,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和责任。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的所有湖泊,其中包括东湖、西湖、南湖等重要湖泊。

湖泊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三、湖泊保护管理机构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2. 委员会下设湖泊保护管理局,具体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和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2. 严禁在湖泊周边进行乱倒垃圾和污水的行为,设立监控设备加强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大对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4. 加强湖泊景观保护,限制湖泊周边的建设规模和高度,保持湖泊的原始风貌和生态特色。

5. 推动湖泊旅游业的发展,鼓励开展生态旅游和湖泊文化活动,提升湖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湖泊保护责任1. 政府部门负责湖泊保护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 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遵守湖泊保护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湖泊保护责任,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工作。

3. 公民应当自觉保护湖泊资源,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

六、湖泊保护宣传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知识的宣传,通过媒体、互联网、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2. 开展湖泊保护主题活动,如湖泊清洁日、湖泊生态文化节等,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和参预度。

七、湖泊保护经费1. 政府应当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开展,包括湖泊水质监测、管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

2. 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设立湖泊保护基金。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修正)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修正)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修正)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武汉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武汉市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综合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监管,责任明确,共同参与。

第二章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条环境质量目标武汉市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环境质量目标,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环境质量评价武汉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开展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武汉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七条环境监测武汉市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和分布情况。

相关监测数据应及时公开,并提供给社会公众。

第八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武汉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投入使用后要进行验收,并定期进行运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清洁生产武汉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环境保护投资武汉市政府将加大环境保护投资力度,用于环境治理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科研等方面。

第四章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第十一条生态保护武汉市保护和修复重要生态系统,加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管理武汉市严格控制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合理的利用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十三条生态补偿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的行为,武汉市将实施生态补偿措施,强化生态保护责任和机制。

第五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四条环境应急预案武汉市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科学合理利用湖泊资源,保护湖泊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一、湖泊保护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保护武汉市湖泊的生态环境,提高湖泊水质,保护湖泊的生物多样性,促进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原则:湖泊保护的原则包括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和经济适度发展等。

二、湖泊保护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 管理机构: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是湖泊保护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湖泊保护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湖泊保护工作。

2. 职责: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湖泊资源的调查和监测,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湖泊污染的防治,湖泊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等。

三、湖泊保护的措施和要求1. 湖泊环境保护:加强湖泊周边环境的保护,禁止在湖泊周边建设污染源,限制湖泊周边的工业和农业活动,加强湖泊的水质监测和治理。

2.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湖泊的自然生态系统,加强湖泊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非法捕捞和破坏湖泊生态的行为。

3. 湖泊资源合理利用:科学规划湖泊资源的利用,制定湖泊资源开发的限制性措施,鼓励开展湖泊旅游和湖泊水产养殖等可持续利用方式。

4. 湖泊管理和监督:建立湖泊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湖泊的巡查和监督,依法打击湖泊资源的非法开发和污染行为,加强公众参与湖泊保护工作。

四、湖泊保护的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在湖泊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湖泊保护的积极参与者。

2. 惩罚措施:对违反湖泊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停业、责令整改等措施,以保证湖泊保护的有效实施。

五、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1. 宣传工作: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倡导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行动。

武汉基本生态控制线条例

武汉基本生态控制线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17•【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1年9月27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德桢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为了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全面优化市民生活环境,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了修订《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审前的各项工作。

下面,我代表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就一审前开展立法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委员会开展立法工作的情况2005年公布施行的条例对于规范和加强我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些年来我市城市规模快速扩大,城市人口急剧增多,城市建设规模空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

国家和省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人民群众对市容环境卫生有新期待。

本届以来,委员会就将条例修订工作作为立法调研项目,结合条例立法后评估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条例施行的情况作了一些调查研究工作。

近两年,市人大代表连续提出了两个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议案和不少建议,有些代表建议修订该条例。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城管革命”,城市面貌明显改善。

6月30日,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意见》(武发〔2011〕18号),就加快推进城市综合管理立法工作,明确提出了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委员会加紧开展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01•【字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1995.04.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4月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1月6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县为主、以街镇为基础的体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全面规划,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公用、商业、工商、公安规划、房地、市政、防讯、园林、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武环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为深入贯彻包容审慎执法制度,进一步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我局制订了《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经2022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条件。

对列入《清单》第1-23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形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对于《清单》第24项,是指如因当事人法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不足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等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本《清单》生效前产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清单》规定。

二、注重《清单》使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结合实际执法情况主动判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清单》所列情形,统一裁量幅度。

不得因当事人主动认错认罚或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选择性使用《清单》。

三、建立不予处罚管理台账,重视结果运用。

各单位应对2020年6月1日以来,依据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免罚清单”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情况进行梳理,建立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管理台账。

台账明细应包括相对人名称(含基本信息)、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事由、适用《清单》条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单位名称等。

在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同时考虑相对人不予处罚记录情况。

本《清单》中列明的“初次违法”是指自本次案件立案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在全市范围内无处罚记录或者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记录。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武环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强制正文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武汉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订了《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年)》(以下简称《清单》),经2022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单》制定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适当性原则。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包容审慎原则。

结合《清单》内容,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适用《清单》的一般条件及特别情形(一)适用条件及判定标准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是中国内陆城市中湖泊数量最多的城市,湖泊资源丰富,对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市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武汉市的湖泊资源,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规范湖泊保护工作,保障湖泊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湖泊保护区划划定1.1 划定湖泊保护区边界湖泊保护区边界应根据湖泊的生态特征、水质状况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科学界定,确保湖泊的生态环境不受到污染和破坏。

1.2 划定湖泊保护区管理范围湖泊保护区管理范围应包括湖泊本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陆地,以保障湖泊水质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3 划定湖泊保护区禁止性开辟范围在湖泊保护区内,应禁止进行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开辟活动,如填湖、围湖造田等行为,以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健康。

二、湖泊水质保护2.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水质污染问题,保障湖泊水质的良好状态。

2.2 控制湖泊污染源严格控制湖泊周边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净化湖泊水体,保护湖泊生态环境。

2.3 加强湖泊水生态修复对受污染的湖泊进行水生态修复,采取生物修复、人工湿地建设等措施,恢复湖泊水体的自净能力,提升水质水量。

三、湖泊生态环境保护3.1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湖泊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推动湖泊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3.2 完善湖泊生态修复技术开展湖泊生态修复技术研究,探索适合武汉市湖泊的生态修复方法,提升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度。

3.3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市民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湖泊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湖泊资源合理利用4.1 制定湖泊资源利用规划制定湖泊资源利用规划,科学规划湖泊的开辟利用方式和强度,合理利用湖泊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湖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湖泊,涵盖了东湖、西湖、汤逊湖等重要湖泊。

2. 湖泊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普通保护区三个级别。

三、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加强水源地保护,禁止在湖泊周边设置工业企业和污染源。

(2) 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湖泊水质达标。

(3)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管理,减少农药、化肥等对湖泊的污染。

2. 湖泊生态保护(1) 禁止破坏湖泊湿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2) 加强湖泊岸线保护,禁止填湖造地和建设违规建造。

(3) 保护湖泊周边的植被,加强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

3. 湖泊景观保护(1) 加强湖泊景观规划,保护湖泊的自然风貌和文化遗产。

(2) 禁止在湖泊周边设置高耸建造,保持湖泊的开放视野。

(3) 加强湖泊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湖泊的休闲和观光功能。

四、湖泊保护管理机制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2.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3. 建立湖泊保护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湖泊的水质、生态和景观进行监测和评估。

4. 加强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严惩湖泊保护违法行为。

五、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

2. 鼓励社会资本参预湖泊保护,引入公众捐赠和企业赞助等形式,筹集湖泊保护经费。

六、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每年对湖泊的水质、生态和景观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的成效和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七、湖泊保护奖励机制1. 设立湖泊保护奖励机制,对在湖泊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正文:----------------------------------------------------------------------------------------------------------------------------------------------------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2009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对适宜喜湿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节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域,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保护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保护区保护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建立的评审和保护区生态功能的评价,并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农业、水务、建设、公安、卫生、旅游、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保护区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护区的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对保护区进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02•【字号】武政[1997]28号•【施行日期】1997.04.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97年4月2日武政〔1997〕2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促使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应有的水平,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城市水域(以下称水域)。

涉及水、船舶和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并可委托所属水上管理机构承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东湖风景区范围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域内的单位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做好下列工作:(一)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二)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三)保持整洁,随时清除垃圾、废弃物和漂浮物;(四)按规定缴纳垃圾、粪便清运处置服务费;(五)劝阻或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水域内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客运站和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行业经营者应自备垃圾容器,保持经营场地的整洁。

第六条水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向水域抛撒、倾倒渣土、粪便等废弃物和污物;(二)不在施工现场之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和建筑材料;(三)运输粉状、流体、轻飘货物和装运渣土、黄砂、石料、垃圾等,不漏洒、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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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类地面水域质量区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管理: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划定的主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适用二类水水质标准;
(二)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渔业水域和游泳区,适用三类水水质标准;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日)修正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1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港务、港航监督、渔政、公安、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港务、港航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三)铁道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产生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四)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第十条有关资源保护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土地、蔬菜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土地资源、蔬菜基地的开发、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药、化肥、农膜等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实施监督管理;
(四)林业、园林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森林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水利、渔政、卫生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水资源、鱼类资源、渔业水域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污水养殖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意绿化和城市景观;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范围,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区、居民区、文教区,污染程度较轻或者靠近城市中心区的工业区和农村等;
(三)污染较重的工业区和交通枢纽、主干道等为三类大气环境质量区,适用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
禁止向大气排放未净化处理、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含有毒物质的废气、粉生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必须经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设置焚烧炉集中焚烧。
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是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章 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根据城市规划划分大气环境质量区、地面水域环境质量区和环境噪声控制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实施环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要求,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十三条各类大气环境质量区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管理:
(一)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疗养区等区域,为一类大气环境质量区,适用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本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之间,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必须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各级行政负责人为目标管理责任人。
(四)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科学研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的排气、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染污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湖北Βιβλιοθήκη 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2.03.14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03.14
【实施日期】1992.03.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日)修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目标和各项具体指标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
(三)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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