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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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557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15号)下发后,对近几年我区技工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费用逐年也在加大,从目前技工学校的现状来看,现行收费标准与在教学过程中技能训练的实际发生费用差距较大,对技工学校的发展不利。为使技工教育收费更科学、更合理。经研究,现将技工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技工学校收费标准:

二、教材费按规定的书价收取,不得收取资料费;住宿费按新价非字(1994)93号文件执行。

三、各技工学校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自2004年起新生执行此收费标准。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职业分类(按原材料大小确定)目录

A类: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西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车工、钳工

B类:服装剪裁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板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农机维修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

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试员、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人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修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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