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涉及法定继承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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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涉及法定继承的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马某夫妇生有一女马甲、一子马乙,均已结婚成家。其中马甲远嫁外地,马乙夫妇因无住房而和马某夫妇住在一起。2011年国庆期间,马某夫妇外出旅游,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同时遇难。留下的遗产主要有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及存款4万元。丧事完毕后,马乙将住房及存款全部据为已有。马甲要求将其中的一半分给自己,马乙不同意,声称:“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你已出嫁,是别人家的人了,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产。”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乌鲁木齐离婚律师表示,本案是一个涉及法定继承的典型案例。
《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该原则,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已婚还是未婚,均不能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问的血缘关系,也不能改变他们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对于父母的遗产,女儿同儿子一样都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把子女同时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婚姻法》第24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中,马甲虽然已经出嫁,但仍与马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另外,《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还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而,马乙作为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父母的遗产。
原文出自乌鲁木齐离婚律师/mlist3455/5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